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质量标准DB13(J)T 8326-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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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9 1.0 4 0DB河 北 省 工 程 建 设 地 方 标 准P D B 1 3(J)/T 8 3 2 6-2 0 1 9备案号:J14918-2019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质量标准Q u al i t y s t an d ar d f or r e l oc at e d b u i l d i n gs ofvi l l age s an d t ow n s2 0 1 9-1 0-2 9 发 布 2 0 1 9-1 2-0 1 实 施河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布河 北 省 工 程 建 设 地 方 标 准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质量标准Q u a l i t y s t a n d a r d f o r r e l o c a t e d b u i l d i n g s o f v i l l a g e s a n d t o w n sD B 1 3(J)/T 8 3 2 6-2 0 1 9主 编 单 位:河 北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参 编 单 位:河 北 九 易 庄 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北 方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中 土 大 地 国 际 建 筑 设 计 有 限 公 司河 北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河 北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协 会河 北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批 准 部 门:河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施 行 日 期:2 0 1 9 年 1 2 月 1 日2 0 1 9 北 京河北省工程建设 地方标准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质 量 标 准Q u a l i t y s t a n d a r d f o r r e l o c a t e d b u i l d i n g s o f v i l l a g e s a n d t o w n sD B 1 3(J)/T 8 3 2 6-2 0 1 9出版(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 号)石家庄市书渊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 5 0 m m 1 1 6 8 m m 1/3 2 印张:4.2 5 字数:1 0 0 千字2 0 1 9 年 1 2 月第 1 版 2 0 2 0 年 1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1 1 0 0 0 册 定价:3 5.0 0 元统一书号:1 5 5 1 6 0 1 8 4 7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2 0 1 9 年 第 7 4 号河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关 于 发 布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质 量 标 准 的 公 告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质 量 标 准(编 号 为 D B 1 3(J)/T8 3 2 6-2 0 1 9)已 经 本 机 关 审 查 并 批 准 为 河 北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现 予发 布,自 2 0 1 9 年 1 2 月 1 日 起 实 施。河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2 0 1 9 年 1 0 月 2 9 日前 言根 据 2 0 1 9 年 度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和 标 准 设 计 第 三 批 制(修)订 计 划(冀 建 节 科 函 2 0 1 9 4 5 号)要 求,由 河 北 建 筑 设 计研 究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会 同 有 关 单 位,在 参 考 现 行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的基 础 上,结 合 河 北 省 地 方 特 点 和 实 际 情 况,编 制 本 标 准。本 标 准 共 分 8 章,主 要 内 容 包 括:1.总 则;2.术 语;3.基本 规 定;4.选 址 与 规 划 控 制;5.建 筑 设 计;6.结 构 设 计;7.建筑 设 备;8.工 程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本 标 准 由 各 主 编 单 位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由 河 北 省 建设 工 程 标 准 编 制 研 究 中 心 负 责 管 理。本 标 准 在 执 行 过 程 中,如 发 现 需 修 改 和 补 充 之 处,请 将 意 见和 相 关 资 料 寄 送 至 河 北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地 址:石家 庄 市 建 设 南 大 街 8 3 号,邮 编:0 5 0 0 1 1,电 话:0 3 1 1-8 0 9 9 5 6 0 9,电 子 邮 箱:l j q 0 1 8 1 2 6.c o m),以 便 修 订 时 参 考。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主 要 起 草 人 和 审 查 人 员 名 单:主 编 单 位:河 北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参 编 单 位:河 北 九 易 庄 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北 方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中 土 大 地 国 际 建 筑 设 计 有 限 公 司河 北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河 北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协 会河 北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主 要 起 草 人:李 君 奇 潘 书 通 孙 雅 媚 张 若 宜 徐 庆 海岳 翠 霞 李 子 瑜 周 保 良 席 建 林 高 江 平梁 永 博 高 群 领 乔 菲 菲 祝 长 英 刘 利 红马 烨 齐 晓 雷 默 英 丽 韩 胜 磊 钮 旭 渊郝 冰 程 蔚 媛 曹 欣 段 银 茜 王 冠 永杨 硕 路 保 腾 郭 振审 查 人 员:闫 万 军 温 炎 涛 徐 志 欣 赵 会 超 屈 卫 泉莘 亮 贾 会 军 郝 翠 彩 肖 文 静 刘 永 奇吴 宏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23 基 本 规 定 34 选 址 与 规 划 控 制 84.1 选址与规划控制 84.2 工程勘察 95 建 筑 设 计 1 35.1 一般规定 1 35.2 安置住房 1 35.3 公共服务设施 1 75.4 室内环境 1 85.5 建筑装修 2 16 结 构 设 计 2 76.1 一般规定 2 76.2 场地、地基和基础 2 76.3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 2 86.4 荷载和作用 2 96.5 结构分析和构件设计 3 06.6 环境类别与耐久性要求 3 07 建 筑 设 备 3 27.1 一般规定 3 27.2 给水排水 3 37.3 暖通空调 3 77.4 燃气设计 3 97.5 建筑电气 4 18 工 程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4 48.1 一般规定 4 48.2 工程施工 4 68.3 工程施工实体质量控制 4 88.4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5 68.5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5 98.6 工程质量验收 6 08.7 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6 2本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6 5引 用 标 准 名 录 6 6附:条 文 说 明 6 9C o n t e n t s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 12 T e r m s 23 B a s i c r e q u i r e m e n t 34 S i t e S e l e c t i o n a n d P l a n n i n g C o n t r o l 84.1 S i t e S e l e c t i o n a n d P l a n n i n g C o n t r o l 84.2 E n g i n e e r i n g F i e l d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95 A r c h i t e c t u r e D e s i g n 1 35.1 G e n e r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1 35.2 R e l o c a t e d H o u s i n g 1 35.3 R u r a l a r e a P u b l i c F a c i l i t i e s 1 75.4 I n t e r i o r E n v i r o n m e n t 1 85.5 A r c h i t e c t u r a l D e c o r a t i o n 2 16 S t r u c t u r e D e s i g n 2 76.1 G e n e r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2 76.2 S i t e a n d G r o u n d a n d F o u n d a t i o n T y p e 2 76.3 S t r u c t u r a l S y s t e m a n d S t r u c t u r a l A r r a n g e m e n t 2 86.4 L o a d a n d A c t i o n s 2 96.5 S t r u c t u r a l A n a l y s i s a n d C o m p o n e n t D e s i g n 3 06.6 E n v i r o n m e n t C l a s s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f o rC o n c r e t e 3 07 B u i l d i n g I m p l e m e n t s 3 27.1 G e n e r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3 27.2 W a t e r S u p p l y a n d D r a i n a g e 3 37.3 H e a t i n g V e n t i l a t i n g a n d A i r C o n d i t i o n i n g 3 77.4 G a s 3 97.5 A r c h i t e c t u r e E l e c t r i c 4 18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 d A c c e p t a n c e o f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l Q u a l i t y 4 48.1 G e n e r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4 48.2 B u i l d i n g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4 68.3 C o n t r o l o f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l Q u a l i t y 4 88.4 R e f e r e n c e o f E n g i n e e r i n g M a n e n g e m e n t 5 68.5 D i v i s i o n o f A c c e p t a n c e o f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l Q u a l i t y 5 98.6 A c c e p t a n c e o f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l Q u a l i t y 6 08.7 P r o c e d u r e a n d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o f A c c e p t a n c e o f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l Q u a l i t y 6 2E x p l a n a t i o n o f W o r d i n g i n t h i s S t a n d a r d 6 5L i s t o f Q u o t e d S t a n d a r d s 6 6A d d i t i o n:E x p l a n a t i o n o f P r o v i s i o n s 6 911 总 则1.0.1 为 推 进 农 村 建 设 现 代 化,保 证 农 村 居 住 生 活 环 境 宜 居,科学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和 空 间,实 现 资 源 节 约,改 善 生 态 环 境,规 范 村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规 划 设 计 与 建 设,制 定 本 标 准。1.0.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河 北 省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的 规 划、设 计、施工 和 验 收。1.0.3 房 屋 建 设 应 符 合 国 家 及 河 北 省 易 地 扶 贫 搬 迁 安 置 政 策 和 基本 建 设 程 序 要 求。1.0.4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建 设 应 遵 循 适 用、经 济、绿 色、美观 的 建 筑 方 针,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应 按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原 则,正 确 处 理 村 镇 居 民 生 产 生 活 方 式和 习 惯、建 筑 和 环 境 的 相 互 关 系;2 应 以 人 为 本,满 足 村 镇 居 民 物 质 与 精 神 的 需 求;3 应 满 足 当 地 村 镇 规 划 的 要 求,并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宜 体现 地 域 文 化、时 代 特 色;4 保 护 生 态 环 境,落 实 节 地、节 能、节 水 和 节 材 等 基 本 国 策;5 建 筑 和 环 境 应 采 取 防 火、抗 震、防 洪、抗 风 雪 和 防 雷 等 防灾 安 全 措 施;6 涉 及 历 史 文 化 名 镇 名 村、文 物 保 护 单 位、历 史 建 筑 和 风 景名 胜 区、自 然 保 护 区 的 各 项 建 设,应 符 合 相 关 保 护 规 划 的 规 定。1.0.5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建 设 除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外,尚 应 符 合国 家、行 业 和 地 方 现 行 有 关 质 量 标 准 的 规 定。22 术 语2.0.1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r e l o c a t e d b u i l d i n g s b y l a n d r e p l a c e m e n t对 零 散 分 布 在 生 存 条 件 恶 劣、生 态 环 境 脆 弱、自 然 灾 害 频 发 等贫 困 农 村 地 区 的 自 然 村 落 和 零 散 住 户,在 充 分 尊 重 搬 迁 群 众 意 愿 的基 础 上,搬 迁 安 置 到 地 域 相 连、文 化 民 俗 相 近 的 村 镇 或 城 区 的 房 屋。2.0.2 安 置 住 房 r e l o c a t e d h o u s i n g按 照 国 家、河 北 省 有 关 政 策 和 建 设 标 准 要 求,易 地 扶 贫 搬 迁安 置 项 目 中 为 满 足 农 村 居 民 生 产 生 活 而 提 供 的 住 宅。2.0.3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r u r a l a r e a p u b l i c f a c i l i t i e s服 务 于 村 镇 居 民 物 质 生 活 和 精 神 生 活,独 建 或 合 建 的 公 共 服务 建 筑 设 施,包 括 行 政 管 理、教 育 机 构、文 体 科 技、医 疗 保 健、商 业 金 融、社 会 福 利 和 集 贸 市 场 七 类。2.0.4 全 装 修 d e c o r a t e d建 筑 功 能 空 间 的 固 定 面 装 修 和 设 备 设 施 安 装 全 部 完 成,达 到建 筑 使 用 功 能 和 性 能 的 基 本 要 求。2.0.5 分 户 验 收 h o u s e h o l d a c c e p t a n c e在 住 宅 单 位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标准,对 每 户 住 宅 及 相 关 公 共 部 位 的 观 感 质 量 和 使 用 功 能 等 进 行 检查 验 收。33 基 本 规 定3.0.1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建 设 规 划 设 计 应 符 合 乡 镇 总 体 规 划和 当 地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要 求,统 筹 安 排、布 局 合 理,保 障 居 民 的 基本 生 活 条 件 和 环 境,科 学 合 理 地 使 用 土 地 和 空 间。3.0.2 规 划 设 计 应 依 据 实 际 需 求 配 置 与 其 人 口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管 理服 务 设 施、公 共 服 务 设 施、道 路 和 绿 地。3.0.3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 G B 5 0 0 2 1、行 业 标 准 高 层 建 筑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标 准 J G J/T 7 2 和其 他 国 家、行 业 及 河 北 省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3.0.4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设 计 应 采 取 适 宜 的 建 造 方 式 和 建 筑结 构 体 系,宜 实 行 标 准 化、模 数 化 设 计,采 用 住 宅 产 业 化 的 方 式进 行 建 设,并 满 足 国 家、行 业 及 河 北 省 现 行 标 准 有 关 房 屋 质 量 性能 的 相 关 规 定。3.0.5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节 能 设 计、施 工 与 验 收 应 按 照 河 北省 现 行 节 能 标 准 执 行。3.0.6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 B 5 0 0 1 6、农 村 防 火 规 范 G B 5 0 0 3 9、建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 B 5 0 2 2 2 等 的 相 关 规 定。3.0.7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设 计 应 满 足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 B5 0 7 6 3 的 相 关 要 求。3.0.8 工 程 使 用 的 材 料、设 备 等,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及 国 家 有 关标 准 的 规 定。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与 淘 汰 的 材 料 和 设 备。3.0.9 材 料 和 设 备 进 场 验 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41 对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品 种、规 格、包 装、外 观 和 尺 寸 等 进 行 检查 验 收,并 应 经 监 理 工 程 师(建 设 单 位 代 表)确 认,形 成 相 应 的验 收 记 录;2 对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核 查,并 应 经 监 理 工 程师(建 设 单 位 代 表)确 认,纳 入 工 程 技 术 档 案。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用于 工 程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均 应 具 有 出 厂 合 格 证、中 文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性能 检 测 报 告;定 型 产 品 和 成 套 技 术 应 有 型 式 检 验 报 告,进 口 材 料和 设 备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出 入 境 商 品 检 验;3 对 材 料 和 设 备 应 按 照 相 关 专 业 规 范 的 规 定 在 施 工 现 场 抽样 复 验。复 验 应 为 见 证 取 样 送 检。3.0.1 0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的 施 工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河 北 省 现 行标 准 相 关 规 定,保 证 绿 色 施 工、安 全 施 工。3.0.1 1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应符 合 国 家 和 河 北 省 相 关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的 规 定。3.0.1 2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的 建 设 单 位 的 质 量 行 为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按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2 不 得 肢 解 发 包 工 程;3 不 得 任 意 压 缩 合 理 工 期;4 按 规 定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工 作;5 对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报 审 图 机 构 审 查,审 查 合 格 方 可 使 用;6 对 有 重 大 修 改、变 动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应 当 重 新 进 行 报审,审 查 合 格 方 可 使 用;7 提 供 给 监 理 单 位、施 工 单 位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纸;8 组 织 图 纸 会 审、设 计 交 底 工 作;59 按 合 同 约 定 由 建 设 单 位 采 购 的 建 筑 材 料、建 筑 构 配 件 和设 备 的 质 量 应 符 合 要 求;1 0 不 得 指 定 应 由 承 包 单 位 采 购 的 建 筑 材 料、建 筑 构 配 件 和设 备,或 者 指 定 生 产 厂、供 应 商;1 1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支 付 工 程 款。3.0.1 3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的 勘 察、设 计 单 位 的 质 量 行 为 应 符合 下 列 规 定:1 在 工 程 施 工 前,就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向 施 工 单位 和 监 理 单 位 做 出 详 细 说 明;2 及 时 解 决 施 工 中 发 现 的 勘 察、设 计 问 题,参 与 工 程 质 量事 故 调 查 分 析,并 对 因 勘 察、设 计 原 因 造 成 的 质 量 事 故 提 出 相 应的 技 术 处 理 方 案;3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专 业 资 格,并 在 证 书 许 可 范 围和 聘 用 单 位 业 务 范 围 内 从 业,对 签 署 勘 察、设 计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和准 确 性 负 责;4 按 规 定 参 与 施 工 验 收。3.0.1 4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行 为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不 得 违 法 分 包、转 包 工 程;2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符 合 要 求,并 到 岗 履 职;3 设 置 项 目 质 量 管 理 机 构,配 备 质 量 管 理 人 员;4 编 制 并 实 施 施 工 组 织 设 计;5 编 制 并 实 施 施 工 方 案;6 按 规 定 进 行 技 术 交 底;7 配 备 齐 全 该 项 目 涉 及 到 的 设 计 图 集 及 相 关 施 工 标 准;8 由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见 证 取 样 检 测 的 建 筑 材 料、建 筑 构 配 件和 设 备 等,未 经 监 理 单 位 见 证 取 样 并 经 检 验 合 格 的,不 得 擅 自 使6用;9 按 规 定 由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进 行 进 场 检 验 的 建 筑 材 料、建 筑构 配 件 和 设 备,应 报 监 理 单 位 审 查,未 经 监 理 单 位 审 查 合 格 的 不得 擅 自 使 用;1 0 严 格 按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施 工,不 得 擅 自修 改 设 计 文 件;1 1 严 格 按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施 工;1 2 做 好 各 类 施 工 记 录,实 时 记 录 施 工 过 程 质 量 管 理 内 容;1 3 按 规 定 做 好 隐 蔽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和 记 录;1 4 按 规 定 做 好 检 验 批、分 项 及 分 部 工 程 的 质 量 报 验 工 作;1 5 按 规 定 及 时 处 理 质 量 问 题 和 质 量 事 故,做 好 记 录;1 6 实 施 样 板 引 路 制 度,设 置 实 体 样 板 和 工 序 样 板;1 7 按 规 定 处 置 不 合 格 试 验 报 告。3.0.1 5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的 监 理 单 位 的 质 量 行 为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应 符 合 要 求,并 到 岗 履 职;2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备 资 格 的 监 理 人 员,并 到 岗 履 职;3 编 制 并 实 施 监 理 规 划;4 编 制 并 实 施 监 理 实 施 细 则;5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施 工 方 案 进 行 审 查;6 对 建 筑 材 料、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或 安 装 前 进 行审 查;7 对 分 包 单 位 的 资 质 进 行 审 核;8 对 重 点 部 位、关 键 工 序 实 施 旁 站 监 理,做 好 旁 站 记 录;9 对 施 工 质 量 进 行 巡 查,做 好 巡 查 记 录;1 0 对 施 工 质 量 进 行 平 行 检 验,做 好 平 行 检 验 记 录;71 1 对 隐 蔽 工 程 进 行 验 收;1 2 对 检 验 批 工 程 进 行 验 收;1 3 对 分 项、分 部(子 分 部)工 程 按 规 定 进 行 质 量 验 收;1 4 签 发 质 量 问 题 通 知 单,复 查 质 量 问 题 整 改 结 果。3.0.1 6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的 检 测 单 位 的 质 量 行 为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不 得 转 包 检 测 业 务;2 不 得 涂 改、倒 卖、出 租、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资 质 证 书;3 检 测 机 构 配 备 的 检 测 人 员 应 具 有 相 应 资 格,不 得 允 许 其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业 务;4 不 得 推 荐 或 者 监 制 建 筑 材 料、构 配 件 和 设 备;5 不 得 与 行 政 机 关,法 律、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职 能 的 组 织 以 及 所 检 测 工 程 项 目 相 关 的 设 计 单 位、施 工 单 位、监理 单 位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6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检 测;7 应 当 对 检 测 数 据 和 检 测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8 应 当 将 检 测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建 设 单 位、监 理 单 位、施 工 单位 违 反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情 况,以 及 涉 及结 构 安 全 检 测 结 果 的 不 合 格 情 况,及 时 报 告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建 设 主 管 部 门;9 应 当 单 独 建 立 检 测 结 果 不 合 格 项 目 台 账;1 0 应 当 建 立 档 案 管 理 制 度。检 测 合 同、委 托 单、原 始 记 录、检 测 报 告 应 当 按 年 度 统 一 编 号,编 号 应 当 连 续,不 得 随 意 抽 撤、涂 改。84 选 址 与 规 划 控 制4.1 选 址 与 规 划 控 制4.1.1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用 地 选 址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1 应 符 合 当 地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和 相 关 标 准 规 范,严 禁 占 用 永 久基 本 农 田 和 生 态 保 护 区,根 据 当 地 农 业 产 业 化 水 平、环 境 容 量、交 通 条 件 等,并 按 照 合 理 的 人 口 规 模,科 学 合 理 确 定 易 地 搬 迁 区用 地 规 模。2 应 充 分 结 合 自 然 环 境 条 件,布 局 在 水 源 充 足、水 质 良 好、便 于 排 水、通 风 和 地 质 条 件 适 宜 的 地 段。位 于 丘 陵 和 山 区 的,应优 先 选 用 向 阳 坡 地 段。3 应 避 开 山 洪、风 灾、滑 坡、泥 石 流、洪 水 淹 没 区、地 震 断裂 带、雷 击 高 易 发 区、地 方 病 高 发 区、重 自 然 疫 源 地 等 自 然 灾 害影 响 以 及 生 态 敏 感 的 地 段。因 特 殊 需 要 布 置 本 条 严 禁 建 设 以 外 的项 目 时,应 避 免 改 变 原 有 地 形、地 貌 和 自 然 排 水 体 系,并 应 制 订整 治 方 案 和 防 止 引 发 地 质 灾 害 的 具 体 措 施。4 应 避 开 自 然 保 护 区、文 物 保 护 区、风 景 名 胜 区、饮 用 水 源保 护 区 以 及 有 开 采 价 值 的 地 下 资 源 和 地 下 采 空 区;与 危 险 化 学 品及 易 燃 易 爆 品 等 危 险 源 的 距 离,必 须 满 足 有 关 安 全 规 定。5 应 坚 持 靠 近 交 通、靠 近 城 镇、靠 近 农 业 产 业 化 基 地 和 工 业聚 集 区(点)的 原 则,集 约 布 局,同 时 应 避 免 被 铁 路、重 要 公 路和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穿 越,避 开 基 础 设 施 廊 道 控 制 区。4.1.2 规 划 控 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1 结 合 居 民 生 活 生 产 需 要,合 理 配 建 公 共 服 务 和 基 础 设 施。9宜 配 置 村 民 中 心(含 村 委 会、党 员 活 动 室、阅 览 室 等 功 能)、文化 中 心、中 小 学(根 据 需 要 设 置)、幼 儿 园、商 业 服 务 网 点、医务 室 等 公 共 设 施。公 共 设 施 除 中 小 学、幼 儿 园 外,可 集 中 设 计 成村 民 服 务 中 心,并 结 合 广 场、绿 地 布 置。2 规 划 设 计 应 符 合 河 北 省 及 地 方 政 府 关 于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房 屋 建 设 的 相 关 政 策 要 求,各 项 规 划 建 设 指 标 可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况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适 度 调 整。3 道 路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遵 循 安 全 便 捷、尺 度 适 宜、公 交 优 先、步 行 友 好 的 基 本 原 则,宜 参 照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规 划 标 准 G B/T 5 1 3 2 8 的 有 关 规 定。4 绿 化 景 观 应 自 然、简 朴、经 济,以 本 地 品 种、乡 土 材 料 为主,与 乡 村 环 境 氛 围 相 协 调。5 场 地 竖 向 设 计 应 充 分 利 用 自 然 地 形 地 貌,减 少 土 石 方 工 程量,宜 保 留 原 有 林 地 和 水 面;应 有 利 于 地 面 排 水 及 防 洪、排 涝,避 免 土 壤 受 冲 刷;应 有 利 于 建 筑 布 置、工 程 管 线 敷 设 及 景 观 环 境设 计;应 符 合 道 路、广 场 的 设 计 坡 度 要 求。4.2 工 程 勘 察4.2.1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的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可 划 分 为 可 行 性 研究(或 场 址 选 择)勘 察、初 步 勘 察、详 细 勘 察 三 个 阶 段。可 行 性 研 究 勘 察 应 符 合 选 择 场 址 方 案 的 要 求;初 步 勘 察 应 符合 初 步 设 计 的 要 求;详 细 勘 察 应 符 合 施 工 图 设 计 的 要 求;场 地 条件 复 杂 或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工 程,宜 进 行 施 工 勘 察 或 专 门 勘 察。场 地 较 小 且 地 质 条 件 相 对 简 单 的 工 程 可 合 并 勘 察 阶 段。当 建筑 物 平 面 布 置 已 经 确 定,且 场 地 或 其 附 近 已 有 岩 土 工 程 资 料 时,1 0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直 接 进 行 详 细 勘 察。4.2.2 村 镇 易 地 搬 迁 安 置 房 屋 应 根 据 建 筑 物 的 工 程 重 要 性 等 级、场 地 复 杂 程 度 等 级 和 地 基 复 杂 程 度 等 级,按 下 列 条 件 划 分 岩 土 工程 勘 察 等 级。甲 级 在 工 程 重 要 性、场 地 复 杂 程 度 和 地 基 复 杂 程 度 等 级 中,有 一 项 或 多 项 为 一 级;乙 级 除 勘 察 等 级 为 甲 级 和 丙 级 以 外 的 勘 察 项 目;丙 级 工 程 重 要 性、场 地 复 杂 程 度 和 地 基 复 杂 程 度 等 级 均 为三 级。注:1 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2 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 B 5 0 0 2 1 执行。4.2.3 可 行 性 研 究 勘 察 应 对 拟 建 场 地 的 稳 定 性 和 适 宜 性 做 出 评价,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1 搜 集 区 域 地 质、地 形 地 貌、地 震、矿 产、当 地 的 工 程 地 质、岩 土 工 程 和 建 筑 经 验 等 资 料;2 在 充 分 搜 集 和 分 析 已 有 资 料 的 基 础 上,通 过 踏 勘 了 解 场 地的 地 层、构 造、岩 性、不 良 地 质 作 用 和 地 下 水 等 工 程 地 质 条 件;3 当 拟 建 场 地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复 杂,已 有 资 料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工 程 地 质 测 绘 和 必 要 的 勘 探 工 作;4 当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拟 选 场 地 时 应 进 行 比 选 分 析。4.2.4 初 步 勘 察 应 对 场 地 内 拟 建 建 筑 地 段 的 稳 定 性 做 出 评 价,并进 行 下 列 主 要 工 作:1 搜 集 拟 建 工 程 的 有 关 文 件、工 程 地 质 和 岩 土 工 程 资 料 以 及工 程 场 地 范 围 的 地 形 图;1 12 初 步 查 明 地 质 构 造、地 层 结 构、岩 土 工 程 特 性、地 下 水 埋藏 条 件;3 查 明 场 地 不 良 地 质 作 用 的 成 因、分 布、规 模、发 展 趋 势,并 对 场 地 的 稳 定 性 做 出 评 价;4 对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等 于 或 大 于 6 度 的 场 地,应 对 场 地 和 地 基的 地 震 效 应 做 出 初 步 评 价;5 季 节 性 冻 土 地 区,应 调 查 场 地 土 的 标 准 冻 结 深 度;6 初 步 判 定 水 和 土 对 建 筑 材 料 的 腐 蚀 性;7 高 层 建 筑 初 步 勘 察 时,应 对 可 能 采 取 的 地 基 基 础 类 型、基坑 开 挖 与 支 护、工 程 降 水 方 案 进 行 初 步 分 析 评 价。4.2.5 详 细 勘 察 应 按 单 体 建 筑 物 或 建 筑 群 提 出 详 细 的 岩 土 工 程 资料 和 设 计、施 工 所 需 的 岩 土 参 数;对 建 筑 地 基 做 出 岩 土 工 程 评 价,并 对 地 基 类 型、基 础 形 式、地 基 处 理、基 坑 支 护、工 程 降 水 和 不良 地 质 作 用 的 防 治 等 提 出 建 议。主 要 应 进 行 下 列 工 作:1 搜 集 附 有 坐 标 和 地 形 的 建 筑 总 平 面 图,场 区 的 地 面 整 平 标高,建 筑 物 的 性 质、规 模、荷 载、结 构 特 点、基 础 形 式、埋 置 深度、地 基 允 许 变 形 等 资 料;2 查 明 不 良 地 质 作 用 的 类 型、成 因、分 布 范 围、发 展 趋 势 和危 害 程 度,提 出 整 治 方 案 的 建 议;3 查 明 建 筑 范 围 内 岩 土 层 的 类 型、深 度、分 布、工 程 特 性,分 析 和 评 价 地 基 的 稳 定 性、均 匀 性 和 承 载 力;4 对 需 进 行 沉 降 计 算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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