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加工合同甲方(委托方) ;华炬星火科技(XX)有限公司;乙方(被委托方);XX 舒曼化妆品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化妆品,甲乙双方就以下事项、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协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化妆品,甲方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根据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XX年 6 月 27 日有关规定,在本合同上标注;甲方出品,使用甲方商标;乙方荣誉生产,使用乙方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标记、编号卫妆准字 078 号)。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品种、由甲方提供配方、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原铺和包装材料
2、;生产时甲方监制;甲方负责其全部质量责任。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品种必须在乙方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内。;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第四条;甲方支付给乙方生产管理费,每年元整;大写元整。管理费按年度计算,在合同年度初、一次性付清。加工费根据品种工艺技术要求、劳动和能源消耗定额等另议。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机关每年年检、若抽检有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品种,其检验费用由甲方支付,其检验报告书供甲方使用。甲方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其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解决。1.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出现质量责任,而致的国家质量监督机关的处罚;2.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由于质量所致的消费者健康损害纠纷或赔偿;3.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品种应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若国家行政或质量管理、监督机关、经检查认定为超范围生产的处罚。第七条;合同期限;一年。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第八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或修改。双方签字(章)有效,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第九条;双方若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其他约定补充事项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手写); 日期(手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