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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14).pdf

上传人:职教中国 文档编号:20279850 上传时间:2023-04-05 格式:PDF 页数:12 大小:3.0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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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3 3附 件 4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实 验 室 检 测 技 术 指 南为 指 导 各 级 疾 控 部 门 和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开 展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炎 实 验 室 检 测 工 作,特 制 定 本 技 术 指 南。一、标 本 采 集(一)采 集 对 象。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疑 似 病 例 和 聚 集 性 病 例,需 要 进 行 新 型冠 状 病 毒 感 染 诊 断 或 鉴 别 诊 断 者,或 其 他 需 要 进 一 步 筛 查 检 测的 环 境 或 生 物 材 料。(二)标 本 采 集 要 求。1 从 事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检 测 标 本 采 集

2、 的 技 术 人 员 应 经 过 生 物安 全 培 训(培 训 合 格)和 具 备 相 应 的 实 验 技 能。采 样 人 员 个 人防 护 装 备(P e r s o n a l P r o t e c t i v e E q u i p m e n t,P P E)要 求:N 9 5及 以 上 防 护 口 罩、护 目 镜、连 体 防 护 服、双 层 乳 胶 手 套、防 水靴 套;如 果 接 触 了 患 者 血 液、体 液、分 泌 物 或 排 泄 物,应 及 时更 换 外 层 乳 胶 手 套。2 住 院 病 例 的 标 本 由 所 在 医 院 的 医 护 人 员 采 集。3 密 切 接 触

3、者 标 本 由 当 地 指 定 的 疾 控 机 构、医 疗 机 构 负 责采 集。4 根 据 实 验 室 检 测 工 作 的 需 要,可 结 合 病 程 多 次 采 样。3 4(三)采 集 标 本 种 类。每 个 病 例 必 须 采 集 急 性 期 呼 吸 道 标 本(包 括 上 呼 吸 道 标 本或 下 呼 吸 道 标 本),重 症 病 例 优 先 采 集 下 呼 吸 道 标 本;根 据 临 床需 要 可 留 取 便 标 本、全 血 标 本、血 清 标 本。标 本 种 类:1 上 呼 吸 道 标 本:包 括 鼻 咽 拭 子、咽 拭 子 等。2 下 呼 吸 道 标 本:深 咳 痰 液、肺 泡

4、灌 洗 液、支 气 管 灌 洗 液、呼 吸 道 吸 取 物 等。3 便 标 本:留 取 粪 便 标 本 约 1 0 克(花 生 大 小),如 果 不 便于 留 取 便 标 本,可 采 集 肛 拭 子。4 血 液 标 本:尽 量 釆 集 发 病 后 7 天 内 的 急 性 期 抗 凝 血,采集 量 5 m l,建 议 使 用 含 有 E D T A 抗 凝 剂 的 真 空 釆 血 管 采 集 血 液。5 血 清 标 本:尽 量 釆 集 急 性 期、恢 复 期 双 份 血 清。第 一 份血 清 应 尽 早(最 好 在 发 病 后 7 天 内)釆 集,第 二 份 血 清 应 在 发 病后 第 3 4

5、 周 釆 集。采 集 量 5 m l,建 议 使 用 无 抗 凝 剂 的 真 空 釆 血 管。血 清 标 本 主 要 用 于 抗 体 的 测 定,不 进 行 核 酸 检 测。(四)标 本 采 集 和 处 理。1 鼻 咽 拭 子:采 样 人 员 一 手 轻 扶 被 采 集 人 员 的 头 部,一 手执 拭 子,拭 子 贴 鼻 孔 进 入,沿 下 鼻 道 的 底 部 向 后 缓 缓 深 入,由于 鼻 道 呈 弧 形,不 可 用 力 过 猛,以 免 发 生 外 伤 出 血。待 拭 子 顶端 到 达 鼻 咽 腔 后 壁 时,轻 轻 旋 转 一 周(如 遇 反 射 性 咳 嗽,应 停留 片 刻),然 后

6、 缓 缓 取 出 拭 子,将 拭 子 头 浸 入 含 2 3 m l 病 毒 保 存3 5液(也 可 使 用 等 渗 盐 溶 液、组 织 培 养 液 或 磷 酸 盐 缓 冲 液)的 管中,尾 部 弃 去,旋 紧 管 盖。2 咽 拭 子:被 采 集 人 员 先 用 生 理 盐 水 漱 口,采 样 人 员 将 拭子 放 入 无 菌 生 理 盐 水 中 湿 润(禁 止 将 拭 子 放 入 病 毒 保 存 液 中,避免 抗 生 素 引 起 过 敏),被 采 集 人 员 头 部 微 仰,嘴 张 大,并 发“啊”音,露 出 两 侧 咽 扁 桃 体,将 拭 子 越 过 舌 根,在 被 采 集 者 两 侧 咽

7、扁 桃 体 稍 微 用 力 来 回 擦 拭 至 少 3 次,然 后 再 在 咽 后 壁 上 下 擦 拭 至少 3 次,将 拭 子 头 浸 入 含 2 3 m l 病 毒 保 存 液(也 可 使 用 等 渗 盐 溶液、组 织 培 养 液 或 磷 酸 盐 缓 冲 液)的 管 中,尾 部 弃 去,旋 紧 管盖。咽 拭 子 也 可 与 鼻 咽 拭 子 放 置 于 同 一 管 中。3 鼻 咽 抽 取 物 或 呼 吸 道 抽 取 物:用 与 负 压 泵 相 连 的 收 集 器从 鼻 咽 部 抽 取 粘 液 或 从 气 管 抽 取 呼 吸 道 分 泌 物。将 收 集 器 头 部插 入 鼻 腔 或 气 管,接

8、 通 负 压,旋 转 收 集 器 头 部 并 缓 慢 退 出,收集 抽 取 的 粘 液,并 用 3 m l 采 样 液 冲 洗 收 集 器 1 次(亦 可 用 小 儿 导尿 管 接 在 5 0 m l 注 射 器 上 来 替 代 收 集 器)。4 深 咳 痰 液:要 求 病 人 深 咳 后,将 咳 出 的 痰 液 收 集 于 含 3 m l采 样 液 的 5 0 m l 螺 口 塑 料 管 中。如 果 痰 液 未 收 集 于 采 样 液 中,可在 检 测 前,加 入 2 3 m l 采 样 液,或 加 入 痰 液 等 体 积 的 痰 消 化 液。痰 消 化 液 储 存 液 配 方:成 分 每

9、瓶二 硫 苏 糖 醇 0.1 g氯 化 钠 0.7 8 g氯 化 磷 0.0 2 g3 6磷 酸 氢 二 钠 0.1 1 2 g磷 酸 二 氢 钾 0.0 2 g水 7.5 m lp H 7.4 0.2(2 5)临 用 前 将 储 存 液 以 去 离 子 水 稀 释 至 1 0 0 m l。也 可 以 采 用 痰 液 等 体 积 的 含 1 g/L 蛋 白 酶 K 的 磷 酸 盐 缓 冲 液将 痰 液 化。5 支 气 管 灌 洗 液:将 收 集 器 头 部 从 鼻 孔 或 气 管 插 口 处 插 入气 管(约 3 0 c m 深 处),注 入 5 m l 生 理 盐 水,接 通 负 压,旋 转

10、 收 集器 头 部 并 缓 慢 退 出。收 集 抽 取 的 粘 液,并 用 采 样 液 冲 洗 收 集 器 1次(亦 可 用 小 儿 导 尿 管 接 在 5 0 m l 注 射 器 上 来 替 代 收 集)。6 肺 泡 灌 洗 液:局 部 麻 醉 后 将 纤 维 支 气 管 镜 通 过 口 或 鼻 经过 咽 部 插 入 右 肺 中 叶 或 左 肺 舌 段 的 支 管,将 其 顶 端 契 入 支 气 管分 支 开 口,经 气 管 活 检 孔 缓 缓 加 入 灭 菌 生 理 盐 水,每 次 3 0 5 0m l,总 量 1 0 0 2 5 0 m l,不 应 超 过 3 0 0 m l。7 粪 便

11、 标 本:取 1 m l 标 本 处 理 液,挑 取 黄 豆 粒 大 小 的 便 标本 加 至 管 中,轻 轻 吹 吸 3-5 次,室 温 静 置 1 0 分 钟,以 8 0 0 0 r p m 离心 5 分 钟,吸 取 上 清 液 进 行 检 测。粪 便 标 本 处 理 液 可 自 行 配 制:1.2 1 1 g T r i s,8.5 g 氯 化钠,1.1 g 无 水 氯 化 钙 或 1.4 7 g 含 结 晶 水 的 氯 化 钙,溶 解 至 8 0 0 m l去 离 子 水 中,用 浓 盐 酸 调 节 p H 为 7.5,以 去 离 子 水 补 充 至 1 0 0 0 m l。3 7也

12、可 使 用 H A N K S 液 或 其 它 等 渗 盐 溶 液、组 织 培 养 液 或 磷 酸 盐 缓冲 液 溶 解 便 标 本 制 备 便 悬 液。如 患 者 出 现 腹 泻 症 状,则 留 取 粪便 标 本 3 5 m l,轻 轻 吹 打 混 匀 后,以 8 0 0 0 r p m 离 心 5 分 钟,吸 取上 清 液 备 用。7.肛 拭 子:用 消 毒 棉 拭 子 轻 轻 插 入 肛 门 3 5 c m,再 轻 轻 旋转 拔 出,立 即 放 入 含 有 3 5 m l 病 毒 保 存 液 的 1 5 m l 外 螺 旋 盖 采 样管 中,弃 去 尾 部,旋 紧 管 盖。8 血 液 标

13、 本:建 议 使 用 含 有 E D T A 抗 凝 剂 的 真 空 釆 血 管 采 集血 液 标 本 5 m l,根 据 所 选 用 核 酸 提 取 试 剂 的 类 型 确 定 以 全 血 或 血浆 进 行 核 酸 提 取。如 需 分 离 血 浆,将 全 血 1 5 0 0 2 0 0 0 r p m 离 心 1 0分 钟,收 集 上 清 于 无 菌 螺 口 塑 料 管 中。9 血 清 标 本:用 真 空 负 压 采 血 管 采 集 血 液 标 本 5 m l,室 温静 置 3 0 分 钟,1 5 0 0 2 0 0 0 r p m 离 心 1 0 分 钟,收 集 血 清 于 无 菌 螺 口

14、塑 料 管 中。其 他 材 料:依 据 设 计 需 求 规 范 采 集。(五)标 本 包 装。标 本 采 集 后 在 生 物 安 全 二 级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柜 内 分 装。1 所 有 标 本 应 放 在 大 小 适 合 的 带 螺 旋 盖 内 有 垫 圈、耐 冷 冻的 样 本 采 集 管 里,拧 紧。容 器 外 注 明 样 本 编 号、种 类、姓 名 及采 样 日 期。2 将 密 闭 后 的 标 本 装 入 密 封 袋,每 袋 限 一 份 标 本。样 本 包装 要 求 要 符 合 危 险 品 航 空 安 全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相 应 的 标 准。3 83.涉 及 外 部 标

15、 本 运 输 的,应 根 据 标 本 类 型,按 照 A 类 或 B 类感 染 性 物 质 进 行 三 层 包 装。(六)标 本 保 存。用 于 病 毒 分 离 和 核 酸 检 测 的 标 本 应 尽 快 进 行 检 测,能 在 2 4小 时 内 检 测 的 标 本 可 置 于 4 保 存;2 4 小 时 内 无 法 检 测 的 标 本 则应 置 于-7 0 或 以 下 保 存(如 无-7 0 保 存 条 件,则 于-2 0 冰 箱暂 存)。血 清 可 在 4 存 放 3 天,-2 0 以 下 可 长 期 保 存。应 设 立专 库 或 专 柜 单 独 保 存 标 本。标 本 运 送 期 间 应

16、 避 免 反 复 冻 融。(七)标 本 送 检。标 本 采 集 后 应 尽 快 送 往 实 验 室,如 果 需 要 长 途 运 输,建 议采 用 干 冰 等 制 冷 方 式 进 行 保 藏。1 上 送 标 本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聚 集 性 病 例 的 标 本,上 送 中 国 疾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病 毒 病 预 防 控 制 所 进 行 检 测 复 核,并 附 样 本 送检 单(见 附 表)。2 病 原 体 及 标 本 运 输2.1 国 内 运 输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毒 株 或 其 他 潜 在 感 染 性 生 物 材 料 的 运 输 包 装分 类 属 于 A 类,对 应

17、的 联 合 国 编 号 为 U N 2 8 1 4,包 装 符 合 国 际 民 航组 织 文 件 D o c 9 2 8 4 危 险 品 航 空 安 全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的 P I 6 0 2 分类 包 装 要 求;环 境 样 本 属 于 B 类,对 应 的 联 合 国 编 号 为 U N 3 3 7 3,包 装 符 合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文 件 D o c 9 2 8 4 危 险 品 航 空 安 全 运 输 技 术3 9细 则 的 P I 6 5 0 分 类 包 装 要 求;通 过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运 输 的 可 参 照以 上 标 准 包 装。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毒

18、 株 或 其 它 潜 在 感 染 性 材 料 运 输 应 按 照 可感 染 人 类 的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菌(毒)种 或 样 本 运 输 管 理 规定(原 卫 生 部 令 第 4 5 号)办 理 准 运 证 书。2.2 国 际 运 输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毒 株 或 样 本 在 国 际 间 运 输 的,应 规 范 包 装,按 照 出 入 境 特 殊 物 品 卫 生 检 疫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并满 足 相 关 国 家 和 国 际 相 关 要 求。2.3 毒 株 和 样 本 管 理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毒 株 及 其 样 本 应 由 专 人 管 理,准

19、确 记 录 毒 株和 样 本 的 来 源、种 类、数 量,编 号 登 记,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毒株 和 样 本 的 安 全,严 防 发 生 误 用、恶 意 使 用、被 盗、被 抢、丢失、泄 露 等 事 件。二、新 型 冠 状 病 毒 的 实 验 室 检 测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常 规 检 测 方 法 为 实 时 荧 光 R T-P C R。任何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的 检 测 都 必 须 在 具 备 条 件 的 实 验 室 由 经 过 相 关技 术 安 全 培 训 的 人 员 进 行 操 作。本 指 南 中 的 核 酸 检 测 方 法 主 要针 对 新 型 冠 状

20、 病 毒 基 因 组 中 开 放 读 码 框 1 a b(o p e n r e a d i n gf r a m e 1 a b,O R F 1 a b)和 核 壳 蛋 白(n u c l e o c a p s i d p r o t e i n,N)。实 验 室 确 认 阳 性 病 例 需 满 足 以 下 两 个 条 件 中 的 一 个:1.同 一 份 标 本 中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2 个 靶 标(O R F 1 a b、N)实 时4 0荧 光 R T-P C R 检 测 结 果 均 为 阳 性。如 果 出 现 单 个 靶 标 阳 性 的 检 测结 果,则 需 要 重 新 采 样,

21、重 新 检 测。如 果 仍 然 为 单 靶 标 阳 性,判 定 为 阳 性。2.两 种 标 本 实 时 荧 光 R T-P C R 同 时 出 现 单 靶 标 阳 性,或 同 种类 型 标 本 两 次 采 样 检 测 中 均 出 现 单 个 靶 标 阳 性 的 检 测 结 果,可判 定 为 阳 性。核 酸 检 测 结 果 阴 性 不 能 排 除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需 要 排 除可 能 产 生 假 阴 性 的 因 素,包 括:样 本 质 量 差,比 如 口 咽 等 部 位的 呼 吸 道 样 本;样 本 收 集 的 过 早 或 过 晚;没 有 正 确 的 保 存、运输 和 处 理 样

22、 本;技 术 本 身 存 在 的 原 因,如 病 毒 变 异、P C R 抑 制 等。三、实 时 荧 光 R T-P C R 方 法 检 测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核 酸(一)目 的。规 范 实 时 荧 光 R T-P C R 方 法 检 测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核 酸 的 工 作 程序,保 证 实 验 结 果 的 正 确 可 靠。(二)范 围。适 用 于 实 时 荧 光 R T-P C R 方 法 检 测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核 酸。(三)职 责。检 测 人 员:负 责 按 照 本 检 测 细 则 对 被 检 样 本 进 行 检 测。复 核 人 员:负 责 对 检 测 操 作 是

23、否 规 范 以 及 检 测 结 果 是 否 准确 进 行 复 核。部 门 负 责 人:负 责 对 科 室 综 合 管 理 和 检 测 报 告 的 审 核。(四)样 本 接 收 和 准 备。4 1核 对 被 检 样 本 姓 名、性 别、年 龄、编 号 及 检 测 项 目 等;待检 样 本 的 状 态 如 有 异 常,需 注 明;待 检 样 本 应 存 放 于-7 0 冰 箱保 存。(五)检 测 项 目。1.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核 酸 测 定(实 时 荧 光 R T-P C R 方 法)推 荐 选 用 针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的 O R F 1 a b、N 基 因 区 域 的 引 物

24、和探 针。靶 标 一(O R F 1 a b):正 向 引 物(F):C C C T G T G G G T T T T A C A C T T A A反 向 引 物(R):A C G A T T G T G C A T C A G C T G A荧 光 探 针(P):5-F A M-C C G T C T G C G G T A T G T G G A A A G G T T A T G G-B H Q 1-3 靶 标 二(N):正 向 引 物(F):G G G G A A C T T C T C C T G C T A G A A T反 向 引 物(R):C A G A C A T T T

25、 T G C T C T C A A G C T G荧 光 探 针(P):5-F A M-T T G C T G C T G C T T G A C A G A T T-T A M R A-3 核 酸 提 取 和 实 时 荧 光 R T-P C R 反 应 体 系 及 反 应 条 件 参 考 相 关厂 家 试 剂 盒 说 明。2.结 果 判 断阴 性:无 C t 值 或 C t 4 0。阳 性:C t 值 3 7,可 报 告 为 阳 性。灰 度 区:C t 值 在 3 7-4 0 之 间,建 议 重 复 实 验,若 重 做 结 果 C t4 2值 4 0,扩 增 曲 线 有 明 显 起 峰,该

26、 样 本 判 断 为 阳 性,否 则 为 阴 性。注:如 果 用 的 是 商 品 化 试 剂 盒,则 以 厂 家 提 供 的 说 明 书 为准。四、病 原 生 物 安 全 实 验 活 动 要 求根 据 目 前 掌 握 的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的 生 物 学 特 点、流 行 病 学 特征、临 床 资 料 等 信 息,该 病 原 体 暂 按 照 病 原 微 生 物 危 害 程 度 分类 中 第 二 类 病 原 微 生 物 进 行 管 理,具 体 要 求 如 下:(一)病 毒 培 养。病 毒 培 养 是 指 病 毒 的 分 离、培 养、滴 定、中 和 试 验、活 病毒 及 其 蛋 白 纯 化、病

27、 毒 冻 干 以 及 产 生 活 病 毒 的 重 组 实 验 等 操 作。上 述 操 作 应 当 在 生 物 安 全 三 级 实 验 室 的 生 物 安 全 柜 内 进 行。使用 病 毒 培 养 物 提 取 核 酸,裂 解 剂 或 灭 活 剂 的 加 入 必 须 在 与 病 毒培 养 等 同 级 别 的 实 验 室 和 防 护 条 件 下 进 行,裂 解 剂 或 灭 活 剂 加入 后 可 比 照 未 经 培 养 的 感 染 性 材 料 的 防 护 等 级 进 行 操 作。实 验室 开 展 相 关 活 动 前,应 当 报 经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批 准,取 得 开 展相 应 活 动 的

28、资 质。(二)动 物 感 染 实 验。动 物 感 染 实 验 是 指 以 活 病 毒 感 染 动 物、感 染 动 物 取 样、感染 性 样 本 处 理 和 检 测、感 染 动 物 特 殊 检 查、感 染 动 物 排 泄 物 处理 等 实 验 操 作,应 当 在 生 物 安 全 三 级 实 验 室 的 生 物 安 全 柜 内 操作。实 验 室 开 展 相 关 活 动 前,应 当 报 经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批 准,取 得 开 展 相 应 活 动 的 资 质。4 3(三)未 经 培 养 的 感 染 性 材 料 的 操 作。未 经 培 养 的 感 染 性 材 料 的 操 作 是 指 未 经

29、培 养 的 感 染 性 材 料在 采 用 可 靠 的 方 法 灭 活 前 进 行 的 病 毒 抗 原 检 测、血 清 学 检 测、核 酸 提 取、生 化 分 析,以 及 临 床 样 本 的 灭 活 等 操 作,应 当 在 生物 安 全 二 级 实 验 室 进 行,同 时 采 用 生 物 安 全 三 级 实 验 室 的 个 人防 护。(四)灭 活 材 料 的 操 作。感 染 性 材 料 或 活 病 毒 在 采 用 可 靠 的 方 法 灭 活 后 进 行 的 核 酸检 测、抗 原 检 测、血 清 学 检 测、生 化 分 析 等 操 作 应 当 在 生 物 安全 二 级 实 验 室 进 行。分 子 克 隆 等 不 含 致 病 性 活 病 毒 的 其 他 操 作,可 以 在 生 物 安 全 一 级 实 验 室 进 行。4 4附 表新 型冠 状病 毒 检测 标本 送检 表送 样 单 位(盖 章):送 样 日 期:年 月 日送 样 人:标本编号标本类型 姓名 性别 年龄 发病日期 就诊日期 采样日期样本来源是否为聚集性病例检测日期实时荧光 R T-P C R 基因序列同源性*备注试剂厂家 靶基因 一代 深度测序基因序列同源性*非必选项,注明完成具体靶基因序列/全基因组序列,及其与新型冠状病毒的同源性。样本来源是否为聚集性病例 填是或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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