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 案 撮 要投 诉 房 屋 署 在 向 员 工 推 出 自 愿 离 职 计 划 时 , 向 他 们 发 出 近 乎 恐吓 的 信 息 ; 向 员 工 发 放 指 引 , 误 导 他 们 , 令 他 们 以 为 该 署 不 会 就 员 工自 组 公 司 方 案 所 批 出 单 位 的 数 目 设 定 上 限 ; 以 及 采 用 双 重 标 准 , 只允 许 已 离 职 的 持 股 员 工 申 请 复 职投 诉投 诉 人 是 房 屋 署 的 员 工 。 他 投 诉 房 屋 署 (a) 在 向 员 工 推出 自 愿 离 职 计 划 时 , 向 他 们 发 出 近 乎 恐 吓 的 信 息 : 选 择
2、 留 任 的 员工 不 会 有 晋 升 机 会 , 并 须 兼 顾 已 离 职 同 事 所 负 责 的 工 作 ; (b) 于 去 年 三 月 及 其 后 举 行 的 座 谈 会 , 向 员 工 发 放 有 关 员 工 自 组 公司 方 案 的 指 引 , 误 导 他 们 , 令 他 们 以 为 该 署 不 会 就 该 方 案 所 批 出 单 位的 数 目 设 定 上 限 ; 以 及 (c) 在 更 改 员 工 自 组 公 司 方 案 后 , 只允 许 已 离 职 的 持 股 员 工 申 请 复 职 , 对 于 为 了 加 入 自 组 公 司 为 雇 员 而 离 职 的 雇 员 员 工 , 则
3、 不 会 同 样 酌 情 处 理 , 对 后 者 不 公 平 。背 景 资 料2. 自 香 港 房 屋 委 员 会 ( 房 委 会 )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推 行 租者 置 其 屋 计 划 ( 租 置 计 划 ) , 以 及 其 后 推 行 多 项 鼓 励 公 屋 租 户置 业 的 措 施 以 来 , 越 来 越 多 租 户 成 为 业 主 。 他 们 有 权 选 择 私 人 物 业 管 理公 司 管 理 他 们 的 物 业 , 不 再 采 用 房 屋 署 的 服 务 。 根 据 房 委 会 聘 用 的 顾 问公 司 在 同 年 进 行 的 研 究 , 如 房 委 会 不 采 取 任 何
4、行 动 , 于 租 置 计 划 实 行 十年 后 ( 即 二 零 零 九 至 一 零 年 度 ) , 即 使 房 屋 署 不 再 招 聘 屋 管 理及 维 修 保 养 的 人 手 , 亦 不 填 补 因 自 然 流 失 而 出 现 的 空 缺 , 过 剩 的 员 工 仍会 超 过 1,300 人 。 为 了 及 早 处 理 这 个 问 题 , 以 及 提 供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和更 高 质 素 的 服 务 , 房 委 会 在 去 年 一 月 通 过 逐 步 移 交 屋 管 理 及维 修 保 养 服 务 计 划 ( 逐 步 移 交 服 务 计 划 ) , 让 私 人 物 业 管 理公 司
5、逐 步 接 办 屋 管 理 及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 同 时 , 房 委 会 亦 通 过 自 愿 离 职 计 划 及 员 工 自 组 公 司 方 案 , 让 选 择 自 愿 离 职 的 员工 可 以 自 行 组 织 公 司 , 承 办 房 委 会 辖 下 屋 的 管 理 及 维 修 保 养 服 务 。3. 根 据 自 愿 离 职 计 划 , 凡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零 三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期 间 选 择 离 开 公 务 员 行 列 而 又 获 得 批 准 的 员 工 , 均 可 获得 以 取 消 职 位 条 款 为 蓝 本 的 补 偿 。 为 协
6、 助 员 工 转 职 , 房 屋 署 按 逐 步 移 交 服 务 计 划 或 员 工 自 组 公 司 方 案 批 出 合 约 时 , 会 规定 获 批 合 约 的 私 人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或 自 组 公 司 必 须 吸 纳 一 定 数目 的 房 屋 署 员 工 。4. 自 愿 离 职 的 员 工 可 以 作 出 以 下 选 择 (A) 未 定 离 职 日 期 , 但打 算 在 加 入 私 人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或 自 组 公 司 后 离 职 ; 或 (B) 打算 在 某 个 日 期 离 职 , 只 待 部 门 批 准 , 便 会 作 出 离 职 安 排 。 房 屋 署 会 首 先
7、处 理 选 择 B 项 的 员 工 的 申 请 。 待 选 择 A 项 的 员 工 确 定 了 离 职 的 日期 ( 即 变 成 B 项 选 择 ) , 该 署 便 会 连 同 其 它 选 择 B 项 的 员 工 的 申请 一 并 审 批 。5. 房 屋 署 亦 明 白 , 去 或 留 是 一 项 重 大 的 决 定 , 所 以 容 许员 工 在 递 交 申 请 后 , 可 以 更 改 或 撤 回 申 请 。 然 而 , 当 该 署 批 准 员 工 的 申请 后 , 员 工 便 须 在 指 定 限 期 内 , 确 认 是 否 接 纳 离 职 的 安 排 。 一 经 接 纳 ,便 不 可 撤 回
8、 离 职 决 定 。6. 根 据 房 屋 署 在 去 年 三 月 向 员 工 发 出 的 员 工 自 组 公 司 方 案 指引 ( 原 先 指 引 ) , 有 意 自 组 公 司 的 员 工 , 须 于 二 零 零 零 年四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期 间 提 出 申 请 。 他 们 须 首 先 递 交 初步 意 向 书 , 列 出 持 股 员 工 的 姓 名 及 持 股 比 例 。 初 步 意 向 获 该 署 同 意 后 ,他 们 便 可 递 交 初 步 建 议 书 及 资 格 确 立 申 请 表 , 就 承 办 屋 管 理 和维 修 服 务 范 围 提
9、出 建 议 , 以 及 列 述 将 正 式 成 立 的 自 组 公 司 概况 , 以 待 房 屋 署 审 核 。 为 了 确 保 符 合 推 行 员 工 自 组 公 司 方 案 的 目 的 , 房 屋 署 规 定 员 工 须 在 自 组 公 司 投 得 的 第 一 份 合 约 期 内持 有 该 公 司 最 少 51%股 权 ( 拥 有 该 等 公 司 的 员 工 称 为 持 股 员 工 ) 。 自 组 公 司 在 取 得 服 务 合 约 后 , 须 聘 请 一 定 数 目 的 房 屋 署 人 员( 即 雇 员 员 工 ) 。7. 自 组 公 司 呈 交 资 格 确 立 申 请 表 时 , 须
10、估 计 可 聘 请 的 房 屋 署员 工 人 数 及 提 供 一 份 暂 定 的 员 工 名 单 , 表 明 已 有 把 握 招 聘 到 不 少 于 80%指 定 数 目 的 雇 员 员 工 。 在 正 式 获 批 合 约 前 , 这 份 名 单 只 属 初 步 的资 料 , 房 屋 署 并 没 有 要 求 这 些 公 司 在 注 册 时 便 聘 请 员 工 , 也 没 有 规 定 他们 取 得 合 约 后 , 必 须 聘 请 资 格 确 立 申 请 表 的 员 工 名 单 所 列 的 员 工 。8. 员 工 自 组 公 司 方 案 通 过 后 ,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一 日 开
11、始 接受 申 请 。 截 至 第 一 个 截 算 期 为 止 , 房 屋 署 接 获 共 45 份 初 步 建 议 ,涵 盖 70 多 个 屋 , 涉 及 280,000 个 住 宅 单 位 , 约 为 房 委 会 出 租 单 位总 数 的 40%。 员 工 对 这 方 案 的 热 烈 反 应 , 引 起 选 择 留 任 者 的 忧 虑 , 恐怕 会 加 剧 人 手 过 剩 的 问 题 。 另 一 方 面 , 房 屋 署 也 对 一 下 子 将 数 量 庞 大 的公 屋 单 位 的 管 理 服 务 外 判 予 自 组 公 司 有 所 保 留 。9. 房 屋 署 解 释 , 该 署 一 直 透
12、过 不 同 渠 道 , 清 楚 告 知 员 工 , 推 行 员工 自 组 公 司 方 案 须 遵 照 循 序 渐 进 的 大 原 则 , 并 须 全 面 及 公 平 地 照 顾各 方 面 的 需 要 , 以 及 保 证 服 务 质 素 不 受 影 响 。 在 审 慎 考 虑 及 平 衡 各 方 面的 因 素 后 , 该 署 决 定 初 步 拨 出 约 30,000 个 住 宅 单 位 的 管 理 服 务 予 自 组 公 司 承 办 , 并 于 去 年 七 月 发 出 员 工 自 组 公 司 方 案 补 充 指引 ( 补 充 指 引 ) , 把 这 个 上 限 告 知 有 关 员 工 。10.
13、房 屋 署 认 为 , 有 意 筹 组 自 组 公 司 的 持 股 员 工 , 其离 职 及 筹 组 公 司 的 计 划 , 与 补 充 指 引 中 有 关 上 限 的 安 排 可 能 未能 互 相 配 合 , 因 此 , 该 署 决 定 给 他 们 一 次 过 的 机 会 , 考 虑 是 否 需 要 要 求更 改 自 愿 离 职 的 决 定 , 并 承 诺 会 酌 情 考 虑 他 们 的 申 请 。 当 时 的 数 据 显 示 ,共 有 54 名 持 股 员 工 已 确 认 接 受 离 职 的 安 排 。 然 而 , 在 指 定 的 回复 期 内 , 该 署 并 没 有 收 到 他 们 撤
14、回 离 职 决 定 的 申 请 。本 署 的 评 论11. 本 署 曾 参 阅 房 屋 署 发 给 员 工 的 资 料 、 该 署 举 行 有 关 逐 步移 交 服 务 计 划 、 员 工 自 组 公 司 方 案 及 自 愿 离 职 计 划 的简 报 会 所 用 的 投 影 片 和 文 字 记 录 , 并 曾 聆 听 简 报 会 的 现 场 录 音 带 。 本 署认 为 , 该 署 只 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向 员 工 解 释 有 关 详 情 。 作 为 一 个 负 责 任的 部 门 , 该 署 有 责 任 向 员 工 指 出 日 后 的 路 向 。 由 于 自 愿 离 职 的 员
15、工 是 按 取 消 职 位 的 条 款 获 得 补 偿 , 原 有 职 位 在 他 们 离 职 后 必 须 取 消 , 留 任的 员 工 日 后 的 晋 升 机 会 必 然 会 受 到 影 响 。 再 者 , 在 服 务 移 交 后 , 该 署 须重 新 编 排 工 作 , 以 配 合 未 来 的 发 展 ; 故 此 , 选 择 留 任 的 员 工 必 须 有 心 理准 备 , 接 受 新 的 工 作 和 挑 战 。 房 屋 署 按 实 际 情 况 知 会 员 工 , 是 负 责 任 的做 法 , 并 无 任 何 恐 吓 的 成 分 。 因 此 , 本 署 认 为 (a)点 投 诉 不 成 立
16、 。12. 本 署 亦 曾 参 阅 房 屋 署 发 给 员 工 的 原 先 指 引 , 当 中 详 列与 自 组 公 司 有 关 的 各 项 规 定 。 不 过 , 在 指 引 内 , 该 署 确 实 没 有 就该 方 案 所 批 出 单 位 的 数 目 设 定 上 限 , 亦 没 有 表 示 可 能 会 设 定 上 限 。 房 屋署 在 给 本 署 的 回 复 中 解 释 , 该 署 于 去 年 三 月 拟 订 原 先 指 引 时 ,正 值 自 愿 离 职 计 划 开 始 不 久 , 并 没 有 任 何 可 靠 的 自 愿 离 职 数 字 可以 作 为 根 据 , 以 订 出 外 判 给 自
17、 组 公 司 承 办 管 理 和 保 养 服 务 的 公屋 单 位 数 目 的 上 限 。 然 而 , 正 因 如 此 , 该 署 更 应 有 所 防 范 。 该 署 有 责 任确 保 服 务 移 交 的 进 度 , 不 会 影 响 部 门 的 运 作 及 服 务 的 质 素 , 或 由 于 外 判服 务 大 幅 加 速 进 行 , 令 人 手 过 剩 的 情 况 加 剧 。 本 署 认 为 , 房 屋 署 积 极 推介 该 方 案 的 同 时 , 应 预 先 清 楚 声 明 , 可 能 会 就 外 判 服 务 的 公 屋 单 位 数 目设 定 上 限 , 让 员 工 在 作 出 考 虑 和
18、决 定 时 有 心 理 准 备 。13 虽 则 如 此 , 本 署 考 虑 到 房 屋 署 确 曾 向 员 工 指 出 , 自 组 公司 建 议 的 服 务 范 围 和 合 约 规 模 , 须 符 合 房 委 会 既 定 的 外 判 政 策 和 方 针 ,包 括 以 循 序 渐 进 方 式 将 服 务 外 判 的 政 策 和 方 针 。 而 且 自 组公 司 须 通 过 资 格 审 定 , 并 须 符 合 一 定 的 条 件 和 规 定 , 才 可 参 与 竞 投 合约 。 员 工 对 这 些 原 则 和 规 定 , 应 有 充 分 的 认 识 , 故 此 , 本 署 认 为 , 员 工理 应
19、 不 会 被 误 导 , 以 为 批 出 单 位 给 自 组 公 司 将 不 会 有 上 限 。然 而 , 房 屋 署 于 去 年 三 月 推 出 该 方 案 时 , 部 分 资 料 确 实 有 欠 清 晰 , 因 此 ,本 署 认 为 (b)点 投 诉 部 分 成 立 。14. 本 署 接 纳 补 充 指 引 对 持 股 员 工 和 雇 员 员 工 所造 成 的 影 响 有 别 这 个 解 释 , 并 同 意 房 屋 署 给 予 前 者 酌 情 安 排 是 适 当 和 合理 的 。 然 而 , 为 符 合 竞 投 合 约 的 条 件 , 呈 交 资 格 确 立 申 请 表 的 人 须 提 供
20、一 份 暂 定 聘 请 的 房 屋 署 员 工 名 单 , 表 明 有 把 握 招 聘 到 不 少 于 80%指定 数 目 的 雇 员 员 工 。 本 署 因 此 相 信 , 部 分 有 意 成 为 持 股 员工 的 员 工 , 于 方 案 推 出 之 初 , 已 经 手 招 揽 该 署 人 员 加 入 自组 公 司 。 本 署 亦 有 理 由 相 信 , 部 分 表 示 愿 意 离 职 的 员 工 , 确 实 是 为 了加 入 自 组 公 司 为 雇 员 员 工 , 才 会 选 择 离 开 该 署 。15. 房 屋 署 表 示 , 资 格 确 立 申 请 表 的 雇 员 名 单 只 是 一
21、份 暂 定 的 名 单 ,该 署 没 有 规 定 日 后 该 公 司 取 得 合 约 后 , 必 须 聘 用 名 单 上 的 员 工 , 因 此 ,该 署 发 出 补 充 指 引 时 , 有 意 成 为 雇 员 员 工 的 人 员 与 自组 公 司 应 该 只 是 达 成 初 步 共 识 。 本 署 不 否 定 该 署 的 解 说 有 道 理 , 不 过 , 补 充 指 引 提 出 的 上 限 , 不 但 减 低 了 持 股 员 工 的 自 组 公司 获 得 该 署 批 出 合 约 的 机 会 , 亦 减 低 了 有 意 成 为 雇 员 员 工 的 员 工 受 聘 于 自 组 公 司 的 机
22、会 。 两 者 所 受 影 响 均 为 直 接 , 而 且 是可 以 清 楚 预 见 的 。 因 此 , 本 署 认 为 , 房 屋 署 没 有 一 视 同 仁 地 看 待 两 类 员工 , 确 实 是 略 欠 公 平 。16. 虽 则 如 此 , 房 屋 署 曾 透 过 多 个 简 报 会 解 释 自 愿 离 职 计 划 的 详 情 , 雇 员 员 工 应 明 白 A 项 和 B 项 选 择 的 分 别 , 以 及 他 们 确认 接 受 离 职 安 排 后 便 不 可 撤 回 申 请 的 规 定 。 此 外 , 他 们 亦 知 道 自 组 公 司 获 批 合 约 前 要 经 过 的 审 查
23、和 竞 投 程 序 。 然 而 , 雇员 员 工 明 知 自 组 公 司 尚 未 成 立 , 尚 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和 取 得 合 约 ,仍 然 确 认 接 受 离 职 安 排 , 故 此 亦 须 为 自 己 的 决 定 负 上 大 部 分 责 任 。 有 鉴于 此 , 本 署 认 为 (c)点 投 诉 部 分 成 立 。结 论 及 建 议17. 整 体 而 言 , 本 署 的 结 论 是 , 这 宗 投 诉 部 分 成 立 。18. 申 诉 专 员 向 房 屋 署 署 长 作 出 以 下 两 项 建 议 (a) 由 于 员 工 自 组 公 司 方 案 仍 会 继 续 推 行 , 房
24、 屋 署 应 考 虑在 将 来 外 判 服 务 予 自 组 公 司 承 办 时 , 在 所 发 出 的 指引 明 可 供 外 判 的 公 屋 单 位 数 目 的 上 限 , 起 码 亦 应 提 出 可 能会 设 定 上 限 , 以 免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误 会 。(b) 倘 若 在 去 年 七 月 或 以 前 已 经 确 认 接 受 离 职 安 排 的 员 工 中 , 有人 要 求 复 职 , 该 署 应 予 体 恤 考 虑 ; 如 他 们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条件 , 则 应 批 准 他 们 复 职 (i) 能 够 提 出 具 体 证 据 证 明 确 实 有 意 加 入 自 组 公 司 为 雇 员 员 工 , 而 该 公 司 确 实 受 到 在 补 充 指 引 提 出 的 批 出 公 屋 单 位 数 目 上 限 影 响 , 未 能 如 期 成 立 ; 以及(ii) 愿 意 将 所 得 的 离 职 补 偿 连 同 利 息 退 回 房 屋 署 。申 诉 专 员 公 署档 案 编 号 : OMB 2000/2138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