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资源的概念及构成辨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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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图书馆资源的概念及构成辨析 本文对图书馆资源的概念及构成的诸多观点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图书馆资源是指图书馆为了利用而组织起来的相互联系的多种资源的动态有机整体,它由信息资源、人力资源、设施资源三方面构成。【摘要题】 理论探索【关键词】 图书馆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设施资源„„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图书馆学界提出文献资源、信息资源概念的时候,就有人开始使用图书馆资源一词,20世纪90年代后,图书馆界开始讨论图书馆资源的概念和构成,形成了多种观点。最近几年,图书馆资源一词使用频率颇高,但是大多数人仍将图书馆资源与文献资源混为一谈,对其具体含义和构成不甚明了。时至今日,随着图书馆事业的不断发展,为我们研究图书馆资源的相关理论提供了实践基础。本文拟在图书馆界已有的研究基础上,对图书馆资源的概念及构成作一辨析,并作出一个较为科学、全面、合理的解释。 1图书馆资源的概念 图书馆资源的概念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图书馆资源是指为了资源利用而组织起来的信息集合,它实质是一种动态信息资源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图书馆资源是各类资源组成的有机整体。本文认为讨论其概念应从分析其特性入手。 (1)可用性。图书馆资源是为图书馆存在并被利用的,因而其具有可用性,任何资源失去了可用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2)有序性。图书馆资源应是有序存在的资源,最显著的例子是图书馆文献资源如果是无序的,它将无法利用,稍具图书馆知识的人都能理解。那么图书馆人力资源是否具有有序性。本文认为也存在有序性,我们常说的人力资源整合即是对人力资源的整序,人力资源不进行整合,就无法发挥它的最大效益。同样,设施资源如果无序,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图书馆资源的有序特性决定了其作为资源存在的必要。 (3)整体性。整体性是指按一定方式构成的有机体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体现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以及要素与系统的不可分性。图书馆资源各构成要素组成了一个整体,各要素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其整体发挥的效益要大于各要素的简单相加,也就是人们常说的“1+1>2”效应。 (4)联系性。联系性是指系统的各组成要素之间具有相互作用、相互关联的关系。图书馆资源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这种关系决定了图书馆资源内部联系的特性。 (5)动态性。动态性是指一个系统必须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外部环境的变化,系统组成要素亦不断发展变化。图书馆资源的动态性决定了图书馆资源的不断发展变化,正如图书馆资源从诞生之日发展到今日,其内涵和外延正逐步扩大一样。 从上述的分析中,本文试对图书馆资源概念作如下定义。图书馆资源是指图书馆为了资源利用而组织起来的相互联系的多种资源的动态有机整体。可以看出,这个定义综合了前文所提的两种观点,并修正了个别不准确的用词。第一种观点说图书馆资源是一种“信息集合”,不能准确包括图书馆各类资源,而第二种观点过于宽泛,不够精确。 2图书馆资源的构成 图书馆资源的构成同样存在多种观点,一种观点从图书馆资源作为一种动态的信息资源体系的角度出发,认为有四个要素:信息资源、用户信息资源、信息人员:主要指图书馆员、信息设施:包括技术与设备;另一种观点认为图书馆资源有四个内容:文献资源(主要包括馆藏文献资源)、络信息资源(包括静态的文献数字化信息和动态的社会各类信息)、人才资源(包括图书馆员、读者资源)、设备资源(包括馆舍及其各类设备);第三种观点比较泛,认为有七个要素:文献信息资源(主要指馆藏文献资源)、人力资源(主要指图书馆员)、技术资源、设备资源、建设资源、资金资源、读者资源;第四种观点认为有八个方面的资源:入藏的文献、图书馆专业人员、图书馆品牌、图书馆市场-读者和潜在的读者、图书馆馆舍、图书馆设备和用品、图书馆的政策和法规、图书馆的理论和方法。 从以上诸多观点中,我们似乎又看到了我国图书馆学界早期关于图书馆构成要素的争鸣的影子。关于“要素说”曾有杜定友先生的“三要素”、刘国钧先生的“四要素”、“五要素”、黄宗忠先生的“七要素”。实质上,图书馆的构成要素亦即图书馆资源的构成要素,只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更丰富罢了。 本文认为图书馆资源的构成不外乎三个方面:信息资源、人力资源、设施资源。这也是当前比较流行的看法,只是各人对此三要素的理解尚有偏差。本文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可以比较准确地囊括上述多种构成,即在三个大资源下再细分种属小资源,形成一个分类体系。上述多种要素从系统要素的相关效应来分析,已逻辑地包含在三大资源中,具体分析如下: 2.1信息资源 信息资源是图书馆赖以生存的基础,其含义包括图书馆可供利用的所有信息,可分为文献信息资源和络信息资源,文献信息资源是指图书馆内所收藏的为用户提供信息需求服务的各类信息资源,它又包括印刷型与电子型;络信息资源是指存在于现代计算机络系统之中,并以联机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的信息资源,包括静态的文献数字化信息和动态的社会信息。近年有人将图书馆信息资源分为现实馆藏、虚拟馆藏,这也是对新环境下图书馆信息资源理论的发展。现实馆藏指本馆的文献资源,等同于上述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虚拟馆藏广义上等同于络信息资源,狭义上则指各馆根据本馆的性质、任务、类型、特点等具体情况并经过认真筛选与组织的络信息资源。 2.2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是图书馆发展的关键因素,其含义包括图书馆各种人员及由人衍生出的管理方法,可分为图书馆员、读者资源,其中图书馆员资源又逻辑包括了图书馆理论和方法、图书馆政策和法规、技术资源,因为这些资源是图书馆员的智力结晶。狭义上的人力资源仅指图书馆员,近年来有关图书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研究大都从狭义的人力资源的定义上来论述的,很少把图书馆员以外的读者资源纳入到人力资源的研究范围中。实质上让读者参与图书馆管理,将为图书馆事业注入新的活力,如有些馆建立的专家顾问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学生图书馆管理协会等都是对读者资源的开发。 2.3设施资源 这个用词比较妥当,虽与设备资源只一字之差,但其范围要大于设备资源,包括馆舍、设备、用品。其中的设备是主要资源,其又可分为传统设备(如书架、阅览桌椅等)和现代化设备(如计算机等),有人将现代化设备称之为信息设施,包括自动化系统、络,在这里技术与设备已融合在一起,所以有不少人称之为技术设备资源,但从理论上讲,技术与设备应分属于不同的资源范畴。设施资源是图书馆的物质基础,特别是现代化设备的配置已成为现代化图书馆的标志,因而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建设。 对上述的资源构成,有人会提出图书馆为什么没有资金资源。资金是图书馆存在发展的经济基础,但它已转化成其它资源形式而存在,因而没有列入 图书馆资源构成要素当中。 当今,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三大资源正逐步融合,特别是在当前络环境下,数字化图书馆发展迅猛,图书馆资源走向集成化,例如图书馆自动化系统,其硬件、软件、数据库缺一不可,虽从理论上分析分属于三大资源,但它已实现了各类资源的重新整合。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图书馆资源的联系性,指导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图书馆各类资源的配置不能有所偏废。 当然,本文对图书馆资源构成的分析中,具体资源的名称还有待推敲,但总体的内涵框架应该是明确的。我们试图建立一个图书馆资源体系,以便更好地研究各类资源的开发管理以及相互间的优化配置,更好的促进图书馆的建设。 第二篇:微小企业的概念辨析及特征分析微小企业的概念辨析及特性分析 苟仲武 摘要。在目前中小企业概念下的微小企业,许多方面,特别是经营、管理属性上具有和大多数中小规模企业不相同的特性,政府在管理这一群体对象之前,首先应该准确界定这一概念。本文提出一个关于微小企业的定义,并从多个方面分析了其特性。 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中国的微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主要动力。全国共计6000万左右的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gdp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提供了75%左右的就业和新增90%的就业机会,并且直接或间接创造了50%左右的出口收入和财政税收。他们已经成为一支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中国要在未来保持健康高速的经济增长,需要微小企业有更快的发展。 发达国家的成功之路也证明,随着经济发展,第三产业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社会微小企业所占比例也将继续增大。这既是一个特殊的阶层,也是一个普通阶层,是一个社会比例大,有发展前途、不容忽视的重要阶层。 2021年以来,如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已经下发《关于开展“三年万家”微小企业培育工作的意见》、《加快成长型微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南大学金融学院的学者也曾发表《发展微小企业的宏微观经济效应》一文。可见关于微小企业的特色问题,已经引起社会一定程度上的关注。 目前公众媒介、政府文件上对企业分类比较流行的说法常用“中小企业”这一定义,本文认为中小企业中综合属性相差甚远。 一、微小企业的概念 1.按经济规模划分微小企业 我国以往确定企业规模的权威机构是统计部门,他们更多关心的是经济数据,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企业的规模特征和结构特征,企业的规模特征主要指企业生产的投入规模和产出规模,前者常用人员规模和资产规模这两个指标来衡量,后者常用产值这个指标来衡量;结构特征主要指企业的结构层次,通常考虑的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性质,如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性,所有者的公有或私有性质,经营者内部结构的水平和垂直层次特点等。 1由于统计制度的规定,以浙江省为例,微小企业定义为每户年产品销售收入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和个体户。按照划分,浙江省年主营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4万多家,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包括个体户)达80多万家。队伍在壮大的同时,它们的分量也在逐年加重。2021年,浙江省规模以下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的比重为25.4%,其中企业和个体工业分别为9.7%和15.7%。 民营经济非常发达的浙江有无数“微小型”工业企业(企业年主营收入低于500万元的规模以下工业)正茁壮成长。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抽样调查统计,2021年浙江省规模以下工业总产值为9693.27亿元,比上年增长17.4%,增幅提高4.2个百分点;共实现营业利润和上交税金分别为195.08亿元和179.12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2.2%和18.5%。 在经济发达的浙江省,微小型工业企业主要集中在十大行业。其中纺织业工业总产值、从业人员和单位数均列第一,分别占规模以下工业的16.9%、13.7%和20.5%;其次是通用设备制造业。此外按总产值排列,依次为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到2021年底,这些微小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达697.24万人,比上年增长8.9%,占全部工业从业人员的50.3%,其中企业和个体工业从业人员为275.60万人和421.64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3.1%和13.0%。 2.按组织规模划分微小企业 欧盟委员会从人员规模上把欧洲的企业分为五类,前三类可归入微小企业这一类别,即第一类是没有雇员的企业;第二类是“非常小企业”,雇员人数为1-9人;第三类为“小企业”,雇员人数为10-49人。 目前在美国已有1/4的工作人员是soho族,且以每年5%的速度增长着。日本、韩国和香港也在鼓励个人创办soho型公司。这种创业soho自组1-10人的小公司,或经营一个小店面或者网络上的虚拟商铺,或加盟某个连锁体系。这种soho规模虽不大,员工们也未必天天见面,但是通过互联网保持着高效的联系,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很大的灵活性。在大公司无法兼顾到的领域,个人公司如能提供适合的商品和服务,往往会获得成功。而我国2021年1月出台的中小企业新标准与国外有所不同,如建筑业中人数少于600人,或者企业产值小于3000万或资产规模小于4000万是小型企业,而在欧盟大于250人的企业就为大型企业等;而且不同行业的划分标准也不统一,如我国的批发业中人数大于100人的企业往往为中型企业,而在建筑 2业中则为小型企业等。 据“杭州日报”报道。浙江80多万家小企业吸收700万人就业,年产值近万亿元,平均每个企业就业人数不到10人;其他欠发达地区的小企业,平均人数也应该在10人之内。 现在已经基本上没有企业自办社会的现象了,每一个大单位、大企业周围,都必然被无数的各色微小企业“包围”,由他们为员工,员工的家属、子女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其从业人数累计,往往大于被包围的单位的正规在职人数。统计数据也已经证明他们也是吸纳劳动力的大户。 3.微小企业的定义 制定微小企业的定义,应该把握定义的规则,即共性、通用性、不变性,即要兼顾私企国企、工商注册规模性质、城乡地区差异、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差异。 目前常见的以经济规模划分方式越来越显现出一些问题,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起点也不一样,有些企业只有几个人,但是年营业额能达到上千万;有些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如物业管理、包工队)有数百人以上,但是年产值却很少。 本文认为从政治角度来讲,解决问题的主要因素是人不是物,以组织规模即员工人数多少划分微小企业更为科学。这些微小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雇员人数在约10人以下的各色经济组织,包括那些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这类微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 这种员工规模的微小型企业基本上涵盖了技术服务性行业、装配型制造行业、手工作坊和小型种植、养殖业,还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地摊商贩、街头游商等。这些靠自身一技之长进行的特色服务、微利项目一般建立在社区、街道和工矿区里,多为失业和下岗人员所采纳经营。这种员工规模的微小型企业还包括代表最活跃的新经济、最先进的生产力的soho一族。soho族职业包括音乐创作、产品网上销售、平面设计室、广告设计制作、服装设计、商务代理、炒基金期货股票、网上信息咨询服务等; 3特别适合soho的还有那些基于信息的制造、加工、传播类的工作,如编辑记者、自由撰稿人、软件设计人员、网络操作、网络软件管理、网站设计、美术、音乐等艺术工作者、财务工作者、广告、咨询等。 二、微小企业的特征 一个企业员工数量,能决定其管理体系、企业文化、经营模式等,在很多方面微小企业和中型企业有本质不同。 1.微小企业的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 按照本文的定义,从结构特征上来界定,微小企业资本投入较小,绝大多数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统一,产权私有,组织结构相对简单。 微小企业由于员工数约束,多数具有家族性,即为了提高管理效率,这些企业普遍采用最经济的家族管理模式,不会也不应该采用所谓正规的管理方式。这样的企业很难有精力、人力配合国家的工商、税务、统计等管理工作,常常游离于国家行政管理权力范围之外,甚至为了私利和政府管理行为对抗。微小企业还普遍具有合伙性,除了个体经营和独营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合伙经营,他们人数不多,投资者往往也是劳动者,雇用与被雇佣的界限已经不太明确了。 微小企业由于规模不大,承受经营风险的能力不强,因此都还具有不稳定性,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每天都有大量的微小企业倒闭,但是每天有更多的微小企业诞生。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是决定微小企业生存、发展的主要原因。 微小企业的资金运作也具有共性,他们大多都是自筹资金,自主创业,不依赖国家扶持,不占用国家资金资源,也不需要太多的启动资金。企业信用度较低,商业贷款渠道不畅。 2.微小企业的文化特征 微小企业主普遍存在创业意识浓厚,合作意识、责任心相对较差,他们创业不拘规模、不怨天、不忧人、不求人,自主性、积极性很高。 微小企业在市场上艰难经营,生存问题是首要问题,基本上还顾不考虑企业文化,甚至企业形象。 正规化管理是要增加人员成本和管理费用成本,这对于仅有几个人的微小企业多数是难以承受的。这些企业也常常没有能力负担员工培训。由于企业小,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雇佣员工的素质普遍偏低。 4微小企业和政府机关联系渠道更少,流动变化大,很难管理,国家政策法规宣传难度也很大。 微小企业在扩大经济总量的同时,还在解决社会就业、缓解就业压力、拉动民间投资、促进市场竞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概念偏差引起的不良后果 我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基础上,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历经千辛万苦建设起来,绝大部分地区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的工业化大生产阶段,即便是三亿多城镇居民中大多数人三代以前也是农民。几千年形成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农村,农民希望有自己的房子、地;农民进了城,成为农民工,其中愿意离开农村的人,也都希望在城市里开辟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自己的小买卖、小生意,属于自己的小事业。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个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小农经济思想“缺点”,如果利用得当,反而成了我国微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非常好的思想基础。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但是现在我们的有些经济理论研究工作不到位,脱离了国情、脱离了实际,造成制定的政策无法落实,许多精力白白浪费,许多扶持资金社会效率很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帮助微小企业抓管理 中国计划经济时代也给人们留下了“管理好,企业就好”的错误理念,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发展首先是市场经营,其次才是内部管理。经营是开源、管理是节流。企业越是遇到发展的大困难,越应该从市场经营方面找原因。 管理科学中也承认管理是有成本的。微小企业最适合家族化管理,效率高、成本低,有天然的凝聚力。微小企业绝大多数无法承受“正规化管理”带来的人员开销、效率下降、反应迟钝等问题。 管理也是企业内部问题,政府不应该管别人的“家务事”。如果一个企业发展成长顺利,那么到一定阶段,他们自己会提出管理、培训的要求,自我发展。这时候政府才有必要帮助他们。 2.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学习型企业。 学习是美德,但是美德不一定能带来效益。市场经济的佼佼者,不一定有高的学历、丰富的学识,反而常常听说某某成功企业老总仅仅有小学文化程度。学习能给人知识,但是经营能力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主的悟性,不是简单的学习就能解决。学习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知识应该是员工的事情,不是企业带头人的事情。 5学习也是要花时间、精力的,有成本,也是在为明天的生产力打基础。大多数微小企业生存状况并不好,小企业如果生存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根本顾不上考虑明天的发展。 3.鼓励微小企业自主创新 企业自主创新非常重要,但是开发新产品、探索新方向,都需要资金等综合实力支撑,这不适合微小企业去完成。小企业要赚钱,最现实的是拿来主义,就是根据市场需求去寻找,并直接采用成熟的成果、产品。要求微小企业创新,会把微小企业领向非市场化的方向,耗尽有限的资源,降低企业对市场的关注度。 4.强调融资担保问题 这些年在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时候,总是首先提到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实际的效果也并不理想。资金是企业的问题,也可以说是几乎每一个企业都存在的问题。资金相当于企业的血液,但是一个企业如果自身造血机能不好,输血是没有用的。往往发现好企业自身可以解决资金问题,很多差的企业总是抱怨没有启动资金。其实资金不是主要问题,是表面现象。 微小企业的特点决定了资金不是其发展的主要问题,由于规模较小,不论是原始资本投入或者是流动资金,都可以从很多渠道设法解决,而如何降低政府管理带给小企业的人力、财力消耗,才是最重要的问题。 5.对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教育培训 创业,意味着产生一个企业家;企业家是要求能把握市场,对经营有自己的独到看法。创业辅导不现实,就业辅导则比较有效。 通过准确把握微小企业的特性,解决好这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定会更好的调动广大群众的创业积极性,促进产生更多的微小企业。在许多经济发达省份,这些微小企业大量产生和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已经成长涌现出众多国内外著名大企业,成为产业或行业发展的排头兵、名牌产品的创立者、地方经济腾飞的领头雁。 我们必须坚持“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认真研究这一重要的社会成份----微小企业的属性,制定出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法规、制度,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1年3月28日 第三篇。“步”字的构成(词语辨析)步字,一些人把它看成是止和少的合体,其实是错误的。原来这步是一个会意字。倍跬(kuǐ)为步,就是说,跨出一足为半步(跬),再跨出一足又是半步,两个半步合起来(倍跬)就是一步了。所以在最初,步字只是左右两个脚板印子的重叠,后来经过篆书、楷书的演变才成了现在的样子。所以步字的右下方并无一点,不是由止和少合成的。 第四篇:“法的适用”概念辨析唐伟元 法的适用概念的内涵及其外延是什么呢。对此在法学理论上是存在争论的。 沈宗灵先生认为(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7月版,第34页),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的广义就是法的实施,法的遵守的狭义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法的执行的广义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执行的狭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适用执法的。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法的适用发生的情形有两种情况,第一,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第二,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因此,法的适用的特点如下。(1)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查权。(2)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活动。(3)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发规定,保证正确、合法、及时的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判书和决定书等。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等。 而人大的孙国华、朱景文先生则认为(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313页),以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实施和实现为标准,法的实施可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为,实施法律规范活动。 法的适用则在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下才能将法律规范予以实施和实现的情况下产生的,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司法机关依法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司法活动”,是法的适用的典型的,重要的形式。因此,法的适用属于依法进行的个别调整,是在出现了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干预,法律规范才能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产生的。 法的适用的情形为。(1)当法律关系各方出现争执时。(2)当发生违法犯罪时。(3)当某一种社会关系或事实对社会或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它的产生或存在必须有国家主管机关的确认、监督和检验它是否真实时。(4)当实现法律规范的必须由主管国家机关给予支持时。 法的适用的分类,若按照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和非正常形式则可分为两大类,即对法律规范处理部分的适用(调整性职能的适用法的活动)和对法律规范制裁部分的适用(在违法情况下国家机关给予制裁的活动);若按照适用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等。因此,法的适用又具体包括司法适用、行政适用、仲裁和调解。 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行政适用又称为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的一般规范适用于特定行政相对人或事,调整具体行政关系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通过上述两种观点的叙述,可知北大版和人大版关于法的适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大不一样的。最明显的差别在于法的适用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北大版的法的适用的主体仅为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人大版的法的适用主体除国家司法机关外,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比较而言,沈宗灵先生的关于法的适用的内涵和外延的观点更可取。因为其分类标准科学,条理清晰,范围明确。人大版的法的适用的分类标准在内涵和外延上均较模糊,划分不清,不具有科学性,而且此种分类标准中的“国家干预”其具体涵义又如何理解呢。明显可以看出,在此分类中,“法的适用”其实也是“法的遵守”,因为国家机关的干预而将法律规范予以实施和实现的活动,即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的活动(法的适用),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为,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遵守)。如此一来,“法的适用”与“法的遵守”根本就未区分开。 2021年司法考试第一卷第41题是这样的。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 a.法官乐某为办好案件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 b.族长决定强 奸案的被害人赵某及家人不许向公安局报案,由强奸实施人董某向赵某赔偿5000元 c.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诸葛法官接到市委书记的批条,指示不能判外地企业胜诉 d.监狱根据法定的情况没有将因贪污、受贿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原局长万某收监执行 本题测试的是我国法的适用原则,实际上本题考的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那么,此题的答案如何呢。有些书本(见岳西宽主编,《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分类精析与应试技巧》,中国工商出版社,2021年11月版,第8页)认为是abc。根据上述对法的适用的理解,我认为,此题答案有待商榷。 前述题目中,abc三项是属于法的适用,但违反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符合题意,应选是无疑问的。问题在于选项d是否属于法的适用以及符合法的适用原则。若以人大版为准,则选项d中的监狱收监行为也是国家干预的行为,是属于法的适用也符合法的适用原则,因此,不符合题意,应排除,最终答案为abc。若以北大版为准,则选项d中的监狱既不是人民法院也不是人民检察院,也更不是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选项d不属于法的适用更不用说符合法的适用原则,只是法的执行。所以,选项d也符合题意,最终答案应为abcd。我认为答案应为abcd。 问题探讨请e-mail:weiy2345@或weiy2345@ (作者单位:宿州学院) “法的适用”概念辨析(第2页)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五篇:船舶碰撞的概念辨析主题:船舶碰撞的概念辨析 日期:2021-10-1122:58:27 作者:邬先江 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容:案情 2021年6月9日原告平湖市南市建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湖市支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签订一份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并附有1997保险条款,约定被告承保原告所运货物的基本险,按运输方式不同分别适用《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或《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期限为2021年6月12日零时起至2021年6月11日二十四时止。2021年8月初,原告从广东省南海市购买了一批货物,并由苍南县航运公司的“浙苍机8”船从广东省石湾码头运至浙江省乍甫港。2021年8月17日11时许,在香港北航渡水域,“浙苍机8”船为避让他船,操纵不当,使船舶失去稳性,船体向左倾斜沉没,致使船上所载运的原告货物全损。2021年8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物保险赔款103676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37164元,合计1173929元。11月26日,本案以被告支付原告30万元而调解结案。 争议焦点 如何理解船舶碰撞的概念。 原告认为,涉案货物是由于船舶避让时操纵不当,失去稳性而沉没,属间接碰撞;1997保险条款只是说是碰撞,没有言明是间接碰撞还是直接碰撞,从条款理解看也没有排除间接碰撞;在投保时,被告也没有向原告告知或说明此事,故被告应对间接碰撞造成的货损承担保险责任。被告认为,《海商法》第165条明确定义,船舶碰撞是指接触造成损害,间接碰撞是船舶碰撞责任分担上适用,而不是间接碰撞就等于碰撞;船舶有否发生接触,是判断本案货物损失是否由于碰撞引起的基本标准,事实上,本案货物的载运船舶是操纵避让不当,没有与他船发生接触,故不属于碰撞范畴;而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阅的《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解释》中对于碰撞也作出一致解释的:碰撞,是指船舶在可航行水域与本船以外的物体发生直接接触或撞击的事故。基本险是列明风险,涉案货物的灭失非由于1997保险条款第五条列明风险的范围,不属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5条和第170条应一并考虑,且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本院少数意见认为, 赔偿的规定》对“船舶碰撞”的含义做了明确:“船舶碰撞是指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13条“本公约的规定扩及于一艘船舶对另一艘船舶造成损害的赔偿条件,而不论这种损害是由于执行或不执行某项操纵,或是由于不遵守规章所造成。即使未发生碰撞,也是如此。”国际海事委员会1987年起草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简称《里斯本规则》)则规定“船舶碰撞”定义:船舶碰撞系每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一船或几船的过年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理解为船舶碰撞的概念应该包括船舶的间接碰撞。 另外,保险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排除间接碰撞的适用。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因此,本案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海商法的定义看,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多数意见赞同被告的观点。“船舶碰撞, (《海商法》第165条);“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第170条)。可见,《海商法》中船舶碰撞的概念是明确的,即船舶发生接触是船舶碰撞构成的要件之一;第170条的规定,是船舶没有发生碰撞,即浪损或间接碰撞,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但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可适用船舶碰撞的有关规定。我国于1994年加入的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也作类似规定, 第1条“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第13条规定的扩大适用,并没有改变船舶碰撞的定义。国际海事委员会1987年起草的《里斯本规则》,改变了“船舶碰撞”的传统定义,其明确包括了间接碰撞,但该规则并没有生效,仅表明发展的趋势。法院只能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来解释相关的概念。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船舶碰撞”解释仅是解决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其并不能改变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定义,没有普遍约束力。本案在审理期间,在青岛举行的(2021年8月15日),有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海事法院参加的研讨会纪要中,明确船舶保险条款中的船舶碰撞仅指船舶与船舶之间接触而造成损失的碰撞,除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 另外,从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分析,也是明确船舶碰撞仅指直接的接触,而不包括所谓的间接碰撞。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第十二条:碰撞,指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或与沉没中的船骸发生直接接触或撞击而致使船舶造成的损害事实。浪损或间接碰撞不以至于保险责任范围。1998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解释,碰撞指船舶在可航行水域与本船以外的物体发生直接接触或撞击的事故。 保险合同承保的是列明风险。保险合同中的“碰撞”,应是《海商法》第165条所规定的碰撞。保险合同中条款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不应适用《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船舶保险合同或海运货物保险合同对间接碰撞是否属船舶碰撞范畴的纠纷,各个法院的认识也不统一。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与上述案件相类似。青岛海事法院的判决理由上述少数意见,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同上述多数意见;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2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021]民四他字第12号),“根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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