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 -乌鲁木齐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流程为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管理手段,完善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程序,现将我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保险操作流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乌鲁木齐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包括政府采购车辆保险计划申报及政府采购车辆保险资金结算两部分,一、政府采购车辆保险计划申报程序。(一)年初预算安排的车辆保险。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在每年元月 20 日前将当年的车辆保险采购预算导入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网(http:/)。采购单位在见到当年的车辆保险采购计划后,需进行车辆保险采购计划申报。具体程序为:在“采购计 划申报” 中“填写计划申报书”,并将“ 乌鲁 木 齐市车
2、辆 定点保险基本信息表(表四)” 上传至附件中,经国库处、采购办审核通过后,车辆保险采购计划完成;随后在“ 采购计 划申报 ”中的“打印计划申报书”的菜单中打印出“年度 乌鲁 木齐市政府采 购计划申报书 ”(简称“计划申报书” ),“采 购计 划条目 编号 ”随之产生。(二)年初预算未安排的车辆保险。采购单位需按以下流程操作:- 5 -1、追加车辆保险采购计划。采购单位在“采购计划追加”的菜单下“ 填写追加 计划申报单” ,经主管局、市 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形成车辆保险采购计划。2、车辆保险采购计划申报。采购单位在“采购计划申报”中“ 填写 计 划申报书 ”, 并将“ 乌鲁木齐 市车辆定
3、点保险基本信息表(表四)” 上传至附件中, 经国库处 、采购办审核通过后,车辆保险采购计划完成;随后在“采购计划申 报” 中的“打印计划申报书”的菜 单中打印出 “计划申报书”, “采购计划条目编号” 随之产生。(三)政府采购车辆保险计划申报注意事项:1、车辆保险采购计划完成后,此采购项目回到单位,单位只需打印出“ 计划申 报书” , 不再做任何采 购申报操作。2、车辆保险采购计划申报时间在每年的 1 月 20 日4月 20 日之内,其它时间不审批车辆保险计划(新车除外)。3、车辆保险采购计划申报时,必须在“规格” 一栏中填写采购单位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名称。4、一个采购计划条目只能对应一个保险公
4、司。5、“计 划申 报书” 的计 划金额须大于或等于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采购申请表”(简称“ 申请 表” )(表一或表二)的实际金额,一个“计划申 报书” 对应一个“申请表”。6、每一辆车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必须一起申报,否则会造成该车没有采购计划申报的情况。- 6 -7、“乌鲁 木 齐市车辆 定点保险基本信息表(表四)” 在采购计划申报时必须上传至附件。二、政府采购车辆保险资金结算程序。(一)以国库集中支付为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车辆保险资金结算程序。1、采购单位填写“市属行政事 业单位车辆保险采购申请表” (表一)或“ 市属行政事 业单位车辆保 险明细表”(表二)(以下均简称“ 申请表”
5、)和 “计划申报书”(一式两份,一份政府采 购办公室留存、一份保险公司留存)一起交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见到“采 购计划条目 编号” 后出具发票及保 险单。2、保险公司填写“市属行政事 业单位车辆保险结算清单”(以下简称“ 结算清单 ”),报乌鲁木齐市政府采 购办公室审核(车辆财政供养数、险种及车辆保险金额)。结算清单必须附“申 请 表” 、 “计划申 报书”(政府采购办 公室留存联)、 加盖采购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及保险单的复印件。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审核无误的“结 算清 单 ”开具“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通知单”,并送国库收付中心,国库收付中心出具“入 帐通知书”
6、 。4、车辆保险国库集中支付后,若单位尚有部分余款没有支付,需由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在“申请表” 上(第一联,单位留存联)确认金额并盖章后由承保保险公司返回单位,单位将保险金额的余款支付给保险公司;车辆保险国- 7 -库集中支付后,若单位的全部车辆保险均由国库承担,则“申请表”的第一 联(采购单 位留存联)在四楼国库收付中心小柜中领取。(二)以非国库集中支付为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车辆保险,严格执行“ 见费出单 ”制度。采购单位根据 “申请表”、 “计划申报书” (单位留存 联)、 发票及保险单做 帐。注意事项:如果“申请 表” (表一或表二)中的 车辆保费均为单位自支付,即非国库集中支付,则不必到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盖章,但一定要有“计 划申报书” ,且其计划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 申请表” 的实际保险 金额。三、以上所有表格(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均可在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网的主页面中的“通用表格” 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