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之合流以征收损失补偿的原则为核心论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之合流以征收损失补偿的原则为核心关键词: 民事损害赔偿/征收损失补偿/生活权补偿/违章建筑补偿 内容提要: 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是相通的两个概念和制度,征收补偿应采“完全补偿原则” 。基于该原则,对于因征收而造成的非财产损失以及接连地损失等第三人损失亦应纳入补偿的范围。传统的征收补偿是“对物主义”的,只赔偿因征收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而征收补偿法理的 综上可见,在语义上, “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并非含义截然不同的两个词汇,二者是可以相互定义与解释的。如根据 在 20 世纪末前苏联解体后的独联体
2、国家中, “完全补偿”原则同样为诸多国家的宪法所确认。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5 条规定对财产的征收应当给予“等价补偿” ,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 32 条规定应给予“充分补偿”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 26 条规定应给予“照价补偿” 。 “等价补偿” 、 “充分补偿” 、 “照价补偿”都为“完全补偿”的另一种表述而已,其实质即为完全补偿、全部补偿。 综上所述,在域外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上,对于征收补偿,无不奉行“完全补偿”原则。 但就我国而言,不论是宪法、土地管理法还是物权法,就征收补偿应采取的原则都未做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征收立法中的一大缺陷。在近十年的征地制度改革方案设计论证中,实务部门
3、的工作者曾经提出,应将征地在类型上划分为“公益性非经营类征收”和“公益性经营类征购”两类,前者指的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且属非经营性的用地,如行政机关、军事设施用地等,后者是指所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经营性用地。lOcALHoSt 在测算土地补偿费时,对于前者,补偿费为农地所有权的转移价格;对于后者,为农地所有权转移价格加上农地按规划用途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增值收益的分割值。换言之,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征收分别实行不同的补偿原则和计算标准。 上述分类虽然有利于提高“征购”时的补偿标准,但我们认为,对于不同类型的征收分别实行不同的补偿原则是不妥当的。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公益征收,应实行统一的补偿原则,厚此薄彼有失公平与公正。此外,在我国学界,还有人主张一种对被征地农民只应给予“不完全补偿”的观点。持此论者认为,土地征收补偿不能按等价交换原则处理,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应是一种“低值补偿” ,而非“等值补偿” ;主要理由在于:农民是无偿取得土地的,集体土地中没有/times/a/20161012/210300_2.shtml。检索日期: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