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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 1.0.3 条 本规范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3608-83 规定的“凡
在坠楼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
第 2.0.8 条 因作业需要, 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 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 并采取
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头层墙高度超过 3.2m 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 3.2m 的楼层周边,必
须在外围架设安全网一道。
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鬼够及连接要求, 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 16mm,
下杆不小于 14mm,栏杆柱直径不小于 18mm,采用电焊或者镀锌钢筋固定。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防护栏杆上杆离地高度为 1.0m~1.2m ,下杆为 0.5~0.6m,坡度大于 1:2.2 的屋面,防护
栏杆应高 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 2m 时,必须加设
栏杆柱。
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 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 能经受任何
方向的 1000N 的外力。
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网封闭, 或者在栏杆下边设置固定高度不低于 18cm 的挡
脚板或者 40cm 的挡脚笆,板下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 10mm。
电梯井口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 10m 设一道安全网。
施工现场通道及洞口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梯子踏板上下间距为 30cm 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 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且接头不得超过 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
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 35° ~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支设高度在 3m 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 3m 的可使用马镫
操作。
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 应有稳固的立足点, 支设凌空构筑物模板时, 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
模板口有预留洞时, 应在安装后将洞盖设。 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 应按本规
范有关章节进行。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浇筑离地 2m 以上的框架、过梁、雨棚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者支撑件上操作。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 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 必须位于建筑物上, 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应设置 4 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 不得使吊钩直接勾挂吊环。 吊环
应用甲类 3 号沸腾钢制作。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 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1m.
高度超过 24m 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安全防护措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所有临边、洞口等各内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主节点: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三杆紧靠的扣接点。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 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管脚手架扣件》 (GB 15831) 的规定;采用其他标准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后方可使用。
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
65N· m 时,不得发生破坏。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
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 中Ⅱ级材
质的规定。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
50mm,两端应各设直径为
4mm 的镀锌钢丝箍两道。
竹脚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者楠竹制作的竹串板、竹笆板。
作用于脚手架的荷载可分为永久荷载(恒荷载)与可变荷载(活荷载)
。
永久荷载可分为脚手架自重与构配件自重。
可变荷载可分为施工荷载与风荷载。
装修脚手架施工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为
2KN/m 2, 结构脚手架施工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为
2KN/m 2。
扣件、底座的承载力设计值:
对接扣件(抗滑)为 3.2KN
直接扣件、旋转扣件(抗滑)为
8KN
底座(抗压)为 40KN
脚手架钢管尺寸:
截面尺寸(外径) 48~51mm
壁厚 3.0~3.5mm
横向水平杆最大长度 2.2m
其他杆最大长度 6.5m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2、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的有
关规定,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3.1.1 条的规定
3、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4、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表 8.1.5 的规定;
5、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的规定抽样检测
2、 旧扣件使用前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有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 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新、旧钢管的尺寸、表面质量和外形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
8.1 .1、 8.1.2
条的规定;钢管上
严禁打孔。
纵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使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作为横向水平杆的支座,
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 纵向水平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横向水
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400mm 。
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 120~150mm
2、 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 2m 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
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 130~150mm , 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 300mm ,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
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
3、 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 1.2mm 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4、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
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脚手架底层布距不应大于 2m.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mm
2、 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
定。
3、 宜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接件、连接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
高,并不应大于 4m( 2 步)。
对高度在 24m 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
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接件。
对高度 24m 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第二条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 4 跨,且
不应小于 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在 45° ~60°之间。
2、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7,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斜角 45°;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
根数 6,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斜角 50°;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5,剪刀撑斜杆与
地面的斜角 60°;
3、 高度在 24m 以下的单、 双排脚手架, 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 并应
由底至顶连接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15m。
4、 高度在 24m 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接设置剪刀撑;
5、 剪刀撑斜杆的连接宜采用搭接,
6、 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 旋转扣件中
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 150mm。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点,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本规范第
6.5.2 条第 2 款的规定;
2、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
3、 高度在 24m 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置横向斜撑,高度在
6 跨设置一道;
24m 以上的封闭型脚
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 6 跨设置一道。
斜道脚手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应大于
2、 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宜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头应压住上面的板头,板头的凸掕处宜采用
三角木填顺。
500mm
3、 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
250~300mm
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宜为
20~30mm 。
单位工程负责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搭设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脚手架底座底面标高宜高压自然地坪 50mm。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外径 48mm 与 51mm 的钢管混合作用;
2、 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错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6.3.5 条的规定;
3、 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 6 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
除;
4、 当搭至有连墙件的够早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5、 顶层立杆搭设长度与立杆顶端伸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6.3.5、6.3.6 条的规定。
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
Φ 48 或 Φ 51)相同;
2、 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
40N· m,且不应大于
65 N ·m;
3、 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
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
150mm;
4、 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5、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2、 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
1.2m
3、 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
180mm
4、 中栏杆应居中设置
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
120~150mm
2、 采用对接或搭设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
6.2.3 条的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
3.2mm 的镀
锌钢丝固定在支撑杆件上;
3、 拐角、斜道平台口出的脚手板,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动;
4、 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往下计,宜每隔
12m 满铺一层脚手板。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足层进行,严格上下同时作业;
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
除高差不应大于 2 步,如高差大于 2 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3、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 (约 6.5m )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
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4、 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本规范第 6.4.2 条
第四款、第 6.6.3 条 1、 2 款的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2、 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按规范第 8.1.2~8.1.5 条的规定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 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作业层上得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 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雨、 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搭设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法律法规
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体系: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安全工作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患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有效控制一般事故;
防范重大事故;
力争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主体包括勘查、设计、建设、监理、施工
施工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时
按建设部《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施工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专门
的安全培训,其中:
企业法人代表、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 30 学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 40 学时;
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学时;
特殊工种重新上岗前不少于 20 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 15 学时;
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 20 学时;
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 15 学时、 15 学时、
学时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20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有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
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责令整改, 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当,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
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
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实施,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 地下暗挖工程、 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
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 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
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置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 配备消
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其教育培训情况
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
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在施工现场安装、 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必须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
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笑言该额定值的 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
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当起重机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定额值并小于该定额值得 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
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幅度限位装置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
动壁变幅的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 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
翻的装置。
起升高度限位器
塔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高度限位器应满足 GB/T9462-1999
中 4.7.1 的规定。
吊钩下限位置的限位器,可根据用户要求设置。
回转限位器: 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机, 应安装回转限位器。 塔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
下应能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连轴器。
钢丝绳防脱装置: 滑轮、 起升卷筒及动壁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 该装置与滑轮
或卷筒侧板最边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 20%。吊钩应设有防钢丝绳脱钩的装置。
司机在正常作业中, 应只服从佩戴有标志的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 对其他人员发布的任何信
号严禁盲从。
作业中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挥人员指挥同一台起重机作业时: 作业中只允许一个人对司机
的操作发出指挥信号, 严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司机发出指挥信号。 其他指挥人员只能
相互传递指挥信号。 利用通讯设备进行指挥时, 所有的指挥人员所使用的通讯设备中, 中允
许有一个与司机使用的通讯设备的频率相同;
检查制动器:
检查各工作机构的制动器应动作灵活,制动可靠。
检查液压油箱和制动器储油装置中的油量应符合规定,并且油路无泄漏。
采用多机抬吊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由使用部门提出多机抬吊的可能性分析及包括以下内容的抬吊报告:
作业项目和内容;
抬吊的吊次;
抬吊时各台起重机的最大起吊重量、幅度;
各台起重机的协调动作方案和指挥;
详细的指挥方案;
安全措施;
作业项目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
设备主管部门和主管技术负责人对报告审查后签署意见并签字。
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 大雾等恶劣天气时, 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起重机作业时, 起重臂和中午下方严禁有人停留、 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严禁使用起重机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得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 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在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 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 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 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
用 45° ~60°,且不得小于 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
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 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拔到零位, 断开
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 其结构形式、 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钢丝
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 放出钢丝绳时, 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 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
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
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 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0 倍,并不应小于 300mm,
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 当采用绳卡固接时, 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 数量应符
合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 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
时受力的一侧, “ 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
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 1/3 。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与
绳经匹配的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为 10mm 以下,最少绳卡数 3 个,绳卡间距 80mm;
钢丝绳直径为 10mm~20mm 以下,最少绳卡数 4 个,绳卡间距 140mm;
钢丝绳直径为 21mm~26mm 以下,最少绳卡数 5 个,绳卡间距 160mm;
钢丝绳直径为 28mm~36mm 以下,最少绳卡数 6 个,绳卡间距 220mm;
钢丝绳直径为 36mm~40mm 以下,最少绳卡数 7 个,绳卡间距 240mm;
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表面有裂纹、破口;
危险端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挂绳处端面磨损超过高度 10% ;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 50% ;
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 3%~5% ;
起重机安装过程中, 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 整机安装完毕后, 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
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荷载情况
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4/1000,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 应填写检验
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
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 操作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 必须听从指挥信
号:
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 不得进行升降作业。
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
必须立
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 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
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
下降时应适
时收缩电缆
升降时, 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
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
处于平衡状态, 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 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
(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
在采取其他措施。 不得以旋转
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
升降完毕后, 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
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 并切断液压升
降机构电源。
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 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
附着杆系的布置
方式、 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 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
应另行设计
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
在最高锚固点一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2/1000
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
10°。
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筋塔身。塔机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
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
塔身高出锚固装置
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规定。
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拆除起重机时, 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
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
装置。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锚固装置的安装、 拆卸、检查和调整, 均应有专人负责, 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
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
并
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
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 (包括吊重物) 距离不得
小于 2m。
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卷扬机安装时,基座应平稳牢固、周围排水畅通、地锚设置可靠,并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
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
井架式、平台式起重机的龙门架或井架不得和脚手架联成一体。
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 在使用中不得任意拆检调整, 需要拆检调整时或每用满
1 年后,均应
由生产厂或指定的认可单位进行调整、检修或鉴定。
新安装或转移工地重新安装以及经过大修后的升降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坠落试验。
升降机在使用中每隔 3 个月,应进行一次坠落试验。 试验程序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
当实验
中梯笼坠落超过 1.2m 制动距离时, 应查明原因, 并应调整防坠安全器, 切实保障不超过
1.2m
制动距离,试验后以及正常操作中每发生一次防坠动作,均必须对防坠安全器进行复位。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
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后,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安装完毕后, 安装单位应当自检, 出
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监理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错误)
钢丝绳在破断前一般有断丝、断股预兆,容易检查、便于预防事故。
在起重作业中,禁止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当吊重超过最大起重量并小于最大起重量的 110%时,(起重量限制器) 应当运作, 使塔机停止提升方向的运行。
当当吊重超过最大起重量并小于最大起重量的 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当运作,使塔机停止向(上升)方向运行
(力矩限制器) 能够防止塔机超载、 避免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或折臂等恶性事故塔式起重机工作时,风速应低于( 6)级
(幅度限制器)是用来防止运行小车超过最大或最小幅度的两个极限位置的安全装置钢丝绳防脱槽装置能够防止钢丝绳在传动过程中脱离滑轮槽而造成钢丝绳卡死和损伤。吊钩保险是防止起吊钢丝绳由于角度过大或挂钩不妥时,造成起吊钢丝绳脱钩的安全装置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风力在 4 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塔机顶升作业
塔机顶升作业,必须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
在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时,要通过调整附着杆的距离,保证塔机的垂直度
附着框架应尽可能设置在塔身标准节的节点连接处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提升吊笼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14
物料提升机附墙架可采用钢管与架体及建筑连接
物料提升机吊笼(吊篮)的两侧应设置不低于
100 ㎝高的安全挡板或挡网
起升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保留
3 圈
多塔作业时, 处于高位的塔机 (吊钩升至最高点) 与低位塔机的垂直距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 2 米
出现挂绳处断面磨损量超过原高的 10%的情况,吊钩应报废
操作塔式起重机严禁拔桩、斜拉、斜吊、顶升时回转、提升重物自由下降
钢丝绳出现钢丝绳断丝现象严重、 断丝的局部集聚、 钢丝绳失去正常状态, 产生严重变形时、
当钢丝磨损或锈蚀严重,钢丝的直径减小达到其直径的 40%时必须报废和更新
当塔机吊重超过最大起重量并小于最大起重量的 110%时,应停止提升方向的运作,但允许
机构有下降方向的运作(正确)
当起重力矩超过其相应幅度的规定值并小于规定值的 110%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起作用使
塔机停止提升方向及向臂根方向变幅的动作(错误)
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均应服从(正确)
风力在 4 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顶升作业
吊装施工,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
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低压:交流额定电压在 1KV 及以下的电压。
高压:交流额定电压在 1KV 以上的电压。
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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