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2009CJJ 129城市 快速 路设计规程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urban expressway04-07 发布 2009-10-01200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城市 快速 路设计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urban expresswayCJJ 129-2009 J 863-2009批 准部门: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住 房 和城 乡 建设部 施行 日期:2009年 10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0 9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 市 快
2、 速路 设计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urban expressway CJJ 129-2009*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市 兴 顺 印刷 厂 印刷*开本:850X1168毫 米 1/3 2 印张:2%字数:68千字 2009年 7月第一版 2009年 7月第一次印刷 定 价:12.00 元 统一书号:15112 17292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 100037)本社网址:http:/网上书店:http:/www.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3、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 274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市 快速 路设计规程的公告现 批 准 城 市 快 速路 设计规程 为 行 业 标准,编 号 为 CJJ 129-2009,自 2 0 0 9年 1 0 月 1 日 起 实 施。其 中,第 3.0.5、3.0.9、5.4.1、9.3.1、9.3.4 条为 强 制 性 条文,必须 严 格执行。本规程 由我 部标准定 额研 究 所组织 中国建筑工 业出 版 社 出 版 发行。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住 房 和城 乡 建设部 2009年 4 月 7 日根 据 原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一 九九 六 年 工程建设城建、建工 行 业 标准 制 订、修
4、 订 项目 的通 知(建 标 1996 5 2 2号)的 要 求,北京 市市 政 工程设计 研 究 总院会 同 有关 单位经 广泛 调 查 研 究,认 真 总 结 实践 经 验,参 考 有关国 际 标准和国外 先 进标准,并 在 广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编制完 成 本规程。本规程的 主 要 技术 内容 是:1 总 则;2 术 语;3 基 本规定;4 通行 能力 及 服务 水 平;5 横 断面 设计;6 线 形 设计;7 出入口 设 计;8 髙 架 快 速路;9 交 通 安 全 与管 理设施;1 0 景 观与环境。本规程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文为 强 制 性 条文,必须 严
5、 格执行。本规程 由住 房 和城 乡 建设部 负 责 管 理和对强 制 性 条文 的 解 释,由 北京 市市 政 工程设计 研 究 总院负 责 具 体 技术 内容的 解释 地 址:北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门 北 大 街 3 2 号 3 号 楼(市 政总院 大 厦),邮 政 编 码:100082 0本规程 主 编单位:北京 市市 政 工程设计 研 究 总院 本规程 参编单位:上 海 市 政 工程设计 研 究 总院 天 津 市市 政 工程设计 研 究 院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北京 工 业 大 学 本规程 主 要 起 草 人 员:刘桂 生 张 均 任 崔 健 球 朱 兆 芳 和 坤玲 张 胜
6、 严 俊彪 吴瑞 麟 李 杰 王 晓 华 荣 建 张 欣 红 梅 永 利 崔 新 书次 m i.i雜.2基 本 规 定.3通行 能力 及 服务 水 平.44.1 錢.44.2 基本路 段.4横 断 面 设 计.65.1 一 般 规定.65.2 横断 面布 置.65.3 车 行 道.105.4 分 车 带.115.5 路 肩 和路面 横坡.125.6 侧石、缘石.12线 形 设计.146.1 一 般 规定.146.2 平 面 设 计.156.3 纵断 面设计.18出入口 设计.207.1 一 般 规定.207.2 出 入口间 距.217.3 变 速 车 道、集 散 车 道.227.4 辅 助 车
7、 道.237.5 主 辅 路 间 出人 口 的 几 何 设计.24高 架 快 速路.258.1 般 规定.2558.2 横断 面设计.258.3 平 面设计.268.4 纵断 面设计.278.5 匝 道.279 交 通 安 全 与管 理设施.299.1 交 通标志.299.2 交 通标 识.309.3 交 通防 护 设施.319.4 监 控 设 施.331 0 景 观 与 环 境.3510.1 一 般 规定.351 0.2 景 观 距 离.3510.3 噪声 要求.351 0.4 绿 化设计要求 与 标准.36本 规 程 用 词 说 明.38附:条 文 说 明.3961.0.1 为 统 一 城
8、 市 快 速路 设计标准,提 高 工程设计质量,制 定 本规程。1.0.2 本规程 适 用于 新 建和 改 建城 市 快 速路 工程的设计。1.0.3 城 市 快 速路 设计应符合城 市 总 体规划。城 市 快 速路 应系 统设计,做 到技术 先 进、安 全 适 用,与 城 市环境 相 协 调。1.0.4 城 市 快 速路 设计 除 应符合本规程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快 速路 expressway在 城 市 内 修 建的,中 央 分 隔、全部 控制出入、控制出人口间 距 及 形 式,具 有 单 向双 车 道 或以 上 的 多 车 道,并设有 配套 的
9、交 通 安 全 与管 理设施的城 市道路。2.0.2 出入口 entrance and exit供 车辆驶 出 或进 入 快 速路 的 单 向 交 通 路口,设置于 快 速路 右 侧,一 般 通 过 互 通式 立交 匝 道、高 架 路 匝 道、辅 路 匝 道连 接。2.0.3 基 本 路 段 basic section快 速 路 车 行 道 不 受 出 人 口 合 流、分 流、交织 车 流 影响 的 路 段。2.0.4 辅 路 relief road集 散快 速路 交 通的 道路,设置于 快 速路两侧 或 一侧,单 向 或 双向 行 驶 交 通。辅 路 设置根据 需 要分 为两个 互 通式 立
10、交 间间断 的 辅 路 或通 过 立交 的 连 续 辅 路。2.0.5 阻道 ramp专 门 连 接 两条道路 的 一 段 专 用 道路,包括 互 通式 立 体 交 叉 连 接 道路、快 速路与 辅 路 的 连 接 道路、高 架 路 或 堑 式 路与 地 面道路 连 接的 道路,一 般 为单 向 交 通。23 基本规定3.0.1 快 速路 设计应 与 城 市 其他 道路 合理分 配 交 通,达到路网 最 佳 效 应。3.0.2 快 速路线 形 设计中的 平 面与 纵 断面 应进行 综 合设计,做 到 平 面 顺 适,纵 断 均衡,横 面 合理。应保 证 视 觉 性 诱 导,线 形 连 续,安
11、全 与 舒 适。3.0.3 快 速 路 设 计 车 速 宜 采 用 60km/h、8 0km/h、100km/h。辅 路 设计 车 速 宜 为 304 0km/h,路 段改 变 设计 车 速 时应设置 过 渡 段。3.0.4 按城 市道路 红 线 宽 度 及 交 通量,快 速路 车 行 道 宜分 为 双 向 4 车 道、6 车 道、8 车 道。车 行 道 宽 度 按设计 车 速 及 车 型 宜分 为 3.50m、3.75m。3.0.5 快 速路 的 交 通 管 理设施及 服务 设施应 与道路配套 设计,保 证 交 通 正常运 行。3.0.6 快 速路 设计应 重点 做好 出入口位 置、间 距、
12、形 式的 综 合 设计,达到 系统通行 能力 的 均衡。3.0.7 快 速路 车 行 道 下不 得 布设 纵 向 地下 管线 设施。横穿 快 速 路 的地下 管线 设施应 将 检 查井 设置 在 车 行 道路面 以外。3.0.8 快 速路 设计应 与道路 绿 化、排水、照 明 设计 协 调统 一,与 城 市 景 观、环境 统 一,做好 整 体设计。3.0.9 快 速路 必须设置 人 行 天 桥 或地下通 道。3.0.1 0 快 速路 公交 停靠 站及加 油 站宜设置 在 辅 路上;当 需 设置 在 主 路 时,应设置 在与 主 路 分离的 停靠 区内,停靠 区 出人口 应 满 足快 速路出入口
13、 最 小 间 距 的规定。3.0.1 1 快 速路 通 过 互 通式 立交 区应设置 集 散 车 道,当 出入口间 距 满 足 最 小 间 距 规定时,可不设置 集 散 车 道。34 通行 能力及 服务 水 平4.1 分 类 4.1.1 城 市 快 速路 通行 能力 可分 为基 本通行 能力 和设计通行 能力。4.1.2 不 同 设计 车 速 的设计通行 能力 应 为基 本通行 能力 乘 以 道 路 相应设计 服务 水 平 的 交 通量 与道路 容量的 比 率 及 道路条件 修 正 系数。4.2 基 本 路 段4.2.1 快 速路 不 同 设计 车 速 的 一条 车 道基 本通行 能力 可采用
14、 表 4.2.1 的数 值。表 4.2.1 快速 路 不 同设计 车 速 的一条 车 道 基本通行 能力 设计 车 速(km/h)100 80 60基本通行 能力(pcu/h)2200 2100 18004.2.2 快 速路 设计时应采用 三 级 服务 水 平,交 通量 与道路 容量 比 率 应符合 表 4.2.2 的规定。表 4.2.2 快速 路 不 同设计 车 速 的 交 通量 与道 路容量 比率 等 级 交 通 运 行 特 征 设计 车 速(km/h)100 80 60三 级 稳 定 流 状态 0.91 0.83 0.774.2.3 快 速路 不 同 设计 车 速 的 一条 车 道 设计
15、通行 能力 可采用 表 4.2.3 中的数 值。表 4.2.3 快速 路 不 同设计 车 速 的一条 车 道 设计通行 能力 设计 车 速(km/h)100 80 60设计通行 能力(pcu/h)2000 1800 14004.2.4 计 算 快 速路基 本 路 段 通行 能力 时,各种 车辆 类 型换算 系 数应符合 表 4.2.4 的规定。表 4.2.4 快速 路基本路 段 车辆 换 算 系数 车 型 小 客车 小 型 客(货)车 大 型 客(货)车 铰 接 客车 折 算 系数 1.0 1.5 2.05 横断 面设计 5.1 般 规定5.1.1 城 市 快 速路 横 断面 设计应符合城 市
16、道路 规划。横 断面 布 置应按地 面 快 速路、高 架 快 速路、堑 式 快 速路 分 别 布设。5.1.2 城 市 快 速路 横 断面 可分 为整 体式和分离式,整 体式 横 断 面 可采用中 央 隔 离 带 将上 下行分 隔单 向 行 驶,分离式 横 断面上 下 行 车辆 可 在 不 同位 置 单 向 行 驶。5.1.3 城 市 快 速路 横 断面 可分 为 主 路 横 断面 和 辅 路 横 断面。主 路 可供 机动 车 道 行 驶,双向 车 流必须设置中 央 隔 离 带 分 向 行 驶。辅 路 可供 慢 速机动 车、非机动 车 及行 人 通行。主 辅 路间 必须设置 隔 离 栅、两侧
17、带,并 控制开口。5.2 横 断面 布置 5.2.1 地 面整 体式 横 断面 可 适 用于地 势 平 坦 的城区,快 速路 主 路 宜布置 在 中 间,辅 路 宜布置 在两侧(车辆 单 向 行 驶)或布置 在 单 侧(车辆 双向 行 驶)(图 5.2.1)。jpjr I V p b jdbj I V y c jhdj _ j W A m|T fV.c _ _ fV P C i jdbj pb,j|图 5.2.1 地面 整 体 式 横断 面(城区 型)5.2.2 郊 区 快 速路 横 断面 主 辅 路 可 在同一 平 面,也 可根据地 形布 置 在 不 同 平 面,辅 路 可单 侧或双侧 布
18、置(图 5.2.2)。图 5.2.2 地面 整 体 式 横断 面(郊区 型)5.2.3 高 架 快 速路 按 道路 用地和 交 通 运 行 特 征 可分 别选 用 整 体 式 高 架 路(上 下行 在同一 平 面运 行)和分离式 横 断面(上 下行 在 不 同 平 面)(图 5.2.3-1 图 5.2.3-5)。图 5.2.3-1 整 体 式高 架 道 路 无 匝 道 路 段 横断 面图 5.2.3-2 整 体 式高 架 道 路有 匝 道 路 段 横断 面 L_-1f e=J Tm p c wf图 5.2.3-3 分离式高 架 道 路 无 匝 道 路 段 横断 面fFgcJ V g bm lI
19、 t s#T P b|fV g cfV,b图 5.2.3-4 分离式高 架 道 路有 匝 道 路 段 横断 面 图 5.2.3-5 分离式高 架 道 路 横断 面 5.2.4 堑 式 快 速路 主 路 应设置 在 地 面 以下 双向 行 驶,辅 路(地 面道路)应 设 置 在 主 路 两 侧 单 向 行 驶 或 一 侧 双 向 行 驶(图 5.2.4)。5.2.5 在 立交 范围内以及 快 速路出入口,横 断面 布置应 与路 段 车 道 保 持 一 致;当按规定设置 集 散 车 道 或 变速 车 道 时,断面 应 加 宽。9n-a=-prq-一 fV rsmw,丨 fun 丨 W l图 5.2
20、.4 路 堑 式 横断 面 注:Wg c 含 路 缘带 的 快速机 动车 道 宽(m);Wpc含 路 缘带 的 机 动车 道或机 动车、非 机 动车 混 行的 车 道 宽(m):Wgt含 路 缘带 的 匝 道机 动车 道 宽(m);Wp b 非 机 动车 道 路面 宽(m),含 路 缘带宽 度;中 间分隔 带宽 度(m);中 间分 车带宽 度(m),含 路 缘带宽 度;Wd b 两 侧 分隔 带宽 度(m);Ws b 两 侧 分 车带宽 度(m),含 路 缘带宽 度;Wa 路 侧带宽 度(m),含 人行 道、设施 带、绿 化 带宽 度;Wp人行 道 宽 度(m);Wg绿 化 带宽 度(m);设
21、施 带宽 度(m);Ws 路 肩 宽 度(m);Ws p 保 护 性路 肩 宽 度(m)。5.3车行道5.3.1 车 行 道 可分 为 主 路 车 行 道与 辅 路 车 行 道,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1 主 路路 段 车 行 道 按 交 通量可分 为单 向 2 车 道、3 车 道、4 车 道。2 快 速路 车 行 道 宽 度 可按设计 车 速 及设计 车 型 划分。车 行 道 宽 度 应符合 表 5.3.1 的规定。10表 5.3.1 条 机 动车车 道 宽 度 级 另 设计 车 速(km/h)车 道 宽 度(m)大 型 客、货 车 或 混 行 车 小 汽 车 主 路 100,80,60 3.7
22、5 3.50辅 路 40,30 3.50 3.50,3.255.3.2 当 快 速路出入口间 距 不 能满 足 本规程 第 7.2.2 条出入口 最 小 间 距 规定时,应 增 设 至少 2 个 车 道 的 集 散 车 道,与 主 路 车 行 道之间 应设 物 体分 隔。5.3.3 变 速 车 道(加 减 速 车 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 速路出入口 均 应设置 变速 车 道。2 变速 车 道 宜设 一条 车 道,宽 度 应 与 直行方 向 主 路 车 道 宽 度 相 同。5.3.4 在 单 向 2 车 道 的 高 架 快 速路上,应 设 2.5 m 宽 连 续 或不 连 续 停 车
23、带;不 连 续 停 车 带 应 每 500m左 右 设 一 处。5.3.5 辅 路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辅 路在 地 面 快 速路 中应设于 主 路两侧 或 单侧,在高 架 路 时应设于 高 架 路 下地 面层,在 城区宜 连 续 设置。位 于 郊 区的 快 速 路 辅 路,可 连 续 设置或 间断 设置。2 设于 主 路两侧 的 辅 路 应采用 单 向 交 通,设于 主 路单侧 的 辅 路 可采用 双向 交 通。3 高 架 路与 地 面道路 应通 过上、下 匝 道 联 系。4 地 面 快 速路 辅 路 的 横 断面 布置,机动 车 与非机动 车 道 应 采用 物 体分 隔 或划 线 分
24、 隔。单 向 机动 车、非机动 车 物 体分 隔 时,机动 车 道 宽 度 不应小于 7.5m;单 向 机动 车 与非机动 车 划 线 分 隔 时,辅 路 的 宽 度 不应小于 8.5m;当 机动 车、非机动 车 交 通量 均 较 大时,辅 路 的 宽 度 可采用 1213m。5.4 分 车 带 5.4.1 快 速路 的 上 下行 快 速机动 车 道之间 必须设中 间 带 分 隔,1 1中间 带 应 由 中 央 分隔 带 及两侧路 缘带 组成。5.4.2 快 速路 的中 间 带 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 间 带 宜 为 3.0 m,即 中 央 分 隔 带 为 2.0 m,两侧路 缘 带 各 为
25、0.5m。2 城区 快 速路 用地 条件受 限 制 时,中 间 带 可 适 当 缩 窄;对 向 车 流必须采用 混 凝土 分 隔 墩 或中 央 分 隔护 栏 分 隔,两侧 应 各 设 0.5 m 宽 路 缘 带。3 中 央 分 隔 带 两侧 应 埋 设 路 缘石,外 露 高度 不应小 于 180mmo5.4.3 地 面 快 速路 的 两侧 带 应 为 主 路与 辅 路 的分 界 线,由 分 隔 带 与 左、右 路 缘 带 组成。分 隔 带 宽 度 不应小于 1.5m,可根据用 地 条件增 加 宽 度 以 作 为 绿 化隔 离设施;临 主 路侧路 缘 带 应 为 0.5 m,临 辅 路侧路 缘
26、带 应 为 0.25m。位 于 市 区 人 流 密集 处的 两 侧 带,应 在 其 辅 路侧 设 隔 离 栅。5.5 路 肩 和路面 横 坡 5.5.1 郊 区 型 地 面 快 速路断面,宜 在机动 车 道 外 侧 设 硬 路 肩 和 土 路 肩,硬 路 肩 宽 度 不应小于 2.50m,土 路 肩 宽 度 不应小 于 0.75m05.5.2 快 速路 主、辅 路路面 横 坡 应采用 单面 直 线 坡,路面 横 坡 度 根据地 形 条件 及 路面面层 类 型 可 选 用 1.5%2%;两侧人 行 道 可 为 1%2%的 单面 直 线 坡 度。5.5.3 郊 区 型断面两侧 土、硬 路 肩 横
27、坡 度 可 比 路面 大 1%,但 位 于 路 缘 带 部分的 硬 路 肩 横 坡 度 应 与路面 相 同。5.6 侧 石、缘石 5.6.1 地 平 式 断面在 中 央 分 隔 带、两侧 分 隔 带 两侧 以及 辅 路 的 人 行 道侧 均 应 埋 设 侧 石(或 侧 平石),侧 石 顶 应 高 出 路 面 150 200mm;郊 区 型断面路 边 设 硬 路 肩 与 土 路 肩 时,应 在路面与路 肩 之间 埋 混 凝土缘石;隧 道线 形 弯曲 或地 形 陡 峻 段 侧 石 可 高出路 12面 250400mm,埋 置 深度 应保 证稳 定。5.6.2 侧 石(或 侧 平石)与 缘石 材料
28、可采用 坚 硬石 质或 抗 压 强 度 不小于 30M Pa水 泥 混 凝土;严 寒、寒 冷 地区应采用 抗盐、抗 冻 能力 强的 混 凝土缘石。136 线 形 设计6.1 一 般 规定6.1.1 线 形 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线 形 设计应根据规划确定的 线位,结合水 文、地质 条件,合理利用地 形;线 形 应 与 地 物、景 观、环境 等相 协 调,合理 运 用 技术指 标。2 线 形 设计中 平 面、纵 断面、横 断面 应进行 综 合设计,总 体应 协 调、平 面 顺 适、纵坡 均衡、横 断面 合理。3 线 形 设计应保 证 车辆 行 驶 安 全 与 舒 适,视 觉 良 好,心 理 反
29、 应 正常。4 线 形 设计应符合城 市 设计要求,与 城 市环境 协 调,保 护 文物 古 迹,节 约 资源,必要地 段 应进行 环境评价后 确定。5 同一 设计 车 速 的 快 速路路 段 长度 不 得 小于 10km,不 同 设计 车 速 的 路 段 之间技术指 标应 逐渐 变化,变化 处应设置 明 显 标 志。6.1.2 快 速路线 形 应 与 桥隧 构 筑 物 协 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快 速路上 的 桥隧 构 筑 物 应 与路 段 线 形 统 一。2 大 型 桥隧 构 筑 物 布设应 与 快 速路线 形 协 调。3 当 桥隧 构 筑 物 需 设置 在 曲 线 地 段 时,应 尽
30、 量采用不设 超 高 的 圆 曲 线;当 条件受 限 制 采用设 超 高 的 圆 曲 线 时,应 满 足 线 形 设计标准。4 快 速路 隧 道 宜 为上、下分行的 单 向 通 道。隧 道两端 洞 口 应设置必要的 出口 联 络 线。5 在 立 体 交 叉 处 选 用 各项技术指 标时,应 与路 段 设计相 适 应,必要时应采用 透 视 图 检验。6.1.3 平 纵 线 形组 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41 平 曲 线 宜 与 竖 曲 线 相对应。2 平 曲 线 应 与 竖 曲 线 半 径 协 调,竖 曲 线 半 径 应大于 平 曲 线 半 径 的 10倍。3 平 曲 线长度 宜大于 竖 曲 线
31、长度。4 竖 曲 线 顶 部或 底 部不应设置小 半 径平 曲 线 或 作 为 反 向曲 线转 向 点。5 竖 曲 线与 缓 和 曲 线 不宜 重 合。6 在同一 平 曲 线 内不宜 同 时 出 现 凸 形 竖 曲 线 及 凹 形 竖 曲 线。6.2 平 面设计6.2.1 快 速路 最 长 直 线与 最 短 直 线 的设置,应 符 合 表 6.2.1 的 规定。表 6.2.1 直线 长度设 计 车 速(km/h)100 80 60最 大直 线长度(m)2000 1600 1200同 向曲 线间 最 小直 线长度(m)600 480 360反 向曲 线间 最 小直 线长度(m)200 160 1
32、206.2.2 圆 曲 线 半 径、最 小 长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 速路 应采用大于或等于 表 6.2.2-1 规定的不设 超 高 的 最 小 半 径值。当地 形 条件受 限 制 时,可采用设 超 高 的 推 荐 半 径 值。地 形 条件 特 别 困 难 时,可采用设 超 高 的 最 小 半 径值。表 6.2.2-1 圆曲 线 半径 设 计 车 速(km/h)100 80 60不设 超 高 最 小 半 径(m)1600 1000 600设 超 高 推 荐 半 径(m)650 400 300设 超 高 最 小 半 径(m)400 250 1502 平 曲 线长度与 圆 曲 线长度 应大于或
33、等于 表 6.2.2-2 规定 的 值。15表 6.2.2-2 平 曲 线 与 圆曲 线 最小 长度 设计车速(km/h)100 80 60平 曲线 最 小 长 度(m)170 140 100圆曲线 最 小 长 度(m)85 70 503 当 快 速路 中 心 线转 角()小于或等于 7时,小 转 角平 曲 线长度 应大于或等于 表 6.2.2-3 规定的 值。表 6.2.2-3 小转 角平 曲 线 最小 长度 设计车速(km/h)100 80 60平 曲线 最 小 长 度(m)1200/a 1000/a 700/a注:a小于 2时 按 2计。6.2.3 快 速路 直 线与 圆 曲 线、大 半
34、 径 圆 曲 线与 小 半 径 圆 曲 线之 间 应设 缓 和 曲 线。缓 和 曲 线 应采用 回 旋 线。缓 和 曲 线长度 应大于 或等于 表 6.2.3-1 规定的 值,且 不应小于本规程 第 6.2.4 条 规定 的 超 高 缓 和 段 的 长度。表 6.2.3-1 缓 和 曲 线 最小 长度 设计车速(km/h)100 80 60缓 和 曲线 最 小 长 度(m)85 70 50当 圆 曲 线 半 径 大于 表 6.2.3-2 规定的 值 时,可不设 缓 和 曲 线。表 6.2.3-2 不 设 缓 和 曲 线的 最小圆曲 线 半径 设计车速(km/h)100 80 60最 小 圆曲线
35、半 径(m)3000 2000 1000为 确保 线 形 美 观、视 觉 协 调,在 满 足 表 6.2.3-1 规定的 缓 和 曲 线 最 小 长度 的 前 提 下,缓 和 曲 线长度 的 选 用宜符合下式要求:R/9 L s(6.2.3)式 中 L s 缓 和 曲 线 长 度(m);R 圆 曲 线 半 径(m)。1 66.2.4 由 直 线上 的 正常路 拱 过 渡 到 圆 曲 线上 的 超 高断面 时,必 须 在 其 间 设置 超 高 缓 和 段。超 高 缓 和 段 长度 应按下式计 算:L e=6 X A j/e(6.2.4)式 中 L 超 高 缓 和 段 长 度(m);b 超 高 旋
36、 转 轴 至路面 边 缘 的 宽 度(m);Az 超 高 横 坡 度与路 拱 坡 度 的 代 数 差();超 高 渐 变 率,超 高 旋 转 轴 与路面 边 缘 之间 相对 升 降的 比 率,应符合 表 6.2.4 的规定。表 6.2.4 超 高 渐 变 率 设计车速(km/h)100 80 60超 高 渐变 率 1/225 1/200 1/1756.2.5 当 圆 曲 线 半 径 小于不设 超 高 最 小 半 径 时,应 在 圆 曲 线上 设置 超 高;最 大 超 高 横 坡 度与 合 成 坡 度 应符合 表 6.2.5 的规定。表 6.2.5 最 大 超 高 横坡 度与合成 坡 度 设计车
37、速(km/h)100 80 60最大 超 高横 坡 度()6 5 4最大 合成 坡 度()7 7 7注:冰冻积雪 地 区最大 超 高横 坡 度 宜 为 3%。6.2.6 当 圆 曲 线 半 径 小于或等于 250m 时,应 在 圆 曲 线 内 侧 加 宽,每条 车 道 加 宽 值 应符合 表 6.2.6 的规定。表 6.2.6 圆曲 线内 每 条 车 道 的加 宽 值(m)车 型 汽 车 轴 距 加 前 悬(m)圆曲线半 径(m)200R 250 150尺 200 100R 150小 轿 车 3.7 0.28 0.30 0.32小型客(货)车 4.7 0.30 0.32 0.36大 型客(货)
38、车 8.5 0.40 0.50 0.60铰 接客车 7.5+7 0.46 0.60 0.806.2.7 快速 路 每 条 车行道的停车 视 距应 大 于 或 等于表 6.2.7 规 17定的 值。表 6.2.7 最小 停 车 视 距 设 计 车 速(km/h)1 0 0 80 60最 小 停 车视 距(m)160 1 1 0 756.3 纵 断面 设计 6.3.1 纵 断面 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纵 断面 设计应根据城 市 规划 竖 向 控制 标 高 进行;当 在 某 些 地 段 出 现 矛盾 时,应采 取技术措 施保 证道路 及附近区域地 表 水 的排 放。2 纵 断面 设计应 综 合 考
39、虑 地 上、地下 构 筑 物 及 管线、水 文、地质 条件。3 纵 断面 坡 度 设计应 均 匀、缓 顺,不宜 突 变。4 纵 断面 设计 坡 度变 坡 点 应 与 平 曲 线 设计相 配 合。6.3.2 纵坡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 速路 纵坡 度 应小于或等于 表 6.3.2 规定的 值。表 6.3.2 最 大 纵坡 度 设 计 车 速(km/h)1 0 0 80 60最 大 纵坡 度(推 荐 值)()3 4 5极 限最 大 纵坡 度(限 制 值)()4 5 6注:1 积 雪 冰 冻 地区不 得 超 过 3.5%。2 海 拔 3000m 以 上高原 城 市 最 大 纵坡 度 应 比 表
40、 列数 值减 小 1%。2 快 速路 最 小 纵坡 度 不应小于 0.5%,困 难 地 段 不应小 于 0.3%o3 桥梁、涵 洞 上 最 大 纵坡 度 应按 路线 规定设计,大、中 桥 及 引 桥 最 大 纵坡 度 不宜大于 4%。4 当 隧 道长度 需 采 取机械 通风时,纵坡 度 不 得 大于 3%,短 于 500m 的 隧 道 可设 4%。6.3.3 快 速路 最 小 坡 长与 最 大 坡 长 应符合下列规定:181 快速 路坡 段 长 度应 大 于 或 等于表 6.3.3-1规定的值。表 6.3.3-1最小坡 长设计 车速(km/h)100 80 60最小 坡 长(m)250 200
41、 1502 快 速路 坡 段 长度 应小于或等于 表 6.3.3-2规定的 值。表 6.3.3*2最 大 坡 长设计 车速(km/h)100 80 60纵 坡 度(%)4 4.5 5 5 5.5 6 6 6.5 7最大 坡 长(m)700 600 500 600 500 400 400 350 3006.3.4 快 速路 竖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及 最 小 长度 应符合 表 6.3.4 的规 定,设计中 竖 曲 线 半 径 应采用大于或等于 一 般最 小 半 径 的 值,当条件 特 别 困 难 时,应大于或等于 极 限最 小 半 径。表 6.3.4 竖 曲 线 最小半径 及 最小 长度值
42、设计 车速(km/h)100 80 60凸 型 竖曲 线 一 般 最小 半 径(m)10000 4500 1800极 限 最小 半 径(m)6500 3000 1200凹 型 竖曲 线 一 般 最小 半 径(m)4500 2700 1500极 限 最小 半 径(m)3000 1800 1000竖曲 线最小长度(m)85 70 50197 出 入口 设计7.1 一般规定7.1.1 快 速路路 段 出入口 的 位 置、间 距 及 形 式,应 满 足 主 线 车 流 稳 定、分合流 交 通 安 全 迅 速 的要求。7.1.2 出入 快 速路 的 匝 道 应 为单 向 交 通。7.1.3 主 辅 路出
43、入口连 接的 两条道路,在 快 速路 主 路上 必须设 置 变速 车 道;相接 道路 宜 增 设 一条 车 道,保 证 快 速路 进 出 通 畅(图 7.1.3)0图 7.1.3 主 辅 路出 入口 设 置图7.1.4 出入口 设置应 满 足 下列要求:1 出入口 应设 在 主 线 车 行 道 的 右 侧。2 出入口 附近的 平 曲 线、竖 曲 线 应采用 较 大的 半 径。203 立 体 交 叉 区宜设 单一出入口。4 出口端 部宜设置 在 跨 线 桥 等 构 筑 物之前。5 出入口 宜设 在 平 缓 路 段,设置 出入口 处 纵坡 度 不应大 于 2%。6 入口 处应保 证一 定的通 视
44、区域(图 7.1.4)。._ 100m|主 线 图 7.1.4 入 口处的通 视 路 段 7 出入口 应采用 缘石 等设施 与 其他 道路 区 别。8 出入口 形 式应 明 确,其 几 何 设计应 能 防 止 车辆 逆 行。7.2 出入 口间 距7.2.1 出入口间 距 应 能 保 证 主 线 交 通不 受 分合流 交 通的 干 扰,并应 为 分合流 交 通加 减 速 及 转换 车 道 提 供 安 全、可 靠 的 条件。7.2.2 快 速路路 段 上 相 邻 两出入口端 部 之间 的 距 离,应大于或 等于 表 7.2.2 规定的 值。表 7.2.2 出 入口 最小 间 距(m)主 线设 计
45、车速(km/h)出 入 口 形 式 L LLf-fLf TT-1I 1f f,_ 100 760 260 760 127080 610 210 610 102060 460 160 460 760217.3 变 速车道、集 散 车道 变速 车 道 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变速 车 道 可分 为 直接式 与 平 行式(图 7.3.1-1)。加 速 车 道 加 速 车 道 规定 长 加 速 车 道 加 速 车 道 规定 长 直 接 式 加 速 车 道 直 接 式 减 速 车 道 平 行 式 减 速 车 道 图 7.3.1-1 变 速 车 道 2 变速 车 道 宜 另 设 车 道,其 宽 度 应 由 车
46、 行 道、左 侧路 缘 带、右 侧 路 缘 带 组 成,左 侧 路 缘 带 应 兼 作 主 线 的 右 侧 路 缘 带(图 7.3.1-2)。车 行 道 宽 度 可 与 直行方 向 干 道 的 车 道 宽 度 相 同 或采 用 3.5m。车 行 道 车 道分隔 线(加 减 速 标线)变 速 车 道 路 缘带 1 1图 7.3.1-2变 速 车 道 横断 面组 成 3 变速 车 道长度 应 为 加 速 或 减 速 车 道长度与 渐 变 段 长度之 和,变速 车 道长度与出入口 渐 变 率 应符合 表 7.3.1-1 的规定,坡 道上变速 车 道长度 的 修 正 数应符合 表 7.3.1-2 的规
47、定。22表 7.3.1-1变 速 车 道长度与 出 入口 渐 变 率 主 线设计 车速(km/h)100 80 60减速车 道 长度(m)单 车 道 90 80 70双 车 道 130 110 90加速车 道 长度(m)单 车 道 180 160 120双 车 道 260 220 160渐 变段长度(m)单 车 道 60 50 45渐 变率 出口 单 车 道 1/25 1/20 1/15双 车 道 入 口 单 车 道 1/40 1/30 1/20双 车 道 表 7.3.1-2 坡 道 上 变 速 车 道长度 的修 正 系数 主 线的平均 坡 度;(%)0 2 2 i 3 3*4 4 6下 坡
48、减速车 道 修正系数 1.00 1.10 1.20 1.30上 坡 减速车 道 修正系数 1.00 1.20 1.30 1.404 变速 车 道长度 的 选 用 除 应符合 表 7.3.1-1 规定的 最 小 长 度 要求外,还 应结合 主 线 和 匝 道 的设计 车 速、交 通量、大 型 车 所 占比例 等对 变速 车 道长度 验 算,按 实 际 情况确定其合理的 长度。7.3.2 集 散 车 道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 出入口端 部 间 距 不 能满 足 本规程 表 7.2.2 的要求时,应设置 集 散 车 道。2 集 散 车 道 的设计 车 速 宜 与 匝 道 或 辅 路 设计 车
49、 速一 致,集 散 车 道 应通 过变速 车 道与 直行 车 道 相接。3 互 通式 立 体 交 叉 内的 集 散 车 道与 直行 车 道 应采用分 隔 设 施或标 线 分 隔。7.4 辅助 车 道7.4.1 当 前一个 互 通式 立 体 交 叉 的加 速 车 道 末 端至 下 一个 互 通 式 立 体 交 叉 的 减 速 车 道 起 点 的 距 离小于 500m 时,必须设 辅助 车 23道将两 者 连 接。7.4.2 基 本 车 道 数的 连 续 与 平衡 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 全 长 或 较长路 段 内必须保 持 一 定的 基 本 车 道 数。2 相 邻 两 段 同一 方 向 上 的
50、基 本 车 道 数 每次增 减 不 得 多 于 一 条,变化点 应 距互 通式 立 体 交 叉 0.5 1.0 km,并设 渐 变 率 不大 于 1/5 0 的 过 渡 段。3 在 分合流处 车 道 数应按式 7.4.2 进行计 算,以检验 车 道 数 的 平 衡(见 图 7.4.2),当不 平衡 时,应 增 设 辅助 车 道。iVc N F+N E-l(7.4.2)式 中 N c 分流 前 或合流 后 的 主 线 车 道 数;N f 分流 后 或合流 前 的 主 线 车 道 数;N e 匝 道 车 道 数。At-N i-N?-Nc(a)分 流(b洽 流图 7.4.2 车 道 数的 平 衡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