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 圳 市 盐 田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关 于 征 求 盐 田 区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资 助 计 划 施办 法 ( 暂 行 ) ( 征 求 意 见 稿 ) 意 见 的 通 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深圳市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扶持力度,根据深圳市盐田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深盐府 200753 号),特制定 盐田区循环经济发 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实施办法的科学性,现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请于 2007 年 9 月 13 日(星期四)下班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综合协调科(行政中心 626),逾期不反
2、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郑瑞平 联系电话:25228626附件:盐田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二七年九月十日盐田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 9 号)和深圳市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根据深圳市盐田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深盐府2007 53 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是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的专项资助计划之一,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资金在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三条 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的实
3、施遵循以点带面、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体现效益、示范引导的原则,要充分体现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参与的要求。第四条 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重点用于资助辖区内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企业节能减排项目、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循环经济重大专项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等。对循环经济技术产品的研发扶持纳入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不在本资助计划中安排。第五条 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创建类:包括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社区、绿色旅游饭店、绿色旅游景区、绿色单位、鹏城减废行动、清洁生产企业、节水型单位等;(二)新能源
4、及可再生能源开发类: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能源开发利用,以及建筑节能、节能和能源替代技术应用推广等;(三)节水及水循环利用类:包括中水回用、海水综合利用、雨洪利用、节水技术的应用推广等;(四)资源综合利用类:包括资源节约、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零”排放、绿色再制造、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技术的推广应用;(五)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课题研究、学术交流、重大推广活动、考察评审、公共平台建设等;(六)对在推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七)其它列入市、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示范推广的项目,以及市、区政府要求须重点支持的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第六条 同
5、一项目当年其他专项资金已经投入或者资助的,原则上一般不再安排,确有必要给予进一步扶持的需报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七条 申报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除必须符合上述第二章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外,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一般要求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绿色环保、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的荣誉或认证评估;(二)申请资助的单位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项目上已经有实际投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三)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推荐:节能类项目、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创建由区贸工局推荐;循环经济示范社区创建由
6、社区所在街道办推荐;绿色旅游饭店和景区创建由区旅游局推荐;绿色单位、 “鹏城减 废行动先进企业 ”、“清洁生产企业”创建等由区环保局推荐;节水及水循环利用类项目由区农林水局推荐;其他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类项目由相应区政府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第八条 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审定:(一)区发改局负责受理区循环经济资助申请,实行常年受理,集中上报审批;(二)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申请、项目情况介绍或可行性报告等,企业申报资助还需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函、获得相关荣誉或者评审证明、项目实际投入证明(项目合同或者资金支付凭证);(三)区发改局会同区贸工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项目推荐部门和专业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核查、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和资助资金安排方案后报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九条 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以示范引导为主,主要是根据循环经济项目的实际投入和效果,酌情给予一定资助,原则上不资助金额超过 30 万元,对于确有必要提高资助标准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