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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教育财务运作的几点思考.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200428 上传时间:2018-03-2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9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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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对民办教育财务运作的几点思考?眷末焦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 ,促使民办教育事业迅猛发展.但由于一些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在执行中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民办教育实际财务运作中遇到的几个政策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意在促使政府相关部门尽早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民办教育的财务运作进行规范,以保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键词:民办教育财务运作思考一,民办教育的的发展和定性问题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

2、保障.促使民办教育迅猛发展,如火如荼.据有关资料统计,到 2004 年 6 月,全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共 1327 所.在普通高等学校 1915 所中民办高等学校有 447所,民办机制占 23.4%,其中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876 所中民办学校就有 242 所,占 27.6%.从去年 6 月份至今,民办教育发展势头更猛,初步的估计民办机制要占三分之一.从而说明了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所以正确给民办教育事业定性就显得至关重要.民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在学校设立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有关方面的规定,学校不能直接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只能采取过渡方式,先按其他机构模式发给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年检时再换发事业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此之前,学校只能持其他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各项登记注册工作.由于是“其他机构“, 又冠以“民办“的衔头,所以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在发放各类证书时,按部门自己的理解各自给学校进行定性.例如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类型为其它内资企业,经营方式为其它经营方式.物价部门登记的收费方式为经营性收费,财政部门登记的收费方式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五花八门,没有一个相同的.这就给学校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这些证书按规定是要张挂的,而同个学校却有不同的身份,即有企业又有事业,即是事业性又是经营性的证书张挂在一起,不伦不类.

4、同时税务部门又要求按企业性质报送报表,这又要进行解释和沟通.这一切理顺了,那边事业法人证书又办下来了,又要开始新一轮的换证和更改.不仅学校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社会上也产生了很多误解.从中也可以看出对民促法的宣传力度是不够的,不仅一般民众不甚了解,就连政府职能部门也知之甚少,才会产生上述的结果.二,关于民办教育的会计制度问题民促法第三十四条要求民办学校依法建立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要求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这些规定规范

5、了民办学校的财务运作但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前提,即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民办学校会计制度.对于那些经批准正在运行的民办学校来说,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只是一句空话,因为不知道要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只能凭财务人员的经验就近去套,在套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增补.例如有些民办高校套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但由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实收资本科目,学校为了设立的需要而增补了实收资本科目,虽然也能正常运作,但毕竟是“四不相 “.另外还有套行政事业的 ,甚至还有套企业的.这样随意的设置显然给规范化管理带来了种种不便,但就是没有任何单位或部门来干预,原因就是没有民办学校会计制度或类似的行业

6、会计制度予以规范.这个问题在民办学校章程中也暴露出来,章程无法明确界定学校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只能模糊的使用参照等字眼带过.另外,从报表的角度来说,各个会计制度的科目所代表的含义不尽相同,无法进行简单汇总,因此即使主管部门收取了民办学校的财务报表,也无法进行汇总,失去了财务报表的一项重要功能.即使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运行而编制的报表,也不能反映民办学校财务活动的特点和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要求,无法向利益相关人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财务会计信息.所以尽快出台民办学校会计制度或类似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此外民促法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但这些报表编制后做什么用,往

7、那里送?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也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要求报送正规的报表,最多要求报社会力量办学情况统计简表.这也表明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重视不够,没有列入正规渠道进行规范管理.现在,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果奖的材料,教师的教学评估材料等,教学档案统一由学院档案室保存.规定各系形成的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教学档案,如教学大纲,教案,考试题卷,自编教材等,均由教研室管理.实践证明,档案,尤其是收集齐全完整,整理科学规范的档案确实是本科教学质量水平评估的基础和依据.要做好这项工作没有档案作为支撑是不可想象的,已经通过评估的高校无一不是凭借档案而使评估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参考文献1,于立华

8、.加强教学档案建设为高校教育评估服务.兰台世界.20052,谢丽春.浅谈高校档案对教学评估的影响.兰台世界.20053,康建平.浅谈教学的建设与管理.福建教育学院.20034,王洪涛.教学档案的特点.档案管理.2003(作者单位: 广东华南农业大学)99?眷末焦点?制度.根据相关披露的信息,该会计制度的特点有三.其一,突出反映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的财务活动特征.其二,突出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与财务报告规范的基本要求.其三,借鉴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惯例,反映了制度与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趋同之势,有利于国际间的交流.其主要内容为,制度制定的目标和依据,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

9、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明确了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特征,制度提出了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假设,制度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制度界定了 12 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其中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相比,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和区分资本性支出与运营性支出界限这两条原则,制度规定了 5 个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制度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制度规定了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满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需要,规范了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从理论上来说,已具备了可具体实施的全部要素,但要付诸实际执行,还是有很多实际问题需要得到解决.

10、问题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和确认,制度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第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第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第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只要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即可认定该组织机构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但由谁来认定,怎么认定,由那级政府部门来审批等等,都需要有明确的配套措施,否则制度再好也无从执行.问题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如何进行行业分类,民间非营利组织涉及到社会,教育,医疗保健,慈善,宗教等各个领域,无法合并为同一个行业.我国目前为止还未对此进行分类类别定义,在这种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实际运作中必然会遭遇到很多不便.问题三,民间非营

11、利组织税收优惠问题,既然是非营利组织,制度中也未设置利润要素,其税收不能和企业相提并论,所以应当专门制定非营利组织税收征管条例,明确此类组织应依法缴纳的各类税种,依法免征或可减免的各类税种.否则在实际执行中必然出现征收差异.问题四,新旧制度如何衔接的问题,在制度出台以前已经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已经按各自选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且涉及的会计制度各不相同,很难进行统一的转换.所以合理进行新旧制度财务数据衔接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问题五,财务软件的更新问题.如今会计电算化已相当普及,会计核算已离不开电脑,所以新制度的实行必然要有相应的财务软件的支持,而新财务软件的开发需要有一个较长的研发,磨合过程,

12、不可能一趄而就,这就需要未雨绸缪,相关行业应该提前介入,争取开发出较为成熟的财务软件,待制度颁发后即可投入使用.否则等到制度公布实行后,将会因软件问题导致相当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无法及时进行电脑帐务调整而延后新制度的执行.三,关于民办学校税收优惠问题对教育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分为两类,一类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另一类为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也没有相关的确切规定,所以各部门在执行时也很难准确把握,只能参照教育行业的常规作法进行免税处理.日后若国家相关政策出

13、台,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将征收或部分征收所得税时,将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现行民办学校资金普遍紧缺,维持正常运转及支付基建费用已是非常吃力了,不可能也不会预留应补缴所得税的资金,一旦确认要交纳所得税,则不仅当年度要提缴,以前年度也必须补缴,年限越久,补缴金额也越多,这对于资金已很紧张的民办学校来说是无法承受的.其结果不是破产倒闭就是国家给予减免或缓交.这样的结果显然会严重影响到投资者的办学热情.因为他们投资的目的就是要取得合理回报,而这种合理回报的比例本来就不是很高,如果再纳所得税的话,合理回报率必然还要下降,甚至无法取得合理回报,其结果很难预测.对于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

14、,则规定了“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这里讲得很清楚,公办学校享受何种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同等待遇.但和民促法实施条例颁布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通知的第一条第 10 款做了这样的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 ,除了上述情况的学校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学校收费均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而符合上述情况的只有公办学校,所有民办学校均被排除在外.换句话说,所有民办学校收费均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显然和民促法实施条例是相悖的.民办学校所依据的

15、是民促法实施条例,而税务部门所依据的是财税.200439 号文件,双方各持一词,至今乃未有定论.四,改进的方法及对策1,要促进民办教育,不仅要有法,还需要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法规来规范政府行政部门和民办教育机构的运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正式将民办教育机构纳入其管辖范围,指定专门职能部门进行监管,发挥政府部门的优势,给于民办教育必要的支持和扶助.2,加强民办教育事业的宣传和促进工作.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不仅社会缺少全面的认同,就连政府职能部门也知之甚少,才会出现本文提及的问题,所以加强民办教育的宣传工作是十分必要的.3,尽快出台民办教育会计制度,或相关行业会计制度.和民办教育的迅猛发展相比,

16、民促法的各项配套措施就显得严重滞后,至今未有任何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出台.特别是和学校息息相关的民办教育会计制度迟迟未能出台,已经留下了很多隐患,包括税收,教育成本的认定,各项基金的计提等等,在起步阶段若不适时进行调整若干年后恐怕就调整不了了,甚至会影响到学校的生存.4,民办教育机构应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特别是要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财务人员在目前这种状况下,深刻领会民促法和民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精神,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财务运作,按民促法实施条例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整改,做到未雨绸缪,留有余地.待民办教育会计制度出台后,衔接起来较为容易,不至以出现较大的偏差,避免了重大隐患.另外,民办学校应发挥自己本身的优势,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主动和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沟通,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要求,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在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许可下,才能把相关财务和税收的运作作好.(作者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大学诚毅学院财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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