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金退休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XX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XX6 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 XX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 XX 年 12 月 31 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按新政办发XX98 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 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2、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调整时间从 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普遍调整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一)凡符合 XX 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 XX 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 40 元。(二)按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 1 年每月增发 5 元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75 元。缴费年限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缴
3、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三)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按退休人员 XX 年 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 1%增发(四舍五入到元)。在普调的基础上,对 XX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从 XX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一)对年满 70 周岁以上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截至 XX 年 12 月 31 日,退休人员年满 70 周岁至 79 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 50 元;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 60 元。对
4、 XX 年 1 月 1 日以后年满 70 周岁的,从年满 70 周岁之月起改按每人每月 225 元的标准发放,不再执行 175 元的标准;对 XX 年 1 月 1 日以后年满 80 周岁的,从年满 80 周岁之月起改按每人每月 280 元的标准发放,不再执行 220 元的标准。(二)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在普调的基础上,分三个档次标准予以倾斜。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30 元;三至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40 元;五至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50 元。(三)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平均水
5、平计发。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同时增加养老金。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自治区将各地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列入 XX 年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预算中统一核算;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企业退休人员热切期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务必在 XX 年 4 月底之前将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请于 XX年 5 月 10 日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