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与财政支持研究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与财政支持研究汤 竟(哈尔滨商业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摘 要 为推动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发展,中央政府给予了提高深陷区治理补助标准、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推行社会保障政策试点、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和增值税转型试点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现行财政税收政策中不利于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诸多问题也日渐凸现。应充分利用一般转移支付手段、设立转型专项基金、加大税收扶持力度等手段,为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提供政策保障。关键词 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财政政策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
2、标识码 AStudy on Econom ic Transformation and Financial Support of Heilongjiang Resource- based CityTANG JingAbstract: In order to improve transformation of Heilongjiang resource- based city, central government offered policy support to increasesubsidy standard of controlling subsidence area, adjust st
3、andard of resource tax, and promote experimental unit on social safeguard andvalue- added tax transformation, and preferential measures on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 practice, however, there appeared some problemsunfit for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of Heilongjiang resource- based city in current financ
4、ial and taxation policy. Hence, we should fullytake the means of general transfer payment means, setting special fund of transformation, and increasing taxation support, to providepolicy guarantee for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of resource- based city.Key words: resource- based city, economic transform
5、ation, financial policy文章编号 1009- 6043(2009)05- 0010- 02收稿日期 2009- 03- 23作者简介 汤竟(1984- ),女,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基金项目 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中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的项目阶段性成果(GC07D207)。第 2009 年第 5 期(总第 325 期)商 业 经 济SHANGYE JINGJINo.5,2009Total No.325一、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财政支持现状党的十六大做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支持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和地
6、区发展接续产业”的重大战略举措,为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的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为推动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发展,中央政府给予了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支持:1.提高深陷区治理补助标准对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问题,中央对东北三省的补助比例提高到 50%,黑龙江省有4 个采煤深陷区治理工程已经开工建设。2.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东北地区的低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 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适用税额标准。3.推行社会保障政策试点社会保障政策试点已在黑龙江省推行,国家拿3.75%,用人单位拿 1.25%,做实个人账户 5%。2005 年,黑龙江省按 6%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7、账户,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任务。4.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自 2004 年 7 月起,黑龙江省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 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 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5.增值税转型试点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科技产业、军品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八大行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
8、增值税税额抵扣。增值税的转型政策给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带来极好的发展机遇,有利于鼓励投资。10- -上述优惠措施,对于资源枯竭亟待发展接续产业、生态环境欠账较多的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而言,无疑注入一剂兴奋剂,其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在这些政策的指导下,经济转型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国民经济实现较快增长,经济结构调整效果显著,接续和替代产业不断发展壮大,2006 年伊春接续和替代产业增加值实现 426709 万元,同比增长 21.7%,2007 年,五大接续替代产业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达到 40%;大庆市接续产业的发展和结构调整成效进一步显现,三次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由
9、 2005 年的 3.0:85.9:11.1调整为 3:85:12;2006 年鸡西、鹤岗、双鸭山和七台河四个煤城,GDP 分别增长 12.6%、13.1%、13%和 13.2%,增幅高于或与全省平均速度持平。二、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过程财税政策扶持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政策的实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现行财政税收政策中不利于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诸多问题也日渐凸现。1.增值税转型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2004 年 7 月以后实行的增值税政策,只是扩大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而且采取的是用增量增值税抵扣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主要是考虑到政府的财力问题,但
10、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尚存在缺陷:增值税转型政策惠及面较窄,现行政策规定只有八大行业可享受此项税收政策,将优惠政策限制在少数行业,影响了政策落实效果。黑龙江省 7 个资源型城市中,有 4 个是煤炭型资源型城市,但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八大行业中没有包括煤炭行业,不利于煤炭行业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影响了经济转型的进度。2.企业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上,目前只规定缩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的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提高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而在其他方面未作调整。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按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老企业设置了过渡性保护措施,这对于
11、正处于急需大量外资投入的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而言,显然在吸引外商投资上不具备政策上的优势。另外,黑龙江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比重最高的省份,相对于其他省份而言中小企业较少。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企业的所得税为中央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为地方税。因此,黑龙江省地方所得税收收入相对其他地区而言增长乏力,抑制了经济的发展。3.资源税制有待调整我国现行资源税制主要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在保护资源和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资源税政策调整上,国家只规定东北三省人民政府可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其优惠的覆盖面较窄,没有照顾到
12、所有资源型企业,使资源税制保护生态环境以及资源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进程。4.地方政府尚未制定配套的财税政策促进经济转型由于资金不足等方面的原因,黑龙江省虽已制定出资源型城市转型规划,但还没了出台具体的相关的配套政策来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三、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财政对策研究1.逐步加大对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的一般转移支付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过几年的经济转型,GDP 增长的同时财政收入也有大增长,但总量上与发达省份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这就需要中央政府从整体利益出发,采取转移支付的方法在地区之间实现预行资金调剂。一方面,黑龙江省由于已实行增
13、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为落实中央文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等各项政策,黑龙江省地方财政短期内会出现政策性的减收增支缺口。另一方面,黑龙江省是近几年获得国债项目转贷资金较多的地区,但国债转贷资金是有偿使用的资金,需要地方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并支付一定利息。如果地方政府不能及时归还国债转贷资金,中央财政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将直接从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资金中扣除。因此,建议加大对黑龙江省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提供资金保障。2.设立资源型城市转型专项基金资源型城市在企业兴旺时期,对生态和环境问题缺乏认识,政府和企业很少预留出来用于保护生态和治理环境污染的专门资金。到现在开始
14、高度重视生态和环境问题之时,企业已大多进入中老年期。以大庆为例,由于对石油的过度依赖,给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为突出的破坏,土壤沙化、盐碱化速度加快,油田区域内已无完好的生态植被覆盖区域,截至 2006 年 8 月份大庆市森林覆盖率仅为 9.1%,比全国平均水平低 7.45 个百分点。因此,建议国家用资源型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中央增量部分设立生态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制定政策几年不变,用于土地治理、植被建设、水土保持、矿区生态再造等,以解决目前黑龙江迫切的生态环境问题。3.完善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税收政策体系适当调整资源税政策,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由于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征税,征税范围过窄,湿地、
15、森林等资源尚未纳入征税范围。黑龙江省的资源相对丰富,但由于缺乏税收调控,遭到了破坏性开发。因此,建议国家将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合理保护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重要资源,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此外,资源税收入应专款专用,用于资源型城市建设,为生态环境筹集一定的资金,以解决资源型城市转型资金不足的问题。(下转第 25 页)汤 竟: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与财政支持研究11- -付 青:专利权保护与限制的利益平衡论以法经济学为视角实施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的企业所得税制。一方面,对外资投资实行优惠税率。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基本税率为
16、 25%,微利企业税率为 20%。基于黑龙江省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的特点,企业主要实行的是基本税率。因此,从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考虑,在引进外资方面均不具备优势因素,所以,出于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考虑,应对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到黑龙江省投资的外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实行新企业所得税中的优惠税率,优惠期为 5 年。这样有助于鼓励黑龙江省引进外资,起到带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对黑龙江省中资源枯竭型城市和城区接续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加快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同时,对于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实行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
17、济可持续发展。4.地方政府应加快配套政策的制定在国家政策扶植下,出台更加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在国家给予现有政策的扶植下,黑龙江省应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立足于挖掘自身潜力,制定可行的财政政策,搞好投资的软硬环境,支持资源型城市顺利转型。在这方面可以借鉴阜新市经济转型的经验,辽宁省政府为支持阜新市经济转型,在政策上,专门制定了辽宁省省直部门支持加快辽西北发展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企业优惠政策、经济转型优惠政策、地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有力的支持阜新市的经济转型。黑龙江省应尽快制定出一些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政策措施来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参 考 文 献1鲍振东.2006 年:中国东北地区发展报告M.
1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1).2孔微巍,杨晓东.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中的现状与障碍分析J.商业研究,2007,(367).3姜春海.资源枯竭型城市产业转型的财政政策扶持机制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6,(8).责任编辑:王凤娟然而,授予专利权容易产生垄断。专利权法本身是一种授予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的专有权即法定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排除竞争的制度。在经济学中,垄断是指单一的出售者完全控制某一产业。发明者一旦取得了保护,首先,其独家的产品就可能因为技术上的优越而奇货可居,而就可以使出独占厂商的生产策略。独占之后果即价格的提高及消费者因此减少,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即使没有效率,或者说
19、是社会福利的减低。垄断者会为了提高价格而限制产量,造成社会资源的闲置。其次,发明者经常本身不是生产及经销者,而必须透过授权由他人来生产及销售,但因为其取得专利权,拥有极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为了追求最大化的自利,在与他人订立授权契约时,便容易利用其优势而造成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等不公平的经济秩序。三、在专利的保护和限制中寻求利益平衡(一)利益平衡的含义利益平衡也称利益均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在法律层面上,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就专利权法所需要协调的主要矛盾而言,专
20、利权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和该制度所要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法律形式。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也要求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寻求适当平衡。这种平衡,实质上是寻求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信息的限制之间适当平衡点的过程(二)利益平衡机制的建构专利权的平衡实际上是一种动态的过程,理想的平衡状态只是暂时的和相对的。因此,正是这种暂时和相对的平衡状态要求立法者要根据本国的具体的国情、经济发展状况,及时的、具有前瞻性的设计专利权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利益平衡机制的建构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避免了个人权利对社会利益的不合理影响,而对个人的影响则相对小的多。所以,只有为了促进生产者的积极性所
21、必须,有必要通过设立权利的方式激励生产者时,才有创设新的专利权的充分理由。在这种意义上,专利权法所贯彻的原则是: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就是主体所不能享有的,至少是法律所不鼓励的。另外,相比较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对专利权保护的要求更高一些,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对专利权保护的要求和自己相一致,这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造成阻碍。目前,就专利权制度对利益关系的调整看,在利益的天平上增加一些社会公众利益的砝码是必要的,以适当纠正利益天平朝向专利权人的惯性和趋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持整个社会持续的创新能力。参 考 文 献1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85.2李扬.专利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37.3宁红丽.法经济学讨论教学教程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6:305.4董炳和.技术创新法律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专利权出版社,2006:146.5林立 .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5:252.6冯晓晴.专利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73.7石晶玉,蒙启红.黑龙江省专利成果转化问题探究J.商业经济,2008,(12)(上).责任编辑:王凤娟(上接第 11 页)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