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产合作项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文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第四章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设股
2、东会,由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6)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7)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8)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9)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10)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1)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股东会对所议事项作出
3、的决定由持有股权比例的股东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其中,【】名董事由股东提名,【】名董事由股东提名。董事任期届满,由提名该名董事的股东连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人选由股东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九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审批公司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但公司为本项目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
4、提供的担保除外);(4)决定公司的融资限额及负债规模,以及公司向境内外借款有关事宜(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借款除外);(5)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8)决定项目定位、项目开发计划(包括开发大纲、进度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品质控制计划)、目标成本及修订、项目融资方案(股东借款或股东委托贷款除外)、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前期物业管理方案;(9)决定公司项目运营计划中的开工、开盘、竣工备案、入住的时间节点较原董事会批准的计划
5、发生变化累计超过30日(含本数)的事项;(10)决定公司所开发项目的分期目标成本(不含项目土地成本)累计超过原董事会批准的该分期目标成本5%(含本数)的变更事项;(11)决定公司年度销售面积、销售金额、销售回款任意一项较原董事会批准的经营计划累计超过5%(含本数)的变更事项;(12)审议批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方董事应予以回避。第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以上(含)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
6、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人选由股东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人,任期三年,由股
7、东任免;其中,【】名监事由股东提名,【】名监事由股东提名。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
8、款所列事项监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监事通过(注:根据公司法规定,至少为半数以上)。第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第七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9、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10、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3月31日前送交股东。第二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公司富余资金调用: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司的
11、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以下无正文仅签署)股东盖章/签字:股东:股东: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股东:股东: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