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操作手册(doc9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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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 目审批操作手册(doc 98页) XX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 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操作手册 第一章综合规定 一.各级国税机关受理的纳税人申请的项目,属于本级权限 范围内的应予以审查批复,超出本级权限的应审核上报。不论是 审查批复,还是审核上报,都必须履行初审.复审、签批程序, 初审人.复审人.签批人均要签名,并注明时间。 工填制《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审核审批单》; 2 .初审人要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并审查申请事项是 否符合政策规定(要具体注明相关税收法规的文件名称、文号. 适用条款,资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初审建议,报复审人复审; 3 .复审人要对初审人引用的税收法规是否恰当.初审意见 是否准确进行审查,并提出复审意见,报签批人签批; 4、签批人根据初审人、复审人审查的意见,做出签批决定。 二.纳税人必须以正式书面申请向国税机关报送需审核审批 的项目;国税机关可以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审核审批表的形式进 行呈报和审批,但下列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进行申请和审批: 工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2.提取或分摊管理费。 三、各级国税机关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申请的企 业所得税报批项目,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后,应按规定转达至 纳税人,具体转达方式由各级国税机关自定;由纳税人直接向有 审批权的国税机关报送的报批项目,国税机关做出审批决定后, 应通知下级国税机关,同时抄送纳税人。 四.各级国税机关接收和呈报的资料一律使用《企业所得税 报批项目附送资料专用袋》。 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施行。本办法下发前已按原规定报送 和审核审批的项目继续有效。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省国税局备案。 (XX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 法(试行)) 五.实地核实 各县(市,区)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 工作,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必须及时深入到企业就以下内容进 行认真审查核实: 1、企业申请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的完整性; 2.企业申请扣除项目的真实性; 3、企业申请扣除项目金额的准确性; 4、企业申请提供有关资料证明的有效性; 5.企业申请扣除项目与附带相关资料的一致性。 在审查核实过程中,必须查阅企业有关报表、帐薄.凭证, 审查有关实物,询问有关人员,并将情况形成审核底稿,由税企 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在此基础上出具审查核实报告。 六.属于县(市.区)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各县(市、 区)局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按照规定予以批复;对属于上报上级 审批的,各县(市、区)局要将企业申请资料,逢同县(市•区) 局审查核实报告一并报送市局,不附报审查报告的,市局不予受 理。 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原则上应随报随批,特殊情况下,事前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至次年3月底以前。 七、为保证税前扣除项目的及时性,无论是企业上报主管税 务机关的扣除资料还是主管税务机关报县(市.区)国税局或者 上报市局的扣除资料,各个环节都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若企业 资料需补充或有其他问题,要有明确记录并书面告知企业,除有 特殊情况外应在企业报出材料后一个月之内给予批复。 (X国税发[2001]41号) 八.税前扣除项目审批资料的报送规范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呈报的资料一律使用《企业所得税 报批项目附送资料专用袋》,且资料袋内容项目要填写齐全完整。 资料袋由市局统一印制。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表》一律使用A4纸打印, 一式四份。表内内容填写务必数字准确,项目齐全,〃情况说明“ 栏要详细写明扣除项目基本情况,例如呆帐坏帐项目,要写明呆 帐坏帐形成原因及追讨情况。弥补亏损项目要写明弥补亏损企业 往年盈亏及弥补情况等等。〃县级国税机关意见〃栏,要由主要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县局行政公章。 (三)各县(市.区)局要对报送资料严格审核,切实负起 责任,确保内容详实,资料齐全,数字准确。扣除项目审批所需 提供资料请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鲁国税发[2002]工工9号)文件规定执行。所呈报资 料尽量使用A4纸。 )各县(市.区)局呈报资料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 3个月。 (五)各县(市■区)局对扣除项目审批要做好登记、记录, 已审批完结的要及时录入CTAIS,扣除项目年度审批结束后,要 做好台帐登记。 (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申报和审核审批表的格 式及填写要求,仍按总局.省局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X国税 (2003) 107 号)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事项 第一节 减免税项目具体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 (-)政策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 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 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 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应报送的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等收入申请免税,应提交市地以上技 术市场管理部门证明属技术性收入的材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应重点审查企业提供的有效的相 关技术合同复印件。 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 (-)政策规定: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 术培训■技术涔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 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 )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 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涔询. 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 )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 训承包所取得的收入,经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属 技术性收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 查批准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4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 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 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 册之曰(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 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 年期限。 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 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 的方法确定。 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 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 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 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 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 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 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二)应报送的资料: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转让等收入申请免税,应提交市 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证明属技术性收入的材料。 科研单位应提交省、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出具的被认定为 科研单位的文件。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应重点审查:《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出具的 属于科研单位证明和同级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市地(含)以上 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技术转让专用发 票复印件;此类科研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化 经营的盈利性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 咨询、服务中介组织、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 入不享受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能享受“四技”净收 入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科研机构转制、变更后的工商登记材料,转制科研机构要 将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三、新办“三产〃企业 (-)政策规定: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 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 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 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气象服务、科学管理、疫病防治.病虫害 防治等技术服务或田间运输、收割、机耕•浇灌等劳务所取得的 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 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 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酉群虬 机耕、排灌、 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 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 规定征收所得税。 (2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 审计、税务等咨询业X信息业(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 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软件开发. 数据处理.数据库等应用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X技术服 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 税。 (3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 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 收所得税。 (4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 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钦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5 )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 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所称新办企业,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无到有新筹集 资金、新招募人员、新购置资产而创立的企业。原有企业拆迁、 合并、更换名称、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经营方式等均不得视为新 办企业享受新建企业减免税优惠。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工 商登记之曰起开始计算。 (二)应报送的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新办三产企业。应重点审核以下问题: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 同年度发生变化的,是否按主营业务收入来确定适用的税收优惠 政策;企业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是否享受了 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多业经营的,其营业收入是否分 别核算;营业执照设立日期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口径等。 !1! (-)政策规定: (1)新办的域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 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离退休等 各类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 得税3年。 (2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 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 )建立健全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制度。各级劳动、税务部门 应对本地区的劳动服务企业迸行年检认证,并与对劳服企业享受 减免税的资格审查协调进行。凡经年检认证合格的企业,符合减 免税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5 )金融.保险企业不适用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政 策。 劳服企业的概念: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为开展生产自救和 分流安置富余职工举办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和集 体.股份合作性质的劳服企业,对符合国家发展第三产业政策和 利用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按国家规 定在一定限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劳服企业当年新安置人数 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并按税法规定由税务部门批 准,按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二)应报送的资料: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 证明、”职工花名册”.待业、失业证明。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劳服企业。重点审核以下问题:①.企业附送的《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本企业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核发的失业证明.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待业证明.《职工花 名册》。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劳服企业范围是否按照国务院 1990年第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范围规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 有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承 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 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劳动就业人员存续期间,根据 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 镇待业人员。是否按照劳部发[1996] 7号通知将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范围犷大到为开展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富余职工举办从事第 三产业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和集体、股份合作性质的劳服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劳服企业是否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门批准的域镇集体企业,是否提交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O 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 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 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是否达到了企 业从业人员(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离退休等各 类人员)总数60% ,未达到的,是否享受了减免税优惠政策。 五、教育事业及校办企业 (-)政策规定: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 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 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 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 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 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 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 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 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应报送的资料: 有免税所得的学校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市地以上 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的证明及技术转让专用发票,提供纳入财 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财政拨款,主管部门和上 级单位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证明。校办企业的出资证明。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教育事业及校办企业。应重点审查:①、政府部门的证明, 免税收入的证明。②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是否主要 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是否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 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是否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 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 取得的收入。 六.福利企业 (-)政策规定: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 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 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 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 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 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 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 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 "四表一册"(企 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 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I (4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包括各级民政主管部门直 接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和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是指:民政部门(含〃残联〃) 根据国家规定标准确认并取得有关证明的"四残"人员。 (二)应报送的资料: 福利企业需提交〃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和“四表一册"即: 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 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花名册,企业出资证明。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福利企业。应重点审查:①.企业申请减免税附送的《企业 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 《利税分配使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花名册》.企业出资证明 等。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范围是否同时具备[94] 财税字第。01号文件规定的六个条件,对安置残疾人比例达不 到10% (含)的,是否享受了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迸行生产的, 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工)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 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曰起,免征所得税5年。 (2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砰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 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 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 征所得税1年。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证书 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 三个月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 优惠政策。 (二)应报送的资料: 利用“三废〃企业需提交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下 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有关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 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 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重点核查:①、企业申请减免税附送 资料中企业是否提交了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确认委员会或 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确认委员会授权地市级经贸委签发的 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有关认定意见等文件,资源综 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 围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②. 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其生产的资源综合利 用产品必须是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详见附件五)范围之内 的;不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 之内的 ,不得享受资源综合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必须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确认委 员会或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确认委员会授权地市级经贸委 签发认定意见,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 发给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 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 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③、企业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与设计产品相同时,是否分别核算收入.成本费用。 八、“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政策规定: (1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 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 所得税3年。 (2 )我省享受税收优惠的贫困县,是指沂南、平邑、沂水、 蒙阴、费县、泗水、沾化.庆云.冠县.莘县。 (3)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企业所得税。 (二)应报送的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老少边穷”地区企业。应重点审查:改变行政区划后, 随行政区域一同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的有关企业,改划之年 仍享受所得税免税政策,从改划之年次年起,是否仍然享受所得 税免税政策。 九、遭受自然灾害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二)应报送的资料: 遇有风.火、水.震等灾害的企业,需提交气象、消防、保 险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应重点审查: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对纳 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附送资料是否包 括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 十.军队后勤企业 (-)政策规定: (1)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 工厂).军人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 场中农副产品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军马场(含统一 核算的附属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2)除上述规定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军队企业可比照执行。 (4)军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军队企业的成立,必须有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 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或手续; ②企业由军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军队; ③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比例上交军队系统,用于弥 补军费不足。 (5 )军队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时,如 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供选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6)对军队企业(包括军需工厂.军马厂.军办农场和军人 服务社)实行证书认证制度。即军队企业必须持由总后勤部财务 部与生产管理部或军需部统一印制核发的《证书》(一式三份) 刍核发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主 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审查核实,确认其符合政策规定后,办理《证 书》认证并按照国家给予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的审批 手续。凡从1998年1月1日起,未持《证书》或经税务部门 审查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军队企业,不能享受军队企业的减免 税优惠照顾政策。 军队企业兼并地方企业,地方企业兼并军队企业,军队企业 之间兼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查核实后,可按兼并后的 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执行。经认证的军队企业发生合并、分立 等情形时,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7 )对军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 2002年3年内,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8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 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 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 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迸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二)应报送的资料: 军队办企业需提交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 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军队、武警办企业。应重点审查:①、企业报送的下列资料 和证明:军办企业证书、军队或武警部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 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新办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 应报送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师以上政治机关 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的企业报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②、目前享受军办(武 警)企业免税优惠的只有军需工厂(84年前授予代号的)军马场、 军办农场、军人服务社,上述四类企业的军办企业证书享受优惠 政策是否经税务部门的认证。③、是否正确区分有效的军办企业 证书。目前军办企业有两种证书:一种是总后勤部财务部与生产 管理部或军需部统一印制核发的证书。它需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认证后才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认证的过程实际上是审核其能 否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另一种是各级军队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核 发的军办企业证书。它是军队内部对企业管理的一种文书.证明, 但它上面注明了军队企业类型(如家属工厂、军队服务社.招待 所.事业单位等等)注册资金、企业性质(如国有),它能证明军办 企业的批准成立时间.出资情况。④、在审核过程中对享受免税 的军办企业、家属工厂应侧重审查其是否改组.改制,是否改变 隶属关系,军办企业移交给地方的或改制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 策。 十一、武警后勤企业 (-)政策规定: (1)武警部队生产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上,比照 军队的税收政策执行。 (2)武警部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的成立,要有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 批准的文件和手续; ②企业由武警部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武警部队; ③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按规定比例上交武警系统,用于弥补 预算经费不足。 (3)武警部队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时,如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交叉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4 )武警部队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不执行国家给予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一律按国家统一规 定执行。 (5 )武警部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比照军队家属 工厂、干休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应报送的资料: 武警部队企业需提交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 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同十 十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项目是: ①财政拨款; ②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③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 ④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⑤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 专项补肋收入; 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 的收入; ⑦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⑥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⑨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 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 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 经营亏损,应将减免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 享受减免税优惠。 (3)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或暂免征企业所得 税,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 ①财政拨款; ②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 专项补助收入; ③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④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⑤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应 纳税收入。 (4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 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①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 明; ②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须提供相关文件及收入凭 证; ③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 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④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收入,须提供捐赠人或赞助人 签字的捐赠.赞助证明; ⑤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 免税收入。 (二)应报送的资料: 享受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 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①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 明; ②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 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 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 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③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 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④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 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⑤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 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 准文件; ⑦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 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⑧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 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性单位 应重点审查: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经 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等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 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 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财政专户管理 的预算外资金的核准文件;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专项补助收入的 拨款证明文件; 社会团体取得各级政府资肋的有关证明文件;社会团体收取 的会费的批准文件;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 导签字的证明;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准文件 十三、 有农口企事业 (-)政策规定: (工)对国有农口企事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新产品初 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 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行业的所 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暂 行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除上述政策外, 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规定 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 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多项优惠政 策累加执行。 (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必须 与纳税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 其做E种植业、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 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应报送的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国有农口企事业。应重点审查:①、企业是否在申请中说明 具体从事的业务。②、是否属于免税范围,是否属于国有农口企 事业单位。③、若同时经营应税项目,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并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因改制变为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无 论所占股份大小或联营出资比例多少,一律不再享受该政策(被 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按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优惠政 策I 十四、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政策规定: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 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 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 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应报送的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应重点审查:①、当年享受 家鼓 励发展的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范围是否为符合国经 贸资源[2000R59号文件规定发布的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 品)的企业。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 气污染治理设备. 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处理设备、环保监 测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 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8类,共63项。②、享受环保产业税 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生产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是否有国家 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确认文书。③、确认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确认后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其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使设备 (产品)超出《国家目录》所列范围的,是否继续享受了环保产 业设备(产品)优惠政策。如设备(产品)功能和用途变化,但 仍在《国家目录》所列范围的,是否重新进行了申报确认。 十五、乡镇企业 (-)政策规定: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 ,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 费用。这里指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 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二)应报送的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乡镇企业。应重点审查:享受优惠的乡镇企业是否包括乡镇 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十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政策规定: 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 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 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 家税务总局共 同确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 政策。 (二)应报送的资料: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需提供认定证书和年检证明。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应重点审查:④、企业申请减免 税时报送的软件企业证书或年审证明。②.由于软件企业证书采 取年审制度,企业某一年度不符合软件企业标准的将被取消软件 企业资格,届时该企业不再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 提供的软件企业证书或年审证明时间,是否是申请减免税所属年 度有效的日期。③、是否按规定确定享受减免税的起始年度。④、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软件企业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的认定、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⑤、作为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审。 十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政策规定: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含30%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3年内免 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 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二(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 数xlOO%) x2o 现有的服务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新办的商贸企业(纯零售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 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户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 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二(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xIOO% ) x2o 现有的商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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