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付建安劳保费的申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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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请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所需资料清单 各市、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在开展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工作时,严格执行全区统一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的“5+1”项 材料规定。 (一)5项必备材料 1.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申请表 2.承诺书(提供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按劳保费金额开具给建设单位增值税发票(提供原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5.企业近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 (二)1项工程项目证明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承建工程项目的证明材料,自行选取以下9 项材料中任意1项提交即可。各市、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不能只固定选择某项证明材料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交。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筑施工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凭证;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支付工程项目进度款的进账单和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进账单或发票上须注明工程项目名称。 5.建筑工程项目节点性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完成进度情况,提供《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或《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工程结算审定表》其中一项材料即可。 6.市政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 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盖章认可的工程进度款申请材料。 7.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证明材料(提供原件); 8.建安劳保费收取凭证; 各市、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情况,可协助提供建设单位缴纳建安劳保费的进账单或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开具的票据,进账单或票据上须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和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9.工程项目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留存的证明材料。 各市、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情况,可协助提供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科室报备或留底的工程项目证明材料,如报建或报监台账。 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5+1”项材料中,除注明有“提交原件” 字样的,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复印件材料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协助提供的工程项目证明材料,建筑施工企业须再次核对,无误后加盖企业公章。 博白县建安劳保机构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博白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923561577635N 地址:广西博白县城东大道博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775-8232202 黄德晓18077506098 如邮寄,建议使用中国邮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 基本部分拨付申请表 填报时间: 2021年 月 日 申请拨付企业 (盖章)   成立时间   企业开户银行   银行 账号   经办人、电话   建设代码 工程建设单位 工程代码 工 程 名 称 完成情况 申请拨付金额(元)                                                                                 共计申请拨付金额(大写)   ¥: 劳保站审核拨付金额(大写)   ¥:   劳保办(站)财务主管审批: 劳保办(站)领导审批: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本公司 (申请单位全称)自愿主动配合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做好停止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后的各项衔接工作,服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桂政发〔2012〕42号)等各项建安劳保费管理规定,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申请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提供或伪造虚假材料所引发 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申请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的银行账户为本公司专门用于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收支,申请拨付的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支出,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企业人员的合法杈益。如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我公司将按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的意见进行整改,服从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公司申请拨付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的工程项目均为本公司承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拨付条件。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将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资金拨付我公司后,如出现施工方变更的情况,本公司在收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通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和变更后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协商处理,以施工方变更时间截点为划分,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和本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将工程项目未完成部分相应的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在收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出具的协调处理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变更后的施工方退还相应的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 我公司如有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反承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同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和扣减企业信用分,情节严重的,同意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 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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