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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982938 上传时间:2018-08-3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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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更新时间:2010-08-04 04:51:49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调整(以下简称“变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 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122 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的部分

2、以及其它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一)项目规划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际,无法施工的。(二)项目规划设计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和改进的。(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四)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五)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第四条 变更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变更,严格变

3、更审批,严禁先变更后报批。(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三)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节约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五)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第五条 变更按下列标准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种类型。(一)一般变更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不超过 13.33 公顷(200 亩)。2、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 5%。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 3%。(二)较大变更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

4、整地块面积大于 13.33 公顷(200 亩)但不超过 33.33 公顷(500 亩)。2、新增耕地面积减少大于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 5%但不超过 10%。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大于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 3%但不超过 10%。4、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之间调整工程量或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 5%。(三)重大变更1、项目建设规模发生变化。2、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超过33.33 公顷(500 亩)。3、新增耕地面积减少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

5、耕地面积的10%。4、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内部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 10%。5、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之间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 5%。6、增加、取消、移动原预算在 50 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的。第六条 每个项目的单体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超过一次的变更视为重大变更。第七条 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出原批准预算的,由地方自筹解决;资金结余的,按原拨款渠道返回。变更后的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该类型项目申报要求的最低控制指标。第八条 变更的

6、审批程序(一)一般变更审批程序。由变更诉求方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监理方核实签署意见,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土地整理机构审查后,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变更批准后,变更说明、变更前后工程量、预算调整对比表、现场踏勘报告和变更批准文件应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较大变更审批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申报,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变更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变更批准后,变更说明、变更前后工程量、预算调整对比表、现场踏勘报告和变更批

7、准文件应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重大变更审批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国土资源厅对变更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四)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国土资源局的项目变更,按照重大变更程序进行审批。省国土资源厅对变更备案资料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对越权审批及审批不实的内容一律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变更,省国土资源厅在验收时不予认可。第九条 变更审批期限为变更申请受理第二天起,一般变更在 5 个工作日给予批复;较大变更在 10 个工作日给予批复;重大变更在 15 个工作日

8、内批复,15 个工作日内不能给予批复的,经本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变更申请单位。第十条 变更应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遵守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第十一条 变更设计应当由原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经原规划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变更设计,并对变更设计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由于项目原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失误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且造成损失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厅可根据情况取消其登记

9、备案资格。第十三条 不得借变更之名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套取工程施工费获取利益。经批准的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后的工程实施,原则上由项目原标段施工合同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引起的变更,其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由施工单位失误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省国土资源厅可根据情况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变更,严禁先实施后报批。未经批准变更的建设内容,一律不予验收。因未经批准变更造成项目不能验收的,项目所在县(市、区)不得再安排新的土地整治项目。第十七条 经批准规划设计的变更,其预算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变更,其预算变化不得进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评审一律不予认可。第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健全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对规划设计变更严格把关。因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第十九条 市(州)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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