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刑事抗诉工作误区与路径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刑事抗诉工作误区与路径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得到不断强化并呈迅猛发展与刑事抗诉职能徘徊不前、举步维艰形成加大反差,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案件数量较少、抗诉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令人满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实现。笔者认为,应当重新审视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如质与量、输与赢的辩证关系,正确评价“判决以法院为准绳” 、现有公诉工作机制妥否等层面问题。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运用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正确评价抗诉案件质量,切实承担起法律监督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制约机制,提高刑事抗诉人员素质,树立法律权威。 关
2、键词:科学发展观;刑事抗诉;误区;路径 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提出的统领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其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随着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持续稳步推进,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呈现出全面发展的良好态势,各项检察职能得到不断强化并呈迅猛发展之势。然而,与之形成反差的是,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职能却未能得到同步加强,仍然徘徊不前,举步维艰,成为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尽管人民群众对法院的部分刑事审判不公表示不满,但由于检察机关没有充分发挥刑事抗诉职能,既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院的审判权威,也造成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因此,查找和破解制
3、约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是事关检察事业全面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1 刑事抗诉工作中的误区 1.1 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抗诉案件质与量的辩证关系。lOCalHosT 如何理解刑事抗诉效果?通常来说,对刑事抗诉效果的评价主要侧重于两方面:抗诉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在笔者看来,衡量刑事抗诉效果是质与量的有机统一。没有量,效果就无从谈起;没有质,效果也就没有实际意义。抗诉质高的案件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可称之为抗诉效果好。实践中存在着刑事抗诉案件数量上升质量就下降,质量提高数量就下降的现象。主要原因就在于不能正确处理敢抗与抗准的关系。片面强调其中任何一点都可能导致另一点被忽视
4、,从而影响刑事审判监督的实际效果。 1.2 不能正确看待法院与检察机关认定结果不一致的判决。有些办案人员存在“以法院为准绳”的消极思想,认为对法院的监督只会造成对指控犯罪的不力、影响案件的质量,对一些存有争议的问题以法院判断为标准,而不注重对法院认定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立法目的进行分析论证。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抗诉方面,由于法院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普遍存在轻刑化趋势,从而使一些办案人员产生“轻型化是合理的”片面认识,未能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未能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主动进行监督。 1.3 不能正确看待刑事抗诉工作输与赢的矛盾关系。由于传统价值判断标准使然,
5、衡量抗诉工作质量高低的主要标准是改判率,衡量审判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准是错案率。检察机关追求的改判率表现为原审法院的错案率。这就导致要么法官承担错案的责任,要么检察官承担抗诉不当的责任。如此过于追求刑事抗诉案件的输赢,使得检、法两个职业群体之间达成一种默契,导致抗诉减少,影响抗诉工作开展。 1.4 公诉工作机制不完善,束缚了刑事抗诉权的有效行使。具体体现在: 1.4.1 公诉工作质量考核标准欠科学。在公诉工作考核中,最为重要的考核指标是无罪判决率与撤回起诉率,主要判断标准是法院判决是否认定有罪事实,是否支持控诉主张,是否改变定性等,实际上是以法院的裁判成为衡量公诉案件质量的标准。 这一标准常使公诉
6、部门处于矛盾状态,一方面公诉业绩不得不依赖于法院的配合与支持,另一方面却又要纠正法院的不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为了避免“错案” ,而不得不迎合法院,导致“重配合、轻监督” ,自缚了手脚。 1.4.2 抗诉决定权实质在上级院,易挫伤基层院抗诉积极性。基层院提起抗诉后,上级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直接撤销。虽然这种两级检察院对案件的不同认识,但实际抗诉的决定权仍在上级院。下级院有不同看法又无有效的救济措施,使得基层院对抗诉工作易产生消极态度,使部分有价值的抗诉案源流失。 1.4.3 上级院对下级院指导不力。上级院对下级院支持、指导力度不够,影响刑事抗诉工作的健康发展。一是对下级院在抗诉工作中遇到
7、的法律、策略、排除外界干扰等方面问题支持力度不够;二是不善于听取下级院提出(提请)抗诉的意见。对不支持抗诉的案件只是简单书面答复下级院,不能讲明原因,不能充分利用个案达到对下级院指导的目的;三是缺乏对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及刑事政策层面进行研究。 1.5 个人素质与现行法律体制的要求脱节。具体体现在:一方面是执法理念落后。有的办案人员存在就案办案的现象,不考虑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机械地理解和执行法律,导致应抗未抗或随意滥抗。另一方面业务素质不高。有的办案人员对与案件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导致指控犯罪不力,并影响抗诉案件的质量。在办案中对抗诉案件的内在规律认识不够,不能
8、及时发现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致使该监督的未监督,制约了抗诉权的有效行使。 2 用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路径 2.1 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正确评价抗诉案件质量。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是对人民检察院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和途径,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的重要措施,对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思想上应当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将敢抗和抗准作为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牢固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原则,实现抗诉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保障。 2.2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注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