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合肥市各级机关 2008 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公示、审批录用工作的通知合人发2008136 号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各级机关 2008 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皖人明电200818 号)、 合肥市各级机关 2008 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合人发2008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各级机关 2008 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录用工作通知如下:一、体检(一)体检对象的确定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机关警察职位的体检对象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 2:1(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 10 名及
2、以上的,按 1.5:1)的比例,依考 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报考其他职位的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职位计划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检对象。体检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 1 号)和公务员录 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 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机关警察职位的,其体检标准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 号)有关规定进行。2体检实施前,因体检对象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招考职位体检入围人选缺额的,在
3、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考察实施后,因各种原因出现考察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体检对象名单,并在合肥市人事编制网上公布。同时,根据体检的工作安排,及时向考生发出合肥市各级机关 2008 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通知书。(二)体检的组织及体检项目1、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体检要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进行。2、体检工作均应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 号)和人事部、卫生部制定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
4、行)(国人厅200725 号)所规定的要求、程序、体检项目和标准实施体检工作。(三)体检的方法和程序1、体检对象接到体检通知后,体检当天早晨空腹,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和体检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集合。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体检者,按自动放弃处理。体检一律使用国人部发20051 号文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格式。2、体检前应请体检对象逐项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体检对象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并在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者,后果自负。3、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要核对体检对象身份,若有不3符,应立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4、体检工作人员组织体检对象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进行检查,
5、不得漏项、漏检。医务人员要按表中内容,对受检者的身体情况逐科、逐项检查后,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各科检查栏内如实填写,并由检查者亲笔签名(不得使用本人印章代替),填写要做到描述规范具体,纪录正确。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涂改,如医师填写失误需要更正,则应在更正结果旁签本人全名并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否则视为无效。5、体检完毕,由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包括各种辅助检查)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 号)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体检结论要抓住重点、全面衡量、严格把关,对不合格者应注明
6、不合格原因。体检结论主要分以下 3 种情况:(1)体检合格:表示受检者的身体状况符合标准的要求;(2)体检不合格:表示受检者患有某种疾病,按标准中的某一或某些条款,不合格;(3)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待明确疾病诊断后才能作出是否合格结论的情况。主检医师应尽可能对查出的阳性体征或异常结果提出相应检查建议。6、体检表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考生体检结果。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7、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8、如
7、有体检不合格者,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合人发4200819 号 文件规定,在同一职位面试 人员中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递补。(四)体检的要求1、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由招考部门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2、体检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由医疗机构主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实施体检。3、体检组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4、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8、,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到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5、体检医务人员及体检工作人员与考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要实行回避,否则其体检结果视为无效。6、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本人自理,由体检机构直接收取,费用标准根据体检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二、考察(一)考察对象的确定经体检合格的人员按照 1:1 的比例列入考察对象。(二)考察的组织工作考察工作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招考部门成立考察5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考部门根据考察对象的人数,成立若干考察小组。考察小组的组长由单位领导(县区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一个考察小组的工作人员不少
9、于 2 人。考察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是: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责任心强;2、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3、熟悉人事考察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要实行回避。(三)考察的内容、标准考察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报考条件方面。审查被考察者是否属简章中规定的范围对象,是否符合招考的条件标准,是否符合本招考职位的专业、学历、年龄和其他资格条件。2、德的方面。主要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事 业心、工作作风、团结合作精神等情况,注重考察其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在重大政治问
10、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等情况。3、能的方面。主要了解被考察人员的知识和专业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4、勤的方面。主要考察被考察者的工作主动性、责任心和工作态度。5、绩的方面。主要了解被考察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效率、工6作质量、工作实绩和奖惩情况。6、廉的方面:主要了解被考察者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7、考察对象是应届毕业生的,主要考察其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质、完成学业情况及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的情况。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1)不符合简章中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招考条件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3)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自处分解除之日起未满三年的;(4)有违法
11、行为,已立案正在接受审查的;(5)被辞退、除名,自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6)2004 年以来在年度考核中,有一个年度被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7)国家、省规定的其它情况。(四)考察的方法程序1、考察要事前拟定考察方案,包括考察内容、方法、进度和其他注意事项,并由招考主管机关对考察小组成员进行培训。2、考察工作采取组织与群众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3、在实施考察时,主要通过深入考察对象的工作单位(学校)走访调查,个 别座谈、查阅本人档案等形式,广泛听取被考察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领导意见、群众(同学)反映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情况介绍,了解其工作(学习)表现等有关情况。同时通过被考察人员所在街道、
12、派出所,了解其社会表现等情况,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小组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分析整理考察情况,逐人写出考察材料,准确、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7况,提出被考察者考察是否合格的意见。4、如有考察不合格者,由招考部门在征得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合人发 200819 号 文件规定,在同一 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中,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递补。三、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一)考察结束后,由招考部门从体检、考察合格人员中,提出拟录用人选,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如因相同分数体检和考察合格人数大于招考计划数,招考部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组织、
13、人事工作程序,根据考生的综合素质,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将审核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人事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7 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三)公示期间,对反映、举报的问题,按管理权限由招考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查实。 四、审批录用(一)审批录用1、对经公示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人员,由招考部门写出录用报告,填写有关表格,连同拟录用人员报名、考察等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合人发 200819 号 文件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2、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拟录用人员,由招考用人机关报经市录用主管机关审核签章后报省主管局。3、新
14、录用人员凭市组织、人事部门签发的2008 年考试录用公务8员录用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二)录用管理1、新录用的人员,按规定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从新录用人员报到之日算起。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试用期间全部安排到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试用期间,不得再参加其他机关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试用期满,合格的按规定予以任职;不合格的,由用人机关报录用主管机关审批,取消其录用资格。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规定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初任培训。初任培训不合格的,延长试用期半年并安排继续培训,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处于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女性新录用人员,根据其产假和哺乳期占用试用期的时间,相应延长试用期。3、
15、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五、有关要求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招考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 明纪律,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2、要增强录用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人民来信、来访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有关问题,要认真核查。3、时间安排:体检工作 6 月 22 日前;考察工作及上报拟录用人员 7 月 11 日前;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7 月 21 日前;审批录用 7 月 31 日前。9附件:合肥市各级机关 2008 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通知书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合肥市人事局二 八年六月十六日附件:合肥市各级机关 2008 年考试
16、录用公务员10体检通知书()考生:按照合肥市各级机关 2008 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经过笔试、面试等程序,你被确定为所报考职位的体检对象,请持此通知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含参加笔试时所持的有关证件)(均为原件)于 月 日上午 6:00 前空腹到合肥市人才大厦(阜南路 19 号)报到并按规定和要求参加体检(第 组, 号车)。不按时报到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合格的按规定比例进行考察。因弄虚作假或因资格审查不严等致使报考人员报考资格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而进入体检、考察等环节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人员的录用资格。特此通知。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办公室(代章)二 OO
17、八年六月十一日序号体 检 须 知11为准确反映体检对象身体的真实状况,请受检者注意以下事项:1、须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中,自行在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3、体检表中按规定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的内容,须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要如实、逐 项填齐,不能遗漏。4、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 饮酒,避免剧烈运动。5、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 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 812 小时。6、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检查;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 X 光检查。7、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录用。8、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便于准确结论。9、体检结果以本次体检检查项目体检主检医师出具的结论为准。如有疑义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自行在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10、体检工作要求,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