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规范编制说明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规范编制组2018年04月深圳市水务局、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3目录第1章 项目背景11.1 背景11.2 制定的必要性11.3 编制过程4第2章 规范主要技术内容62.1 规范适用范围62.2 术语和定义62.3 规范分类分级72.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72.5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依据92.5.1 限值确定原则92.5.2 基本控制项限值确定依据92.5.3 选择控制项限值确定依据16第3章 与其他标准对比323.1 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
2、02)对比323.2 与其他地方标准对比323.2.1 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323.2.2 天津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992015)333.2.3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333.2.4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343.2.5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050-2017)343.2.6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
3、051-2017)353.2.7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353.3 国外标准353.3.1 美国353.3.2 欧盟363.3.3 德国373.3.4 日本383.3.5 新加坡39第4章 征求意见处理41第5章 专家评审意见处理52II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第1章 项目背景1.1 背景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水十条”要求,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水十条”还要求:1.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2.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深圳市政府印发“治水提质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圳市治水提质工作计划(2015-2020年)针对我市水环境的突出问题,确定治水提质工作目标为:一年初见成效,三年消除黑涝,五年基本达标。至2020年,饮用水源水库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茅
5、洲河、深圳河、观澜河等跨市跨界河流水质指标基本达到考核要求,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治水提质计划”提出“十大行动”,其中“智慧”行动要求制定修订法规、标准,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要求,高标准制定我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等标准。201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要求,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落实减排承诺。为贯彻落实中央、地方各级政府要
6、求,实现治水体质工作目标,深圳市水务局下达了深圳市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研究的任务,由中标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开展研究和标准编制工作。1.2 制定的必要性1.贯彻“十九大”“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战略部署201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要求,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提高污染排放标准。2.是贯彻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7、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再一次强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为此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保护及行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2013年出台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进一步明确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各方的责任与义务。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中进一步明确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突出了环境标准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性。2014年,国家发布出台了新的环境保护法
8、,进一步强调了环境信息公开,强化了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4.是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节能减排,在国家“十三五”规划中被确定为约束性指标,务必增强紧迫感,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力度,力求取得更大成效。作好节能减排工作,需要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和重点工程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深圳市是国家提出36个要求污水得到全部收集和处理的城市之一,深圳市要求进一步减少COD、TP、TN、氨氮等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必须加快水质净化厂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控制水质净化厂污染物排放量。因此提高深圳市水质净化厂水染物排放标准,是深圳节能减排创建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需要。5.是改善深圳市水环境质量的需要根据深圳市人居委
9、发布的二一七年第四季度深圳市环境状况公报,15条主要河流中,盐田河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类标准,大沙河、新洲河(10月份)和王母河水质达到地表水类标准;其余河流中下游水质劣于地表水类标准,主要为氨氮和总磷超标。与上年同期相比,茅洲河污染程度明显减轻并消除黑臭,观澜河污染程度明显减轻,中上游基本达到地表水类标准,深圳河、龙岗河、坪山河水质持续改善,12月深圳河河口、龙岗河西湖村、坪山河上洋断面水质接近地表水类标准(氨氮、总磷超标);西乡河、沙湾河(罗湖)污染程度明显减轻,福田河水质有所变差,凤塘河污染程度有所加重;皇岗河已实施总口截污工程,污水全部收集处理。深圳市污水总量的90%以上来自市政污水,因
10、此,为进一步改善深圳市水环境,应严格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提高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改善深圳市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6.是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深圳市是严重缺水城市,城镇污水排放和缺乏生态用水是造成深圳市水环境质量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和水质恶化的主要原因。城市中下游河道,主要以水质净化厂出水作为补充水,其水质好坏取决于水质净化厂出水水质。由于水质净化厂现行出水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差距较大,致使水体水环境质量无法达到功能区的水质要求。提高水质净化厂排放标准,可以为水体提供合格的补充水,成为河湖的新水源,对恢复水体水质和生态环境,缓解水资源压力具有重要意义。7.是水质净化厂升级改造的需
11、要按照深圳市治水提质工作计划(2015-2020年),深圳市全力推进水污染治理“净水”行动,加快完善水质净化厂布局,近期内将新、扩建19座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24座水质净化厂,建设一批分散式处理设施,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在新的水环境需求下,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无法满足深圳市水环境管理和水质净化厂设计建设的需求,急需在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订更严格的地方标准,为深圳市水质净化厂升级改造提供标准依据,以满足水质净化厂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的需要。8.是深圳质量的理论的具体实践2010年,三十而立的深圳提出“深圳质量”新理念,提出以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为根本取向,推
12、动发展动力升级和发展模式转型。多年来,“深圳质量”已经上升为深圳城市的人文精神,成为全社会各领域的行动纲领和价值取向,引领深圳经济特区在“质量时代”不断前行。2011年,市政府以工作报告形式阐述了“深圳质量”的科学内涵,首次明确提出把“深圳质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理念、新标杆。2012年,“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被确定为深圳质量的总要求。201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对“深圳质量”的内涵特征作了全面深入的阐述。2014年,市政府部署了“打造深圳标准,铸就深圳品牌,树立深圳信誉,提升深圳质量”行动重点,初步形成了标准、质量、品牌、信誉“四位一体”的推进路径。随着实践不断深化,深圳
13、质量的理论框架逐渐形成,实施路径更加明晰。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规范,正是水环境领域对深圳质量的理论具体实践。1.3 编制过程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规范(原名称“深圳市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研究”)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2015年12月,深圳市水务局正式启动深圳市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研究(招标编号:0851-1561SZ02CL30)采购公开招标。2.2016 年1月,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3.2016 年2月,深圳市水务局与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
14、标准制定研究项目采购合同,项目正式启动。4.2016年5月,课题编制组完成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规范编制大纲。5. 2016年8月,课题编制组赴北京调研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及天津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992015)制定过程和方法。6.2016年9月,课题编制组完成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规范主报告及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规范初稿。7.2016年10月,完成水务局内部讨论,修改完成第一次征求意见稿。8.2016年11月,水务局就第一次征求意见
15、稿向发改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委、水务局各部门、排水管理处、各水务公司等征求意见。9. 2017年7月,课题组随水务局赴北京、成都等地,调研污水处理厂提标工作。10.2017年8月,课题编制组结合第一次征求意见及国内和深圳市治水提标工作最新进展,在充分研究、分析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11.2017年9月,水务局就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发改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委、各区政府、水务局各部门、排水管理处及节水办等征求意见。12.2017年12月,完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的汇总处理,形成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排放技
16、术规范水务局送审稿。13.2017年12月,完成专家评审,形成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规范送审稿。深圳市水务局、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54第2章 规范主要技术内容2.1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现有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水质净化厂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水质净化厂指处理通过市政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的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市政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其他排水的水质
17、净化厂或污水处理厂。其他污水或初期雨水等处理设施可参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不适用于处理通过非市政污水收集系统收集污水的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净化厂出水用于再生水,且不进入地表水体的,执行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2.2 术语和定义现行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城镇污水”、“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强化处理”3项术语定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征求意见稿中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4项术语定义。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
18、02012)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和“选择控制项”5项术语定义。天津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在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5项术语定义中删除了“基本控制项”和“选择控制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3项术语定义。四川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3项污水处理厂术语定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环境管理制度,本
19、技术规范以“水质净化厂”定义深圳经济特区传统意义的“污水处理厂”。本技术规范选择“水质净化厂”、“现有水质净化厂”和“新(改、扩)建水质净化厂”3项水质净化厂相关术语定义,同时根据所有水质净化厂应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及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种类,定义“基本控制项目”及“选择控制项目”2项术语。2.3 规范分类分级根据深圳市治水提质工作计划(2015-2020年)所确定的工作目标及深圳市主要河流水功能区划,通过水环境模型构建及容量计算分析,各流域水环境目标和水环境容量均有差别,各流域水环境容量均较小,深圳河、茅洲河由于水质目标为类,可按照地表水类标准执行,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需达到地表水类的标准。基
20、本控制项的主要指标,两级分别对应地表水类(SS、TN除外)和地表水类(SS、TN除外)。同时考虑现有污水处理的技术水平和现有水质净化厂的提标改造的建设进度,标准的分级实施按照不同执行时间划分。分级情况如下:(1)现有水质净化厂按照本规范实施之日所执行的考核指标执行。(2)新(改、扩)建水质净化厂基本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B标准和表2标准,选择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3标准。(3)自2021年1月1日起,当水质净化厂出水引入对水环境功能或再生利用有较高要求的水域时,基本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A标准和表2标准,选择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3标准。执行该条规定的水质净化厂由市水务、环
21、保部门确定。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2.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污染物项目筛选和确定的基本原则为:1.现行标准已有控制项目;2.国家和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特征污染物项目;3.近年来各方关注的污染物项目;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重要水环境标准规定的项目;5.根据深圳市生活污水、面源污染雨水及工业企业排水特征进行选择;6.污水再生利用对象;基于以上筛选原则,本技术规范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指所有水质净化厂应控制的污染物项目。选择控制项目指根据水质净化厂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种类和污水再生利用对象而选择控制的污染物项目。本技术规范水污染物控制项目筛选结果为:1.
22、基本控制项目共19项,与现行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及天津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数量相同。考虑到甲基汞的毒性,本规范将现行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烷基汞”修改为“甲基汞”。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征求意见稿中基本控制项目在现行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19 项的基础上,增加总镍、苯并(a)芘 2 项,达到21 项。考虑到总镍、苯并(a)芘已
23、属于选择控制项目,根据相关监测数据,结合深圳市产业结构及工业排水污染物特征,对水环境质量不具有较强针对性和紧迫性,因此不列为本技术规范的基本控制项目。2.选择控制项目选择控制项目主要根据深圳地方生活污水、面源污染雨水、工业企业排水特征及污水再生利用对象进行选择和控制,并参照国标内容。国标选择控制项目43项,本技术规范在现行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基础上增加以下7项:(1)根据深圳地方产业结构增加总放射性/(Bq/L)、总放射性/(Bq/L)。(2)根据污染物排放控制需求增加总有机碳(TOC)。(3)为保持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对应,
24、增加氟化物。(4)为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衔接,增加余氯;(5)为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中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衔接,增加溶解氧;(6)为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衔接,增加总大肠菌群。本技术规范选择控制项目共计50项。另外,现行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选择控制项目“五氯酚”在本技术规范中调整为“五氯酚及五氯酚钠”。新国标、省标、流域标准颁布或修订后,深圳经济特区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项目种类及限值可按相关要求从严执行。2
25、.5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依据2.5.1 限值确定原则限值确定的基本原则为:1.COD、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通过在流域环境容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目标之间建立输入输出响应关系,以水质模型计算确定,同时结合最佳可行技术法。2.重金属等难降解污染物仅考虑排放后的稀释作用,根据受纳水体标准确定,并对比深圳经济特区水质净化厂相关监测数据。3.类比法也作为排放限值确定的参考依据之一。4.与现行国家标准及地方管理要求统一,排放限值以日均值计。5.与现行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衔接,充分考虑深圳市污水排放管理特征及发展趋势,引导水质净化厂升级改造。2.5.2 基本控制项
26、目限值确定依据各基本控制项目限值说明如下:1.pH 值天然水体的酸碱度一般在 6.58.5,酸碱废水危害较大,具有较强的腐蚀性,腐蚀管渠及构筑物,干扰水体自净,使土壤酸化或盐碱化,同时对污水生化处理系统中的微生物也有毒害作用,因此需要对废水酸碱度进行调节。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对PH值的要求均是69,本规范与其相同。测定方法采用水质 玻璃电极法(GB 6920)。2.COD、BOD5 对比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地
27、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天津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可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征求意见稿)特别排放限值、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B 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A标准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中COD、BOD5 排放限值均分别为30mg/L、6mg/L,本规范B标准保持与上述标准排放限值一致,即B标准COD、BOD5排放限值浓度分别为30mg/L
28、、6mg/L。本规范A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体标准相同,即A标准COD、BOD5排放限值浓度分别为20mg/L、4mg/L。COD采用水质 重铬酸盐法(HJ 828)或水质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测定。COD采用水质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测定。3.悬浮物(SS)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A标准中SS排放限值为10mg/L,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征求意见稿)特别排放限值、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B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
29、92015)A标准排放限值均为5mg/L,本规范A、B标准SS排放限值分别为6mg/L、8(10)mg/L,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征求意见稿)实施后执行本规范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征求意见稿)严者值。本规范A标准SS限值为6mg/L,适用于出水引入对水环境功能或再生利用有较高要求水域的水质净化厂。本规范A、B标准SS排放限值设置为6mg/L、8(10)mg/L,不提高至5mg/L的理由如下:(1)从工程技术角度上分析目前技术只有膜工艺才可以保证出水SS稳定达到5mg/L的排放限值。(2)SS指标进一步严格的内在需求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30、GB/T18920-2002)按使用对象如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和建筑施工对水质标准进行了规定,该标准中无SS指标。目前深圳市绝大多数污水厂出水为河道补水,河道为接纳地表水或客水的开放水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亦对SS没有要求。深圳市河道国控断面的考核指标也未对SS做出规定。因此,无提高SS内在需求。(3)成本效益分析出水SS6mg/L和出水SS5mg/L,在污水厂建设成本及运行成本方面差异非常大。初步估算,设计出水SS5mg/L 的建设成本是SS6mg/L的1.21.3倍;SS6mg/L 的建设成本是SS8mg/L的1.21.3倍,成本增加明显,是
31、影响项目建设运营的重要指标。悬浮物(SS)的测定采用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4.动植物油动植物油主要指动物性油和植物性油,主要来自于屠宰、肉类加工、食用油、食品加工等工业废水以及饭店、宾馆等排放的废水。动植物油无毒性,但其在水体中会形成油膜,影响感官,同时会阻碍氧气传输,危害水生生物。废水中动植物油的处理,主要采用气浮法、过滤法、生化法等。现行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A标准动植物油排放限值为1.0mg/L,本规范动植物油排放限值分为A、B标准,分别为0.1mg/L、0.5mg/L,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
32、2012)相同。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中动物油检出限为0.01mg/L,测定下限为0.04mg/L(样品体积1000ml)。5.石油类 石油类指石油原油及其产品,主要包括各种原油、汽油、柴油、润滑油等,主要成分为直链、支链和环烷烃类、多环芳烃及不饱和烃类等。石油类污染,会在水面上形成彩色油膜,当其厚度达到 0.0002cm 时,彩膜变黑,阻碍氧气的传输,破坏水中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石油类的处理工艺主要有重力分离法、上浮法、吸附分离法、絮凝法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
33、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A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征求意见稿)特别排放限值中石油类的排放限值均为0.5mg/L,现行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A标准为1.0mg/L,本规范确定B标准限值为0.5mg/L,A标准为0.05mg/L。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中石油检出限为0.01mg/L,检出下限为0.04mg/L(样品体积1000ml)。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合成洗涤剂广泛用于家庭和工业企业,主要由表面活性剂和助剂组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是主要使用原料之一。LAS 初级生物降解性较为
34、容易,表面活性消失,不再发泡,但其 终生物降解较困难。LAS 还能使进入水体中的石油产品、多氯联苯等疏水性有机物乳化而分散,给水处理带来困难。LAS 浓度高时,对污泥消化也带来不良影响。LAS 的处理方法有泡沫分离法、乳化分离法、离子交换法、活性炭吸附法和生物处理等。 本规范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分为A、B标准,分别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及类水标准相同,为0.2mg/L、0.3mg/L。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最低检出浓度为0.05mg/L LAS,检测上限为2.0mg/L LAS。7.总氮总氮是水中各种形态无机和有机氮的总量。总氮中的氮是致水体富营
35、养化主要原因之一。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A、B标准总氮限值分别为10mg/L、15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A标准为10mg/L;本规范B标准10(15)mg/L,A标准8mg/L严于上述标准。总氮的去除采用二级强化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可以A、B标准。总氮的测定采用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8.氨氮氨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被列为污染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在国家严格控制氨氮排放量背景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征求意见稿)特别排放限值、城镇污水处理
36、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B 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A标准均将氨氮排放限值提高到1.5mg/L,同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氨氮要求也为1.5mg/L,根据北京污水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的情况,从技术上完全可以达到1.5mg/L的排放限值。因此,本规范B标准氨氮执行1.5mg/L排放限值,采用二级强化处理+深度处理可以达到要求;A标准氨氮执行1.0m/L排放限值,适用于对水环境功能或再生利用有较高要求的水域,采用膜工艺等技术可以达到要求。氨氮的测定可采用水质 纳氏试剂分
37、光光度法(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9.总磷总磷是致水体富营养化主要原因之一。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征求意见稿)特别排放限值、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B 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A标准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
38、02)类水总磷要求均为0.3mg/L,该限值是现有污水技术条件下可以稳定达到的水平,通常需要通过化学除磷的方式进行控制,本规范总磷B标准排放限值与上述标准相同;A标准0.2mg/L,与水体标准相同,适用于对水环境功能或再生利用有较高要求的水域。总磷的测定可采用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0)、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10.色度色度的处理方法一般采用混凝沉淀、生物脱色和化学氧化等。混凝沉淀和生物法一般不能高度脱色,必要时需要采用化学氧化法脱色,如采用氯、次氯酸钠、臭氧
39、、二氧化氯等强氧化剂破坏发色基团,从而降低色度。 根据深圳市污水处理厂实际出水水质,污水处理厂均可以达到15的色度,因此本规范色度B标准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征求意见稿)特别排放限值、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B 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A标准相同,即15mg/L。A标准与水体标准相同,即10mg/L,适用于对水环境功能或再生利用有较高要求的水域。测定方法采用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GB/T 11903)。11.粪大肠菌群数 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大量居民生活污水、医疗机构排水,其中含致病菌和
40、病毒等微生物。研究表明,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数量与肠道致病菌数量存在相关关系,当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数超过 1174 个/L 时,即可在污水中检出病原菌,因此将粪大肠菌群数作为特征指示性指标对这些微生物进行控制。污水消毒的方法有化学法和物理法,如液氯消毒、次氯酸钠消毒、二氧化氯消毒、紫外线消毒和臭氧消毒等。本规范粪大肠菌群数分为A、B两级,均为1000个/L。测定方法采用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HJ/T 347)或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HJ 755)。12.总汞、甲基汞 汞及其化合物的用途非常广泛,主要用于化工、冶金、电子、轻工、医药、医疗器械等多种行业。
41、烷基汞(甲基汞、乙基汞)是一类剧毒并且有强致癌作用的有机金属化合物,此类化合物脂溶性强,易残留在自然水体中的生物体脂肪组织中,并在水体食物链中富集,进而对人类及生活在水生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中的动物产生严重危害。烷基汞是具有严重生物毒性的环境污染物,烷基汞中甲基汞毒性最强,环境中任何形式的汞(金属汞、无机二价汞和烷基汞等)均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有剧烈毒性的甲基汞,称为汞的甲基化。水体汞污染来源多为汞的开采冶炼、氯碱、化工、仪表、颜料等工业企业排出的废水及含汞农药的使用。水中胶体颗粒、悬浮物、泥土颗粒、浮游生物等能吸附汞,而后通过重力作用沉降进入底泥,底泥中的汞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可转变为甲基汞或
42、二甲基汞,甲基汞能溶于水,又可从底泥返回水中。因此,无论汞或甲基汞污染的水体均可造成危害。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日本熊本县水俣湾地区的居民因长期食用受甲基汞污染的鱼贝类而引起的慢性甲基汞中毒,即水俣病。本规范总汞不分级,排放限值为 0.001mg/L,与现行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致。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检出限为 0.01g/L,测定下限为 0.04g/L。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694)检出限为 0.04g/L,测定下限为 0.16g/L。总汞、甲基汞属一类污染物,按要求应在上游工业企业车间排口加强排放控制。现
43、行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烷基汞的排放限值为不得检出,本规范根据甲基汞特有的毒性,将烷基汞调整为甲基汞,限值为不得检出,水质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204)中甲基汞的检出限为10ng,即110-5mg/L。13.总镉镉主要用于制造电池、颜料、合金、电镀等。镉及其化合物对人的毒性很大,典型污染事件为日本痛痛病。本规范总镉排放限值为 0.005mg/L,不分级,严于国标0.01mg/L,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4、)类水一致。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方法检出限为 1g/L。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检出限为0.05g/L,检出下限为0.20g/L。总镉属一类污染物,按要求应在上游工业企业车间排口加强排放控制。 14.总铬、六价铬 铬主要来源于冶金、电镀、制革、染整等工业行业。铬及其化合物对人体有致毒作用,通常六价铬的毒性比三价铬大(约 100 倍);对于鱼类,三价铬的毒性比六价铬大。 本规范总铬、六价铬排放限值分别为 0.1mg/L、0.05mg/L,与现行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致。水质 总铬的测定(GB 7466)总铬的检出限为 0
45、.004mg/L。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总铬的检出限为0.11g/L,测定下限为0.44 g/L。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7)铬的检出限为0.03 mg/L,测定下限为0.12mg/L。水质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67)六价铬的检出限为0.004mg/;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HJ 908)六价铬的检出限为0.001mg/L,测定下限为0.004mg/L。总铬、六价铬属一类污染物,按要求应在上游工业企业车间排口加强排放控制。15.总砷 砷主要来源于冶金、化工、制药、制革、纺织、玻璃、油漆、
46、颜料和陶瓷等工业废水。IARC 对砷的致癌分级为 1 级,砷对水生生物也有致毒和累积作用。 本规范总砷不分级,排放限值为 0.05mg/L,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一致。现行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排放限值为0.1mg/L,制定该限值时,采用的检测方法是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该方法检出限为 0.007mg/L。随着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694)的实施,检测精度得到了提高,该方法检出限为 0.3g/L,测定下限为 1.2g/L。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检出限为 0.12g/L,测定下限为 0.48g/L。总砷属一类污染物,按要求应在上游工业企业车间排口加强排放控制。 16.总铅 铅主要来源于冶金、金属加工、蓄电池、机械制造、化学药剂、石油加工、油漆颜料等工业废水。我国近年也有血铅事件,铅及其化合物对水生生物也有毒性。 本规范总铅排放限值为 0.05mg/L,严于现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