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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概论 自考复习资料 自考小抄(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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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概 论 复 习 题 第 一 章 劳 动 、 劳 动 力 与 劳 动 力 市 场 1、 劳 动 的 特 征 : 目 的 性 ; 创 造 性 ; 能 动 性 ; 1 2 3社 会 性 ; 多 样 性 4 52、 所 谓 共 同 劳 动 , 是 指 许 多 人 为 了 一 定 的 目 标 通 过一 定 的 组 织 形 式 所 进 行 的 劳 动 , 又 称 为 协 作 劳 动 或 者群 体 劳 动 。 3、 复 杂 劳 动 还 原 为 简 单 劳 动 , 可 以 采 用 因 素 分 析 法和 复 杂 系 数 法 。 4、 脑 力 劳 动 的 类 型 : 创 造 知 识 的

2、 脑 力 劳 动 ; 传 授 1 2和 转 移 知 识 的 脑 力 劳 动 ; 应 用 知 识 的 脑 力 劳 动 ; 从 3 4事 管 理 的 脑 力 劳 动 。5、 劳 动 力 的 特 性 : 能 动 性 ; 差 异 性 ; 易 逝 性 ; 1 2 3可 变 性 ; 时 效 性 ; 社 会 性 4 5 66、 劳 动 力 资 源 是 指 一 个 国 家 、 地 区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考 察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劳 动 能 力 的 总 和 。 7、 潜 在 劳 动 力 资 源 的 相 对 量 可 用 劳 动 力 资 源 率 表 示 : 劳 动 力 资 源 率 =潜 在 劳 动 力

3、 资 源 人 口 数 量 /被 考 察 范 围 总人 口 数 量8、 现 实 劳 动 力 资 源 的 相 对 量 可 以 用 劳 动 参 与 率 表 示 。劳 动 参 考 率 =劳 动 人 口 数 量 /潜 在 劳 动 力 资 源 人 口 数 量9、 劳 动 力 市 场 是 劳 动 力 交 换 关 系 的 总 和 , 是 市 场 机制 与 实 现 形 式 的 统 一 。 10、 劳 动 力 市 场 调 控 是 指 国 家 对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规 划 、管 理 与 调 节 、 强 调 一 种 外 在 的 培 育 。 11、 劳 动 力 市 场 运 行 与 调 控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4、。职 业 介 绍 服 务 机 构 运 行 机 制 不 完 善 ; 劳 动 力 市 场 主 1 2体 双 方 的 行 为 不 规 范 ;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管 理 和 宏 观 调 3控 滞 后 ; 劳 动 力 市 场 价 格 机 制 的 形 成 滞 后 ; 劳 动 力 4 5市 场 的 制 度 , 建 设 滞 后 ; 常 设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整 体 规 6模 偏 小 ; 常 设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信 息 网 络 建 设 滞 后 712、 制 约 我 国 劳 动 力 市 场 发 展 的 原 因 。 对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地 位 和 信 用 认 识 不 够 , 政 府 投

5、入 相 1对 不 足 ; 城 乡 二 元 结 构 的 制 约 。 213、 劳 动 力 市 场 运 行 的 指 挥 系 统 劳 动 力 价 格 的 市 场形 成 机 制 。 14、 调 控 的 重 点 表 现 在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调 控 劳 动 力 总 供 给 ; 调 控 劳 动 力 总 需 求 ; 制 定 有 1 2 3关 法 律 和 制 度 , 加 强 对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监 督 与 管 理 。 第 二 章 劳 动 就 业 1、 扩 大 就 业 的 途 径 : 发 展 经 济 是 扩 大 就 业 的 基 本 途 径 ; 健 全 劳 动 力 市 1 2场 机 制 是 扩 大

6、 就 业 的 有 效 途 径 ; 劳 动 者 转 变 就 业 观 3念 和 政 府 采 取 促 进 就 业 的 政 策 和 举 措 是 扩 大 就 业 的 重要 途 径 。2、 改 革 开 放 初 期 , 政 府 主 导 下 的 多 渠 道 就 业 政 策 。 3、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的 内 容 :职 业 介 绍 ; 就 业 指 导 , 就 业 训 练 ; 职 业 指 导 1 2 34、 1998 年 以 来 , 中 国 政 府 建 立 了 以 国 有 企 业 下 岗 职工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 失 业 保 障 和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为 内 容 的 “三

7、 条 保 障 线 ”制 度 。 5、 1995 年 4 月 , 国 务 院 批 转 了 原 国 家 劳 动 部 关 于 在全 国 实 行 再 就 业 工 程 的 报 告 , 标 志 着 我 国 再 就 业 工 程开 始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推 广 和 启 动 。 6、 我 国 目 前 就 业 问 题 严 重 的 是 就 业 形 势 复 杂 。 具 体表 现 为 :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中 持 续 上 升 , 再 就 业 率 逐 年 1下 降 ; 经 济 增 长 对 就 业 的 贡 献 越 来 越 小 , 就 业 弹 性 2系 数 下 降 ; 结 构 性 失 业 突 出 , 造 成 就

8、业 资 源 浪 费 ; 3二 元 经 济 结 构 导 致 城 乡 劳 动 力 竞 争 加 剧 , 城 市 就 业 4压 力 增 大 ; 加 入 WTO 时 就 业 的 影 响 将 逐 渐 凸 显 。 57、 所 谓 “二 元 经 济 ”是 指 沿 海 和 大 城 市 的 现 代 化 工 业部 门 与 广 大 农 村 传 统 农 业 部 门 并 存 的 经 济 格 局 。 8、 就 业 策 略 包 括 : 实 施 以 人 为 本 , 以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为 中 心 的 发 展 战 略 ; 1以 充 分 就 业 为 宗 旨 实 现 经 济 结 构 的 战 略 性 调 整 ; 实 2 3施

9、就 业 优 先 的 政 策 目 标 ; 保 持 适 当 的 经 济 增 长 速 度 , 4努 力 增 加 就 业 岗 位 ; 大 力 发 展 教 育 培 训 事 业 , 降 低 5劳 动 参 与 率 , 提 高 劳 动 者 素 质 ; 完 善 劳 动 力 市 场 , 6加 强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 加 快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7解 除 劳 动 者 的 后 顾 之 忧 ; 保 护 就 业 弱 势 群 体 , 对 特 8殊 群 体 实 行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 创 造 就 业 环 境 , 鼓 励 自 9主 创 业 9、 大 力 发 展 第 三 产 业 应 该 成

10、 为 我 国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的重 点 。 10、 非 正 规 就 业 主 要 指 无 固 定 场 所 , 无 固 定 雇 主 和 服务 对 象 、 无 固 定 劳 动 关 系 、 无 固 定 收 入 和 无 社 会 保 障的 就 业 形 式 。11、 我 国 在 21 世 纪 政 府 解 决 就 业 问 题 的 主 要 措 施 : 继 续 保 持 经 济 较 快 增 长 , 把 就 业 和 再 就 业 工 作 放 在 1更 加 突 出 的 位 置 ; 坚 持 城 乡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 统 2筹 城 乡 就 业 ; 建 立 和 完 善 以 劳 动 者 自 主 就 业

11、为 主 导 , 3以 政 府 法 律 制 度 为 基 础 的 劳 动 就 业 机 制 ; 经 济 结 构 调 4整 与 就 业 结 构 改 善 协 调 推 进 , 扩 大 就 业 容 量 ; 提 高 教 5育 水 平 , 加 强 职 业 培 训 , 使 人 力 资 源 能 力 建 设 水 平 与经 济 发 展 的 要 求 相 适 应 ; 合 理 安 排 社 会 保 障 与 就 业 , 6对 困 难 群 体 实 行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和 就 业 援 助 ; 提 高 对 外 7开 放 水 平 , 发 挥 中 国 劳 动 力 资 源 优 势 。 第 三 章 劳 动 组 织 1、 合 理 进 行

12、 劳 动 分 工 和 劳 动 协 作 , 是 劳 动 组 织 的 基础 。 2、 劳 动 分 工 是 在 科 学 分 解 生 产 过 程 的 基 础 上 所 实 现的 劳 动 专 业 化 。 劳 动 分 工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可 分 割 性 和 独立 性 。3、 劳 动 分 工 的 类 型 :职 能 分 工 。 是 企 业 劳 动 组 织 中 最 基 本 、 最 主 要 的 分 1工 。 专 业 分 工 。 是 根 据 企 业 各 类 人 员 的 工 作 性 质 特 2点 所 进 行 的 分 工 。 技 术 分 工 。 是 在 每 一 专 业 或 者 工 3种 内 部 按 照 业 务 能

13、 力 和 技 术 水 平 的 高 低 分 工 。 4、 组 织 结 构 设 计 原 则 精 简 原 则 ; 统 一 原 则 ; 效 能 原 则 ; 自 动 调 节 1 2 3 4原 则 ; 管 理 跨 度 原 则 55、 劳 动 定 额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一 定 的 生 产 技 术 条 件 和 合理 组 织 劳 动 的 基 础 上 , 完 成 某 项 工 作 消 耗 劳 动 量 的 标准 。 基 本 类 型 有 工 时 定 额 和 产 量 定 额 。 6、 制 定 劳 动 定 额 的 依 据 : 技 术 依 据 ; 经 济 依 据 ; 心 理 和 生 理 依 据 1 2 37、 劳 动

14、定 额 水 平 是 指 国 家 或 企 业 对 职 工 完 成 某 项 工作 所 规 定 的 应 消 耗 劳 动 量 的 高 低 。 劳 动 定 额 水 平 是 定额 管 理 的 核 心 。 8、 劳 动 定 额 的 制 定 方 法 : 技 术 测 定 法 ; 比 较 类 推 法 ; 经 验 估 工 法 ; 统 1 2 3 4计 分 析 法 9、 定 员 是 企 业 实 现 分 工 协 作 、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的 重 要手 段 , 也 是 企 业 内 部 劳 动 力 调 配 的 主 要 依 据 。 10、 定 员 标 准 是 指 在 一 定 生 产 技 术 组 织 条 件 下 , 对

15、不同 企 业 的 类 型 岗 位 人 员 制 定 的 统 一 用 人 数 量 标 准 。 11、 例 题 : 某 企 业 有 机 器 设 备 100 台 , 需 要 连 续 运 转 。每 台 机 器 分 四 班 看 管 , 每 位 工 人 看 管 机 器 的 定 额 为 3 台 ,员 工 的 出 勤 率 为 95%。 要 求 计 算 该 企 业 的 定 员 人 数 。 解 : 根 据 公 式 : 定 员 人 数 =( 1004) ( 395%)=4002.85 140( 人 ) 12、 工 时 改 革 趋 势 : 弹 性 工 作 时 间 制 度 ; 分 职 制 ; 非 全 时 制 ; 一 1

16、2 3 4周 两 天 工 制 ; 有 效 的 工 作 时 间 制 度 5第 四 章 劳 动 工 资 1、 薪 水 是 指 给 白 领 阶 层 按 周 、 月 或 年 的 劳 动 报 酬 ;工 资 是 付 给 蓝 领 以 实 际 工 作 量 来 计 算 的 劳 动 报 酬 。 2、 工 资 制 度 是 指 为 了 贯 彻 按 劳 分 配 原 则 , 计 量 劳 动者 劳 动 消 耗 和 计 算 劳 动 报 酬 而 建 立 的 准 则 和 办 法 。3、 工 资 制 度 根 据 特 征 不 同 可 分 为 工 资 等 级 制 度 、 工资 升 级 制 度 、 工 资 定 级 制 度 。 按 其 地

17、 位 不 同 可 分 为 基 本 工 资 制 度 , 辅 助 工 资 制 度 。 按 其 对 象 不 同 可 分 为 机 关 单 位 工 资 制 度 、 事 业 单 位 工资 制 度 、 企 业 单 位 工 资 制 度 。按 其 特 点 不 同 可 分 为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 能 力 工 资 制 度 、资 历 工 资 制 度 、 岗 位 工 资 制 度 和 结 构 工 资 制 度 。4、 我 国 20 世 纪 50 年 代 建 立 的 等 级 工 资 制 , 基 本 上 属于 能 力 工 资 制 度 。5、 工 资 理 论 又 称 薪 资 理 论 或 薪 资 学 说 , 是 指 经 济

18、 学家 和 管 理 学 家 对 于 工 资 方 面 的 见 解 或 主 张 。 6、 工 资 构 成 项 目 又 称 为 工 资 体 系 , 由 基 本 工 资 、 津贴 和 奖 金 等 项 目 构 成 。 职 务 工 资 是 根 据 工 作 责 任 大 小 , 因 难 程 度 、 危 险 程 度等 因 素 所 决 定 的 工 资 。 津 贴 是 因 实 际 需 要 , 在 基 本 工 资 以 外 所 进 行 的 补 助 。 7、 工 资 水 平 是 指 员 工 工 资 的 高 低 , 又 称 为 工 资 基 金 ,通 常 由 企 业 员 工 的 平 均 工 资 来 反 映 。8、 设 计 员

19、 工 福 利 的 原 则 :需 要 原 则 ; 生 活 原 则 ; 经 济 实 效 原 则 和 量 力 而 1 2 3行 原 则 。 9、 2004 年 3 月 5 日 实 行 最 低 工 资 保 障 制 度10、 劳 动 者 的 以 下 劳 动 收 入 不 属 于 工 资 总 额 范 围 :单 位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个 人 的 社 会 保 险 福 利 费 用 ; 劳 动 1 2保 护 方 面 的 费 用 ; 按 规 定 未 列 入 工 资 总 额 的 各 种 劳 3动 报 酬 及 其 他 劳 动 收 入11、 协 商 双 方 可 书 面 委 托 本 企 业 以 外 的 专 业 人 士

20、作 为本 方 协 商 代 表 。 委 托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本 方 代 表 的 1/3。 12、 工 资 总 额 是 指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 直 接 支 付 给 本 单 位职 工 的 劳 动 报 酬 总 额 , 一 般 以 年 为 单 位 来 统 计 。 第 五 章 劳 动 关 系 1、 劳 动 保 护 法 的 内 容 是 对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保 护 。 2、 劳 动 关 系 是 指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为 进 行 劳 动 过 程而 发 生 的 劳 动 力 与 生 产 资 料 相 结 合 的 社 会 关 系 。 3、 劳 动 合 同 的 种 类 以 合 同 期

21、 限 为 标 准 进 行 分 类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1 2( 逾 法 定 5 年 ) ;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3以 合 同 目 的 为 标 准 分 类 : 录 用 合 同 ; 聘 用 合 同 ; 借 调 合 同 1 2 34、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考 察 期 。 5、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或 双 方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时 , 合 同 即 停 止 履行

22、 。6、 经 济 补 偿 金 ,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解决 与 劳动 者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时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以 货 币 形式 给 予 劳 动 者 的 补 偿 。7、 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劳 动 标 准 性 条 款 ; 目 标 性 条 款 ; 劳 动 关 系 运 行 1 2 3规 则 条 款 。8、 集 体 合 同 的 期 限 为 13 年 。 9、 劳 动 争 议 的 范 围 : 因 用 人 单 位 开 除 、 除 名 、 辞 退 职 工 和 职 工 辞 职 、 自 1动 离 职 而 发 生 争

23、议 ; 因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 解 除 、 变 2更 和 终 止 等 问 题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 因 签 订 或 履 行 集 体 3合 同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 因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4息 休 假 、 工 资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特殊 保 护 职 业 培 训 、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规 定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劳 动 争 议 。 510、 劳 动 关 系 法 关 于 劳 动 争 议 的 处 理 程 序 是 “一 调 , 一裁 、 两 审 ”。

24、11、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原 则 : 合 法 原 则 ; 公 正 原 则 ; 及 时 处 理 原 则 ; 调 解 1 2 3 4原 则 ; 三 方 机 制 原 则 512、 “三 方 机 制 ”是 指 由 政 府 、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会 。 13、 劳 动 合 同 书 由 法 定 条 款 和 约 定 条 款 组 成 。 14、 签 订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的 职 工 范 围 应 当 是 确 实 掌 握 了单 位 商 业 机 密 的 相 当 层 次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15、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大 致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形 一 、 合 意

25、解 除 ; 二 、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即 时 解 除 ( 无 补 偿 金 ); 预 告 性 辞 退 ( 有 补 偿 金 ); 1 2经 济 性 裁 员 3三 、 劳 动 者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提 前 通 知 解 除 ; 即 时 解 除 1 216、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1 2法 履 行 ; 劳 动 者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退 出 劳 动 岗 位 ; 3约 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 4第 六 章 社 会 保 障 的 概 念 与 发 展1、

26、 社 会 保 障 是 指 国 家 和 社 会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 通 过 各种 方 式 , 在 公 民 暂 时 或 者 永 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以 及 由 于遭遇 各 种 风 险 使 生 活 发 生 困 难 时 给 予 物 质 补 助 , 保 证其 基本 生 活 的 制 度 。 2、 社 会 保 障 的 出 发 点 是 化 解 人 们 在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中的 风 险 , 即 化 解 经 济 风 险 。 3、 民 主 社 会 主 义 相 反 , 新 自 由 主 义 是 明 确 反 对 福 利国 家 政 策 的 。 4、 按 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收 付 和 管

27、 理 不 同 进 行 分 类 :现 收 现 付 制 ; 完 全 积 累 制 ; 部 分 积 累 制 1 2 35、 1935 年 , 美 国 通 过 了 历 史 上 第 一 部 社 会 保 障 法 6、 1951 年 我 国 颁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保 险 条 例 7、 社 会 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核 心 组 成 部 分 , 通 常由 养 老 险 、 失 业 保 险 、 医 疗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险 组 成 。 社 会 保 险 是 最 基 本 、 最 核 心 的 内 容 。 8、 社 会 优 抚 是 指 政 府 和 社 会 对

28、 军 人 等 从 事 特 殊 工 作的 人 员 及 其 家 属 予 以 优 待 、 抚 恤 和 妥 善 安 置 的 制 度 ,也 称 为 优 抚 安 置 制 度 。 第 七 章 社 会 保 障 管 理1、 地 方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是 县 级 以 上 地方 人 民 机 关 。 2、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涉 及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行 政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管 理 。 3、 国 家 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来 源 、 管 理 和 使 用 方 面 的 规定 被 称 为 社 会 的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制 度 。4、 大

29、多 数 国 家 规 定 养 老 、 伤 残 和 遗 属 保 险 基 金 由 国家 、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共 同 负 担 。5、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中 , 个 人 缴 纳 的 比 例 为 个 人 缴 费 工资 的 8%,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比 例 为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的 20%。 6、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征 收 管 理 是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和 理 的首 要 环 节 。 7、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支 付 标 准 应 当 考 虑 的 因 素 有 :国 家 的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 国 家 财 政 、 企 业 、 职 工 的 承 1受 能

30、力 ; 调 整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结 构 , 实 行 多 层 次 的 2社 会 保 险 ; 坚 持 公 平 与 效 率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社 3 4会 保 险 金 支 付 标 准 随 生 产 发 展 和 物 价 变 动 的 调 整 机 制 。 8、 我 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闲 置 部 分 , 可 以 购 买 国 债 或者 存 入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9、 社 会 保 障 社 会 化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包 括 :要 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承 担 从 企 业 中 分 离 出 来 的 一 1部 分 管 理 服 务 责 任 , 提

31、高 管 理 服 务 效 率 , 改 善 服 务 态度 ; 尽 快 实 现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发 放 的 社 会 化 , 减 轻 企 2业 的 管 理 负 担 ; 将 社 会 保 障 对 象 的 日 常 管 理 服 务 由 3社 区 来 承 担 。 10、 提 高 基 金 的 支 付 能 力 : 强 化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征 缴 ; 拓 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1 2来 源 渠 道 ; 建 立 基 金 预 警 制 度 。 311、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支 付 办 法 : “老 人 老 办 法 ”, “中 人 中 办 法 ”, “新 人 新 办 法 ” 第 八 章 社

32、会 保 险 知 识 1、 社 会 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基 本 组 成 部 分 是 社 会保 障 制 度 的 基 石 。 2、 社 会 保 险 是 以 国 家 为 责 任 主 体 , 以 用 人 单 位 和 被保 险 个 人 缴 费 为 基 础 , 通 过 立 法 手 段 设 立 保 险 基 金 ,当 劳 动 者 在 年 老 、 患 病 、 生 育 、 伤 残 、 失 业 或 死 亡 之时 , 由 社 会 给 予 物 质 帮 助 和 补 偿 , 以 化 解 被 保 险 人 风险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3、 多 层 次 的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包 括 第

33、一 层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第 二 层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第 三 层 个 人 储 蓄 性 养 老 保险 。 4、 个 人 储 蓄 性 养 老 保 险 保 险 是 由 职 工 自 愿 参 加 自 愿选 择 经 办 机 构 的 一 种 补 充 保 险 形 式 。 5、 1997 年 颁 布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统 一 的 企 业 职 工 基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6、 在 该 制 度 实 施 后 参 加 工 作 的 职 工 , 达 到 国 家 规 定退 休 年 龄 , 并 且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为 15 年 的 , 可 按 月 发 基本 养

34、 老 金 ; 基 础 养 老 金 月 标 准 为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20%。7、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由 个 人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 从 企 业 缴 纳费 中 按 比 例 计 入 的 保 险 费 ; 二 者 的 利 息 三 部 分 组 成 ,企 业 单 独 缴 费 为 20%。 8、 个 人 账 户 计 入 的 比 例 为 缴 费 工 资 的 11%, 其 中 个 人缴 费 部 分 8%, 企 业 缴 费 3%。 9、 建 立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的 原 则 : 自 愿 原 则 ; 普 遍 原则 ;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为 个 人 储 蓄 性 养 老 保 险 相

35、 结 合 原则 ;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水 平 适 中 原 则 。 10、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的 补 充 水 平 受 到 以 下 三 个 因 素的 影 响 : 企 业 的 经 济 实 力 , 资 金 来 源 的 多 寡 是 决 定是 决 定 补 充 待 遇 水 平 的 首 要 因 素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替代 率 ; 现 实 的 养 老 保 险 水 平 。 11、 医 疗 保 险 是 指 在 社 会 劳 动 者 疾 病 、 非 因 工 伤 或 者生 育 需 要 治 疗 时 , 由 社 会 提 供 必 需 的 医 疗 服 务 和 社 会保 障 的 保 险 制 度 。

36、 12、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共 同 缴 纳 。13、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基 本 目 标 有 三 个 方 面 : 一 、 建 立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要 求 和 符 合 现 代保 险 原 则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 从 保 证 职 工 基 本 医 疗需 求 ;二 、 建 立 医 、 患 、 保 、 药 的 制 约 机 制 , 控 制 医 疗 费 用的 不 合 理 增 长 ; 三 、 按 照 管 理 服 务 社 会 化 的 要 求 , 对 医 疗 保 险 实 行 统一 管 理 , 社

37、 会 化 服 务 。 14、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中 划 入 个 人 账 户的 应 为 缴 费 的 30%。 15、 国 际 上 对 失 业 原 因 分 类 摩 擦 性 失 业 由 于 求 职 的 劳 动 者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岗位 之 间 存 在 着 时 间 上 的 差 异 而 导 致 的 失 业 ; 季 节 性 失业 ; 技 术 性 失 业 ; 构 性 失 业 ; 周 期 性 失 业 。 16、 按 照 规 定 , 在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覆 盖 范 围 内 的 单 位 及其 职 工 必 须 参 加 失 业 保 险 并 履 行 缴 费 义 务

38、。17、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的 类 型 强 制 性 的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 自 愿 性 的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 失 业 救 济 制 度18、 工 伤 保 险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生 产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中 遭 受意 外 伤 害 和 因 长 期 接 触 有 毒 有 害 因 素 引 起 的 职 业 病 伤害 后 , 因 国 家 或 社 会 为 负 伤 , 致 残 者 及 死 亡 者 家 属 提供 物 质 帮 助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 19、 工 伤 保 险 原 则 : 无 过 失 责 任 原 则 ; 损 害 补 偿 原 则 ; 严 格 区 分 工

39、 伤和 非 工 伤 原 则 ; 预 防 补 偿 和 康 复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20、 我 国 工 伤 评 残 标 准 最 重 为 一 级 , 最 轻 为 十 级 。 21、 停 工 留 薪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12 个 月 。 22、 生 育 保 险 是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 对 怀 孕 分 娩 女 职 工 给予 生 活 保 障 和 物 质 帮 助 的 一 项 社 会 政 策 。 23、 生 育 保 险 费 最 高 不 超 过 工 资 总 额 的 1%, 产 假 为 90天 。 24、 个 体 户 、 工 商 户 如 果 要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 缴 费为 20%。 第

40、 九 章 社 会 救 助 与 社 会 福 利 1、 社 会 救 助 是 作 为 社 会 保 障 的 最 低 目 标 , 承 担 了 保证 社 会 成 员 生 存 条 件 的 责 任 。 2、 社 会 救 助 是 指 社 会 成 员 陷 入 生 存 危 机 或 不 能 维 持最 低 限 度 的 生 活 水 平 时 , 由 国 家 和 社 会 按 照 先 定 标 准向 其 提 供 满 足 最 低 生 活 需 求 的 物 质 援 助 和 非 物 质 援 助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3、 社 会 救 助 对 象 包 括 三 部 分 人 员 :一 是 由 于 先 天 或 后 天 的 因 素 失 去

41、劳 动 能 力 者 ; 二 是 虽 有 劳 动 能 力 但 因 客 观 因 素 以 致 失 业 , 无 法 获 得收 入 或 收 入 减 少 , 而 且 无 法 获 得 社 会 保 险 给 付 者 ; 三 是 因 受 到 天 灾 、 人 祸 等 因 素 而 导 致 不 接 受 紧 急 救 助就 无 法 维 持 生 活 者 。 4、 恩 格 尔 系 数 在 60%可 以 作 为 贫 困 线 , 也 即 最 低 生 活保 障 线 。 5、 生 活 形 态 法 , 也 称 “剥 夺 指 标 法 ”。6、 实 施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的 资 金 来 源 是 财政 拔 款 。

42、 7、 1993 年 6 月 上 海 市 率 先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着 手 探 索 城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8、 社 会 救 助 和 社 会 保 险 主 要 是 保 障 人 们 的 基 本 权 利 ,而 社 会 福 利 则 是 为 人 们 的 全 面 发 展 提 供 和 创 造 条 件 ,社 会 救 助 是 低 层 次 , 社 会 福 利 是 高 层 次 。9、 集 体 福 利 主 要 指 企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和 农 村 乡镇集 体 组 织 为 满 足 本 组 织 成 员 的 需 要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在 本 组 织 范 围 内 实

43、施 的 福 利 。 10、 农 村 集 体 福 利 主 要 是 指 对 无 劳 动 能 力 , 无 经 济 收入 和 无 法 定 或 义 务 抚 养 人 的 老 年 人 , 未 成 年 人 以 及 生活 无 人 照 顾 的 年 老 复 员 退 伍 军 人 等 社 会 成 员 提 供 的 物质 保 障 和 服 务 保 障 。 保 障 内 容 包 括 保 吃 、 保 穿 、 保 住 、保 医 、 保 葬 ( 未 成 年 人 保 教 ) 五 个 方 面 , 即“五 保 ”制度 。 11、 特 殊 社 会 福 利 主 要 以 无 经 济 收 入 和 生 活 无 人 照 顾的 老 年 人 、 残 疾 人

44、 和 孤 儿 等 特 殊 社 会 群 体 为 对 象 。 12、 社 区 服 务 是 通 过 社 区 资 源 的 优 化 配 置 , 为 社 区 居民 的 物 质 生 产 和 精 神 生 活 提 供 的 各 种 社 会 福 利 与 社 会服 务 。 13、 社 区 服 务 的 特 征 : 自 助 与 互 助 性 ; 广 泛 性 ; 持 续 发 展 性 ; 第 十 章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现 状 的 改 革 1、 中 国 政 府 积 极 推 进 以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 经 济 适 用住 房 制 度 、 廉 租 住 房 制 度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城 镇 住 房 保 障制 度

45、建 设 、 不 断 改 善 城 镇 居 民 的 住 房 条 件 。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是 中 国 政 府 为 解 决 职 工 家 庭 住 房 问 题的 政 策 性 融 资 渠 道 。2、 简 述 国 家 在 农 村 实 行 有 别 于 城 镇 的 社 会 保 障 办 法 : 探 崇 建 立 农 村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建 立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疗 制 度 ; 实 行 农 村 社 会 救 助 3、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覆 盖 面 较 窄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困难 ; 管 理 制 度 漏 洞 较 多 。4、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的 指 导 思 想 : 公 平 优 先 , 兼 顾 效 率 ; 分 步 改 革 , 稳 妥 推 进 ; 社会 保 障 水 平 与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适 应 原 则 ; 就 业 与 社 会 保障 并 重 。 5、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思 路 探 讨 : 统 筹 城 乡 为 指 导 ; 社 会 救 助 为 基 础 ; 社 会 保 障 为主 体 ; 社 会 福 利 为 补 充 ; 社 会 保 障 多 层 次 ; 个 人保 障 为 “单 元 ”; 低 成 本 、 高 效 率 、 可 持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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