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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区建设经验的启示.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209502 上传时间:2018-03-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8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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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外社区建设经验的启示和谐社会建设是我国当前社会建设的根本目标, 和谐社区建设也相应地成了当前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由于我国社区发展的历史短暂,缺乏一套完整的发展模式,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 对加快我国社区建设步伐,无疑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一、国外社区建设的实践和特点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例1、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建设, 计划性、规范性强。美、加两国的社区建设在形成和发展的初期带有自发性质, 随着社区地位、作用的突出, 特别是上世纪年代联合国社区发展后, 社区建设成为两国政府有计划、有目的地引导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进而成为国家实现现代化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两国政府每年对社区工作都要

2、制定一系列的工作计划, 每项计划包括工作内容、组织措施和目标要求等等, 大多数都有数量指标。如每年对老旧社区的改造数量, 新社区福利机构、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安全教育培训中心的设置标准, 社区居民就业、贫困、医疗、老年、青少年与儿童等方面的各类发展计划、廉价住房计划、济贫计划等等。但两国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与以前有很大的不同。据安大略省社区事物官员介绍, 过去政府既要负责掌舵 , 又要划船, 现在只负责掌舵,不再参与划船。将具体事务交给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 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 这样做既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又发挥了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在美国纽约, 政府和官员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责都有

3、明确的分工。2、大量具体工作主要由民间团体承担, 工作机制、组织体系健全。美、加两国的社区工作组织体系是由政府各职能部门、政府资助的社区组织和民间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机构组织组成, 他们称之为“ 三大版块” 或叫做“ 三个部门” 。政府在社区工作体系中承担的主要职责一是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 并通过制定规划来贯彻执行二是财政支持。政府每年要拨出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发展事业。加拿大安大略省年用于社区建设方面的资金达亿元, 占全年财政支出的。财政拨款的主要依据是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就社区内拟帮助对象和服务内容所提出的申请, 政府根据每年的监督、检查情况, 确定下一年的财政资助三是实行严格的宏观控制与管理, 政

4、府通过制定标准, 发执照等进行管理, 民间团体以及所举办的非营利服务机构是政府在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上的合作伙伴和具体执行者。他们在政府组织、协调下独立地开展社区内的各种有偿、低偿或无偿服务, 以自己的服务争取政府、社会各界和居民的支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加拿大的企业界对社区建设也给予了极大关注, 他们不仅为社区捐款捐物, 而且主动投资社区事业, 直接提供商业性的服务。3、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发达, 专职人员都受过社区工作的专业训练。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 主动承担社会公共事务和社会福利事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两国的社区建设中, 非政府组织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5、。一是数量多, 仅在多伦多市, 与社会有关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就有多个, 美国现有非营利性组织万个。二是分布广泛, 涉及到社区服务、文化、治安、卫生等居民需求的方方面面, 可以说群众有需求, 他们有服务。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为社区居民提供具体的服务。拓展奖金来源。了解和反映社区居民的需求和利益。值得一提的是, 两国从事专职社区工作的人员, 无论是在社区管理组织中, 还是非营利性组织或志愿机构中都要经过专业训练。4、社区参与广泛, 自治和自助能力不断提高。社区参与广泛主要体现在社区参与的结构上。参与人员不仅有中老年人、中青年, 而且有中小学生不仅有社区内的非营利性组织和志愿者, 而且还有

6、驻区企业单位。加拿大的志愿者受到全国的高度重视, 国家规定, 中学生每年必须到志愿组织义务劳动一定时间, 否则不能毕业。据统计, 美国现有以上的成年人参加过各种志愿活动, 其中有以上的人曾为社区发展事业和社区组织提供过某种志愿服务。二、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分析1、行政化倾向严重, 居民对新成立的社区组织认同感不强政府管理重心的下移, 街道职能的强化, 是对基层管理的加强, 但也会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政色彩更浓, 因而使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性质更受压抑, 引发了居民对社区组织合法性的怀疑。各地在社区建设中重构社区组织居委会, 社区协商委员会等多数由住户代表象征性地选举产

7、生, 即使在直接选举的地方, 也都采取先选后聘的办法。因此, 行政化了的社区管理机构不能代表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 也就无法获得居民的信任。2、居民参与不充分, 参与机制不完善由于对社区组织心理上的不认同, 直接造成了居民对社区事务漠不关心。一方面, 社区管理机构提供的、供居民参与的事项极少涉及社区公共权力的运作, 居民对参与的价值和作用表示怀疑, 缺乏足够的参与热情。另一方面, 居民缺乏通畅的参与渠道。常常社区管理机构感到有必要了, 就召集居民开会。什么时候开会、讨论什么主题也都是由社区管理机构来定, 居民代表只有听的份儿。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缺乏一套详细、规范、操作性强的程序作支撑, 具有较大的

8、随意性。居民参与的缺失影响了社区组织机构与居民之间的有效合作。3、相关法律制度滞后, 不能有效地规范社区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有法可依” 、 “ 有法必依” 是现代社会良性运行的首要条件, 社区中各类组织和居民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动。然而, 目前我国涉及城市基层社区的法律主要有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居委会组织法, 前者制定于年,后者在年颁布实施。由于颁布时间早, 这两部法律中有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时代要求了。4、动力机制不健全, 政府与社区组织的动力不足目前全国正在开展城市社区治理活动, 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需求导向型社会变迁, 对变革的各方来说都能从中获得利益。从理论上讲, 这是一

9、项从中央到地方, 从官员到普通百姓各方都能获益的伟大工程。从中央政府和国家的角度看,通过治理可以减轻国家的政务负担, 实现国家稳定, 百姓安居乐业, 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 提升自己在民众中的声望, 增加政治治理的合法性。对基层政府来说, 通过改革可以提高自己的自治能力, 有更多的自主权, 也能得到普通百姓的认同, 同时 , 它也有一个投人少回报多的利益偏好, 所以它也获得了利益。对试验区的政府来说, 这是一个难得的出政绩的好机会。这场变革为自己参与社会事务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这种变迁现在正在进行着, 虽然对各方都有利, 但是除了中央一级国家政府力度比较大之外, 地方政府、社区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在实

10、际的运行中都表现得不是十分积极。三、国外社区建设对我国的启示1、政府的有限介人 社区建设成长的后发优势中国的社区成形“ 后发” 于西方, 有限政府理念在社区的树立以及适度的国家主义倾向或许不失为一种阶段性“ 后发优势”。但公民社会的形成依赖的是从内部建立的道德规范和行为秩序,不必过于仰仗来自外部的国家强制力量。因此,要强调两个维度上的“ 有限政府” 理念。一个是时间纵向上的。和西方城市社区一样, 中国社区建设官民二元动力机制也是动态的, 构建公共空间领域的需求迟早会让政府的触角退让, 这只是时间问题, 政府必须未雨绸缪, 因势利导。其次是空间横向上的。政府对社区事务的干预是有限度的, 基层政府

11、必须超脱各种利益, 专事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2、主体的广泛参与 社区建设的必然要求由于社区公共事务非常贴近个人生活, 相对远离宏大的政治话题, 所以扩大公民参与远比城市街道“ 直选” 等建议显得更具有现实性。而它催生民主观念的特质, 则更具有本质上的意义。广泛参与是社区建设的基础, 也是社区建设的本质要求。所谓广泛参与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社区建设参与主体的广泛性。社区建设的参与主体不仅包括社区中的离退休人员和家庭妇女,而且包括社区全体居民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等等。二是指参与活动的广泛性。这也就是说, 各类社区主体不仅参与社区服务活动, 而且参与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

12、医疗卫生、社区文化等等活动。总之, 社区建设中的广泛参与, 既是指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又是指参与活动的广泛性。它是衡量社区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广泛参与是社区建设的本质特征和必然要求。3、培养社会中介组织 社区建设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从改革角度看, 如何培育和促进一大批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和发展, 是今后发展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必须要予以超前的研究和寻找推进方案。首先, 没有一大批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和具体运作, 就不可能做到政事分离、政社分离, 就难以形成“ 小政府, 大社会” 的管理格局。其次, 没有一大批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和具体运作, 极容易使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由政府推动走向政府包办的运作

13、格局。再次, 没有一大批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和具体运作, 就不易形成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运行格局。所以, 培育造就社会中介组织, 已成为社区建设朝着专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的“ 重中之重” 的任务。社区专职干部上联上级党委和政府, 下联社区居民, 是社区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是社区建设的直接组织管理者, 他们的素质如何, 直接影响社区工作的发展。因此, 应培养一批专业化、知识化的社区工作人员, 授予专门的知识, 给予必要的锻炼和考验,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使其以全新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技能去开拓、创新, 使社区工作能够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的复杂局面, 有力地促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推

14、动和谐社区建设的进程。4、法律与制度的保障一社区建设的终级关怀发展的最基本要素有两个, 一是制度的发展,二是人的发展。依法建立健全社区自治制度, 是社区建设的可靠保证。其主要制度为居民直接或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民主选举制度以居民会议为主要决策、议事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 由居民讲座制定的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以居务公开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制度。目前函需制定实施适合社区自治组织进行“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的基本自治制度。如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 区规民约或社区居民公约 、 社区自治章程 、 社区区务公开制度等。政府的制度性供给, 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 虽然使社区建设可能在这一点上缺乏人情味儿, 但它却是社区建设的可靠保障, 也必将体现出它对未来社区建设的终极关怀。参考文献2林尚立 社区民主与治理案例研究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刘春元 哈尔滨商业大学,责任编辑 张鲜华原文出处: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年 第 1期中国社会学网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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