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 款 合 同本合同由合同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市/区/ 县签署。借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出 借 人: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借款人向出借人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借款1.1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 元) 。1.2 借款期限:共计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1.3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 合法经营 ,借
2、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二条 借款利息2.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利息为 %/月。2.2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为固定利息,借款期限内非经双方书面达成一致,该利息不作调整。2.3 利息换算标准:日利息= 月利息/30 。2.4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息:2.4.1 按月付息,即借款人每月支付当月利息(出借人有权选择按实际用款的月度或自然月度作为结息的时间单位,付息日为每月 日) ;2.4.2 利随本清,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将借款利息随本金一次性支付给出借人;2.5 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借款人应当以 %/日的
3、标准向出借人支付罚息。第三条 借款的发放3.1 借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作为出借人发放借款的账户。3.1.1 开户银行: ;3.1.2 账户名称: ;3.1.3 账户号: ;3.1.4 借款人须确保以上账户为借款人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3.2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 出借人有权拒绝放款:3.2.1 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出借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3.2.2 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借据并根据出借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3.2.3 若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担保,借款人已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办妥担保合同或相关担保文件的签署、公证及/或登记等法律手续
4、,且该担保持续有效;3.2.4 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3.2.5 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列任一违约事件;3.2.6 未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3.3 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出借人在 3 个工作日内支付借款资金。第四条 借款的偿还4.1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方式为按月复息到期还本烦人,借款人应按月向出借人支付利息,自出借日起满一个月后支付首期利息,此后以此类推,借款期限届满偿还本金及最后一个月利息。4.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4.2.1 借款期限在 3 个月
5、以内(含 3 个月)的,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部分及全部本金,借款期限在 3 个月以上的,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及全部本金;4.2.2 提前还款时本合同项下若存在逾期借款或拖欠利息的,则应先归还逾期借款或拖欠利息;4.2.3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支付下期利息前 5 个工作日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4.2.4 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出借人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向借款人收取上一利息支付日至提前还款日期间的利息;4.2.5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出借人有权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数额的 %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4.3 借款人申请借款展期,应当遵守以下
6、约定:4.3.1 借款人申请借款展期的,需要在借款期限届满前 日以书面形式向出借人提出申请,且经出借人同意方方可展期; 4.3.2 借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时,申请中应当说明展期原因,且需要作出展期后还款的计划,还款资金来源; 4.3.3 经出借人同意后,双方签订展期合同并依照展期合同的约定办理展期手续;4.3.4 出借人不同意展期或双方未能签订展期合同的,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第五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5.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借款
7、人有权决策机构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5.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等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5.4 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5.5 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更不得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5.6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第三方作为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时,如担保人为公司的,在签订本合同时,借款人不是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也没有关于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计划。5.7
8、 借款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前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经济纠纷或仲裁、诉讼的事项。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6.1 借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支取和使用借款。6.2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6.3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6.4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及相关文件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6.5 借款人应配合出借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出借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的。6.6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书
9、面通知出借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提供出借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和担保前不得采取以下任何行动:6.6.1 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6.6.2 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企业改制、股权转让、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 、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6.6.3 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债务承担等其他具有担保效果的类似安排) ;6.7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6.7.1 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通讯地址、营
10、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6.7.2 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6.7.3 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6.7.4 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6.7.5 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6.7.6 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6.7.7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它事件。6.8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
11、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6.8.1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6.8.2 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6.8.3 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6.8.4 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6.8.5 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6.8.6 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
12、易所规则;6.8.7 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 ;6.8.8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6.8.9 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6.8.10 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6.8.11 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6.8.12 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6.8.13 影响出借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第七条 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7.1 出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7.2 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和监督,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7.3 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13、7.4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 借款担保8.1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必须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有权就处置抵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及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2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款项能得到全部清偿,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下列第 项担保;8.2.1 保证(详见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 ) ;8.2.2 抵押(详见编号为: 的抵押合同 ) ;8.2.3 质押(详见编号为: 的质押合同 ) ;8.2.4 其它: 。 第九条 借款的提前到期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停
14、止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9.1 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9.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9.3 借款人在履行与出借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出借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9.4 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出借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9.5 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陈述与保证,或担保人未能完全适当履行担保合同的任何一项义务;9.6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发生
15、可能危及出借人债权安全的任何事件。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10.1 出借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已发放借款本金额 %的标准向出借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10.2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数额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时,上述履约保证金由出借人全额退还给借款人;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数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上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一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11.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和罚息;11.1.2 罚息率本合同约定利息上浮 50%; 11.1.
16、3 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借款本金总额 %的标准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11.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1.3 出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借款的,应当对此给借款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出借人债权的转让12.1 出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后,即对借款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权利,借款人负有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的义务。12.2 出借人有权将因本次出借而合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12.3 出借人
17、转让债权后,借款人即因债权转让对新债权人负有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相互体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3.1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及变更14.1 合同的效力14.1.1 本合同自借款人和出借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14.1.2 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14.2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需变更本合同的,双方另行签订新书面合同变
18、更本合同,新书面合同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五条 通知15.1 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或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任何通知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15.1.1 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15.1.2 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15.1.3 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15.1.4 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15.2 为避免疑问双方确认,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面递的文件应由借款人委派专人直接面交出借人。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第十六条 其他条款1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6.2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特别说明: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