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 件 14分 娩 保 障下 文 節 錄 自 我 們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參 照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國 際 公 約 而 提 交 的 報 告 。以 下 各 段 組 成 該 份 報 告 的 第 239 至 第 241 段 2. 如 上 次 報 告 第 113 段 所 述 1,僱 傭 條 例 規 定 女 性 僱 員 在 符合 某 些 條 件 下 ,可 享 有 產 假 。當 時 ,女 性 僱 員 如 果 為 同 一 僱 主 連 續 工作 不 少 於 26 星 期 ,便 可 享 有 產 假 ,但 只 有 在 合 約 註 明 可 享 有 有 薪 產假 的 情 況 下 ,才 能 領
2、 取 假 期 工 資 。女 性 僱 員 若 在 開 始 放 取 產 假 前 已 為同 一 僱 主 連 續 工 作 不 少 於 40 星 期 ,而 且 有 不 多 於 兩 名 尚 存 子 女 ,則可 取 得 不 少 於 正 常 工 資 五 分 之 四 的 薪 金 ,作 為 假 期 工 資 。產 假 通 常 由預 產 日 期 前 4 星 期 開 始 ,而 在 實 際 分 娩 日 期 後 6 星 期 結 束 。僱 員 在 獲證 明 確 實 懷 孕 後 的 任 何 時 間 ,可 通 知 其 僱 主 ,表 示 她 將 放 取 產 假 。僱員 若 在 發 出 通 知 前 已 為 僱 主 工 作 不 少 於
3、 12 星 期 ,則 可 由 發 出 通 知 當日 至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的 期 間 ,獲 免 遭 解 僱 的 保 障 。這 些 條 文 已 於 一 九 九七 年 六 月 作 大 幅 修 訂 。僱 傭 (修 訂 )條 例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3. 僱 傭 (修 訂 )條 例 就 有 關 放 取 產 假 的 資 格 、放 取 產 假 的 彈 性安 排 、支 取 產 假 工 資 的 資 格 、懷 孕 僱 員 的 僱 傭 保 障 ,以 及 指 派 粗 重 、1 上 次 報 告 是 指 英 國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根 據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4、提 交的 第 三 份 報 告 ,並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一 月 由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委 員 會 審 議 。香港 根 據 公 約 提 交 的 報 告 組 成 該 報 告 的 其 中 一 部 分 。2危 險 或 有 害 工 作 的 規 定 條 文 ,作 出 了 修 訂 。修 訂 詳 情 如 下 :(a) 放 取 產 假 的 資 格 :符 合 放 取 產 假 資 格 的 26 星 期 服 務 期 規 定已 經 廢 除 。現 時 ,女 性 僱 員 於 開 始 放 取 產 假 前 ,若 已 根 據 連續 性 合 約 受 僱 ,便 可 享 有 產 假 ;(b) 彈 性 安 排
5、:懷 孕 僱 員 若 得 僱 主 同 意 ,可 在 預 計 分 娩 日 期 兩 至四 星 期 前 開 始 放 取 產 假 ,而 十 個 星 期 產 假 會 由 協 定 的 開 始 放取 日 期 起 計 算 。僱 員 若 在 預 計 分 娩 日 期 後 分 娩 ,可 享 有 相 等於 由 預 計 分 娩 日 期 翌 日 起 至 確 實 分 娩 日 期 止 之 間 日 數 的 另一 段 產 假 。此 外 ,她 們 若 因 懷 孕 或 分 娩 引 致 疾 病 或 無 工 作 能力 ,更 可 進 一 步 享 有 多 達 四 星 期 的 另 一 段 產 假 ;(c) 資 格 :有 關 懷 孕 僱 員 不
6、 可 有 超 過 兩 名 尚 存 子 女 的 規 定 已 經 廢除 ;(d) 終 止 僱 用 :有 關 12 星 期 服 務 期 的 規 定 (見 上 文 第 239 段 )已 經廢 除 。除 因 例 外 情 況 2而 作 別 論 外 ,根 據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的僱 員 在 證 實 已 經 懷 孕 ,並 已 向 僱 主 送 達 懷 孕 通 知 後 ,僱 主 不得 終 止 懷 孕 僱 員 的 服 務 。若 懷 孕 僱 員 在 接 獲 僱 主 解 僱 通 知 後 ,隨 即 向 僱 主 送 達 懷 孕 通 知 ,僱 主 必 須 撤 回 解 僱 的 決 定 ;及(e) 粗 重 、危 險 或
7、 有 害 的 工 作 :若 懷 孕 僱 員 交 出 醫 生 證 明 書 以 證2 例 外 情 況 是 指 僱 員 因 嚴 重 失 當 行 為 而 被 即 時 解 僱 ,或 僱 員 仍 在 試 用 期 內 ,工 作不 超 過 12 星 期 。3明 不 適 宜 處 理 某 種 工 作 ,僱 主 不 可 指 派 有 關 僱 員 處 理 該 種 工作 。4. 僱 主 若 不 給 予 合 資 格 僱 員 應 得 的 產 假 或 產 假 薪 酬 ,即 屬 犯 罪 ,可 判 處 罰 款 高 達 港 幣 50,000 元 。任 何 僱 主 違 反 禁 止 終 止 僱 傭 的 條 文 ,即 屬 犯 罪 ,可 判
8、 處 罰 款 高 達 港 幣 100,000 元 。僱 主 並 須 按 照 僱 傭 條例 的 規 定 如 期 把 應 付 的 薪 酬 付 予 有 關 僱 員 。此 外 ,僱 員 可 因 遭 不 合法 解 僱 而 向 僱 主 申 索 賠 償 。假 如 僱 主 未 能 顯 示 這 些 解 僱 是 基 於 僱 傭條 例 下 認 為 有 效 的 理 由 ,則 勞 資 審 裁 處 (審 裁 處 )可 能 命 令 僱 主 讓 僱員 復 職 或 重 新 受 聘 ,但 仍 須 雙 方 同 意 才 付 諸 實 行 。假 如 審 裁 處 發 現 情況 不 適 宜 發 出 復 職 或 重 新 聘 用 的 命 令 ,或 所 涉 任 何 一 方 不 同 意 復 職或 重 新 聘 用 ,則 審 裁 處 可 能 裁 決 由 僱 主 付 出 終 止 僱 傭 金 。如 果 審 裁 處沒 有 發 出 復 職 或 重 新 聘 用 的 命 令 ,則 不 論 僱 員 是 否 有 終 止 僱 傭 金 ,只要 審 裁 處 認 為 公 平 和 洽 當 ,也 可 以 判 定 僱 員 獲 予 賠 償 不 超 過 港 幣150,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