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和完善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细则)的思考2006 年 8 月第 18 卷第 4 期中华女子学院JournalofChinaWomenSUniversityAug.2006V01.18.NO.4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和完善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 2OO5 年 8 月 28 日修改通过,并于当年 12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妇女人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重视和保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当前反映突出的妇女参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益,家庭暴力等问题均做出
2、新的规定,在妇女六大权益领域都有重点突破,并从法律层面对弱势群体给予了倾斜保护与救济扶助.为保障该法的贯彻落实,全国妇联联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等 12 个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立法部门要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推动本地实施办法(细则)以及其他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做好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的工作.当前,许多省,市,自治区都开展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为此,中华女子学院编辑部特别邀请全国妇联领导,高校学者,社会知名妇女法专家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3、(细则) 的修改和完善进行深入地探讨和交流,撰写了一组笔谈文章,专家们对修改实施办法的意义,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以及实践中产生的应特别重视的几个具体问题,如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保障,地方反性别歧视立法等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和富于针对性的建议,本刊汇辑发表,以期对这一工作有所裨益.关键词: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3698(2006)04000115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细则)的思考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全国妇联参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莫文秀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2005 年 8 月 28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4、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并于当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执行需要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以及有关政策的有效配合,形成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配套法规,规章等的制定和完善应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 1992 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行后,都相继制定了实施办法或细则,当前各地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及时修改既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细则).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 8个省(区 ,市) 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细则)列入立法计划,2(106 年进入审议程序,近
5、10 个省(区,市 )已列入立法调研计划.为了使实施办法(细则 )能够充分起到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作用,各地在修改时应该重视以下几个问题.一,切实把握男女平等,协调发展的立法精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的内容,这是此次修法的一个核心,所有修改内容都体现着这一精神.2 中华女子学院 2006 正各地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细则)时,应切实把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精神实质,要认识到社会上大量的妇女权益问题并不是仅靠一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可以解决的,保障妇女权益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指导,以妇
6、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努力构建体现性别公正的制度体系.所以,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细则) 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项目的设计执行和监控评估的过程中,增强男女平等意识.二是推动落实妇女发展的政府规划,为促进两性协调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三是发挥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构建社会化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格局.四是发挥媒体导向的功能,改变社会传统性别观念.这样,才能进一步保障妇女的基本权利和特殊利益,解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全面协调发展.二,紧紧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重点进行修改各地修改实施办法或细则的重点在于
7、根据法律本身的修改,将法律的要求在实施办法(细则)中细化.为此要深刻领会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时关注的问题,把法律修改的问题落实到各地的实施办法(细则)中去.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时遵循贯彻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男女平等的精神,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切实有效地实现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与救济扶助的基本思路,总结和借鉴了国内外妇女人权发展的成功经验,增强了适用性,针对性,操作性和时代性.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具体权项,执法主体,责任追究等方面均作出补充或完善.它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进总则,并且从各方面加大了妇女人权保护的力度,包括进一步明
8、确执法主体,规范妇联的职责,进一步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的保护,禁止家庭暴力,性骚扰,拐卖等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行为,强化侵权责任,明确救济渠道等.各地在修改实施办法(细则)前,应对这些法律重点修改的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深刻理解法律修改的背景,明确修法的目的,认真对比修改前后的内容,掌握这些问题在当地的具体表现,再有针对 f 生地进行修改.三,注重在坚持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体现地方妇女权益保护的水平和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必然要考虑到各地妇女权益保护水平的差别,平衡不同层次的妇女权益保护需求.因此,在很多问题上原则性规定多一
9、些,但是实施办法(细则)的规定可以在坚持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规定得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对本地的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例如,关于人大女代表比例的问题,地方在修改实施办法(细则)过程中,完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是否明确规定人大女代表比例做出自己的选择,实现新的突破.事实上,目前已有 21 个省(区,市)在地方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了人大女代表或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而且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云南省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细则) 就已经规定了人大女代表的具体比例,他们的妇女参政水平也因此走在全国的前列.再如,女
10、职工劳动保护的问题,生育保险的问题,家庭暴力的问题,不同地区认识水平不同,工作特点不同,进展程度不同,保护标准不同,应尽可能结合本地妇女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则下将当地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具体化,使这部法律更具可操作性,更有利于推动各地的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从而为这些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最终解决奠定基础,创造经验.此外,还有些问题具有地方特色,例如东北地区女职工报销保暖费等问题,国家法律不可能就此作出普遍性规定,但这些问题又确实与当地妇女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地方立法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作出规定,把妇女权益的保护落到实
11、处.四,注意修改工作的方式,方法一是要注重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修改实施办法或细则的基础性工作,调研的目的是确定当第 4 期莫文秀等: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和完善 3地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了解妇女群众,特别是劳动妇女,基层妇女权益保护的真实需求,掌握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状况,摸清底数,从而推动解决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使实施办法(细则)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二是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特别是基层妇女群众的意见.衡量立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它能为普通群众带来什么利益,能为普通群众提供多大程度的保护.因此,为最大范围地听取广大妇女群众的意见,了解她们的需求,在修改
12、实施办法(细则 )时 ,可以通过媒体等多种渠道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然后通过立法解决群众反映集中,反响强烈的问题.三是在修改过程中要注重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的合作.首先,要努力争取各地党委,人大,政协对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的高度重视,积极呼吁推动地方立法机关将这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 H程,及时列入立法规划.其次,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从今后实际工作,都有一个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如何配合协作的问题.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事先进行协调,加深理解,把重大分歧意见尽可能解决在草案起草阶段,解决在审议之前.提请审议单位内部要协调一致,提请审议单位与地方人大之间也要经常沟通协
13、调,统一认识,为实施办法(细则)顺利通过和以后的贯彻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在修改工作中,要注意发挥基层妇女组织和妇联团体会员的作用,集思广益,反映民意,献计献策,促进实施办法的修改和顺利通过.总结维权经验落实保障措施关于修改“妇女法 “实施办法的几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杨大文全国妇联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专家组成员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 妇女法“)第 6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原有的实施办法制定于上世纪 90 年代前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
14、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修正后的“妇女法“ 又增设了若干新的规定,修改各地区原有的实施办法,是在新的形势下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机制的当务之急.笔者曾于当时参与“妇女法“ 和个别地区的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以及这次修法的前期工作,也曾两次参加全国性的“妇女法“ 的执法检查,对本法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稍有了解,故借参加笔谈之机,就以下几个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关于修改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我们在此讨论的实施办法,是与“妇女法“ 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立法位阶上属于地方性法规,在妇女权益保障的规范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修改实施办法应当以“妇女法 “为依据,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总结维权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各种细则性,补充性的规定,将法律中规定的各种保障措施真正地落到实处.我国的“妇女法“ 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这部法律规模恢弘,结构严整,内容系统全面,从总体上确立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这部法律施行十多年来,对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作为一部基本法,它的许多规定是比较概括,比较原则的,需要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使之落实,增强其可操作性,这就为实施办法预留了较大的立法空间.不论是修正前还是修正后,“妇女法“ 中都有若干导向性和授权性的规定,修改实施办法时应当以此为据,通过更为具体的措施贯彻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