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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退税新手指南.docx

上传人:风样花鼓 文档编号:21089073 上传时间:2023-07-05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36.9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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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生产退税新手指南一 “免、抵、退”税的计算二“免、抵、退”税的申报流程三“免、抵、退”税对凭证、信息的管理四“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五 出口退税的相关单证六出口退税涉税帐务处理七出口退税特殊业务政策1八出口退税特殊业务政策2九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图十出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图十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免、抵、退”税的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2、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3、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

4、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的申报流程1、免抵退税预申报时间:本月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之前资料:本月免抵退税明细申报电子数据。后续处理:到税务机关进行预审后,将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根据反馈疑点调整申报数据。2、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法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经退税部门签字盖章)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后续处理:将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然后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5、申报汇总表。3、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间:次月1日至15日,逢节假日顺延。资料: 免抵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外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单 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代理出口证明 出口发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征税部门签字盖章)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业务的,还须报送以下资料: 新办的来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新办的或要核销的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须按照退

6、税部门的规定要求装订成册。后续处理: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生成正式反馈信息。企业将正式反馈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更新原申报数据。“免、抵、退”税对凭证、信息的管理企业申报免抵退税必须提供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收汇核销单(已核销)、代理出口证明,且申报的出口数据必须同税务机关从海关、外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取得的报关单、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对审通过后,方能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发生出口时若未及时取得上述凭证,在申报出口时需作出相应标志,已注明何种单证还没有收到。待单证收齐后再取消该标志。根据企业分类管理代码的不同,对缺少必备凭证及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不能参与当期的免抵退税计算,待凭证收

7、齐时才能参与计算。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国税函上95号文件规定: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

8、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缴纳消费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的公式为: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出口额的销项税额=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已转入成本数额)有电子信息企业未申报出口额的销项税额企业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什么是年终清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年终清算,是税务机关在一个公历年度终了后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

9、度已申报办理的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这项工作,既是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对全年出口退税工作的一次全面检查。年终清算,不但是监督和检查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的执行和管理情况,而且也是对税务机关日常工作质量、效率高低、办法措施是否得当的一次重要检验。因此年终清算,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正确贯彻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使多退的税款及时追回,少退的税款及时补足,还可以促使税企双方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扬长避短,更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水平。清算时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清算范围: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

10、度应退未退结转至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指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所有企业。特殊情况:出口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退税机关须在年度内进行及时清算。 1.出口企业经营发生变化,如出口企业因某种原因停业、歇业、破产、迁移、转业、合并、分设等; 2.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停止或暂停一定时期出口退税权、出口经营权的。清算核查重点:1、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工贸企业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下同)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

11、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3、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4、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5、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6、对生产企业

12、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7、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8、对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9、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1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12、外贸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

13、,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13、有无非指定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14、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15、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16、出口企业是否按期结汇,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17、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出口退税的相关单证 补办出口报关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

14、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申请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

15、、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退运,若办理过退运,需在补回的报关单上重新签属退运情况。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海关提供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出

16、具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补办收汇核销单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

17、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

18、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外汇管理局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由于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就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须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受托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由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方可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9、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 委托方(生产企业)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审核 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代

20、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数据与国家局提供的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已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国家局提供的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受托方

21、(外贸企业)退税机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应给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交验审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凭以办理退运手续。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未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还没有报给退税部门,则企

22、业在次月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必冲减出口收入,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提交出具环节。 直接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已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无论是否审批,企业均应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收入,并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不需补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属以前年度出口的,则不得冲减下期出口收入,不得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缴入中央金库),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调整。若退运的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

23、申请: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复印件; 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证明; 退运货物的运单及出口发票; 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申请退运

24、货物是否有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申请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是否已申报退税; 退运货物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率、退税率是否与原申报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退税率一致; 退运货物的商品数量、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数量、金额; 退运货物所属年度; 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应审核退运货物的免抵退税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免抵退税额; 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且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全部退运(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时,应补税额=原免抵退税额; 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且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部分退运(退运数量小于原出口数量)的,应补税额=原免抵退税额(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

25、 经审核,发现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发现申报过退税的退运货物需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冲减出口收入或补缴税款;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主管退税部门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出口退运戳记,标明退运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外币及人民币)、退运日期。出口退税涉税帐务处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额F

26、OB征退差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退税额: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免抵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收到退税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特殊业务政策1保税区一、运往保税区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保税区的概念 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区,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入保税区货物属于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

27、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 出口到保税区货物退(免)税规定 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并将货物存放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

28、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可以不予提供)、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加工区 一、出口加工区概念 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及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 二、加工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加工区入境货物的减免税收政策基本是参照保税区现有政策制定,没有新的优惠。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在功能上,

29、加工区的功能单一,仅取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但区内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2、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3、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4、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运进运出加工区的手续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对出口加工区

30、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四、加工区退(免)税管理规定 (一)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内企业建造基础设施以及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户所需合理数量的

31、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和区内有关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帐册,以备退税机关审查。 (二)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产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转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及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 (一)条所述货物,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免)税;对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外

32、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一)条所述货物,在2000年底前仍实行免税政策。 (五)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对销售给区外企业用于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六)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海关予以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并在报关单”

33、运抵国别”栏中列明”出口加工区”。 对上述货物,海关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对其报关单信息予以录入、传输,以便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时对审海关电子信息。 (七)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八)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管理办法。 对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九)区内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对区内企业以委托或作价加工方式向区外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由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区内的货物,区外企业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34、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外修理修配 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 目前对修理修配业务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生产企业承接的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二是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 对于生产企业,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 2、修理修配发票;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外汇收入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其应退税额

35、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免征当期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销项税额。 2、当期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进项应退税额当期外轮修理修配进项金额适用退税率。 3、当期外轮修理修配进项金额当期全部进项金额当期外轮修理修配销售收入占当期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当期外轮修理修配销售收入占当期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需经征税机关、退税机关共同确认,一经认定1年不变,年终进行清算。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它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私人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

36、,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4、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外轮供应公司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可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一)外供、远供企业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在供船销售环节予以免税。 (二)对购进供应外轮和远

37、洋国轮的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和适应退税率予以退税,应征消费税货物可按提供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予以退还消费税。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办理退税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外销发票;其中,外销发票须列名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3、外汇收入凭证; 4、退消费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具体计算如下: 当期应退增值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 当期应退消费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三)

38、外供、远供企业应对外供货物单独核算,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无法划分清楚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当期全部货物的进项金额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由主管征、退税机关共同核定,比例一经确定一年不变,年终清算,多退少补,征税机关可以根据此比例划分核定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援外出口 一、援外出口货物概念 (一)援外出口货物的形式。我国援外出口有两种形式,一是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二是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出口货物。 (二)相关概念 1、一般物资援助 一般物资援助是指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

39、下,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承办企业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送任务,企业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结算方式包括实报实销结算制和承包结算制。 2、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是指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在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 3、援外优惠贷款 援外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

40、质、含有赠与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中国政府对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对外提供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 4、援外合资合作项目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原则协议的范围内,双方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经营、合资经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 5、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是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的,提供给援外企业用于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具有偿还性质的援外政府基金。 二、援外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规定 对援外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一般物资

41、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的政策,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包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包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二是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援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规定 自1999年9月1日起,对于属应退税的援外出口货物企业,属外贸(工贸)企业按现行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管理;属生产企业的按现行”先征后退”办法管理。 四、出口退税凭证 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

42、理退税,在报送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时,还应提供以下凭证: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2、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3、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6、出口发票。 援外企业在申报办理援外出口货物的退税时,提供的上述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必须一致,凡退税凭证上的援外

43、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退税机关应定期了解援外企业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项目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非上述援外方式出口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五、违章处理 援外企业只能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税,不得将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一经发现,除追回已退税款外,一律停止该援外企业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按有关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国内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对外进行的投资。 企业在国内购买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其货物的最终消费在国外,而且还为国家节省了外汇,为了支持利用国内货物参与国外投资,国家规定对这类货物也视同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具体的退税办法是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可于所购货物报关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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