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粤卫办函2003201 号关于举办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的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2002 年 9 月,我厅已委托省职业病防治院在广州市举办一期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提高全省职业病诊断水平,依据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决定继续委托省职业病防治院举办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具有执业医师资
2、格、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 5 年以上并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培训,已取- 2 -得广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可免参加培训。二、培训内容:职业病防治法和配套法规、规章,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技术和有关标准。三、培训考核:符合条件的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我厅统一发给“广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四、报名方式:各单位务必于 2003 年 8 月 30 日前将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学员回执(附件 2)传真至省职业病防治院科教(联系人:陈仲宜,联系电话:020-8902177
3、2,传真电话:020-84189225)。参加培训的学员须填写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申请表(附件1),参加培训时交至会务组。五、具体办班时间、地点等事项由省职业病防治院另行正式通知。附件:1、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申报表2、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学员回执二三年八月十二日附件 1- 3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申报表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职 称 所学专业 学历执业医师资格证编号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年限单 位 联系电话贴相片(彩色大一寸)地 址 邮 编 传真曾从事职业病诊 断项 目现申请诊断项目()1. 尘肺 6. 职业性皮肤病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7. 职业性眼病3. 职业中毒 8.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9. 职业性肿瘤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0. 其他职业病个人简 历职业病防 治工 作经 历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市卫生局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省卫生厅培训、考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注:1、此表可复印 2、请随表附上大一寸彩照一 张。- 4 -附件 2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学员回执姓 名 性别 职称 工作单位 电话 邮编主题词:卫生 职业病 培训 通知抄送:各地级以上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各有关单位。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3 年 月 日印发校对: 疾控处 (共印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