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28页 共128页纳税自查与税务稽查应对贺志东 讲授第一讲 企业如何进行纳税自查和搞好稽查应对?第二讲 纳税自查(税务稽查)与纳税风险第三讲 在税务稽查方面有关违法行为及其它第四讲 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具有哪些权利与义务?第五讲 纳税自查或被税务稽查后如何进行帐务调整?第六讲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第七讲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第八讲 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第九讲 营业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第一讲 企业如何进行纳税自查和搞好稽查应对?第一节 企业如何进
2、行纳税自查?一、纳税自查的概念 纳税自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等的辅导下,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自己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自我审查的一种方法。对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对自己是否已经做到依法纳税进行自我检查,是确保严格履行税法规定义务、防范纳税风险的一种形式;通过自查,发现有无多缴、提前缴纳税款、应退(免、返)未及时足额退(免、返)税款、不恰当地被加收了滞纳金、罚款等现象,以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自查,发现纳税管理中的漏洞、薄弱环节、不足之处,如本可通过精心安排不违法避税、合法节税的却没有好好把握;等等。案例 甲公司2001年3月l 日以每股6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
3、同时支付相关税费5 000元。3月15日,乙公司宣告每股分派股利0.3元。4月5 日,甲公司收到上述股利3万元。后由于该股票价格持续下跌,一直未能售出,甲公司于当年12月31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万元。次年2月10日,甲公司将股票以每股6.2元的价格售出,并支付相关税费5 200元。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如下: 1购入股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投资 605 000 贷:银行存款 605 000 23月15 日,乙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甲公司确认实现应税的投资持有收益3万元,甲公司根据其所得税税率是否高于乙公司而确定是否补税,此时不作有关股利的其它会计处理。 4月5 日,甲公司收到股利3万元时,
4、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短期投资 30 000 此时,“短期投资”账户的借方余额为575000元,但计税的短期投资成本仍为605000元。 312月31 日,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 50 000 贷:短期投资减值准备 50 000 此时,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25 000元,而计税的短期投资成本仍为605 000元。另一方面,会计分录中冲减了当期会计利润,在计税时不得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次年2月10日,出售股票的会计分录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月曝光11起涉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4月(税收宣传月)公布11起涉税案件。 一、南京税警
5、联手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南京市国税局针对金税协查系统反映出的“走逃户”现象,结合群众举报,在对南京双安商贸有限公司和南京利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重点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全面掌握少数不法分子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案特征,与公安部门联手实施全面整治和集中打击行动。截至3月30日,从全市排查出涉嫌虚开专用发票企业37户,这37户企业共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782份,公安部门及时介入侦查,已抓捕犯罪嫌疑人35人。 二、海南周保华制售假发票案件2003年海南省澄迈县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加乐镇某村非法印制假发票,地税稽查局立即会同国税、公安、工商等部门一举捣毁了该制售假发票的窝点。在窝点内
6、当场扣押了伪造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15枚;饮食定额发票印制版、建筑工程专用发票印制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版12块;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13本、建筑安装工程专用发票1222套;空白水印特制纸约5000张;切纸机、印刷机各1部;数字编码制版12枚。 三、广东惠州龙门制售假发票案2003年6月7日,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工商局在打假行动中,发现本县永汉镇连塘管理区内制售假发票的窝点,查获现场6部制假机和一些模板、印章及大量的假发票,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当天,龙门县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展开了调查取证和清理假发票工作。经查,该制造假发票窝点于2003年2月筹划建造,当年3月31日6月3日共
7、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1613本(含电脑版199本),普通发票9971本。现场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467本(其中电脑版26本)、普通发票1574本。已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46本(其中电脑票173本),已销售普通发票8397本。该制造假发票窝点还伪造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多个行业的地税假发票共1473本,计156291套,发票面额最大为百万位,销售范围涉及全国10多个省市。 四、四川南充“421”特大制售假发票案2003年4月21日,高坪区地税局接到该区交警二大队电话,称他们在对过往车辆进行非典及违禁物品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大客车货仓内有大量的“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收据”、“四川凉山州
8、美姑县建筑安装业发票”等空白票据,金额巨大。地税局有关人员火速赶到,经鉴定,当即确认是假发票。经清点,“四川省凉山州美姑县建筑安装业发票”12本,计600套;“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收据”102本,计5101套。 五、云南蒿明“5.9”特大假发票案2003年5月9日,昆明市蒿明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白邑乡龙潭营某饭店内贩卖假发票。地税局与当地公安经侦大队人员一同紧急赶往现场,当场人赃俱获:涉案人员陈历勇(男)、陈红琼(女)及百元新版:“云南省有奖定额发票”1600份。根据这两个人的交待,专案组人员又从当地另外两家饭店中缴获伪造的百元新版“云南省有奖定额发票”1000份。经初步调查
9、后,嵩明县地税局与县公安局联合成立专案组,迅速从已抓获的两名贩卖假发票涉案人员身上取得突破。经查,该案涉及假发票制假、贩假的各个环节,涉案人员9人,其中8人已被逮捕,1人由昆明市地税局稽查局按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六、河南许昌道路货运发票案自2003年7月2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南省政府组织河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在公安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联合对河南省许昌市道路货运发票进行专项检查和治理。经查,2001年度2002年度,许昌市共有48户用票单位,领购道路货运发票16310本,开具15930本,39.82万份,金额29.89亿元。其中,30户用票单位涉嫌虚开发票13515本,33.78万份,运费
10、金额26.11亿元。通过检查,河南省内企业取得许昌市用票单位虚开的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的货运发票15.69万份,运费金额16.90亿元,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10139.11万元,查补收入1108476万元,已入库744965万元。其中,地税机关查补收入75080万元,已入库62678万元;国税机关查补收入1033396万元,已入库682287万元,其中税款5780.41万元,罚款8180万元,滞纳金960.66万元。 七、宁波忠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03年3月,中波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宁波市江北区忠祥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了查处。忠祥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系
11、私营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罗纹钢、圆钢等建筑用钢材。该公司通过中间人将罗纹钢、圆钢等销售给各建筑工地,中间人将第三方开来的普通发票给各建筑公司入账,将忠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开给其它企业,从中牟取开票手续费。经税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调查取证,证实忠祥公司共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87份,价税合计6747万元,税额9804万元。 八、广东施争辉偷税案香港耀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施争辉(香港人)并购了多家国内通讯器材经销企业,操纵、指使这些公司大量偷逃国家税款。随即,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和公安部门于2002年1月11日在广州:佛山等地采取联合行动,对与
12、施争辉关系密切的几家企业同时进行突击税务检查,调取了普耀公司、新领域公司、天赋公司、星辉行、华耀公司5家相关企业的账册,查获了其设在广州市锦城花园一住宅内的地下财务部,同时冻结银行存款700多万元,扣押小汽车7辆及电脑等财物一批。先后抓获了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施争辉、宁德建、江少丽等9人。经查,施争辉以收购、出资、合资等形式,在国内操纵广东佛山新领域、天赋等公司,采用内外两套账、销售收入不开发票、销售资金通过私人账户走账等手法,大量偷逃国家税款。 九、湖北“1.10”骗税案 2002年12月2003年1月,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北省国税局组成的检查组对湖北仙桃等地的部分企业进行了检查。经查,有8户
13、企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分别是湖北金信制衣有限公司、仙桃红旗服装厂、仙桃鸿盛服装有限公司、团风县外贸公司、湖北三福集团有限公司、仙桃市佳华服装厂、仙桃市昌欣服饰有限公司、仙桃万里服装厂。这8户企业均是广东饶平等地职业骗税分子采取租赁、承包当地频临破产倒闭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行虚假生产,利用虚开、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86份及伪造的海关代征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虚假进项,直接申报出口退税8438万元,已退税7995.7万元,未退税4423万元,已证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6060.7万元。 十、深圳百乐勤房地产评估交易有限公司税案经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局查明,中外合资企业深圳百乐勤房地
14、产评估交易有限公司,1996年与深圳天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伟柏花园包销合同后,1997年取得包销手续费收入1.24亿元,1998年取得包销收入2118万元和账外租金收入35万元。对上述收入该公司采取不列收入、多列成本等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2122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后,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十一、深圳伟柏股份有限公司税案经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局查明,中外合资企业深圳伟柏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12月取得售楼款1367万元。该公司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段,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12万元税款,偷逃营业税55万元和城建税5000元。该公司于2000年1月6月取得售楼款4
15、472万元,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段偷逃营业税199万元,城建税1.9万元。该公司1999年11月2000年6月对外销售房产所签订售楼合同金额9788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偷逃印花税2.9万元。该公司1999年11月2000年6月取得的售楼款5840万元,未按规定按10%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87万元。以上各项合计,伟柏股份有限公司共计偷逃税款348万元。 二、纳税自查的形式(一)日常纳税自查 (二)专项稽查前的纳税自查 (三)汇算清缴的纳税自查 三、纳税自查的步骤 (一)学习国家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熟悉有关财会制度 (二)收集和整理有关的纳税资料 (三)研究分析企业的生产
16、经营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情况,对照税法一一检查第二节 通过纳税筹划搞好税务稽查应对要减轻自身税收负担,最好的方法,不是被税务稽查出问题后再去想办法(往往合法办法很少),而是事先通过纳税筹划,“防患未然”,“不战而屈人之兵”。一、综合案例案例 2004年3月20日,甲公司税务部工作人员对本公司销售部业务进行纳税审查时发现:甲公司和乙公司欲达成协议,将甲公司在某省会城市的原购置的一处房地产转让给乙公司,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假设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为6000万元),转让价为10000万元。分析技巧 二、企业并购案例案例 甲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欲以2002年12月31日为合并基准日合并
17、乙公司。乙公司目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计税成本为530万元,评估确认值为810万元,尚有2000年度及2001年度未弥补的生产经营亏损额90万元。甲、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这里,有一点需说明,乙公司计税成本高于账面价值的原因是:在合并基准日前两年乙公司购入的一台设备原值为150万元,会计核算中的折旧年限为五年,假定不考虑净残值,则会计上已累计提取折旧60万元,合并日账面价值为90万元;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为十年,每年应提取折旧15万元,前两年税前扣除的折旧费应为30万元,前两年每年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合并日该设备的计税成本为120万元。 现可供选择的企业合并方案
18、有: 方案一:现金购并。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收购价款中包括:现金700万元,有价证券30万元,其它资产折合80万元,合计810万元。显然,这一方案应作“应税合并重组”。 方案二:甲公司以115万股股票(公允价值为805万元)、外加5万元现金支付给乙公司的股东,同时注销乙公司股东在乙公司的股份。甲公司合并基准日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 195万元,合并后甲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达到4 000(8103 1955)万元,2003、2004年度预计可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48万元和300万元。由于非股权支付额占支付股票的票面价值为:5115=4.35,小于20,故该方案可申请“免税合并重组”。 点评 三、增值
19、税案例(一)选择哪一种代销方式好?代销通常有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两种方式。 案例 智董(武汉)有限公司和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代销智董(武汉)有限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智董(武汉)有限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智董(武汉)有限公司与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 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以1 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智董(武汉)有限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智董(武汉)有限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每代销一件智董(武汉)有限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手续费,支付给智董
20、(武汉)有限公司800元。到年末,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计算分析 筹划 计算分析 比较分析 分析指导 特别提示 (二)避免被“视同销售”而课税的纳税筹划由于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对凡企业出厂移送各地分公司的货物,均在移送当天计算并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各地分公司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真正实现对外销售给客户,一段时间后才有可能部分或全部收回货款和税金,这样导致企业本部提前垫付了资金。本方案试图通过纳税筹划合法地使收回货款与计算销项税额同步进行。总、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问题可供选择的实务避税法(1)第一种办法异地分支机构不向购货方开票,不向购货方收款。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只是履行内部往
21、来的实物传送过程,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征税环节应该是总机构实现销售的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总机构向购买方收讫销售款或取得收款凭据的当天。但是,销售活动中,总机构收款、开票的工作量很大。为了满足税务管理的要求,可以由总机构派员长驻分支机构承担收款、开票事务。跨省区使用空白发票,需要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这是适用本方法的不便之处。(2)第二种办法改变存货所有权及流转路径,变“总机构向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移送自有货品用于销售”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购料委托加工、收回成品设仓自管或委托总机构有偿保管再行销售。操作要点是:a.在税务登记方面,分支机构变更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b
22、.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购料寄存“总仓”或另仓储存;c.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加工方签订加工合同或双方以事实成立并履行加工合同;d.分支机构支付与加工有关的费用并索取发票入账;e.分支机构收回加工商品寄存总仓或另仓储存。本法法律依据: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并独立核算,法律法规及总机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特别适用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采购和委托加工业务,实务中可以结合集团公司法律框架建设如区域子公司、分公司的布局进行统筹。上述方法可以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选用。(3)其它办法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借鉴财务管理中现金日常控制的集中银行法,以资金结算网
23、络方式收取货款集中银行(Concentration Banking)是指通过设立多个策略性的收款中心(Collection Center)来代替通常在公司总部设立的单一收款中心,以加速帐款回收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缩短从顾客寄出帐款到现金收入企业帐户这一过程的时间。为加强对企业集团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可以与企业集团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由于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
24、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带来好处:1、可以避免公司本部提前垫付税金,加速收款,获取资金时间价值;2、有利于实现财务集中控制;3、各地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税金改为在公司本部缴纳;4、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四、消费税案例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非货币性交易(“以物易物”)的纳税筹划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如烟、酒、小汽车、摩托车等)用于
25、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 000元的单价销售80辆,以4 500元的单价销售16辆,以4 800元的单价销售8辆。当月以32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
26、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五、所得税案例-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纳税筹划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可以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有利条件。这是由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抵消纳税金额。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借款任意避税,我国税法对关联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那幺,关联方企业之间能否通过其它途径避过这一限制
27、呢?回答是肯定的。 案例 甲公司(母公司)和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乙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乙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50万元。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分析 乙公司当年用“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50%8%=2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50万24万)。假设乙公司2003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它纳税
28、调整因素,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26)33%=74.58(万元)。 上述业务的结果是,乙公司支付利息50万元,甲公司得到利息5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因为甲、乙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8.58万元(2633%)的税款。而甲企业收取的5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2.75万元505%(17%3%)。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2.75(133%)8.58=10.42(万元)。筹划六、房产税案例案例
29、企业库房出租的纳税筹划,每年节税万元某商业企业的库房大量闲置。近年来,部分闲置的库房用于出租,但是,租赁过程的税负高达,企业负担过重,有什幺办法能够节省税款? 要降低税负,必须完成房屋租赁与库房仓储的转换。这里要明确租赁与仓储的含义。所谓房屋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让度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契约形式;仓储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库房所有人用仓库代客贮存、保管货物,并收取仓储费的一种契约形式。不同的经营行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租赁业、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租
30、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房产原值()(注: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各省、市、自治区可能略有不同);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金额。由于房产税计税公式的不同,必然导致应纳税额的差异,这就预示了纳税筹划的机会。 以该公司为例,用于出租的库房有三栋,其房产原值为万元,年租金收入为万元。租金收入应纳税额合计为528万元。其中:应纳营业税(万元);应纳房产税(万元)。应纳印花税=3001=0.3(万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万元)。 筹划案例 巧做房产税筹划,少纳房产税504万元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因此,对于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筹划应当紧密围绕房产原值的会计核算进行。因房产原值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关,大部分业内人士对如何核算土地使用权关注较大。无形资产准则第21条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房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对非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自用的房屋同样适用。根据企
32、业会计制度第47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何使转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小,是筹划专家们研究的重点。经研究发现,在一个特定环节,遵循特殊的会计处理,就可以巧做纳税筹划。政策依据:财会200143号关于印发实施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九问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
33、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政策分析:(1)财会200143号引言段描述为: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以及有关衔接办法发布以后,我们收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来电、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的有关问题。为此,我们起草了实施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虽然以上问题解答是因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引起的,但财政部解释只要企业有问题解答中所描述的事项,不论企业行业如何、组织形式如何,都可以参照执行,因为财政部门不可能对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对相同的经济事项分别给予解答;只要事项性质相同,以前有文件作出规定的,只
34、要没明令作废,都可以比照执行。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片面地认为财会200143号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2)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因此企业在该准则发布以后,必须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实际开发时一次性地将账面价值结转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但在企业初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却有了一个例外,即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不计入房产价值,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案例 某公司账面土地使用权价
35、值2000万元,剩余摊销年限30年,开发的房产成本4000万元,使用年限30年,假定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30%)分析如下:1.若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入房产价值,共计征房产税:6000(130%)1.2%30=1512万元。2.若执行财会200143号文件,不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共计征房产税:4000(130%)1.2%30=1008万元。少纳房产税:15121008=504万元。七、转让定价案例案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也对当地的消费者直接销售。按照以往的经验,当地的消费者每年到工厂以零售价格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50000斤。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
36、平,2002年初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它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斤4元,经销部再以每斤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式,从价税率为25%,同时按每斤0.5元计征消费税。假设当地消费者的购买水平不变,则按同期水平计算: 点评案例背景资料(公司名、地名等均请勿对号入座)一、母公司某省甲市东方集团公司(属法人,地处沿海经济开放区某省甲市,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24%,所得税“二免三减”已经到期);集团公司技术开发中心属于科技部批。二、子公司某省甲市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地处沿海经济开放区某省甲市,
37、适用企业所得税率15%,免二减三,2000年2001年免;20022004年减半)。 三、子公司武汉东方汉阳股份有限公司(属法人,内资企业)(一)武汉东方汉阳股份有限公司(非新上项目)税收政策武汉东方汉阳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15%,2004年为减半征收期(根据当地政府文件:对汉阳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参照对“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二减三,税率15%。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先征后返,由财政返还的办法。如果中央财政对开发区财政政策发生变化,此项优惠将作重新研究调整)该政策与税法有抵触,且国务院、财政部、国税总局已明文废止,但据该公司介绍,该“土政策”在当地仍有效。(二)对武汉东方汉阳股份公司
38、新上项目税收政策汉阳公司以2001年增值税、所得税为基数,新增部分返还或优惠(1)新增增值税部分开发区按实得的50%比例在2002-2005年给予优惠。 (2)新增企业所得税20022004年全额由财政返还该公司委托中华财税网()智董税务筹划工作室进行实地纳税筹划。(声明:所有案例仅供学习研究之用,若应用时须遵守税法相关规定)对东方热电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讨论稿)分析:设人为增加的价格为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热电公司(A) 本部集团公司(B) +1000 东方热电公司(A)本部东方集团公司(B)说 明转移增值税人为增加增值税100013%=130人为减少增值税100013%=130转移利
39、润人为增加利润1000人为减少利润1000转移所得税增加所得税10007.5%=75减少所得税100024%=240税负增减合计共增加税负1000(13%+7.5%)=205共减少税负1000(13%+24%)=370税后净利润转移净收益1000-205=795万净收益(损失)-1000+370=630万A净收益比B净损失多出165万,是纳税筹划的结果1000(24%-7.5%)=165万武汉东方汉阳股份有限公司(非新上项目)的纳税筹划政策:1、东方集团公司甲市本部企业所得税率24%2、武汉东方汉阳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15%,2004年为减半征收期(根据当地政府文件:对汉阳公司缴纳的企业
40、所得税,参照对“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二减三,税率15%。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先征后返,由财政返还的办法。如果中央财政对开发区财政政策发生变化,此项优惠将作重新研究调整)该政策与税法有抵触,且国务院、财政部、国税总局已明文废止,但据汇报,该“土政策”在当地仍有效。若该政策无效而实质执行33%税率,筹划原理一样,只不过转让定价上高、低反用而已(母公司从子公司低价购进)。原理:利用转让定价人为转移利润,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至低税区,从而降低东方集团公司整体税负。方法:举例:设总部从汉阳公司购进产品统一外销比独立企业间正常收取价款高出1000万元,那幺:汉阳公司甲市本部东方集团公司人为增加增值税10
41、0017%=170减少增值税100017%=170人为增加利润1000为减少利润1000增加所得税10007.5%=75万减少所得税100024%=240共增加税负1000(17%+7.5%)=245共减少税负1000(17%+24%)=410净所得1000-245=755净负所得-1000+410=590转让定价纳税筹划示意图对武汉东方汉阳股份公司新上项目的纳税筹划一、原理: 二、方法设人为转移价格10000万元(本部从汉阳公司高价进货后统一外销)汉阳公司 甲市本部 正常价高价+10000万元汉阳公司(子公司)甲市本部东方集团公司(母公司)增值税增加1000017%=1700万增值税减少10
42、00017%=1700万转移利润+10000万转移利润-10000万所得税增加(财政返还相当于)1000033%=3300万所得税减少1000024%=2400万增值税返还170025%50%=212.5万所得税返还3300避税 4100-1487.5=2612.5万净增加税负1700+3300-3300-212.5=1487.5净减少税负1700+2400=4100万净收益+10000-1487.5=8512.5净损失-10000+4100=5900案例 福建省莆田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科2003年在选案中,发现莆田某针织有限公司有转让定价嫌疑。该公司系1993年8月9日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
43、,1993年10月开始生产经营,主要生产各种针织服装、半成品,系来料加工型企业,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度确定为获利年度,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等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度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该公司与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同为澳门某贸易行所控股,这样两公司在资本和购销经营上同为第三者所拥有和控制,为关联企业。 调查发现,莆田某针织有限公司2002年度费用支出比2001年度费用支出增长较多,而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无增长。调查人员随即把产品销售收入、管理费用两个项目作为重点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发现,该企业账面体现支付给关联企业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不合理的技术顾问费每件2元,共计
44、2605316.00元,列入管理费用。 2003年6月,该局向企业发出举证通知,要求企业提供与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之间技术顾问费用合同或协议、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提供技术顾问的具体项目、人员名单及实际发生费用证明以及两公司之间费用结算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只提供了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技术顾问费构成情况,即制作工艺图纸、技术人员工资、津贴、往返机票费用等共1110539.20元。 经审计调查,该公司从2000年1月1日12月31日,与珠海市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中,未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决定核增该公司应纳税
45、所得额1494776.8元,核实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578057.38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09366.8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29993.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9373.22元。 案例 福建省莆田制鞋企业很多,因而莆田又被叫做鞋城。某制鞋工业有限公司是1994年7月在莆田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为福建莆田市某企业集团,外方为香港某鞋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胶鞋、运动鞋。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6年确定为获利年度,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等税收优惠政策。 经调查,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香港鞋业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30。该合资公司由外方承包经营,中方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