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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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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 年 6 月 26 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 年 3 月 5 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 1995 年 11 月 13 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 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 年 3 月 19 日经科左后旗人

2、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 11 天取得。XX 年 6 月 15 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 XX(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 XX 年 10 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XX)后民初字第 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XX 年 9 月 25 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XX 年 11 月23 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 1344 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

3、审,(XX)后民初字第 12 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XX)后民初字第 1344 号民事判决书;XX 年 1 月 16 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 “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民终字第 340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XX 年 9 月 16 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XX 年 4 月 1 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 1 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 XX 年 9 月 10 日颁

4、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XX)第 18 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XX 年 1 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XX 年 1 月 28 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经 XX 年 5 月 13 日以(XX)后民初字第 1043 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X)通民终字第 528 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XX

5、)后民初字第 1043 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XX)通民再终字第 20-1 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民再终字判决第 20 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XX 年 5 月 20 日作出(XX)内民申字第 152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XX 年 12月 9 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XX)内民提字第 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民再终字第 20 号民事判决和(XX)通民终字第 578 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XX)后民初字第 1

6、043 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1997 年 3 月 25 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 70 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 04-010字第 023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XX 年 6 月 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号,同意建筑 80平方米砖木结构 3 间住宅。 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XX 年 7 月 18 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XX)字第 24381 号国有土

7、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平方米;XX 年 10 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XX)第 18 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 XX 年 8 月 20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 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 04-010 字第 013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 XX 年 10 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 XX 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

8、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 9 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 179 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

9、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民再终字第 20号民事判决和(XX)通民终字第 578 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 04-010 字第 013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

10、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XX 年 11 月 23 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 1344 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 XX年 1 月 28 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李 X XX 年 3 月 21 日附:(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 XX 年 8 月 20 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 号,房产证;(XX)后民初字第 1344 号民事判决书;(XX 年)后民再字第 12 号民事判决书;(XX)后民初字第 1043 民事判决书;(XX)通民终字第 340 号民事判决书;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民再终字第 20 号民事判决书;(XX)通民终字第 578 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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