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二二年七月十八日)为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的实施,提高杭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杭州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9-2010 年)的通知( 杭政 199915 号),制定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一、认定范围及原则(一) 本办法所称杭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境内生产并经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产品。(二) 市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市名推委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组成。市名推委下设办公室,
2、由市名推委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部门组成,负责名推委的日常事务工作。市名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办), 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三) 市名推委根据产品分类情况,组成由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技术进步、市场营销和行业协会(学会)为主的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按照产品类别确定杭州名牌产品评审方案并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由市名推委聘任,并实行轮换制度。(四)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好中择优。以市场评价、用户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 1 次。(五) 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主
3、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整机产品和最终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高出口创汇产品;种植类、养殖类和农副名、特、优产品。(六)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不向申请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二、申报条件(一) 工业产品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2、企业拥有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的注册商标,并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 消费者) 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4、产品技术水平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处于领先地位;5、批量生产已满 3 年,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
4、模,机械、化工、建材、冶金、轻工、食品类产品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上,医药、电子、服装类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 3000 万元以上,日用消费类产品销售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7、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三级以上水平); 8、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并能不断进行改进。(二) 农业产品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企业拥有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
5、知名度和美誉度;3、批量生产己满 3 年,有固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4、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5、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6、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消费者) 满意度高;7、经济效益好,原则上年销售收入须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三)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杭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1、近三年内经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认定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索赔事件的;2、用户、
6、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3、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4、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5、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三、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一) 每年 3 月底前,市名牌办受理杭州名牌产品申报。(二) 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杭州名牌产品申请表 。市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名牌办。其他企业须经当地工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区、县( 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其中,农业产品须经当地农业综合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 分局) 。(三) 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分局)收到企业申请表后,按名牌产品条件进行初审,并征求有关部
7、门意见。对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名牌办。(四) 市名牌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专业评审组分别对申报企业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监督抽查情况、产品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分别提出评审意见。(五) 市名牌办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名推委审核。市名牌办将审核后的建议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市名推委审议、认定。(六) 市名推委认定杭州名牌产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半数以上同意。(七) 经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授予“杭州
8、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杭州名牌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四、鼓励和保护措施(一) 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璜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杭州名牌产品的年份。(二) 杭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予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在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保护名优 ”活动中,列入重点保护对象。(三) 杭州名牌产品作为推荐浙江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并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立项及资金、能源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四) 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
9、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五、管理(一) 杭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申请复评。(二) 未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凡发现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冒用质量标志条款予以处罚。(三) 对已经获得杭州名牌产品称号,但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用户 )反映强烈 ,或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市名推委应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作出暂停直至
10、撤销该产品“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处理。(四) 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杭州名牌”产品称号者,予以除名,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五) 参与杭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同时,自觉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六、其他(一) 除按本办法进行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全市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再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推荐、评比等活动。(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1997 年 6 月发布的杭州名牌产品推荐办法(杭政办发199750 号 )同时废止。(三) 本办法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