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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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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是 由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主 持 制 定 的 , 1980 年 在 维 也 纳 举 行 的 外 交 会 议 上 获 得 通 过 。 公 约 于 1988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生 效 。 1986 年 12 月 11 日 我 国 交 存 核 准 书 , 在 提 交 核 准 书 时 , 提 出 了 两 项 保 留 意 见 : 1.不 同

2、意 扩 大 公 约 的 适 用 范 围 , 只 同 意 公 约 适 用 于 缔 约 国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签 订 的 合 同 。 2.不 同 意 用 书 面 以外 的 其 他 形 式 订 立 、 修 改 和 终 止 合 同 。截 至 2002 年 上 半 年 , 核 准 和 参 加 该 公 约 的 共 有 61 个 国 家 , 包 括 : 莱 索 托 、 法 国 、 叙 利 亚 、 埃 及 、 匈 牙 利、 阿 根 廷 、 赞 比 亚 、 中 国 、 意 大 利 、 美 国 、 芬 兰 、 瑞 典 、 奥 地 利 、 墨 西 哥 、 澳 大 利 亚 、 挪 威 、 丹 麦 、 白 俄 罗

3、 斯 、德 国 、 乌 克 兰 、 智 利 、 瑞 士 、 伊 拉 克 、 保 加 利 亚 、 西 班 牙 、 俄 罗 斯 、 荷 兰 、 几 内 亚 、 加 拿 大 、 罗 马 尼 亚 、 厄 瓜 多尔 、 乌 干 达 、 斯 洛 伐 克 、 爱 沙 尼 亚 、 捷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古 巴 、 波 斯 尼 亚 黑 塞 哥 维 那 、 新 西 兰 、 摩 尔 多 瓦 、古 巴 、 立 陶 宛 、 新 加 坡 、 波 兰 、 比 利 时 、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 卢 森 堡 、 拉 脱 维 亚 、 蒙 古 、 希 腊 、 克 罗 地 亚 、 布 隆 迪 、乌 拉 圭 、 秘

4、 鲁 、 毛 里 坦 尼 亚 、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 圣 文 森 特 和 格 林 纳 丁 斯 、 南 斯 拉 夫 、 冰 岛 、 哥 伦 比 亚 和 以 色 列 等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公 约 共 分 为 四 个 部 分 : ( 1) 适 用 范 围 ; ( 2) 合 同 的 成 立 ; ( 3) 货 物 买 卖; ( 4) 最 后 条 款 。 全 文 共 101 条 。 公 约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1.公 约 的 基 本 原 则 。 建 立 国 际 经 济 新 秩 序 的 原 则 、 平 等 互 利 原 则 与 兼 顾 不

5、 同 社 会 、 经 济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原 则 。这 些 基 本 原 则 是 执 行 、 解 释 和 修 订 公 约 的 依 据 , 也 是 处 理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关 系 和 发 展 国 际 贸 易 关 系 的 准 绳 。2.适 用 范 围 。 第 一 , 公 约 只 适 用 于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即 营 业 地 在 不 同 国 家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所 订 立 的 货 物买 卖 合 同 , 但 对 某 些 货 物 的 国 际 买 卖 不 能 适 用 该 公 约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第 二 , 公 约 适 用 于 当 事 人 在 缔

6、约 国 内 有 营 业地 的 合 同 , 但 如 果 根 据 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冲 突 规 范 , 该 “合 同 ”应 适 用 某 一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也 应 适 用“销 售 合 同 公 约 ”, 而 不 管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该 缔 约 国 有 无 营 业 所 。 对 此 规 定 , 缔 约 国 在 批 准 或 者 加 入 时 可 以 声 明 保 留。 第 三 ,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不 适 用 该 公 约 。 ( 适 用 范 围 不 允 许 缔 约 国 保 留 )3.合 同 的 订 立 。 包 括

7、合 同 的 形 式 和 发 价 ( 要 约 ) 与 接 受 ( 承 诺 ) 的 法 律 效 力 。4.买 方 和 卖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第 一 , 卖 方 责 任 主 要 表 现 为 三 项 义 务 : 交 付 货 物 ; 移 交 一 切 与 货 物 有 关 的 单 据 ;移 转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 第 二 , 买 方 的 责 任 主 要 表 现 为 两 项 义 务 : 支 付 货 物 价 款 ; 收 取 货 物 。 第 三 , 详 细 规 定 卖 方 和买 方 违 反 合 同 时 的 补 救 办 法 。 第 四 , 规 定 了 风 险 转 移 的 几 种 情 况 。 第 五

8、 , 明 确 了 根 本 违 反 合 同 和 预 期 违 反 合 同 的含 义 以 及 当 这 种 情 况 发 生 时 , 当 事 人 双 方 所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 第 六 , 对 免 责 根 据 的 条 件 作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补 充 :CISG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根 据 联 合 国 大 会 的 授 权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会 议 于 1980 年

9、3 月 10 日 至 4 月 11 日 在 奥 地 利 维 也 纳 举 行 ( 维 也 纳 会 议 ) , 共 62 个 国 家 的 代 表 出 席 。 在 这 次 会 议 上 通 过 了 该 公 约 。 1988 年公 约 在 达 到 法 定 批 准 国 家 数 额 后 正 式 生 效 。 我 国 于 1986 年 12 月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递 交 了 该 公 约 的 批 准 书 , 成 为该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 但 在 参 加 公 约 时 , 根 据 第 95、 96 条 的 规 定 , 我 国 对 该 公 约 第 11 条 以 及 第 1 条 第 1 款 b 项作 了

10、 保 留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年 月 日 订 于 维 也 纳 )本 公 约 各 缔 约 国 ,铭 记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六 届 特 别 会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建 立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的 各 项 决 议 的广 泛 目 标 ,考 虑 到 在 平 等 互 利 基 础 上 发 展 国 际 贸 易 是 促 进 各 国 间 友 好 关 系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认 为 采 用 照 顾 到 不 同 的 社 会 、 经 济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统 一

11、规 则 , 将2有 助 于 减 少 国 际 贸 易 的 法 律 障 碍 , 促 进 国 际 贸 易 的 发 展 ,兹 协 议 如 下 :第 一 部 分 适 用 范 围 和 总 则第 一 章 适 用 范 围第 一 条( ) 本 公 约 适 用 于 营 业 地 在 不 同 国 家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所 订 立 的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 ) 如 果 这 些 国 家 是 缔 约 国 ; 或( ) 如 果 国 际 私 法 规 则 导 致 适 用 某 一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 ) 当 事 人 营 业 地 在 不 同 国 家 的 事 实 , 如 果 从 合 同 或 从 订 立 合 同

12、前 任 何 时 候 或订 立 合 同 时 ,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任 何 交 易 或 当 事 人 透 露 的 情 报 均 看 不 出 , 应 不 予 考 虑 。( ) 在 确 定 本 公 约 的 适 用 时 , 当 事 人 的 国 籍 和 当 事 人 或 合 同 的 民 事 或 商 业 性 质, 应 不 予 考 虑 。第 二 条本 公 约 不 适 用 于 以 下 的 销 售 :( ) 购 供 私 人 、 家 人 或 家 庭 使 用 的 货 物 的 销 售 , 除 非 卖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前 任 何 时候 或 订 立 合 同 时 不 知 道 而 且 没 有 理 由 知 道 这 些 货

13、 物 是 购 供 任 何 这 种 使 用 ;( ) 经 由 拍 卖 的 销 售 ;( ) 根 据 法 律 执 行 令 状 或 其 它 令 状 的 销 售 ;( ) 公 债 、 股 票 、 投 资 证 券 、 流 通 票 据 或 货 币 的 销 售 ;( ) 船 舶 、 船 只 、 气 垫 船 或 飞 机 的 销 售 ;( ) 电 力 的 销 售 。第 三 条( ) 供 应 尚 待 制 造 或 生 产 的 货 物 的 合 同 应 视 为 销 售 合 同 , 除 非 订 购 货 物 的 当 事人 保 证 供 应 这 种 制 造 或 生 产 所 需 的 大 部 分 重 要 材 料 。( ) 本 公

14、约 不 适 用 于 供 应 货 物 一 方 的 绝 大 部 分 义 务 在 于 供 应 劳 力 或 其 它 服 务 的合 同 。第 四 条本 公 约 只 适 用 于 销 售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卖 方 和 买 方 因 此 种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特 别 是 , 本 公 约 除 非 另 有 明 文 规 定 , 与 以 下 事 项 无 关 :( ) 合 同 的 效 力 , 或 其 任 何 条 款 的 效 力 , 或 任 何 惯 例 的 效 力 ;( ) 合 同 对 所 售 货 物 所 有 权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第 五 条本 公 约 不 适 用 于 卖 方

15、对 于 货 物 对 任 何 人 所 造 成 的 死 亡 或 伤 害 的 责 任 。第 六 条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不 适 用 本 公 约 , 或 在 第 十 二 条 的 条 件 下 , 减 损 本 公 约 的 任 何 规 定或 改 变 其 效 力 。第 二 章 总 则第 七 条( ) 在 解 释 本 公 约 时 , 应 考 虑 到 本 公 约 的 国 际 性 质 和 促 进 其 适 用 的 统 一 以 及 在国 际 贸 易 上 遵 守 诚 信 的 需 要 。( ) 凡 本 公 约 未 明 确 解 决 的 属 于 本 公 约 范 围 的 问 题 , 应 按 照 本 公 约 所 依 据 的

16、一3般 原 则 来 解 决 , 在 没 有 一 般 原 则 的 情 况 下 , 则 应 按 照 国 际 私 法 规 定 适 用 的 法 律 来 解 决。第 八 条( ) 为 本 公 约 的 目 的 , 一 方 当 事 人 所 作 的 声 明 和 其 它 行 为 , 应 依 照 他 的 意 旨 解释 , 如 果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已 知 道 或 者 不 可 能 不 知 道 此 一 意 旨 。( ) 如 果 上 一 款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 当 事 人 所 作 的 声 明 和 其 它 行 为 , 应 按 照 一 个 与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同 等 资 格 、 通 情 达 理 的 人

17、处 于 相 同 情 况 中 , 应 有 的 理 解 来 解 释 。( ) 在 确 定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意 旨 或 一 个 通 情 达 理 的 人 应 有 的 理 解 时 , 应 适 当 地 考虑 到 与 事 实 有 关 的 一 切 情 况 , 包 括 谈 判 情 形 、 当 事 人 之 间 确 立 的 任 何 习 惯 作 法 、 惯 例和 当 事 人 其 后 的 任 何 行 为 。第 九 条( ) 双 方 当 事 人 业 已 同 意 的 任 何 惯 例 和 他 们 之 间 确 立 的 任 何 习 惯 做 法 , 对 双 方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除 非 另 有 协 议

18、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视 为 已 默 示 地 同 意 对 他 们 的 合 同 或 合 同 的 订立 适 用 双 方 当 事 人 已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 的 惯 例 , 而 这 种 惯 例 , 在 国 际 贸 易 上 , 已 为 有 关特 定 贸 易 所 涉 同 类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所 广 泛 知 道 并 为 他 们 所 经 常 遵 守 。第 十 条为 本 公 约 的 目 的 :( ) 如 果 当 事 人 有 一 个 以 上 的 营 业 地 , 则 以 与 合 同 及 合 同 的 履 行 关 系 最 密 切 的营 业 地 为 其 营 业 地 , 但 要 考 虑 到 双 方

19、 当 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前 任 何 时 候 或 订 立 合 同 时 所 知道 或 所 设 想 的 情 况 ;( ) 如 果 当 事 人 没 有 营 业 地 , 则 以 其 惯 常 居 住 地 为 准 。第 十 一 条销 售 合 同 无 须 以 书 面 订 立 或 书 面 证 明 , 在 形 式 方 面 也 不 受 任 何 其 它 条 件 的 限 制 。销 售 合 同 可 以 用 包 括 人 证 在 内 的 任 何 方 法 证 明 。第 十 二 条本 公 约 第 十 一 条 、 第 二 十 九 条 或 第 二 部 分 准 许 销 售 合 同 或 其 更 改 或 根 据 协 议 终 止,

20、 或 者 任 何 发 价 、 接 受 或 其 它 意 旨 表 示 得 以 书 面 以 外 任 何 形 式 做 出 的 任 何 规 定 不 适 用, 如 果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营 业 地 是 在 已 按 照 本 公 约 第 九 十 六 条 做 出 了 声 明 的 一 个 缔 约国 内 , 各 当 事 人 不 得 减 损 本 条 或 改 变 其 效 力 。第 十 三 条为 本 公 约 的 目 的 , “书 面 ”包 括 电 报 和 电 传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的 订 立第 十 四 条( ) 向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特 定 的 人 提 出 的 订 立 合 同 的 建 议

21、, 如 果 十 分 确 定 并 且 表明 发 价 人 在 得 到 接 受 时 承 受 约 束 的 意 旨 , 即 构 成 发 价 。 一 个 建 议 如 果 写 明 货 物 并 且 明示 或 暗 示 地 规 定 数 量 和 价 格 或 规 定 如 何 确 定 数 量 和 价 格 , 即 为 十 分 确 定 。( ) 非 向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特 定 的 人 提 出 的 建 议 , 仅 应 视 为 邀 请 做 出 发 价 , 除 非提 出 建 议 的 人 明 确 地 表 示 相 反 的 意 向 。第 十 五 条( ) 发 价 于 送 达 被 发 价 人 时 生 效 。4( ) 一 项

22、发 价 , 即 使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得 予 撤 回 , 如 果 撤 回 通 知 于 发 价 送 达 被 发价 人 之 前 或 同 时 , 送 达 被 发 价 人 。第 十 六 条( ) 在 未 订 立 合 同 之 前 , 发 价 得 予 撤 销 , 如 果 撤 销 通 知 于 被 发 价 人 发 出 接 受 通知 之 前 送 达 被 发 价 人 。( ) 但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发 价 不 得 撤 销 :( ) 发 价 写 明 接 受 发 价 的 期 限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表 示 发 价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或( ) 被 发 价 人 有 理 由 信 赖 该 项

23、 发 价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而 且 被 发 价 人 已 本 着 对 该 项发 价 的 信 赖 行 事 。第 十 七 条一 项 发 价 , 即 使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于 拒 绝 通 知 送 达 发 价 人 时 终 止 。第 十 八 条( ) 被 发 价 人 声 明 或 做 出 其 它 行 为 表 示 同 意 一 项 发 价 , 即 是 接 受 , 缄 默 或 不 行动 本 身 不 等 于 接 受 。( ) 接 受 发 价 于 表 示 同 意 的 通 知 送 达 发 价 人 时 生 效 。 如 果 表 示 同 意 的 通 知 在 发价 人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如 未

24、 规 定 时 间 , 在 一 段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 未 曾 送 达 发 价 人 , 接 受就 成 为 无 效 , 但 须 适 当 地 考 虑 到 交 易 的 情 况 , 包 括 发 价 人 所 使 用 的 通 讯 方 法 的 迅 速 程序 。 对 口 头 发 价 必 须 立 即 接 受 , 但 情 况 有 别 者 不 在 此 限 。( ) 但 是 , 如 果 根 据 该 项 发 价 或 依 照 当 事 人 之 间 确 立 的 习 惯 作 法 和 惯 例 , 被 发价 人 可 以 做 出 某 种 行 为 , 例 如 与 发 运 货 物 或 支 付 价 款 有 关 的 行 为 , 来 表

25、 示 同 意 , 而 无须 向 发 价 人 发 出 通 知 , 则 接 受 于 该 项 行 为 做 出 时 生 效 , 但 该 项 行 为 必 须 在 上 一 款 所 规定 的 期 间 内 做 出 。第 十 九 条( ) 对 发 价 表 示 接 受 但 载 有 添 加 、 限 制 或 其 它 更 改 的 答 复 , 即 为 拒 绝 该 项 发 价, 并 构 成 还 价 。( ) 但 是 , 对 发 价 表 示 接 受 但 载 有 添 加 或 不 同 条 件 的 答 复 , 如 所 载 的 添 加 或 不同 条 件 在 实 质 上 并 不 变 更 该 项 发 价 的 条 件 , 除 发 价 人

26、在 不 过 分 迟 延 的 期 间 内 以 口 头 或书 面 通 知 反 对 其 间 的 差 异 外 , 仍 构 成 接 受 。 如 果 发 价 人 不 做 出 这 种 反 对 , 合 同 的 条 件就 以 该 项 发 价 的 条 件 以 及 接 受 通 知 内 所 载 的 更 改 为 准 。( ) 有 关 货 物 价 格 、 付 款 、 货 物 质 量 和 数 量 、 交 货 地 点 和 时 间 、 一 方 当 事 人 对另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范 围 或 解 决 争 端 等 等 的 添 加 或 不 同 条 件 , 均 视 为 在 实 质 上 变更 发 价 的 条 件 。

27、第 二 十 条( ) 发 价 人 在 电 报 或 信 件 内 规 定 的 接 受 期 间 , 从 电 报 交 发 时 刻 或 信 上 载 明 的 发信 日 期 起 算 , 如 信 上 未 载 明 发 信 日 期 , 则 从 信 封 上 所 载 日 期 起 算 。 发 价 人 以 电 话 、 电传 或 其 它 快 速 通 讯 方 法 规 定 的 接 受 期 间 , 从 发 价 送 达 被 发 价 人 时 起 算 。( ) 在 计 算 接 受 期 间 时 , 接 受 期 间 内 的 正 式 假 日 或 非 营 业 日 应 计 算 在 内 。 但 是, 如 果 接 受 通 知 在 接 受 期 间 的

28、 最 后 天 未 能 送 到 发 价 人 地 址 , 因 为 那 天 在 发 价 人 营 业地 是 正 式 假 日 或 非 营 业 日 , 则 接 受 期 间 应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营 业 日 。第 二 十 一 条( ) 逾 期 接 受 仍 有 接 受 的 效 力 , 如 果 发 价 人 毫 不 迟 延 地 用 口 头 或 书 面 将 此 种 意5见 通 知 被 发 价 人 。( ) 如 果 载 有 逾 期 接 受 的 信 件 或 其 它 书 面 文 件 表 明 , 它 是 在 传 递 正 常 、 能 及 时送 达 发 价 人 的 情 况 下 寄 发 的 , 则 该 项 逾 期 接 受

29、具 有 接 受 的 效 力 , 除 非 发 价 人 毫 不 迟 延地 用 口 头 或 书 面 通 知 被 发 价 人 : 他 认 为 他 的 发 价 已 经 失 效 。第 二 十 二 条接 受 得 予 撤 回 , 如 果 撤 回 通 知 于 接 受 原 应 生 效 之 前 或 同 时 , 送 达 发 价 人 。第 二 十 三 条合 同 于 按 照 本 公 约 规 定 对 发 价 的 接 受 生 效 时 订 立 。第 二 十 四 条为 公 约 本 部 分 的 目 的 , 发 价 、 接 受 声 明 或 任 何 其 它 意 旨 表 示 “送 达 ”对 方 , 系 指用 口 头 通 知 对 方 或

30、通 过 任 何 其 它 方 法 送 交 对 方 本 人 , 或 其 营 业 地 或 通 讯 地 址 , 如 无 营业 地 或 通 讯 地 址 , 则 送 交 对 方 惯 常 居 住 地 。第 三 部 分 货 物 销 售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十 五 条一 方 当 事 人 违 反 合 同 的 结 果 , 如 使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蒙 受 损 害 , 以 致 于 实 际 上 剥 夺 了他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有 权 期 待 得 到 的 东 西 , 即 为 根 本 违 反 合 同 , 除 非 违 反 合 同 一 方 并 不 预知 而 且 一 个 同 等 资 格 、 通 情 达 理 的 人

31、 处 于 相 同 情 况 中 也 没 有 理 由 预 知 会 发 生 这 种 结 果。第 二 十 六 条宣 告 合 同 无 效 的 声 明 , 必 须 向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发 出 通 知 , 方 始 有 效 。第 二 十 七 条除 非 公 约 本 部 分 另 有 明 文 规 定 , 当 事 人 按 照 本 部 分 的 规 定 , 以 适 合 情 况 的 方 法 发出 任 何 通 知 、 要 求 或 其 它 通 知 后 , 这 种 通 知 如 在 传 递 上 发 生 耽 搁 或 错 误 , 或 者 未 能 到达 , 并 不 使 该 当 事 人 丧 失 依 靠 该 项 通 知 的 权 利

32、。第 二 十 八 条如 果 按 照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 一 方 当 事 人 有 权 要 求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履 行 某 一 义 务 , 法 院没 有 义 务 做 出 判 决 , 要 求 具 体 履 行 此 一 义 务 , 除 非 法 院 依 照 其 本 身 的 法 律 对 不 属 本 公约 范 围 的 类 似 销 售 合 同 愿 意 这 样 做 。第 二 十 九 条( ) 合 同 只 需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议 , 就 可 更 改 或 终 止 。( ) 规 定 任 何 更 改 或 根 据 协 议 终 止 必 须 以 书 面 做 出 的 书 面 合 同 , 不 得 以 任 何

33、 其它 方 式 更 改 或 根 据 协 议 终 止 。 但 是 ,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 如 经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寄 以 信 赖, 就 不 得 坚 持 此 项 规 定 。第 二 章 卖 方 的 义 务第 三 十 条卖 方 必 须 按 照 合 同 和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 交 付 货 物 , 移 交 一 切 与 货 物 有 关 的 单 据 并 转 移货 物 所 有 权 。第 一 节 交 付 货 物 和 移 交 单 据第 三 十 一 条如 果 卖 方 没 有 义 务 要 在 任 何 其 它 特 定 地 点 交 付 货 物 , 他 的 交 货 义 务 如 下 :6( )

34、如 果 销 售 合 同 涉 及 到 货 物 的 运 输 , 卖 方 应 把 货 物 移 交 给 第 一 承 运 人 , 以 运交 给 买 方 ;( ) 在 不 属 于 上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如 果 合 同 指 的 是 特 定 货 物 或 从 特 定 存 货 中 提取 的 或 尚 待 制 造 或 生 产 的 未 经 特 定 化 的 货 物 , 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已 知 道 这 些货 物 是 在 某 一 特 定 地 点 , 或 将 在 某 一 特 定 地 点 制 造 或 生 产 , 卖 方 应 在 该 地 点 把 货 物 交给 买 方 处 置 ;( )

35、在 其 它 情 况 下 , 卖 方 应 在 他 于 订 立 合 同 时 的 营 业 地 把 货 物 交 给 买 方 处 置 。第 三 十 二 条( ) 如 果 卖 方 按 照 合 同 或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将 货 物 交 付 给 承 运 人 , 但 货 物 没 有 以 货物 上 加 标 记 、 或 以 装 运 单 据 或 其 它 方 式 清 楚 地 注 明 有 关 合 同 , 卖 方 必 须 向 买 方 发 出 列明 货 物 的 发 货 通 知 。( ) 如 果 卖 方 有 义 务 安 排 货 物 的 运 输 , 他 必 须 订 立 必 要 的 合 同 , 以 按 照 通 常 运输 条

36、件 , 用 适 合 情 况 的 运 输 工 具 , 把 货 物 运 到 指 定 地 点 。( ) 如 果 卖 方 没 有 义 务 对 货 物 的 运 输 办 理 保 险 , 他 必 须 在 买 方 提 出 要 求 时 , 向买 方 提 供 一 切 现 有 的 必 要 资 料 , 使 他 能 够 办 理 这 种 保 险 。第 三 十 三 条卖 方 必 须 按 以 下 规 定 的 日 期 交 付 货 物 :( ) 如 果 合 同 规 定 有 日 期 , 或 从 合 同 可 以 确 定 日 期 , 应 在 该 日 期 交 货 ;( ) 如 果 合 同 规 定 有 一 段 时 间 , 或 从 合 同

37、可 以 确 定 一 段 时 间 , 除 非 情 况 表 明 应由 买 方 选 定 一 个 日 期 外 , 应 在 该 段 时 间 内 任 何 时 候 交 货 ; 或 者( ) 在 其 它 情 况 下 , 应 在 订 立 合 同 后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内 交 货 。第 三 十 四 条如 果 卖 方 有 义 务 移 交 与 货 物 有 关 的 单 据 , 他 必 须 按 照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方 式 移 交 这 些 单 据 。 如 果 卖 方 在 那 个 时 间 以 前 已 移 交 这 些 单 据 , 他 可 以 在 那 个 时 间 到达 前 纠 正 单 据 中

38、任 何 不 符 合 同 规 定 的 情 形 , 但 是 , 此 一 权 利 的 行 使 不 得 使 买 方 遭 受 不合 理 的 不 便 或 承 担 不 合 理 的 开 支 。 但 是 , 买 方 保 留 本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的 任何 权 利 。第 二 节 货 物 相 符 与 第 三 方 要 求第 三 十 五 条( ) 卖 方 交 付 的 货 物 必 须 与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数 量 、 质 量 和 规 格 相 符 , 并 须 按 照 合同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装 箱 或 包 装 。( ) 除 双 方 当 事 人 业 已 另 有 协 议 外 , 货 物

39、 除 非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否 则 即 为 与 合 同不 符 :( ) 货 物 适 用 于 同 一 规 格 货 物 通 常 使 用 的 目 的 ;( ) 货 物 适 用 于 订 立 合 同 时 曾 明 示 或 默 示 地 通 知 卖 方 的 任 何 特 定 目 的 , 除 非 情况 表 明 买 方 并 不 依 赖 卖 方 的 技 能 和 判 断 力 , 或 者 这 种 依 赖 对 他 是 不 合 理 的 ;( ) 货 物 的 质 量 与 卖 方 向 买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样 品 或 样 式 相 同 ;( ) 货 物 按 照 同 类 货 物 通 用 的 方 式 装 箱 或 包 装

40、 , 如 果 没 有 此 种 通 用 方 式 , 则 按照 足 以 保 全 和 保 护 货 物 的 方 式 装 箱 或 包 装 。( ) 如 果 买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知 道 或 者 不 可 能 不 知 道 货 物 不 符 合 同 , 卖 方 就 无 须按 上 一 款 ( ) 项 至 ( ) 项 负 有 此 种 不 符 合 同 的 责 任 。7第 三 十 六 条( ) 卖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和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 对 风 险 移 转 到 买 方 时 所 存 在 的 任 何 不 符合 同 情 形 , 负 有 责 任 , 即 使 这 种 不 符 合 同 情 形 在 该 时

41、间 后 方 始 明 显 。( ) 卖 方 对 在 上 一 款 所 述 时 间 后 发 生 的 任 何 不 符 合 同 情 形 , 也 应 负 有 责 任 , 如果 这 种 不 符 合 同 情 形 是 由 于 卖 方 违 反 他 的 某 项 义 务 所 致 , 包 括 违 反 关 于 在 一 段 时 间 内货 物 将 继 续 适 用 于 其 通 常 使 用 的 目 的 或 某 种 特 定 目 的 , 或 将 保 持 某 种 特 定 质 量 或 性 质的 任 何 保 证 。第 三 十 七 条如 果 卖 方 在 交 货 日 期 前 交 付 货 物 , 他 可 以 在 那 个 日 期 到 达 前 ,

42、交 付 任 何 缺 漏 部 分或 补 足 所 交 付 货 物 的 不 足 数 量 , 或 交 付 用 以 替 换 所 交 付 不 符 合 同 规 定 的 货 物 , 或 对 所交 付 货 物 中 任 何 不 符 合 同 规 定 的 情 形 做 出 补 救 , 但 是 , 此 一 权 利 的 行 使 不 得 使 买 方 遭受 不 合 理 的 不 便 或 承 担 不 合 理 的 开 支 。 但 是 , 买 方 保 留 本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损 害 赔 偿的 任 何 权 利 。第 三 十 八 条( ) 买 方 必 须 在 按 情 况 实 际 可 行 的 最 短 时 间 内 检 验 货

43、物 或 由 他 人 检 验 货 物 。( ) 如 果 合 同 涉 及 到 货 物 的 运 输 , 检 验 可 推 迟 到 货 物 到 达 目 的 地 后 进 行 。( ) 如 果 货 物 在 运 输 途 中 改 运 或 买 方 须 再 发 运 货 物 , 没 有 合 理 机 会 加 以 检 验 ,而 卖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已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 这 种 改 运 或 再 发 运 的 可 能 性 , 检 验 可 推 迟 到 货物 到 达 新 目 的 地 后 进 行 。第 三 十 九 条( ) 买 方 对 货 物 不 符 合 同 , 必 须 在 发 现 或 理 应 发 现 不 符

44、情 形 后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内通 知 卖 方 , 说 明 不 符 合 同 情 形 的 性 质 , 否 则 就 丧 失 声 称 货 物 不 符 合 同 的 权 利 。( ) 无 论 如 何 , 如 果 买 方 不 在 实 际 收 到 货 物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将 货 物 不 符 合 同 情 形通 知 卖 方 , 他 就 丧 失 声 称 货 物 不 符 合 同 的 权 利 , 除 非 这 一 时 限 与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限不 符 。第 四 十 条如 果 货 物 不 符 合 同 规 定 指 的 是 卖 方 已 知 道 或 不 可 能 不 知 道 而 又 没 有 告 知

45、买 方 的 一些 事 实 , 则 卖 方 无 权 援 引 第 三 十 八 条 和 第 三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一 条卖 方 所 交 付 的 货 物 , 必 须 是 第 三 方 不 能 提 出 任 何 权 利 或 要 求 的 货 物 , 除 非 买 方 同意 在 这 种 权 利 或 要 求 的 条 件 下 , 收 取 货 物 。 但 是 , 如 果 这 种 权 利 或 要 求 是 以 工 业 产 权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为 基 础 的 , 卖 方 的 义 务 应 依 照 第 四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 卖 方 所 交 付 的 货 物 , 必 须

46、 是 第 三 方 不 能 根 据 工 业 产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主 张任 何 权 利 或 要 求 的 货 物 , 但 以 卖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已 知 道 或 不 可 能 不 知 道 的 权 利 或 要 求为 限 , 而 且 这 种 权 利 或 要 求 根 据 以 下 国 家 的 法 律 规 定 是 以 工 业 产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为基 础 的 :( ) 如 果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预 期 货 物 将 在 某 一 国 境 内 转 售 或 做 其 它 使 用, 则 根 据 货 物 将 在 其 境 内 转 售 或 做 其 它 使 用

47、的 国 家 的 法 律 ; 或 者( ) 在 任 何 其 它 情 况 下 , 根 据 买 方 营 业 地 所 在 国 家 的 法 律 。( ) 卖 方 在 上 一 款 中 的 义 务 不 适 用 于 以 下 情 况 :8( ) 买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已 知 道 或 不 可 能 不 知 道 此 项 权 利 或 要 求 ; 或 者( ) 此 项 权 利 或 要 求 的 发 生 , 是 由 于 卖 方 要 遵 照 买 方 所 提 供 的 技 术 图 样 、 图 案 、程 式 或 其 它 规 格 。第 四 十 三 条( ) 买 方 如 果 不 在 已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 第 三 方

48、的 权 利 或 要 求 后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内 ,将 此 一 权 利 或 要 求 的 性 质 通 知 卖 方 , 就 丧 失 援 引 第 四 十 一 条 或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权 利。( ) 卖 方 如 果 知 道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或 要 求 以 及 此 一 权 利 或 要 求 的 性 质 , 就 无 权 援引 上 一 款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四 条尽 管 有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 ) 款 和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 ) 款 的 规 定 , 买 方 如 果 对 他 未发 出 所 需 的 通 知 具 备 合 理 的 理 由 , 仍 可 按 照 第 五

49、 十 条 规 定 减 低 价 格 , 或 要 求 利 润 损 失以 外 的 损 害 赔 偿 。第 三 节 卖 方 违 反 合 同 的 补 救 办 法第 四 十 五 条( ) 如 果 卖 方 不 履 行 他 在 合 同 和 本 公 约 中 的 任 何 义 务 , 买 方 可 以 :( ) 行 使 第 四 十 六 条 至 第 五 十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 ) 按 照 第 七 十 四 条 至 第 七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 ) 买 方 可 能 享 有 的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的 任 何 权 利 , 不 因 他 行 使 采 取 其 它 补 救 办 法的 权 利 而 丧 失 。( ) 如 果 买 方 对 违 反 合 同 采 取 某 种 补 救 办 法 , 法 院 或 仲 裁 庭 不 得 给 予 卖 方 宽 限期 。第 四 十 六 条( ) 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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