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CFR 合同风险转移的思考(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3)摘 要:文章通过对国际贸易中的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引出国际贸易合同中,CFR 合同项下风 险转移问题。鉴于考虑到仅硬性的按照风险转移的规定会发生不公平的结论,以此为出 发点,通过深入思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条文,对风险转移进行分析, 以期对实务中风险转移问题有所助益。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FR;信用证;风险转移中图分类号: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76921(XX)20018802随着国家交往的日益加深,国际贸易合同在国际商事中的地位也举足轻重,对于贸易合同中 贸易术语的理解和
2、运用也极大影响到合同责任及风险的承担。因此,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 我们有必要对贸易术语进行细致的研究。本文通过对美韩之间的一项 CFR 进口合同来剖析该 贸易术语下隐含的有关风险转移的问题。案例简介:XX 年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 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 小麦2 000t 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 5 000t,卖方准备在小麦 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 2 000t 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 麦发生变质,共计损失2 500t ,其余 2 500t 得以安全运抵目的地。卖方在货物到目的港 时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 2 000t 小麦已
3、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 CFR 合同,货物风 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小麦 2 000t 的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 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仲裁解决。1 CFR 的定义及风险承担要了解该贸易术语风险转移问题,首先要弄清楚该术语所表述的基本含义,以及在该术 语下所确定的贸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如何,通过这些了解才能判断,在发生纠纷时,究竟 哪一方应当承担风险,风险自何时转移,为何转移等相关问题。1.1 CFR 的概念 在贸易术语中,CFR 即 cost and freight 的缩写,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
4、卖方即完 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但交货后的货物灭失或毁损风 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从该定义中,对 CFR 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从字面上来理解,似乎货物交由买方后 所有风险即从卖方处转移。但对于概念的理解往往要辅助以实践的运用。1.2 CFR 合同项下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的划分,对于合同双方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明确权利义务,是合同履行的 基础也是避免纠纷的主要途径,因此,对于双方主要义务划分在 CFR 合同中,对于风险转移 的承担问题的同样重要。贸易规定中对买卖双方具体权利义务规定如下:1.2.1 CFR 合同中卖方的主
5、要义务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自担风 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时,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 关手续;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由通常船舶运 至指定目的港;在约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 给与买方交货的充分通知,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1.2.2 CFR 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受领卖方交付的货物和单证; 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时,办理进口货物和在必 要时从在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交纳相应的税、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 以后的一切风险
6、和除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2 运用 CFR 风险承担的规定分析案例2.1 对于该案例的初步分析由 CFR 的含义来看,CFR 后面的港口是目的港,但仅指明运费是付至目的港,而不是在目 的港交货。即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就已经发生转移,此后 该由买方承担。这样看来,双方既然签订的是 CFR 合同,就应该按该合同项下履行自己的义务,既然合 同规定的风险转移是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发生,那么在运输途中的毁损,损失就应该由买方自 己承担,即卖方提出的理由有法律根据,可以对 2 000t 小麦的损失不负责任。2.2 本案隐含的公正问题CFR 含义的规定在字面上看都与案例一一吻合,并且看
7、上去属于典型的 CFR 合同纠纷中, 风险的承担问题,似乎并未有何不妥之处,但结合案例深入的分析考虑之后,笔者认为,仅 以此为据,就断然判令买方承担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对买方是不公平的。由案例分析可知,CFR 合同中的卖方想要在船到达目的港时,由船公司分拨船上装的 5 0 00t 小麦中的 2 000t 给买方,而该 5 000t 小麦在运输途中就已经损失了 2 500t,小麦作为种 类物而不是特定物,在合同中也并未规定,这5 000t 中哪部分是买方的,哪部分不是,那么 卖方何以就认为此损失地2 000t 即为买方的 2 000t 小麦,而不认为其应在未损失的 2 50 0t 中包括买方的小麦呢
8、?很显然,卖方的这种选择对自己有利,由于现在的国际货物买卖多采 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卖方取得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后,即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 据,再依据信用证的规定凭单据向其所在地的银行议付货款。既然已经收到了货款,那么至 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自然不与关心,甚至希望根据 CFR 合同中的规定,自己能够完 全免责,将已损失的部分归为买方的部分,而剩下的部分由自己自由支配。实不知,这种做 法于逻辑不符,于法律不通。可以看到,卖方这样做法会产生诸多不良的后果。首先,卖方的权利扩大化,卖方 可以随意地选择哪部分是买方的,这样对买方极为不利,因为买方没有相应的权利与之对应 ,并且造成在合同中的
9、不利地位;其次,如果说这5 000t 小麦是两个买家的,而装船时未 做 区分,在货物损失的情况下,卖方就能根据自己的利益动机来随意决定谁的货物没有损失, 这对于不同的买家来说又何止是不公!法律的尊严被人为的践踏,这不光是公约的制定 者所不愿意看到的,更是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平等的精神所不能容忍的。因此,对于该问题 ,亟待解决。3 有关 CFR 合同中风险转移的法律思考针对上述问题,买方的权利何以保障,公约在此问题上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可以维护法 律的公平和买方的利益吗?本部分通过对公约的分析来解决这一问题。3.1 如何维护买方的利益实际上,在 CFR 项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所以
10、卖方有及时就装 船事项向买方发出装船的通知的义务,否则,对造成买方不能办理保险的损失,卖方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并没有涉及到保险的事宜,可以想象,如果双方严格按照“卖方负责安 排运输,而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进行的话,在运输中一旦发生了货物的毁损,灭失,则可以 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那么,在这个案件里,会不会出现卖方没有及时就装船事项向买方发出装船的通知,造 成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的情况呢?通过分析,可知,按照 CFR 合同,此时一旦货物毁 损、灭失,买方将承担全部的损失,为了保障买方通过为货物购买保险来降低自身风险的权 利,法律上规定了卖方将装船事项向买方发出通知的义务。因此,对于此通知义务,如果
11、买 方有证据能证明卖方并未发出通知,并且基于未通知的事项,造成买方因无法得知货物装运 情况,未能及时购买保险,则买方的损失将直接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没有就装船事项向买方发出通知,那么,笔者认为买方可以以此作为诉由向法 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并且尽可能对损失采取合理的保障措施以使其降 到最低,这样对合同双方都有利。在本案中的买方并未就此提起诉讼。笔者认为,未提起诉讼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两个方面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买卖双方业务上的沟通已变得十分便利,双方一般都会将 自己履行合同义务行为及时地通告对方,这样就尽量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卖方未履行通知义务 的情况;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一般会
12、就信用证的种类,开证日期,货物发货日期等重要 事项明确约定。买方未保障自己权益,可以就是否为货物购买保险进行必要的厉害分析,这 样的话,是否购买保险就变成了买方的一项权利,但如果在货物已经装运上船而买方仍未购 买保险,即可认为买方放弃了该项权利。当然,这种放弃权力的前提是双方再签订合同时卖 方已经履行的通知义务,并且在合同订立后双方履行合同的准备时间距离合同现实履行的时 间期限充足、合理,即买方在此期限内有足够的时间作进行购买保险的相关准备。综上,笔者认为此诉讼理由虽然可行,但实际操作上有困难,尤其是在举证方面,买方 对于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的举证,尚存在困难,如果是书面通知尚且容易,如果是口头通
13、知则 存在较大诉讼风险。并且卖方在诉讼中有着较为充分且有力的抗辩理由,例如在实践中,笔 者担心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合规定的实务操作,即在诉讼中,法院当庭由卖方对买方履行通知 义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一种对法律规定的误读!因此,综上来看,目前本案诉讼仍不 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3.2 风险转移的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常常由于对风险转移的时间持不同的观点而发生争议。那么 在公约的相关条文,是否对货物风险的转移有更具体的规定呢?通过查阅相关规定我们 可以得出肯定的答案。公约第 67 条对风险转移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 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
14、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 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 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卖方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 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 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本案中的卖方的将 5 000t 小麦混装,在船到达目的港时再分拨的行为正是一种货物未加 标记,未能“清楚的注明有关合同”行为。由此可见,虽然 CFR 合同一般是货越过船舷风险 转移,但在货物未具体划拨到某一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能发生转移。所谓“划拨”即“特 定化”
15、的意思,指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装船通知或 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某一合同项下。因此,买方完全有理由依照公约第 67 条的相关规定,认定卖方的行为未能将标的 2 000t 小麦归于双方订立的合同项下。而在此次运输途中的小麦遇高温变质的损失风险未发生 转移,应该由买方承担。此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中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因为它涉及了对 CFR 风险转移的特 例。双发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 CFR 合同,一般而论,当事人的风险转移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 为界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的,似乎货物顺势应由买方承担。但是,实际上卖 方在装船时是将 5 000t
16、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 2 000t 货物尚 未 从卖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它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虽然货物已在装运港越 过了船舷,但风险仍不发生转移,在行程中的风险损失仍应由卖方承担。4 结语综上,公约第 67 条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设置了一个前提,即货物是否通过加上标记 ,或以装运单据,装船通知的方式明确的划拨到某一合同项下。笔者认为此规定有诸多好处 如下:该前提的规定很好的保护了买方的利益,限制了卖方滥用 CFR 合同关于货物越过船 舷风险发生转移的规定。卖方必将善意管理货物将之归于合同项下,避免发生类似的诸如 在运输途中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而将损失的货物
17、或残次品归于目的港的买方。体现了法 律所倡导的公平,维护了国际货物交往的稳定。笔者希望通过对 CFR 贸易术语在贸易合同中的实务分析,能够对我国今后的国际贸易合同 具体应用有所帮助和借鉴。参考文献1 施勒希特里姆,李慧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XX:XX 大 学出版社,XX.2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M.XX:高等教育出版社,XX.3 张玉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 8.1.4 王京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M.XX: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 版社,1987.5 王海英.国际经济法案例教程M.XX:XX 大学出版社,XX.6 施勒希特里姆,李慧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XX:XX 大 学出版社,XX.7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XX: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