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鄂建文2009251 号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建设部建标1995657 号文“关于发布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精神,总结我省 2003 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执行以来的经验,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 2009 年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计价表(以下简称“本修缮定额”),现予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修缮定额包括建筑分册、装饰装修分册、城镇控制爆破分册、暖通分册、电气分册、电梯分册。二、本修缮定额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预算、确定房屋修缮工程造价
2、的依据,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也可作为施工企业制定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三、本修缮定额全省统一执行,各市、州、林区不再编制当地的单位汇总表或者单位估价表。四、各市、州、林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本修缮定额基础上编制补充项目,但人工、材料、机械的定额取定价应与本修缮定额同步,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五、本修缮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均为定额取定价。其中:1.人工价差的调整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2.定额中的材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定额取定价的,可按承发包双方商定的价格或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
3、结算正负价差;3.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其中的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按价差调整处理。六、本修缮定额与 2008 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费率标准按附件“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取费标准” 执行,工程造价按定额计价方式的计算程序计算。除税金外,各市、州、林区均不得对其中的费用项目、计费基础和费率标准进行调整。七、本修缮定额从 2010 年元月 1 日起实施。2010 年元月 1 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八、鄂建200289 号文“关于颁发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的通知”停止执行。九、本修缮定额由湖北省建设工程造
4、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附件: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取费标准.doc二 OO 九年十二月三日附件“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取费标准”一、组织措施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 单位: 专业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爆破工程 安装工程计费基础 直接工程费+ 技术措施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 机械费费率 2.10 2.05 7.45安全防护费 1.15 0.95 2.75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 0.45 0.45 1.50其中临时设施费 0.50 0.65 3.202.其他组织措施费单位: 专业工程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爆破工程 安装工程计算基础 直接工程费+技术措施直接工程 费 人工费+机械 费综合费率 0.60 1
5、.90二、间接费1.企业管理费 单位:专业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爆破工程 安装工程计算基础 直接费 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3.25 4.65 12.002.规费 单位:专业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爆破工程 安装工程计算基础 直接 费+ 企业管理 费+ 利润+其他项目费+价差 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3.85 10.80三、利润 单位:专业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爆破工程 安装工程计算基础 直接费+ 价差费率 5.15四、税金 单位:纳税人地区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 纳税人所在地在 县城、镇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计税基数 不 含 税 工 程 造 价综 合 税 率 鄂建文2009252 号关于发
6、布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积极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湖北省建筑节能条例,满足我省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的需要,指导建设工程招标及工程预、结算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统称“本定额”),现予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定额包括了 2008 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和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中原有的节能项目并新增了补充定额,其中原有的节能项目以本定额为准。二、本定额仍按鄂建文(2008)214 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本定额分为建筑工程、装
7、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三部分,分别与 2008 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取费定额配套使用。四、本定额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2010 年 1 月 1 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二 OO 九年十二月三日鄂建文2009250 号关于发布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取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配合 2009 年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实施,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我省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指导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及预、结算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取费标准(以
8、下简称“本费用标准”),现予发布,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标准是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根据鄂建文2008216 号发布)的组成部分,是对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补充。二、本费用标准与 2009 年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文2009248 号)同步配套执行。三、本费用标准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取费标准”。除本费用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外,其他凡涉及费用项目组成、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规定及说明、计算程序等,均按 2008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相关规定执行。四、鄂建200344 号文颁发的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年)
9、和鄂建文2007302 号文中有关园林绿化工程的相关内容停止执行。五、除税金外,各市、州、林区造价管理部门均不得对本费用标准中的费用项目、计费基础和费率标准进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税金及增加费用项目,应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批准。六、本费用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管理与解释。附件: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取费标准.doc附件: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取费标准表中代表工程量清单计价,代表定额计价表 1.以人工费+机械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 单位:%绿化工程 园林景观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方法 计价方法专业工程计费基数 计费基数 1.安全文明施工费 2.70 6.50一、组织措施费2.其他组织措施费 1.90
10、 1.901.规费 16.45 17.80二、间接费2.企业管理费 7.00人工费+机械费20.00直接工程费三、利润人工费+机械费 5.50 直接费+价差 5.35 5.15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 3.41 3.41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 3.35 3.35四、税金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不含税工程造价3.22不含税工程造价3.22注:绿化工程规费中不含工程排污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2.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 单位:%除“绿化、园林景观、装饰装修工程”以外的工程计价方法专业工程计费基数 1.安全文明施工费 1.35 1.65一、组织措施费2.其他组织措施费分部分项工程费
11、+技术措施项目费直接工程费+技术措施直接工程费0.50 0.601.规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项目费+价差 6.35二、间接费2.企业管理费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4.95 5.45三、利润直接工程费直接费+价差 5.35 5.15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 3.41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 3.35四、税金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不含税工程造价3.22鄂建文2009248 号关于发布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为适应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要求
12、,满足我省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的需要,指导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预结算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定额既是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方式下的湖北省统一基价表。二、本定额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消耗量,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是工程预结算的依据。三、本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按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的需求分为普工、技工和高级技工。四、本定额的统一基价表是全省园林绿化工程计取费用的基数。统一基价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均为定
13、额取定价,其中人工价差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文件进行调整;定额中所有材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定额取定价格的,可按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或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结算正负价差;机械台班根据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调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按价差处理。五、本定额的统一基价表中的机械是按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 年)取定的。实际工程中,如大型机械采用租赁方式的(需承发包双方约定),租赁的大型机械按价差处理。计算公式:机械费价差=(甲乙双方商定的租赁价格或租赁机械市场信息价定额中施工机械台班价)租赁的大型机械总台班数租赁机械调整系数其中:租赁机械调整系数综合取定为 0.43六、本定额与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8 年)及有关规定配套使用。七、本定额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本定额执行,2010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合同条款办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二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