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JournalofBeijingFederationofTradeUnionsCadreCollege第 2l 卷第 4 期 2006 年 l2 月出版对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张宝刚拌(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北京 100054)摘要:企业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国家劳动法律 ,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企业职工行为的准则.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的许多内容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关.因此,加强我国劳动法制中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建设显得十分重要,我国企业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应该及时得到解决.关键词:劳动法;规章制度;处罚
2、权;公示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制的重要内容之.我围劳动法第 4 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综观同前我国食业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尚有下列问题需要解决.一,关于规章制度的性质和内容企业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足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企业职工行为的准则.也可以说是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与本企业只体经营日的和其他隋况相结合的结果,是劳动法律法规内容的细化和具体体现.但是多年来,我 l 仓业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
3、,主要是以日常劳动纪律,表彰和惩处制度,以及员工应遵守的秩序规范为主要内容,而以劳动者的权利内容为中心的关于劳动标准的规定几乎没有.依照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既然规章制度的建和完善应当是为 i=劳动者更好地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提供制度保障,因此,我们认为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 劳动标准的规定 ,主要内容为工作时问,劳动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法,以及关于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观(2)劳动安全生与工伤的规定(3)职业培训的规忘(4)劳动者日常劳动纪律的规定,丰要内容为:出勤退勤纪律;迟到早退,工作时问离岗外出和请假的相关制度;着装规定; 对卜级的指挥和命令的
4、服从;维持工作场所秩序和风纪的规定;禁止因工作职务收受商业贿赂等;(5)资产的保管和保全措施的规定,包括爱护企业财产,节约消耗品等生产资料,禁止因私利用氽业资源等内存;(6)表彰和惩处的规定;(7) 用人单位员工应遵守的其它规定,包括维护企业信誉的义务,关于兼职兼I 的规制,保密义务,竞业禁止等规范.在制订上述规章制度中,第(2),(4),(6)和(7) 等项内容构成企业秩序规范;第(1),(3),(5)等构成以劳动者的权利内容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内容在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规定.二,关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劳动法第 89 条规定:“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
5、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切违背劳动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内容都是无效的.应该说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性及合法性的认定比较容易些,l=I 以从制订,执行等环节来判另 IJ.比较复杂的是合理性,最难的是如何把握合理与不合理之问的“度“. 比如什么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什么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什么样情况下是“对用人单位利箍造收稿日期:200610-O8#作者简介:张宝刚(1948.),男,北京人,北京巾亡会下部学院 l 会沦研究所研究员,副教授.40.张宝刚:对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思考成重大损害“?法律法
6、规不可能详细作规定,因为现实生活中问题太复杂,不可能面面俱到.那么,规章制度的合理陛如何确定? 是否以大多数人的认同为标准? 也就是说某一项规章制度是否被一个企业的大多数职工认同了,那么它就是合理的吗?或者说大多数人认为不合理,那么这个规定就是不合理吗? 比如有些企业等用人单位规定,在单位内部绝对不允许吸烟,这是大多数人认同的,谁违反就有可能被解除合同.某日化公司就曾发生过一件引起很大争议的解除合同的=事例.个平时表现很好的职工,还是一个先进工作者,他在不允许吸烟的场合吸了一支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规定在厂区内吸烟要解除合同,是因为日化企业发生火灾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虽然这个职:是个优
7、秀的工人,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可以网开一面,但公司并没有让步,而是坚持按规章制度解除合同.这个做法属于合法呢?还是属于合理呢?还有些工作岗位是不允许值班的人离开的,如果离开了就可能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谁要是擅自离岗,谁就有可能被解除合同.由于没有法律上的统一标准,怎样确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呢?笔者认为,为确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必须强调两个程序.第一是制订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制订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会议通过;第二是执行规章制度的监督程序,要重视工会在企业等用人单位中对规章制度的监督作用.北京市实施31 会法
8、办法定“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而通知工会“.这就是说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处分职工时,应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这足必须的程序,没有这个程序,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违法,无效的.三,关于规章制度的处罚对象及处罚权由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由所在单位行政制定的,所以人们一般认为规章制度的执行主体是单位行政,这似乎没有什么疑义.但问题是规章制度对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有无约束性呢? 如果说有,那么处罚对象是单位
9、行政还是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呢?从日前了解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大多为企业行政等用人单位.例如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第25 条规定:“ 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形严重的 ,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再如第 26 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的 ,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 ,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 15 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
10、予答复又不改正的 ,工会有权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在这里提到的都是“ 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的违法或违规行为,而对于这些组织中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处罚都未涉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我国的经济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进而导致了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使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进行了重新调整,这其中劳动关系法律化的确立,使劳动者不仅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起了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使劳动者与企业等用人单位中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之间也处于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从法理上讲规章制度的处罚对象既包括劳动者
11、,也包括这些单位中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当然也应包括企业等用人单位.因此,必须改变人们对规章制度的执行主体是单位行政的错误认识.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指出,规章制度本身是否具有处罚权?从法理卜来讲,法律可以设定处罚权,行政法规根据法律授权可以设定部分处罚权,地方法规也可以设定部分处罚权,那么规章(包括行政规章,地方规章,企业规章)是否有权设定处罚权呢?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无权设定处罚权,如果设定处罚权,那么第一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第二必须在权限范围内 ,依据法律,法规中的处罚权将其具体化,不得超越原法律,法规规定范围.道理很简单,根据法律规定,处罚是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公民的基本权
12、益一般是由法律规定的,所以只能由法律来限制或剥夺.因此,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必须符合上述两条规定,不得随意设置或规定处罚权.一4】一第四期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四,关于规章制度的建立程序,备案和公示制度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规章制度的建立程序和公示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满足以下要件.(一)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 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行政法
13、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民主 l 生,列为规章制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要件.然而 ,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就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劳动法第 8 条规定,“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依照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笔者认为,应该将劳动者通过其代表参与企业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理解为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之一.但是,由于体制问题的原因,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协商决策权.体现在企业
14、规章制度的建立上,劳动者应该享有的与用人单位民主协商,参与规章制度建立过程的权限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使得劳动法第 8 条的规定具有宽泛性和间接性,劳动者民主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二)规章制度应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部 1995 年颁发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第十八项规定,“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劳动法制的宣传教育,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制定的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应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应自觉接受劳动监察,提供真实隋况,认真执行劳动哇釜察机构的处理决定.“这个办法 表明:第一,试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
15、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监督和监察的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但是,由于该办法只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百家试淦业,目其执行隋况与办法发布者的初衷尚有距离,因此可以说,虽然有劳动部的匕述规定,但我国绝大多数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主要是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监督并纠正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目前,新旧两种体制正在实现平稳过度,在未来的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中,是否有必要每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应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是食值得研究的问题.(三)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企业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是该项规章制度可以
16、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必备要件之一.然而,关于企业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的方法,形式,时限等许多具体问题,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往往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之一.鉴于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的许多内容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关,又鉴于规章制度是企业实现经营,管理等目的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我国劳动法制中关于规章制度的建设显得十分重要,我国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应该及时得到解决.ConsiderationofEstablishmentofRulesandRegulationsinEnterprisesZHANGBao-gang(
17、BeijingFederationofTradeUnionsCadreCollege,Beijing,100054)Abstract:Rulesandregulationsformulatedbytheemployingunit,asthemajorgroundsofbusinessmanagementandthenormsofworkers,aretheconcreteexpressionofstatelaborlaws,rulesandregulations.Presently,itisofgreatsignificancetostrengthentheestablishmentofruleandregulationsinenterprisesinordertosolvetheproblemspromptlyinpracticeandsettlethelabordisputeseffectively.KeyWords:rulesandregulations;laborlaw;punishment;proclamation一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