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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学年度第1学期加额补助经济弱势之.docx

上传人:风样花鼓 文档编号:21114301 上传时间:2023-07-07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50.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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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2页 共32页96學年度第1學期加額補助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方案申請實務工作說明手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目 錄一、加額補助經濟弱勢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基本原則 3二、私立高中職作業參考資料 5三、國立高中職作業參考資料15四、縣(市)立高中職作業參考資料20加額補助經濟弱勢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基本原則96年9月4日台特教字第0960136626號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提高經濟弱勢學生升學高中職就學,特訂定本原則。二、目的: (一)弭平公私立學校之學雜費差距,導進私立高中

2、職優質化,營造公私立學校良性競爭環境。 (二)積極輔助經濟弱勢就讀公私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保障國民受教基本權益,促進教育機會均等。 (三)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就讀公私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實現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正義,奠定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良好基礎。三、補助對象: 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並領有證明之具有學籍學生。四、補助基準及原則:以本部現行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為基準;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就讀公私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

3、,其基本原則如下:(一)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者: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鑑輔會鑑定領有證明,由現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減免之標準為基準(實際依現行補助措施之相關規定辦理),予以加額補助,其基本原則如下: 1.中度身心障礙學生:全部學、雜費。 2.輕度身心障礙學生:全部學、雜費。 3.經鑑輔會鑑定並領有證明學生:全部學、雜費。(二)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者:由現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減免之標準為基準(實際依現行補助措施之相關規定辦理),予以加額補助,其基本原則如下: 1.中度身心障礙學生:補助就讀類別公私立學校學費之差距。 2.輕度身心障礙學生:補助

4、就讀類別公私立學校學費之差距。 3.經鑑輔會鑑定並領有證明學生:(1)就讀國內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減免十分之四學費。(2)就讀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減免十分之四學費並補助就讀類別公私立學校學費之差距。 (三)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其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得重覆申請本補助。五、申請及審查作業:依各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之補助申請要點、申請程序及相關作業流程辦理。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總備據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請款後,轉撥所屬學校。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逕向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核銷。(三)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除前揭規定外,悉依教育部補

5、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96學年度第1學期加額補助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方案相關參考資料私立高中職加額補助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方案QA(私立高中職)Q1:本補助的主要精神為何?A1:教育部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照顧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依照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之精神,增列加額補助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以縮短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減輕家長負擔。Q2:補助對象為何?A2:(1)自96學年度就讀高中職一年級身心障礙學生始實施加額補助,逐年實施,98學年度全面實施。 (2)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外,另

6、增列未具有身心障礙手冊但經鑑輔會鑑定領有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如學習障礙、嚴重情緒障礙等)。 (3)本補助對象可包含實用技能學程一年級學生(但其一年級已免繳學費,故依據補助標準計算僅可補助有關雜費部份)。Q3:96學年度高二、高三就沒有補助了嗎?A3:有,本補助係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的延伸,96學年度高二、高三依延續適用原則,凡符合前開辦法規定之條件者,皆得申請原補助。Q4:補助基準及原則為何?A4:一 補助基準 以本部現行規定為基準- (一)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依據本室9

7、6年8月10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60513690E號函) -加額補助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二、補助原則(1)家戶年所得30萬以下者加額補助其學雜費全免。 (2)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者加額補助依就讀類別拉平公私立學校學費之差距。 (3)加額補助措施簡表如下: 障礙程度家戶年所得輕度中度重度以上30萬以下持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證明者,學、雜費全免(持身心障礙手冊者需扣除已依原辦法申請之金額)依原規定學雜費全免3060萬持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補助就讀公私立一般生學費差距)6/10持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補助就讀公私立一般生學費差距)3/10僅持有鑑輔會證明之學

8、生:一、公立:減免4/10學費。二、私立:(1)減免4/10學費。 (2)(補助就讀公私立一般生學費差距)6/10。60萬以上(依原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全免學、雜費減免4/10學、雜費減免7/10備註:1.本補助基準所稱學、雜費包含實習實驗費(不包含電腦實習實驗費)。 2. 本補助基準所稱學費不包含雜費及實習實驗費。舉例:家戶年所得30萬60萬元(學費)學生身分私立公立差距(加額補助)計算公式一般生20,0005,400(ex.高職科)減免後學生負擔差距:6000-1620=4380(補助就讀公私立一般生學費差距)3/10 (20000-5400)3/10=4380身障生加額補助計算中

9、度1.已減免學費7/102.20000*7/10=14000 學生負擔: 20000-14000=60001.已減免學費7/102.5400*7/10=3780 學生負擔: 5400-3780=1620輕度1.已減免學費4/102.20000*4/10=8000 學生負擔: 20000-8000=120001.已減免學費4/102.5400*4/10=2160 學生負擔: 5400-2160=3240減免後學生負擔差距:12000-3240=8760(補助就讀公私立一般生學費差距)6/10(20000-5400)6/10=8760鑑輔證明1.減免學費4/10 20000*4/10=80002.

10、減免後負擔差距減免學費4/105400*4/10=21601+2:8000+8760=1676020000*4/10=800020000-5400*6/10=87608000+8760=16760Q5:家戶年所得是指全戶的所得嗎?A5:(1)家戶年所得係包含學生與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已婚學生,僅採計學生本人及其配偶。 (2)收入係指稅捐機關查核的收入總額,非淨所得。Q6:學生因父母離異、亡故或其他特殊狀況,產生監護人與實際養育者不符之情形,改如何採計?A6:家戶年所得採記如遇特殊狀況,請學校審核並於申請表中註明採計對象更改情形。Q7:什麼時候提出申請?A7:開學後,由各校統一辦理。Q8:家戶

11、年所得到哪裡申請?A8:(1)為便利學生家長,本部建置專屬匯報系統,協助查調收入資料,由各校承辦人員將申請表學生、家長基本資料,上傳至專屬網站後,俟審核作業時間完成後,即可至專屬網站瀏覽、下載查調結果。 (2)學生家長亦可自行至稅捐機關查詢個人年所得收入證明,於開學後申請期間繳交查驗。Q9:流程如何辦理?A9:(1)本補助係補助性質,爰須先繳費註冊,俟申請審核確認後,轉發補助金。 (2)如經濟困難,無法先行繳費註冊,建請辦理就學貸款,俟補助審核確認後再予減貸(學校修正學生貸款金額後,將資料逕送承貸銀行辦理減貸)。Q10:目前有關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經濟弱勢學生可以申請學雜費補助的管

12、道有哪幾種?A10:依學生身份別,分別適用管道如後表。私立高中職學生申請學雜費補助資格、對象及管道 A B C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經濟弱勢學生(需有低收入戶證明或家戶年所得60萬以下持有證明者)身心障礙學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持有鑑輔會證明者)家戶所得60萬以下者家戶所得60萬以上者無低收入戶證明者有低收入戶證明者管道21. 依據辦法二規定程序及金額申請減免。2. 申請提報單位:中辦第一科。管道11. 依據辦法一規定程序及金額申請減免。2. 申請提報單位:各校業務主管科。管道21. 依據辦法二規定程序及金額申請減免。2. 申請提報單位:中辦第一科。管道11.

13、依據辦法一規定程序及金額申請減免。2. 申請提報單位:各校業務主管科。1. 依據辦法二、三規定程序及金額分別申請減免。2. 申請提報單位:中辦第一科。注意事項:辦法一: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新增)。辦法二: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舊有)。辦法三:加額補助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就讀私立高中職學費方案(新增)。各項申請辦法及管道請依資格條件擇優適用辦法後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領。辦法二、三請分別報送;辦法一不得與辦法二、三重複申請。96學年度第1學期加額補助私立高中職學校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方案申請補助辦理時程項目第一學期備註學生申請補

14、助各校自行規定1. 填繳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2. 按期申請。學校彙報申請資料10月15日前1. 依規定格式上傳教育部彙報系統網站。2. 資料異動應於期限內更正。家戶年所得查調作業10月15日10月24日1. 教育部彙報系統網站彙總申請資料,送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將結果載於網站。2. 對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學校通知學生於期限內自行辦理複查,再送學校審核。學校申請核撥經費10月25日10月30日編製申請人數統計表及領據,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撥補助費審核通過後1.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審核後立即撥款。2. 學校收到補助款後2週內轉發學生並留存印領清冊。3. 發放補助款時應函知家長並取得回條。補辦申請學

15、期結束前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並報部核撥。96學年度第1學期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學費方案作業流程圖時程由各校視情況自行酌訂學校公告通知學生申請依該學期實際註冊日期為準。時程由各校視情況自行酌訂1.填繳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2.按期申請。學生申請補助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並報部核撥。學校受理申請繳驗收入證明資料核對查調申請資料10月15日前1.依規定格式上傳教育部彙報系統網站。2.資料異動應於期限內更正。學校彙報申請資料不符合1.教育部彙報系統網站彙總申 請資料,送財稅資料中心查調,並將結果登載於網站。2.對查調結

16、果有疑義者,學校通知學生於期限內自行辦理複查,再送學校審核。家戶年所得審核作業10月15日-10月24日符合編製申請人數統計表及領據,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10月25日-10月30日學校申請核撥經費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審核後立即撥款。2.學校收到補助款後二週內轉發學生並留存印領清冊。3.發放補助款時應函知家長並取得回條。審核通過後核撥經費。核撥補助費結案 96學年度第 1學期(學 校 名 稱) 加額補助私立高中職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補助印領清冊 障礙類別、等級學生姓名科別年級家戶年所得類別(勾選)加額補助申請金額(不包含已依原辦法辦理減免之金額)學生蓋章備註AB影印本不予受理身心

17、障礙學生級距人數加額補助申請金額總 計元30萬元以下(A)名元3060萬元(B)名元承辦人 出納 業務主管簽章 校長簽 章 簽章 簽章聯絡電話 會計主任簽章茲 收 到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補助本校96學年度第1學期加額補助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共計新台幣 元整。撥款帳戶:戶 名:帳 號: 此 據( 學 校 名 稱 )承 辦 人:出 納:會計主任:校 長:( 學 校 關 防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96學年度第1學期加額補助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方案相關參考資料國立高中職加額補助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方案QA(國立高中職)Q1:本補助的主要精神為何?A1:教育部為推動十二年

18、國民基本教育政策,照顧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依照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之精神,增列加額補助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以縮短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減輕家長負擔。Q2:補助對象為何?A2:(1)自96學年度就讀高中職一年級身心障礙學生始實施加額補助,逐年實施,98學年度全面實施。 (2)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外,另增列未具有身心障礙手冊但經鑑輔會鑑定領有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如學習障礙、嚴重情緒障礙等)。 (3)本補助對象可包含實用技能學程一年級學生(但其一年級已免繳學費,故依據補助標準計算僅可補助有關雜費部份)。Q3:96學年度高二、高三就

19、沒有補助了嗎?A3:有,本補助係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的延伸,96學年度高二、高三依延續適用原則,凡符合前開辦法規定之條件者,皆得申請原補助。Q4:補助基準及原則為何?A4:一 補助基準 以本部現行規定為基準- (一)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依據本室96年8月10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60513690E號函) -加額補助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二、補助原則(1)家戶年所得30萬以下者加額補助其學雜費全免。 (2)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者加額補

20、助依就讀類別拉平公私立學校學費之差距。 (3)加額補助措施簡表如下: 障礙程度家戶年所得輕度中度重度以上30萬以下持身心障礙手冊輕度減免6/10、中度減免3/10鑑輔會證明者,學、雜費全免依原辦法規定學雜費全免3060萬持身心障礙手冊者依原辦法規定減免僅持有鑑輔會證明者減免4/10學費60萬以上(依原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學、雜費減免4/10學、雜費減免7/10備註:1.本補助基準所稱學、雜費包含實習實驗費(不包含電腦實習實驗費)。 2.本補助基準所稱學費不包含雜費及實習實驗費。Q5:家戶年所得是指全戶的所得嗎?A5:(1)家戶年所得係包含學生與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已婚學生,僅採計學生

21、本人及其配偶。 (2)收入係指稅捐機關查核的收入總額,非淨所得。Q6:學生因父母離異、亡故或其他特殊狀況,產生監護人與實際養育者不符之情形,改如何採計?A6:家戶年所得採記如遇特殊狀況,請學校審核並於申請表中註明採計對象更改情形。Q7:什麼時候提出申請?A7:開學後,由各校統一辦理,審查核可後由各校逕予減免。Q8:家戶年所得到哪裡申請?A8:學生家長自行至稅捐機關查詢個人年所得收入證明,於開學後申請期間繳交查驗。96學年度第1學期加額補助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方案相關參考資料縣(市)立高中職加額補助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方案QA(縣市立高中職)Q1:本補助的主要精神為何?A1:教育

22、部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照顧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依照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之精神,增列加額補助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以縮短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減輕家長負擔。Q2:補助對象為何?A2:(1)自96學年度就讀高中職一年級身心障礙學生始實施加額補助,逐年實施,98學年度全面實施。 (2)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外,另增列未具有身心障礙手冊但經鑑輔會鑑定領有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如學習障礙、嚴重情緒障礙等)。 (3)本補助對象可包含實用技能學程一年級學生(但其一年級已免繳學費,故依據補助標準計算僅可補助有關雜費部份)。Q3:96學年

23、度高二、高三就沒有補助了嗎?A3:有,本補助係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的延伸,96學年度高二、高三依延續適用原則,凡符合前開辦法規定之條件者,皆得申請原補助。Q4:補助基準及原則為何?A4:一 補助基準 以本部現行規定為基準- (一)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 -加額補助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二、補助原則(1)家戶年所得30萬以下者加額補助其學雜費全免。 (2)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者加額補助依就讀類別拉平公私立學校學費之差距。 (3)加額補助措施

24、簡表如下: 障礙程度家戶年所得輕度中度重度以上30萬以下持身心障礙手冊者,輕度減免6/10、中度減免3/10持鑑輔會證明者,學、雜費全免依原辦法規定學雜費全免(加額補助僅補助扣除原縣市辦法補助後之增加金額)3060萬持身心障礙手冊者依原辦法規定減免持有鑑輔會證明者減免4/10學費60萬以上(依原縣市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備註:1.本補助基準所稱學、雜費包含實習實驗費(不包含電腦實習實驗費)。 2. 本補助基準所稱學費不包含雜費及實習實驗費。Q5:家戶年所得是指全戶的所得嗎?A5:(1)家戶年所得係包含學生與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已婚學生,僅採計學生本人及其配偶。 (2)收入係指稅捐機關查

25、核的收入總額,非淨所得。Q6:學生因父母離異、亡故或其他特殊狀況,產生監護人與實際養育者不符之情形,改如何採計?A6:家戶年所得採記如遇特殊狀況,請學校審核並於申請表中註明採計對象更改情形。Q7:什麼時候提出申請?A7:開學後,依據原縣市補助辦法及本加額補助辦法分別造冊辦理,審查通過後請逕向各校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學校送縣(市)教育局應備文件:印領清冊3份、領據1份。 縣(市)教育局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應備文件:印領清冊2份、各校領據各1份、統計名冊1份。Q8:家戶年所得到哪裡申請?A8:學生家長自行至稅捐機關查詢個人年所得收入證明,於開學後申請期間繳交查驗。加額補助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

26、生學雜費方案各縣市申請補助辦理時程辦理單位項目參考時程備註各縣 市立學校學生申請補助各縣市自行規定3. 填繳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4. 按期申請。學校審查申請資料09月20日10月15日3. 依加額補助辦法規定審核家戶年所得證明等相關文件。4. 資料異動應於期限內更正。學校提出加額補助申請10月15日10月24日3. 申請資料審核通過後由各校造具名冊1式4份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4. 學校自行留存清冊1份備查。各縣市政府彙集學校印領清冊後,申請核撥經費10月25日10月30日1. 縣市留存清冊1份備查。2. 編製申請人數統計表及領據,由縣市政府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撥補助費審核通過後教育部

27、中部辦公室審核後立即撥款。各校核撥補助費審核通過後4. 學校收到補助款後2週內轉發學生並留存印領清冊。5. 發放補助款時應函知家長並取得回條。補辦申請學期結束前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並依上開程序辦理。學校造冊1式4份,學校與縣(市)政府各留1份,2份由縣(市)政府彙集函轉中部辦公室辦理核撥作業。 (學 校 名 稱) 96學年度第 1學期加額補助縣(市)立高中職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補助印領清冊障礙類別、等級學生姓名科別年級家戶年所得類別(勾選)加額補助申請金額(不包含已依原辦法辦理減免之金額)學生蓋章備註AB影印本不予受理身心障礙學生級距人數加額補助

28、申請金額總 計元30萬元以下(A)名元3060萬元(B)名元承辦人 出納 業務主管簽章 校長簽 章 簽章 簽章聯絡電話 會計主任簽章縣(市)學校用茲 收 到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補助本校96學年度第1學期加額補助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共計新台幣 元整。撥款帳戶:戶 名:帳 號: 此 據( 學 校 名 稱 )承 辦 人:出 納:會計主任:校 長:( 學 校 關 防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縣(市)政府用 (縣 市 名 稱) 96學年度第 1學期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縣(市)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補助審核名冊 本縣(市)申請本補助學校共 校總 計元身心障礙學生級距人數加額補助申請金額30

29、萬元以下(a)名元3060萬元(b)名元承辦人 會計單位 業務主管簽 章 簽章 簽章聯絡電話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Q&A減免辦法如后附。(另在本辦公室網站首頁”中辦法令”中可連結減免辦法,辦法末端並有減免學雜費領據及學雜費減免補助印領清冊連結可供學校下載使用。) 減免標準:學生別減免標準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全部學、雜費;或全部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中度身心障礙7/10學、雜費;或7/10學分費、學分學雜費。輕度身心障礙4/10學、雜費;或4/10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低收入戶學生全部學、雜費;或全部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如何申請?學

30、生需在每學期開學註冊前,向學校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須檢附資料以各校規定為主,若有申請時間等各項申請疑議請逕洽就讀學校註冊組詢問。 如何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低收入戶證明?兩者皆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申請,須檢附資料亦以各地方承辦單位規定為主,若有相關疑議請逕洽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詢問。 申請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者需提出身心障礙手冊(必要證件)。 申請低收入戶減免者需提出低收入戶證明(學生必需確實於此低收入戶證明戶內成員)。 若父母離異可否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只要學生身分證上父母欄確實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即可(法定監護人亦可)。 已依其他規定領

31、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減免學雜費及其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得重複申請本減免(僅能擇優申請,其他相關減免或補助亦逕向學校註冊組查詢)。 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手冊清寒證明or中低收入證明低收入戶證明 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若發現重複申請須依規定辦理繳回)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修正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及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

32、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予以減免:一、 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二、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障礙情形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列舉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子女。三、 低收入戶學生: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內學生。前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者。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減免,其標準如下:學生別減免標準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全部學、雜費;或全部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中度身心障礙十分之七學、雜費;或十分之七學分費、學分學雜費。輕度身心障礙十分之四

33、學、雜費;或十分之四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低收入戶學生全部學、雜費;或全部學分費、學分學雜費。第四條 本辦法之減免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就讀大專校院各類在職進修專班學生比照各大專校院日間部所繳交之學雜費數額減免。第五條 就讀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由各校逕予減免;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教育部補助之。前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者。第六條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減免學雜費及其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得重覆申請本辦法之

34、減免。第七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由學生填具申請表,檢附有效證件,向就讀學校申請減免,由學校自行審查其資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造具印領清冊一式兩分,一分留存校內,另一分備文掣據,於每年四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函報教育部請撥補助經費。第八條 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第九條 就讀國民中、小學或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減免之規定,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前項國民中、小學屬國立者,其減免依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減免學雜費領據學雜費減免補助印領清冊第 32 页 共 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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