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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年终奖.docx.docx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045456 上传时间:2018-08-31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4.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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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年终奖劳动合同法 年终奖James 之前就职于 B 公司,xxx 年 10 月 8 日提出辞职,19 日经公司批准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xxx 年 11 月,James 从两位前同事那里得知,公司支付了他们 xxx 年度的年终奖,然而却从未通知自己领取,而且这两位同事是 xxx年 9 月先于他离职的。James 找到原公司理论,但遭到拒绝,于是在 xxx 年 11 月 29 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原东家按照公司相应的标准补发自己应得的 xxx年度年终奖 18 万元。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他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B 公司认为,根

2、据公司惯例,只有在公司服务满全年的员工,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享受年终奖待遇。James 没有做满全年,不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而 James 所称先于自己离开的两位同事所拿到的并非年终奖,而是离职清算后的节余。同时,B 公司认为王某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且证据不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在这个案例中,仲裁时效该如何认定呢?年终奖的举证责任由哪方承担?对于在年底前离职的员工,年终奖的发放和维权一直纠纷较多,那么,年终奖的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额外奖励?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一、关于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

3、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款作了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 James 于 XX 年 10 月19 日离职,从公平角度出发,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年终奖。但 James 于 XX 年 11 月 29 日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二、关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4、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通常做法是:劳动者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相关约定或制度规定,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年终奖的“存在” ,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对不予支付年终奖的理由进行举证。三、年终奖的性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该规定,奖金属于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对奖金的范围进行了解释,明确规定了奖金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所以,可以确定年终奖属于工资。既然属于工资,就不得随意克扣。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平时就应当保留用人单位关于支付年终奖的相关文件或制度,如果入职时用人单位口头承诺会发放年终奖,可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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