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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J864.1-2017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化 肥 工 业-氮 肥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本 电 子 版 为 发 布 稿。请 以 中 国 环 境 科 学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正 式 标 准 文 本 为 准。2 0 1 7-0 9-2 9 发 布 2 0 1 7-0 9-2 9 实 施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i目 次前 言.ii1.适 用 范 围.12.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术 语 和 定 义.24.排 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填 报 要 求.25.产 排 污 节 点 及 许 可 排 放 限 值.86.污 染 防 治 可 行 技 术.147.自 行 监 测 管 理 要 求.178.环 境 管 理 台 账 记 录 与 排 污 许 可 证 执 行 报 告 编 制 要 求.209.实 际 排 放 量 核 算 方 法.2210.合 规 判 定 方 法.26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主 要 工 艺 及 生 产 设 施.28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环 境 管 理 台 账 记 录 参 考 表.32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排 污 许 可 证 执 行 报 告 编 制 内 容.40i i前 言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污 染 防 治 法 等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控 制 污 染 物 排 放 许 可 制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国 办 发 2016 81 号),完 善 排 污 许 可 技 术 支 撑 体 系,指 导 和 规 范 氮 肥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工 作,制 定 本标 准。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氮 肥 工 业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的 排 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填 报 要 求、许 可 排 放 限 值 确 定、实际 排 放 量 核 算 方 法、合 规 判 定 方 法 以 及 自 行 监 测、环 境 管 理 台 账 和 排 污 许 可 证 执 行 报 告 等 环 境 管 理 要 求,提 出 了 氮 肥 工 业 污 染 防 治 可 行 技 术 要 求。核 发 机 关 核 发 排 污 许 可 证 时,对 位 于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禁 止 建 设 区 域 内 的、属 于 国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明 确规 定 予 以 淘 汰 或 取 缔 的 氮 肥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或 者 生 产 装 置,应 不 予 核 发 排 污 许 可 证。本 标 准 附 录 A、附 录 B 和 附 录 C 为 资 料 性 附 录。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本 标 准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规 划 财 务 司、科 技 标 准 司 组 织 制 订。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中 国 寰 球 工 程 有 限 公 司、中 国 氮 肥 工 业 协 会、中 国石 油 大 学(华 东)、大 连 理 工 大 学。本 标 准 环 境 保 护 部 201 7 年 0 9 月 2 9 日 批 准。本 标 准 自 201 7 年 0 9 月 2 9 日 起 实 施。本 标 准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解 释。1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化 肥 工 业-氮 肥1.适 用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氮 肥 工 业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的 排 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填 报 要 求、许 可 排 放 限 值 确 定、实际 排 放 量 核 算 方 法、合 规 判 定 方 法 以 及 自 行 监 测、环 境 管 理 台 账 和 排 污 许 可 证 执 行 报 告 等 环 境 管 理 要 求,提 出 了 氮 肥 工 业 污 染 防 治 可 行 技 术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指 导 氮 肥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填 报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表(环 水 体 2016 186 号 中 附 件2)及 网 上 填 报 相 关 申 请 信 息,适 用 于 指 导 核 发 机 关 审 核 确 定 氮 肥 工 业 排 污 许 可 证 许 可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氮 肥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排 放 水 污 染 物 和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污 许 可 管 理,包 括 生 产 合 成 氨 和 以 合成 氨 为 原 料 生 产 尿 素、硝 酸 铵、碳 酸 氢 铵 以 及 醇 氨 联 产 的 生 产 企 业 或 生 产 设 施。氮 肥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中,执 行 GB 13223 的 生 产 设 施 和 排 放 口 适 用 于 火 电 行 业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术 规 范(环 水 体 2016 189 号 附 件 1);执 行 GB 13271 的 生 产 设 施 和 排 放 口 参 照 本 标 准 执 行,待 锅 炉的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颁 布 后 从 其 规 定。本 标 准 未 做 出 规 定,但 排 放 工 业 废 水、废 气 或 有 毒 有 害 污 染 物 的 氮 肥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的 其 他 产 污 设 施 和排 放 口,参 照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总 则 执 行。2.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标 准 内 容 引 用 了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凡 是 不 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有 效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GB 9078 工 业 炉 窑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13223 火 电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13271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13458 合 成 氨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14554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16171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16297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B/T 1615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HJ/T 55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J/T 75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技 术 规 范(试 行)HJ/T 76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方 法(试 行)HJ/T 91 地 表 水 和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J/T 212 污 染 源 在 线 自 动 监 控(监 测)系 统 数 据 传 输 标 准HJ/T 353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安 装 技 术 规 范(试 行)HJ/T 354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验 收 技 术 规 范(试 行)HJ/T 355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与 考 核 技 术 规 范(试 行)HJ/T 356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数 据 有 效 性 判 别 技 术 规 范(试 行)HJ/T 373 固 定 污 染 源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规 范(试 行)HJ/T 39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2HJ 493 水 质 样 品 的 保 存 和 管 理 技 术 规 定HJ 494 水 质 采 样 技 术 指 导HJ 495 水 质 采 样 方 案 设 计 技 术 规 定HJ 819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总 则HJ 820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火 力 发 电 及 锅 炉HJ 853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石 化 工 业HJ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总 则HJ 环 境 管 理 台 账 及 排 污 许 可 证 执 行 报 告 技 术 规 范HJ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化 肥 工 业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污 许 可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设 施 运 行 管 理 办 法(环 发 2008 6 号)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的 通 知(国 办 发 2014 56 号)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管 理 办 法(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28 号)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39 号)排 污 口 规 范 化 整 治 技 术 要 求(环 监 1996 470 号)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环 水 体 2016 186 号)关 于 开 展 火 电、造 纸 行 业 和 京 津 冀 试 点 城 市 高 架 源 排 污 许 可 证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环 水 体 2016 189 号)关 于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特 别 排 放 限 值 的 公 告(公 告 2013 年 第 14 号)关 于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特 别 排 放 限 值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环 办 大 气 函 2016 1087 号)关 于 加 强 京 津 冀 高 架 源 污 染 物 自 动 监 控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环 办 环 监 函 2016 1488 号)3.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 氮 肥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指 生 产 合 成 氨 和 以 合 成 氨 为 原 料 生 产 尿 素、硝 酸 铵、碳 酸 氢 铵 以 及 醇 氨 联 产 的 生 产 企 业 或 生 产 设 施。3.2 许 可 排 放 限 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 排 污 许 可 证 中 规 定 的 允 许 排 污 单 位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最 大 排 放 浓 度(速 率)和 排 放 量。3.3 特 殊 时 段 special periods指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限 期 达 标 规 划 及 其 他 相 关 环 境 管 理 规 定,对 排 污 单 位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有 特 殊 要 求的 时 段,包 括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对 期 间 等。4.排 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填 报 要 求4.1 一 般 规 定排 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填 报 基 本 情 况,对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法 律 责 任。3排 污 单 位 应 按 照 本 标 准 要 求,在 排 污 许 可 证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申 报 系 统 填 报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表(环 水体 2016 186 号 中 附 件 2)中 的 相 应 信 息。填 报 系 统 下 拉 菜 单 中 未 包 括 的、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有 规 定需 要 填 报 或 排 污 单 位 认 为 需 要 填 报 的,可 自 行 增 加 内 容。4.2 排 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排 污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单 位 名 称、邮 政 编 码、行 业 类 别(填 报 时 选 择 氮 肥 行 业)、生 产 经 营 场 所 经 纬度、所 在 地 是 否 属 于 重 点 区 域、是 否 投 产 及 投 产 日 期、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批 复 文 号(备 案 编 号)、认 定 或 备 案文 号、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分 配 计 划 文 件 文 号、颗 粒 物 总 量 指 标、二 氧 化 硫 总 量 指 标、氮 氧 化 物 总 量 指 标、化学 需 氧 量 总 量 指 标、氨 氮 总 量 指 标、其 他 污 染 物 总 量 指 标(如 有)等。4.3 主 要 产 品 及 产 能4.3.1 一 般 要 求在 填 报“主 要 产 品 及 产 能”时,需 选 择 行 业 类 别,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的 生 产 设 施,选 择 氮 肥 行 业;执 行 GB13223 的 生 产 设 施 选 择 火 电 行 业。主 要 产 品 及 产 能 填 写 主 要 生 产 单 元、主 要 工 序、主 要 工 艺、生 产 设 施、生 产 设 施 编 号、设 施 参 数、产品 名 称、生 产 能 力 及 计 量 单 位、设 计 年 生 产 时 间 和 其 他。4.3.2 主 要 生 产 单 元包 括 备 煤(以 煤 为 原 料 的 排 污 单 位 填 写)、原 料 气 制 备、原 料 气 净 化、氨 合 成、尿 素 和 硝 酸 铵 等 工 艺单 元 以 及 公 用 工 程 单 元。4.3.3 主 要 工 序 及 工 艺主 要 工 序 和 主 要 工 艺 见 附 录 A 中 表 A.1 A.3。4.3.4 生 产 设 施分 必 填 内 容 和 选 填 内 容。a)必 填 内 容,包 括:1)表 征 生 产 单 元 生 产 能 力 的 设 施,如 原 料 气 制 备 单 元 的 气 化 炉;原 料 气 净 化 单 元 的 碳 化 塔;氨 合 成 单元 的 氨 合 成 塔;尿 素 单 元 的 尿 素 合 成 塔;硝 酸 铵 单 元 的 中 和 反 应 器 等;2)排 放 工 艺 废 水 的 生 产 及 环 保 设 施,如 原 料 气 制 备 单 元 采 用 固 定 床 常 压 煤 气 化 工 艺 的 洗 气 塔、造 气 废水 沉 淀 池、造 气 循 环 水 冷 却 塔,水 煤 浆 或 干 煤 粉 气 流 床 气 化 工 艺 的 黑(灰)水 处 理 系 统,碎 煤 固 定 床 加 压气 化 工 艺 的 煤 气 水 分 离 系 统、酚 氨 回 收 系 统,天 然 气 或 重 油 部 分 氧 化 工 艺 的 黑 水 处 理 系 统,尿 素 单 元 的 工艺 冷 凝 液 处 理 系 统,硝 酸 铵 单 元 的 工 艺 冷 凝 液 处 理 系 统 等;3)排 放 工 艺 废 气 的 生 产 及 环 保 设 施,如 备 煤 单 元 破 碎 机、筛 分 机、皮 带 输 送 机、转 运 站 等;原 料 气 制备 单 元 固 定 床 常 压 煤 气 化 工 艺 的 放 空 管、吹 风 气 余 热 回 收 系 统 或 三 废 混 燃 系 统,干 煤 粉 气 流 床 气 化 工 艺 的磨 煤 干 燥 热 风 炉、煤 粉 过 滤 器、粉 煤 仓,焦 炉 气 转 化 工 艺 的 脱 硫 再 生 槽,天 然 气 或 焦 炉 气 转 化 工 艺 的 一 段转 化 炉;原 料 气 净 化 单 元 的 脱 碳 气 提 塔、低 温 甲 醇 洗 尾 气 洗 涤 塔、硫 回 收 尾 气 处 理 系 统;尿 素 单 元 的 放 空气 洗 涤 塔、造 粒 塔(机);硝 酸 铵 单 元 的 造 粒 塔;固 体 产 品(尿 素、硝 酸 铵)包 装 机;生 产 单 元 开 工 加 热炉 等;44)储 罐,如 液 氨 罐、甲 醇 罐、甲 醛 罐、原 料 油 罐 等;5)给 排 水 系 统 的 净 水 场、除 盐 水 站、循 环 冷 却 水 场、污 水 处 理 厂,动 力 系 统 的 动 力 锅 炉 及 全 厂 开 工 锅炉,火 炬 系 统 的 火 炬 等。b)选 填 内 容 包 括:除 a)外,其 他 生 产 设 施 为 选 填 内 容。4.3.5 生 产 设 施 编 号排 污 单 位 可 填 报 内 部 生 产 设 施 编 号,若 排 污 单 位 无 内 部 生 产 设 施 编 号,则 根 据 固 定 污 染 源(水、大气)编 码 规 则(试 行)(环 水 体 2016 189 号 附 件 4)进 行 编 号 并 填 报。4.3.6 设 施 参 数设 施 参 数 填 写 设 计 年 运 行 小 时 数、处 理 量。排 放 废 气 的 生 产 设 施 还 应 填 写 设 计 废 气 排 放 量。4.3.7 产 品 名 称填 写 各 生 产 单 元 的 主 要 产 品 名 称。如 原 料 气 制 备 单 元 产 品 包 括 粗 合 成 气、酚、液 氨、焦 油 等,原 料 气净 化 单 元 产 品 包 括 净 化 合 成 气、石 脑 油、硫 磺、液 化 气 等,氨 合 成 单 元 产 品 包 括 液 氨,尿 素 单 元 产 品 包 括尿 素。4.3.8 生 产 能 力 和 计 量 单 位填 写 生 产 单 元 的 设 计 生 产(加 工)能 力,并 标 明 计 量 单 位。生 产(加 工)能 力 不 包 括 国 家 或 地 方 政 府明 确 规 定 予 以 淘 汰 或 取 缔 的 产 能。4.3.9 设 计 年 生 产 时 间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 批 复 或 地 方 政 府 对 违 规 项 目 的 认 定 或 备 案 文 件 确 定 的 年 生 产 小 时 数。4.3.10 其 他排 污 单 位 如 有 需 要 说 明 的 内 容,可 填 写。4.4 主 要 原 辅 材 料 及 燃 料4.4.1 一 般 要 求填 写 各 生 产 单 元 主 要 原 料、辅 料 及 燃 料 的 名 称、设 计 年 使 用 量 和 成 分。属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的 原料、辅 料 及 燃 料,应 全 部 填 写。4.4.2 原 料、辅 料4.4.2.1 名 称原 料 包 括 煤(无 烟 煤、烟 煤、褐 煤)、天 然 气、焦 炉 气、油、焦 炭 等。辅 料 包 括 工 艺 过 程 和 废 水 处 理、废 气 治 理 过 程 中 添 加 的 辅 料。54.4.2.2 设 计 年 使 用 量填 写 与 生 产(加 工)能 力 相 匹 配 的 设 计 年 使 用 量。4.4.2.3 成 分原 料 中 硫 元 素 占 比 为 必 填 项。可 参 考 设 计 值 或 上 一 年 的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填 报。4.4.3 燃 料4.4.3.1 名 称包 括 燃 料 煤、燃 料 油、燃 料 气、天 然 气、液 化 石 油 气 等,在 备 注 中 标 明 自 产 或 外 购。4.4.3.2 设 计 年 使 用 量填 写 与 生 产(加 工)能 力 相 匹 配 的 设 计 年 使 用 量。4.4.3.3 成 分煤 中 硫 分、灰 分、挥 发 分、汞 含 量、低 位 热 值 和 其 他 燃 料 中 硫 元 素 占 比、低 位 热 值 为 必 填 项,其 余 参数 为 选 填 项。可 参 考 设 计 值 或 上 一 年 的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填 报。4.4.4 其 他填 写 排 污 单 位 需 要 说 明 的 内 容。4.5 产 排 污 节 点、污 染 物 及 污 染 治 理 设 施4.5.1 一 般 要 求废 气 产 排 污 环 节、污 染 物 及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包 括 生 产 单 元 或 生 产 设 施 对 应 的 产 排 污 节 点、污 染 物 种 类、排 放 形 式(有 组 织、无 组 织)、污 染 治 理 设 施、是 否 为 可 行 技 术、排 放 口 编 号 及 排 放 口 设 置 是 否 规 范 及 排放 口 类 型 等。废 水 产 排 污 环 节、污 染 物 及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包 括 废 水 类 别、污 染 物 种 类、排 放 去 向、排 放 规 律、污 染 治理 设 施、是 否 为 可 行 技 术、排 放 口 编 号、排 放 口 设 置 是 否 规 范 及 排 放 口 类 型 等。4.5.2 废 气4.5.2.1 产 排 污 环 节 和 污 染 物 种 类产 排 污 环 节 包 括 备 煤 单 元 的 煤 堆 场、含 尘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原 料 气 制 备 单 元 的 固 定 床 常 压 煤 气 化 工艺 的 吹 风 气 余 热 回 收 系 统 或 三 废 混 燃 系 统、造 气 循 环 水 冷 却 塔、造 气 炉 放 空 管、造 气 废 水 沉 淀 池,干 煤 粉气 流 床 气 化 工 艺 的 磨 煤 干 燥 热 风 炉 和 煤 粉 过 滤 器、煤 粉 输 送 及 加 压 进 料 系 统 粉 煤 仓,天 然 气 转 化 工 艺 的 一段 转 化 炉,焦 炉 气 转 化 工 艺 的 脱 硫 再 生 槽、一 段 转 化 炉;原 料 气 净 化 单 元 的 脱 碳 气 提 塔、低 温 甲 醇 洗 尾 气洗 涤 塔、硫 回 收 尾 气 处 理 系 统 等;尿 素 生 产 单 元 的 放 空 气 洗 涤 塔、造 粒 塔(机)、包 装 机;硝 酸 铵 生 产 单元 的 造 粒 塔、包 装 机;公 用 工 程 单 元 的 动 力 锅 炉、污 水 处 理 厂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以 煤 或 油 为 原 料)、火炬 等 排 放 源。污 染 物 种 类 为 各 污 染 物 项 目,具 体 见 表 1。有 地 方 排 放 标 准 要 求 的,按 照 地 方 排 放 标 准 确 定。64.5.2.2 污 染 治 理 设 施废 气 治 理 设 施 主 要 包 括 脱 硫、脱 硝、除 尘、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及 臭 气 处 理 等。4.5.2.3 污 染 治 理 工 艺a)脱 硫:干 法 脱 硫、半 干 法 脱 硫、湿 法 脱 硫(石 灰 石 法、氧 化 镁 法、氨 法、氢 氧 化 钠 法)等;b)脱 硝:低 氮 燃 烧、选 择 性 催 化 还 原 法(SCR)、选 择 性 非 催 化 还 原 法(SNCR)等;c)除 尘:电 除 尘、袋 式 除 尘、湿 式 除 尘 等;d)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及 臭 气 处 理:蓄 热 氧 化、热 力 焚 烧、洗 涤、生 物 滴 滤 等。4.5.2.4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参 数包 括 参 数 名 称、设 计 值 和 计 量 单 位,其 中 参 数 包 括 废 气 排 放 量、运 行 时 间、污 染 物(参 见 表 1)排 放 浓度 等。需 要 填 写 废 气 治 理 设 施 详 细 参 数 时,参 照 HJ 8 5 3 中 附 录 D 选 填。4.5.2.5 排 放 口 类 型废 气 排 放 口 分 为 主 要 排 放 口、一 般 排 放 口 和 其 他 排 放 情 形,具 体 见 表 1。4.5.3 废 水4.5.3.1 废 水 类 别 和 污 染 物 种 类废 水 类 别 包 括 工 艺 废 水、循 环 冷 却 水 场 排 污 水、除 盐 水 站 排 污 水、锅 炉 排 污 水、污 染 雨 水 和 生 活 污 水等。污 染 物 种 类 为 排 放 标 准 中 的 各 污 染 物 项 目,具 体 见 表 2。4.5.3.2 排 放 去 向生 产 设 施 废 水 排 放 去 向 包 括 装 置 预 处 理 设 施、污 水 处 理 厂、废 水 总 排 口 和 回 用。废 水 总 排 口 排 放 去 向 包 括 直 接 进 入 海 域,直 接 进 入 江 河、湖、库 等 水 环 境,进 入 城 市 下 水 道(再 入 江河、湖、库),进 入 城 市 下 水 道(再 入 沿 海 海 域),进 入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进 入 工 业 废 水 集 中 处 理 厂,进入 其 他 单 位 等。4.5.3.3 排 放 规 律排 放 规 律 包 括 连 续 排 放 和 间 断 排 放,具 体 按 照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表(环 水 体 2016 189 号 附 件 2)中 的 废 水 排 放 规 律 相 关 内 容 填 报。4.5.3.4 污 染 治 理 设 施包 括 装 置 预 处 理 设 施 和 污 水 处 理 厂 预 处 理 设 施、生 化 处 理 设 施、深 度 处 理 与 回 用 设 施 等。4.5.3.5 污 染 治 理 工 艺a)装 置 预 处 理:过 滤、沉 淀、除 油、闪 蒸、汽(气)提、萃 取、溶 剂 回 收 等;b)污 水 处 理 厂 预 处 理:调 节、混 凝 沉 淀、隔 油、浮 选 等;c)污 水 处 理 厂 生 化 处 理:缺 氧/好 氧(A/O)、序 批 式 活 性 污 泥 法(SBR)、周 期 循 环 活 性 污 泥 法(CASS)、氧 化 沟、曝 气 生 物 滤 池(BAF)、膜 生 物 反 应 器(MBR)、生 物 接 触 氧 化 法 等;7d)污 水 处 理 厂 深 度 处 理 与 回 用:混 凝 沉 淀、过 滤、臭 氧 氧 化、超 滤(UF)、反 渗 透(RO)等。4.5.3.6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参 数包 括 参 数 名 称、设 计 值 和 计 量 单 位,其 中 参 数 包 括 废 水 处 理 量、运 行 时 间、污 染 物(化 学 需 氧 量、氨氮、总 氮)排 放 浓 度 等。需 要 填 写 废 水 治 理 设 施 详 细 参 数 时,参 照 HJ 853 中 附 录 D 选 填。4.5.3.7 排 放 口 类 型废 水 总 排 放 口 为 主 要 排 放 口。4.5.4 污 染 治 理 设 施、排 放 口 编 号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编 号 可 填 写 排 污 单 位 内 部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编 号。若 排 污 单 位 无 内 部 编 号,则 根 据 固 定 污染 源(水、大 气)编 码 规 则(试 行)(环 水 体 2016 189 号 附 件 4)进 行 编 号 并 填 报。排 放 口 编 号 可 填 写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现 有 编 号 或 根 据 固 定 污 染 源(水、大 气)编 码 规 则(试 行)(环 水 体 2016 189 号 附 件 4)进 行 编 号 并 填 报。4.5.5 可 行 技 术参 照 本 标 准 第 6 部 分“污 染 防 治 可 行 技 术”填 报。对 于 采 用 不 属 于 可 行 技 术 范 围 的 污 染 治 理 技 术,应 提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4.5.6 排 放 口 设 置 要 求根 据 排 污 单 位 执 行 的 排 放 标 准 中 有 关 排 放 口 规 范 化 设 置 的 规 定 以 及 环 监 1996 470 号,填 报 废 气 和 废水 排 放 口 设 置 是 否 符 合 规 范 化 要 求。4.5.7 排 放 口 基 本 情 况4.5.7.1 废 气 排 放 口废 气 排 放 口 主 要 填 写 排 放 口 经 纬 度 坐 标、排 气 筒 高 度、排 气 筒 出 口 内 径。4.5.7.2 废 水 排 放 口废 水 排 放 口 主 要 填 写 排 放 口 经 纬 度 坐 标、排 放 去 向、排 放 规 律,废 水 直 接 排 入 外 环 境 的 须 填 写 受 纳 水体 水 质 目 标、汇 入 受 纳 自 然 水 体 处 经 纬 度 坐 标,废 水 间 接 排 放 的 须 填 写 受 纳 污 水 处 理 厂 名 称 及 其 废 水 排 放标 准。4.5.7.3 雨 水 排 放 口雨 水 排 放 口 主 要 填 写 排 放 口 编 号、排 放 口 经 纬 度 坐 标、排 放 去 向、受 纳 水 体 名 称 及 水 质 目 标,以 及 汇入 受 纳 自 然 水 体 处 经 纬 度 坐 标。雨 水 排 放 口 编 号 填 写 排 污 单 位 内 部 编 号,如 无 内 部 编 号,则 采 用“YS+三 位流 水 号 数 字”(如 YS001)进 行 编 号 并 填 报。4.6 其 它 要 求a)厂 区 平 面 布 置 图8给 出 厂 区 平 面 布 置 图,图 中 应 标 明 主 要 生 产 单 元 及 公 用 工 程 单 元 设 施 名 称、位 置,有 组 织 废 气 排 放 源、废 水 排 放 口、雨 水 排 放 口 位 置。b)全 厂 雨 水 和 污 水 管 线 走 向 图分 别 给 出 厂 区 雨 水、污 水 集 输 管 线 走 向 及 排 放 去 向 等。c)生 产 工 艺 总 流 程 图给 出 全 厂 物 料 总 加 工 流 程 图,图 中 应 标 明 主 要 生 产 单 元 名 称、主 要 物 料 走 向 等。d)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或 排 污 单 位 认 为 有 必 要 的,可 给 出 生 产 单 元 工 艺 流 程 及 产 排 污 节 点图,并 标 明 物 料 走 向 和 产 排 污 节 点(设 备 位 号、排 出 位 置 和 去 向)。5.产 排 污 节 点 及 许 可 排 放 限 值5.1 产 排 污 节 点5.1.1 废 气纳 入 许 可 管 理 的 废 气 污 染 源、污 染 物 项 目 和 排 放 口 类 型 具 体 见 表 1。表 1 纳 入 许 可 管 理 的 废 气 污 染 源 及 污 染 物 项 目污染源许可排放浓度(速率)污染物项目许可排放量污染物项目排放口 类型以煤为原料备煤含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颗粒物-一般 排放口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原料气制备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a、烟气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 排放口造气循环水冷却塔-其他排放情形造气废水沉淀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其他排放情形造气炉放空管-其他排放情形原料气净化脱碳气提塔废气排气筒(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一般 排放口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原料气制备磨煤干燥系统放空气排气筒颗粒物、氮氧化物-一般 排放口煤粉输送及加压进料系统粉煤仓排气筒颗粒物、甲醇b、(硫化氢b)-一般 排放口原料气净化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筒甲醇、(硫化氢)-一般 排放口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硫酸雾c二氧化硫 主要 排放口水煤浆气流床气化工艺原料气净化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筒甲醇、(硫化氢)-一般 排放口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硫酸雾c二氧化硫 主要 排放口碎煤固定床加压气化工艺原料气净化酸性气脱除设施排气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醇、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 排放口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硫酸雾c二氧化硫 主要 排放口以天然气为原料蒸汽转化法原料气制备一段转化炉烟囱 颗粒物 颗粒物、氮氧化物 主要 排放口以焦炉气为原料部分转化法原料气制备脱硫再生槽废气排放口 硫化氢、氨-一般 排放口一段转化炉烟囱 颗粒物 颗粒物、氮氧化物 主要 排放口9续表污染源许可排放浓度(或速率)污染物项目许可排放量污染物项目排放口类型以油为原料部分氧化法原料气净化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筒甲醇、(硫化氢)-一般排放口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硫酸雾c二氧化硫 主要排放口尿素放空气洗涤塔排气筒(氨)氨 主要排放口造粒塔或造粒机排气筒 颗粒物、(氨)、甲醛d颗粒物、氨 主要排放口包装机排气筒 颗粒物 一般排放口硝酸铵造粒塔排气筒 颗粒物、(氨)颗粒物、氨 主要排放口包装机排气筒 颗粒物-一般排放口公用工程动力锅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a、烟气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排放口污水处理厂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以煤或油为原料)(氨)、(硫化氢)、酚类e、非甲烷总烃e-一般排放口火炬f-其他排放情形厂界氨、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硫化氢g、颗粒物g、甲醇h、酚类i-a采用三废混燃系统时,应管控汞及其化合物。b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煤粉输送载气采用来自低温甲醇洗脱硫脱碳设施的二氧化碳气时,应管控硫化氢、甲醇。c硫回收生产硫酸时,应管控硫酸雾。d造粒过程使用甲醛时,应管控甲醛。e采用固定床煤气化工艺时,应管控酚类、非甲烷总烃。f指全厂主火炬。g以天然气为原料和燃料的排污单位可不管控硫化氢和颗粒物。h氨醇联产或脱硫脱碳采用低温甲醇洗工艺时,应管控甲醇。i采用固定床煤气化工艺时,应管控酚类。括号内污染物管控排放速率。5.1.2 废 水纳 入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的 废 水 类 别 包 括 所 有 生 产 过 程 产 生 的 废 水、排 入 厂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生 活 污 水 和 污 染雨 水,单 独 排 入 城 镇 集 中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生 活 污 水 仅 说 明 去 向。废 水 总 排 放 口 实 施 许 可 管 理 的 水 污 染 物 项目 为 列 入 GB 13458 的 所 有 污 染 物 项 目,具 体 见 表 2。表 2 纳 入 许 可 管 理 的 废 水 排 放 口 及 污 染 物 项 目废水排放口 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项目 许可排放量污染物项目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氮、总磷、石油类、硫化物、氰化物、挥发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a、总磷aa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和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应管控总磷和总氮年许可排放量。1 05.2 许 可 排 放 限 值5.2.1 一 般 原 则许 可 排 放 限 值 包 括 污 染 物 许 可 排 放 浓 度 和 许 可 排 放 量。许 可 排 放 量 包 括 年 许 可 排 放 量 和 特 殊 时 段 许 可排 放 量。年 许 可 排 放 量 是 指 允 许 排 污 单 位 连 续 12 个 月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最 大 量。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 根 据需 要 将 年 许 可 排 放 量 按 月 进 行 细 化。对 于 大 气 污 染 物,有 组 织 排 放 源 主 要 排 放 口 应 明 确 各 污 染 物 许 可 排 放 浓 度 和 颗 粒 物、二 氧 化 硫、氮 氧化 物、氨 年 许 可 排 放 量,一 般 排 放 口 应 明 确 各 污 染 物 许 可 排 放 浓 度,其 他 排 放 情 形 不 许 可 排 放 浓 度 和 排 放量;无 组 织 排 放 源 明 确 企 业 边 界 许 可 排 放 浓 度。特 殊 时 段 许 可 排 放 量 明 确 有 组 织 排 放 源 颗 粒 物、二 氧 化 硫、氮 氧 化 物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对 期 间 日 许 可 排 放 量。地 方 制 定 的 相 关 法 规 中 对 特 殊 时 段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国 家 和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规 定 的 其 他 特 殊 时 段 短 期 许 可 排 放 量 应 在 排 污 许 可 证 中 明 确。对 于 水 污染 物,废 水 总 排 放 口 应 明 确 各 污 染 物 许 可 排 放 浓 度 和 年 许 可 排 放 量。根 据 国 家 或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确 定 许 可 排 放 浓 度。依 据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及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方 法 从 严 确 定许 可 排 放 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 取 得 环 境 影 响 批 复 的 排 污 单 位,许 可 排 放 量 还 应 同 时 满 足 环 境 影 响评 价 文 件 和 批 复 要 求。总 量 控 制 指 标 包 括 地 方 政 府 或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发 文 确 定 的 排 污 单 位 总 量 控 制 指 标、环 评 批 复 时 的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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