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广东省学生体育联合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学生体育联合会英文译名:GUANG DONG STUDENTS SPORTS LEAGUE缩 写:GSSL第二条 广东省学生体育联合会是依法成立的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教师及其他体育工作者联合组成,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的群众组织。第三条 广东省学生体育联合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团结全省学校的体育工作者和学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促进学校体育运动的发展,丰富我省学校课余体育生活,增强我省学生体质,提高我省学生体育运动和全面素质水平,为国家培养优秀体育人才
2、,发挥社会团体组织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本会致力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世界各国及地区学生体育组织的联系,开展体育交流,增强我省学生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世界各国及地区学生之间的交往和友谊,扩大我省学校体育在社会中的影响。本会是广东省唯一的学校学生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本会是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团体会员。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体育局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广东2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接受该处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会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23 号广东省教育厅 1310 室。三三三 业务范围第六条
3、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的教育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二)在广东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协办全省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举办全省性的学生单项体育比赛及其他体育活动。承接上级委托的各类国内、国际学生体育比赛及其他体育活动。(三)加强与国内外学校学生体育组织的联系,组织和参加有关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各种体育的竞赛与培训。(四)指导我省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积极培养和培训体育运动的各类人才。(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他们大力支持和关心我省学校体育工作。(六)积极进行学校体育场馆、器材设施的研究、开发及应用。(七)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出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建议。三三三 会员3第七条
4、本会的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分直属会员和基层团体会员两种。直属会员为本会下属各单项分会;基层团体会员分别本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为本会团体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必须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必须是本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地级市教育局和在各市教育局指导下建立的,并在当地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登记、批准成立的学生体育协会。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为: 一一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
5、、批评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一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一一一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一一一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一一一 按规定交纳会费;一一一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4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由各普通高等学校和各市教育局推荐的会员代表为本会的当然委员。会员代表因工作变换,由会员单位提出更换名单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则实现会员代表的自然更换。第十四条 本会各单项协会主席为本会的当然委员。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
6、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一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一一一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一一一 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一一一 决定终止事宜;一一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5期间领导本会开
7、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
8、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6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9、)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单位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
10、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7(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11、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8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12、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9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 3 月 2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