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腐败的危害与治理措施论腐败的危害与治理措施2016 年 1 月,云南省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特大企业家张荣坤旗下的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用于收购沪杭高速公路的权益;2月 28 日,政协十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表决,撤销邱晓华、郑筱萸、李品三的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资格。邱晓华在任国家统计局领导职务期间,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生活腐化堕落,涉嫌重婚犯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李品三在任宁夏商联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擅自决定出售商铺经营权、吸收公众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系列触及高层、危害巨大、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深切反映了我
2、国反腐败问题的严峻性与形势的迫切性。这一重大问题如不能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和得到有效的解决,其对当今与未来的中国社会发展与稳定影响和危害之巨,不容忽视。这首先要求我们对腐败及其相关问题有清醒而深刻的认识。 一、关于腐败的定义 (一)从腐败的实质定义 从上述一系列大案、要案中我们可以发现若干共性因素,其中,行政官员(公共权利行使人)等运用手中掌握的公共职权,为自身、亲戚朋友、相关部门等牟取了大量财富和其它形式的利益。运用公共权力为己谋私,已成为腐败的主要目的和实质行要素。这些私利包括物质经济利益、权利利益、名誉利益及其他形式的利益。权力沦为腐败者个人化的工具。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把腐败定义为权力主
3、体非法运用公共权力为己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二)从腐败的根源定义 在邱晓华、郑筱萸等人的腐败犯罪行为中,公共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在被腐败分子行使过程中,已严重违背了国家和人民将其赋予各级权力行使主体时的初衷,严重背离了权以民为本、权为民谋利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共权力严重个人化、利益化、非法化,公共权力的异化成为腐败的根源。lOcalhOsT 从这个角度可定义腐败为权力主体对公共权力滥用的行为。 (三)从腐败的行为方式及其性质定义 现今社会,腐败作为一种犯罪之前的前期形态和之后的高级形式,已不单纯局限于简单的契约式的“权钱交易” ,政策措施的规制及反腐力量的存在与力度的不断增强使得利益的
4、注入已经不再能确保权力结果的产出,导致了出现行政该作为而消极不作为,不该作为而“积极”乱作为的怪现象。而从这种行为方式的性质来看,腐败已将权力以及行使的庄严性、依法性、善意性破坏的面目全非,导致行政行为及其他权力职能行为不合理化、不合法化,使其违背了社会规范、伦理道德,甚至抵触法律权威,威胁国家尊严和公信力。从这个角度上,腐败可以定义为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非法作为和消极不作为的行为。 综上所述,腐败的定义可以这样阐释:腐败是权力及职能主体,为了谋取自身及其所在群体的私利,滥用公共权力的非法行为。其实质是为己谋私,根源是权力的异化,形式是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权力行为。 二、腐败的危害 (一)从政
5、治和法律的角度 1腐败破坏国家与政府公信力.在政治领域,腐败乃是少数的能直接破坏国家和政府体制和形象,造成重大政治损失犯罪活动之一。它涉及到行政运行和管理体制中最具可变性也是最可贵的资源人和权力。国家和政府通过对人的任命和委派,以及赋予他们基于他们职能的公共职权,对社会进行统筹管理。人事相对于国家,就好比枝叶相对于树干,虽不至牵一发而动全身,但细枝末节的损伤如不能及时发现和整修,也会危及整体。在我国的社会主义体制下,公务员队伍尤其是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官员,直接掌握人民赋予的权力并运用权力为人民服务,他们是人民的公仆和服务者,而不是人民和国家财富的聚敛者。他们的形象代表国家的尊严。如果腐败案频发,
6、甚至是大案、要案频发,造成各方面的重大损失,试问国家与政府的公信力何在?公信力的丧失将不仅导致民心向背,甚至严重化到一定程度以后可能发展到危及政治稳定的局势。综观国际政坛,因腐败案而倒阁的政府及公权数不胜数。此当以之为戒,戒之以早,戒之以严。 2腐败不利于行政体制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体制中最能保证政治秩序良性发展和社会管理有效实施的环节,在于人事体制以及部门结构的构建。合适而有效的人员流动是组织,尤其是公共职能部门,健康良性运行的保障。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权力、资源、信息的配置能保证公共管理的稳定性、资源分配的权威性。但是腐败足以破坏这一切。如果人事晋升、流动、调配权掌握在腐败分子手中,势必出现任人
7、唯亲不唯贤,唯财不唯才的现象,如果公职部门出现了大量的不称职者、不作为者,极易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效果不佳。同时,腐败分子通过人事权构建关系网络,又极易形成权力体系的个人化、团体化,这是该系统人事弊败的循环之原因所在。而真正应该得到职务和受重用的人才极易被压制,阻碍了行政系统更新建设,久而久之,公共系统内部邪大于正,贪大过贤,后果不堪设想。 对于部门的设置,部门之间的关系,部门的职权、职能等领域,腐败也极易涉及、干预。过多的非正当性、人为性的、私利性的行政干预,容易造成公共组织稳定性的丧失;容易造成政出多门,多头指挥,致政令受阻,令行不通;人权超越事权,私权超越公权以及越权甚至跨领域指挥等权力体
8、系失衡,对资源,尤其是关系国富民生、发展大计的资源的人为性分配,会导致社会范围的不公平,激化社会矛盾。从人事和资源分配两方面看,行政体制的发展改革会遭受腐败的严重冲击甚至停滞不前。 3腐败有损于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当一系列的腐败弊案丛生时,公众的视角会更多的聚焦在法律和司法体制上,人们会对法律体系对于腐败的发现,监管,治理,惩处的时效性和力度产生怀疑。尤其是当腐败的根须甚至触及到了法律和司法领域,而妨碍司法公正时,会在社会大范围内产生更深远的负面影响。公众对于法律尊严的信任丧失,对司法公正的效力产生怀疑,其进一步后果是延缓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律信条和准则将成为空谈。腐败对法律体系制度的损害更进一步表现在,当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丧失到一定程度,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