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难民权利保护问题研究导师:李金荣教授作者:钟俊辉专业:国际法学中国重庆二八年四月内容摘要国际难民保护机制在保护难民权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机制对难民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差强人意。以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 1967年难民议定书为基石的难民法在难民权利保护上也显得力不从心。针对这一现状,本文试从国际法的角度,以保护难民权利为起点,考察国际难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难民权利保护的现状,剖析当代国际法在难民权利保护方面所面临的困境,提出完善难民权利保护的措施,并简要介绍中国的难民权利保护问题。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五个部分,约三万余字。第一部分:难民概
2、况该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了难民的基本情况:首先,介绍了难民认定依据、拒绝给予难民地位的情况和难民认定程序;其次简单介绍了难民的分类。国际社会一般根据形成难民的原因,将其分为政治、战争、经济和环境难民四类;再次,分析了难民的特性。从难民与人权、难民和东道国的关系出发,指出他们比其他需要人道主义援助的人更需要国际性保护;最后分析了难民产生的原因,特别是当代因内乱或内战引起的难民潮的主要原因。第二部分:国际法上的难民权利保护该部分从四个方面对国际法在难民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和实践做了详细的介绍和总结。首先,归纳了难民权利保护的内容,包括以不被推回的权利为核心的难民应该享有的十二项权利;其次概述难民权
3、利保护的法律依据,包括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以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 1967年难民议定书为基石的有关难民的专门国际公约以及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区的区域性法律文件;再次,对难民权利保护国际机构的工作进行了述评。包括联合国难民署的基本情况、职能、保护对象以及保护难民权利的措施等;第四介绍了美国、加拿大、南非等五国保护难民权利的实践。第三部分:难民权利保护面临的困境该部分结合国际难民法及国际社会的实践,从难民权利保护的理论和实践的现状出发,指出了难民权利保护面临的困境,分析了导致这些困境1的原因。难民权利保护面临的困境包括三个方面:一、难民权利国际保护在制度层面上面临的困境。指出了难民地位
4、公约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已经制约了整个难民权利国际保护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二、难民权利国际保护实践面临的困境。难民权利国际保护实践大部分都是在联合国难民署的主导下进行的,但由于联合国难民署只是一个国际援助机构,其开展难民保护工作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使整个难民权利国际保护工作举步维艰;三、难民权利国内保护面临的困境。难民大规模涌入,给东道国了造成的很大的影响,导致东道国滥用国家自由裁量权,侵犯或者限制难民权利。第四部分:难民权利保护的完善该部分针对难民权利保护所面临的困境,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难民权利保护的建议。一、健全难民地位公约。通过修改难民地位公约,提供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弥补难民权利国
5、际保护制度缺陷。二、改革联合国难民署。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首先,赋予联合国难民署执行难民地位公约的强制力;其次,将联合国难民署升格为联合国的半官方机构,明确缔约国对难民援助资金的分摊责任;再次,将“公约加” 计划列入联合国难民署的日常工作内容;最后,与其他国际组织建立联系机制,共同保护难民权利。三、完善各国难民法。难民权利的国际保护是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是主权国家相互合作和承担国际义务的结果。保护难民权利主要是依靠主权国家的承诺,将国际法条文转化为国内法予以实施。各国政府应在充分认识到难民问题的严重性、在遵守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国内难民法,形成一套对难民权利保护有效衔接的国际法
6、和国内法的保护体系。四、建立国家间难民权利保护的义务协调机制。难民国际保护不只是一个地区或国家的义务,它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在难民权利保护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其应尽的义务。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为难民保护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此国际社会应当充分认识上述情况,并建立国家间难民权利保护的义务协调机制。第一,建立难民风险早期预警系统。各国应该在联合国难民署的主导下,设立专门队伍根据地区难民形势的发展,评估难民风险的大小以及量化难民潮一旦形成可能造成的损失和需要的资金,在此基础上做出预算以求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间义务平衡。第二,开展多边谈判,签署难民权利国际保护框架协议。在面临难民危机时
7、,联合国难民署、难民来源国、相邻国家、其他救助保2护国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将各自应当承担的角色、做出的反应达成共识,形成规范。通过这种框架协议,使各国明白自己预设的角色、投入以及责任的分配。一旦爆发大规模难民危机,各项保护工作便能立即顺利开展。第三,各国通过多边谈判,积极探索在有限资源的前提下建立长效持久的难民问题解决机制。第四,在世界范围内倡导民主与法治,全球合作消除贫困,保护环境,最大可能避免难民形成是保护难民权利的最好方法。第五部分:我国难民权利保护的问题该部分针对我国难民权利保护的现状,指出了一些不足,如没有专门的难民立法和明确的难民身份甄别程序,没有处理难民问题的特定机构等,造成对难民
8、的保护无法可依。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难民权利保护的建议。关键词:难民权利; 保护; 难民地位; 联合国 难民署3AbstractThe international refugee protection mechanism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refugees has made tremendous achievements, but with the passage of time, the mechanism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is increasingly unsatisfact
9、ory. The 1951 “Convention on the Status of Refugees“ and the 1967 “refugees Protocol“, as the cornerstone of refugee law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have also appeared insufficient. Considering that, from the aspect of international refugee law and based on refugee rights protection
10、 theories, the thesis makes a research on such protections development and relevant stipulations, analyses existing problems, suggests methods to improve them, and briefly introduces the refugee rights protection in China. This thesis, being about 30,000 words,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except the
11、introduction and the concluding remarks: Part one: Overview of Refugees There are four aspects dealing with the basic situation of refugees in this part: first of all, it introduces the definition of refugee, the exclusion of refugee status; secondly, it describes its classification simply; Thirdly,
12、 it analyzes characteristics of refugees. Finally, it analyzes the reason that how refugees come out, especially the main reason for refugee flood caused by civil commotion or the civil war. Part two: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part introduces and summari
13、zes the provisions and the practice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refugees in international law from four aspects. Firstly, it sums up the content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including 12 rights whose core is the right for non-refoulement ; Secondly, it outlines the legal ground for prot
14、ection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including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namely, “Convention on the Status of Refugees“(1951)and the “refugees Protocol“(1967), as well as regional legal documents ; Thirdly, it reviews the work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which protects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15、 including basic conditions functions, objects, of the United 1Nations UNHCR, as well as the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refugee; fourthly, it introduces the practice of South Africa, Canada and United States. Part three: Dilemma That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It points out the dile
16、mma that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and analyzes the reasons from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to protect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combined with international refugee law and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dilemma includes three aspects: in the first, the dilemma of system. It p
17、oints out the defects of Convention on the Status of Refugees that have restricted the whol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protection of refugees to play its due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secondly, the dilemma 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I
18、nternational practice to protect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is mostly carried out under the guidance of UNHCR carried out, however, UNHCR is just a international aid agencies, which is restricted much when carry on the work to protect refugee. Thirdly, it is dilemma of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ref
19、ugees. The influx of refugees has great impact on the host country. At the same time, there is also the abuse of the host countries discretion to limit or violations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Part four: Perfection of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The part proposes suggestions t
20、o perfect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refugees from four aspects. To begin with, Convention on the Status of Refugees needs to be improved. Second, reforming of the UNHCR is inevitable. In this regard, the following measures can be taken: the Convention is given the power to the implementati
21、on. Secondly, the UNHCR will be advanced for the United Nations semi-official body, with 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o establish liaison mechanism. Third, the national refugee law needs to be improved.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is built on the premise of respectin
22、g national sovereignty above, is a sovereign state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commitment to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results. Governments should fully understand the seriousness of the problem of refugee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Convention on the basis of further improving their domestic refugee law
23、. Fourth, the inter-States obligation 2coordination mechanism needs to be established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refugees. International refugee protection is not just a regional or national obligations, it is the common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24、 refugees,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have their obligati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hould be fully aware of both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refugees making a tremendous contribution to the cause on the ba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Stat
25、e obligation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refugees. In the world advocate of democracy and freedom, and global cooperation to eliminate poverty and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is to drive out the best way to the refugees. Part fiv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in Our Country In view of the protect
26、ion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 status in our country, it points out there are still some shortcomings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such as lacking of refugee law, procedure to identify refugees and no organizations to deal with refugees problem. On the basis of it, it puts forward reco
27、mmendations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refugees. Key words: refugee right; Protection; Status of Refugees; UNHCR 3目录前 言 . 1 一、难民概况 . 2 (一)难民的认定 . 2 (二)难民的分类 . 5 (三)难民的特性 . 6 (四)难民的产生 . 8 二、国际法上的难民权利保护 . 9 (一)难民权利的内容 . 9 (二)难民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 11 (三)难民权利保护的国际机构 14 (四)各国难民权利保护的实践 18 三、难民权利保护面临
28、的困境 22 (一)难民权利国际保护制度面临的困境 22 (二)难民权利国际保护实践面临的困境 25 (三)难民权利国内保护面临的困境 28 四、难民权利保护的完善 30 (一)健全难民地位公约 30 (二)改革联合国难民署 32 (三)完善各国难民法 34 (四)建立国家间义务协调机制 35 五、我国难民权利保护的问题 36 (一)难民权利保护的现状 36 (二)难民权利保护的完善 37 结 语 39 参考文献 40 1前言在人类历史上一直存在着难民问题,但是国际社会意识到有责任向难民提供保护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始于国际联盟时代。 1但是难民并没有因为国际社会的重视而消失,反而是越来越多。战
29、后半个世纪更被誉为“难民的时代”。 21993年联 合国难民事务署就在其世界难民状况报告中描绘了一幅令人担忧的世界难民问题状况。1960年时,全世界难民只有 140万,但到 1976年达到 280万。以后开始加快增长,1980年达到 820万,到 1992年底达到 1820万的高峰。近年来,伊拉克战争造成了百万人规模的难民潮,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的冲突造成大批国内流离失所者,延续 60余载的巴勒斯坦难民尚未看到归家的希望。2006年世界难民人口止降逆涨,联合国难民署管理下的难民人数在连续下降 5年之后,首次出现令人世人忧心的上扬。美国难民委员会发表的2007年世界难民概述显示,2007年世界难民和
30、寻求庇护者总数为 1394.88万人,其中非洲(不含北非)有 293.2万人,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有 64.89万人,欧洲有 56.92万人,中东和北非有 593.1万人,东亚和太平洋地区有 95.35万人,南亚和中亚有291.4万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据一项最新研究报告警告,到 2050年,全球气候变暖将使全世界难民人数增加到 10亿。从国际社会意识到有责任为难民提供保护至今,近一个世纪过去了,难民问题也由当初的暂时性、区域性问题演变成一个长期性、全球性问题。难民权利的国际保护体系是建立在以联合国为中心的联合国保护难民的法律体制基础之上的。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各国缔结了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
31、约和 1967年难民议定书;专门成立了联合国难民署(UNHCR)负责对难民的救济安置工作,并责成有关国家承担公约义务,在国际社会范围内对难民实施救助、提供保护。由于难民问题的特殊性与敏感性,国际社会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国际法学界也对其展开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综观国内学界,大多数学者往往都是立基于难民保护的历史及现状分析,对于当代难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则论述极少。因而笔者尝试从国际法的角度,对国际难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在此基1联合国难民署:难民的国际保护,1995年北京,第 3 页。2 L享金:权利的 时代,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 6
32、1 页。1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构想,以求为难民的国际保护和我国在此方面的实践提供一些参考。一、难民概况(一)难民的认定难民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难民是指因政治、宗教和其他原因遭到迫害或者由于战争和环境灾害的影响而被迫离开本国或经常居住的国家到别国避难的人。狭义的难民是联合国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下简称“难民地位公约” )界定的 难民,故又称“公约难民”。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 1967年难民议定书(以下简称为“难民议 定书” )中有关 难民的定义是联 合国难民署和庇护国识别难民的法律依据。取得难民地位,是难民能否享难民权利的先决条件。只有经联合国难民署或者庇护国识别为
33、难民的人才当然地享有专属于难民的基本权利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区域性难民公约也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以上两公约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增补。1难民认定的依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 1967年难民议定书中有关难民的定义是国际法上认定难民的依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 1条 1款(乙)项将难民定义为:“(乙)由于 1951年 1月 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对于具有不止
34、一国国籍的人,本国一词是指他有国籍的每一国家。如果没有实在可以发生畏惧的正当理由而不受他国籍所属国家之一的保护时,不得认其缺乏本国的保护。”难民地位公约主要是为了应对二战后在欧洲范围内出现的大规模的难民流动问题。随着新的难民群体不断出现,新难民与 1951年以前的难民在地位上应该是相同的,难民地位公约中难民定义的时空限制越来越难2以跟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联合国大会通过了 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取消了难民地位公约对难民定义的时间和区域限制。以上两个公约对难民的定义实际上由四个要件构成的,即要成为难民地位公约保护的难民,需具备四个基本条件。申请人必须:(1)已离开他的原籍国或惯常居
35、住国;(2)已遭到迫害或有正当理由担心遭受迫害;(3)这种担心是基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产生的;(4)由于担心受迫害,不能或不愿意接受该国保护,或返回该国。3联合国难民署或庇护国在进行难民认定时,主要考虑难民申请人主客观两个方面因素:(1)主观因素,即申请难民地位者主观上畏惧遭受迫害。畏惧遭受迫害是心理上的一种反应,只要理由是正当的,不需要申请人证明客观上已经遭受迫害。但是这种畏惧也不能是假想的或虚构的,要结合申请者者本人和家庭背景;在某种族、宗教、国家、社会或政治团体中的成员身份;个人的环境和经历等因素来证明这种畏惧的真实性。(2)客观因素,即申请难民地位者
36、的畏惧须与受迫害相关,而且这种迫害是“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持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即是一种“ 政治迫害”。另一客观因素是申请难民地位者在本国之外或原惯常居住国之外。因此,害怕饥荒和自然灾害的人不是难民。仅仅为改善经济状况而出于对迫害的畏惧而离开本国的人也不是难民,而是经济移民。当一个人仍留在其本国国内时,也不应取得难民地位。尽管联合国难民署近年把自己的关注对象扩大到国内的“流离失所者” ,但法律上此 类人并不被称为“难民”。2拒绝给予难民地位的情况根据难民地位公约、国际习惯法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某些情况下不能给予某些人以难民地位。(1)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的情况难民地位公约
37、规定了不能给予难民地位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主要针对从未获得难民地位的人。根据难民地位公约第 1条规定,一个人即使3陈艳:“论大规模涌入 难民的国际保护” ,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4年 4月,第 7 页。3符合难民定义中的标准,但属于下例情况则不能给予难民地位:已接受联合国保护或援助的人;因为享有庇护国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而被认为不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的人;在以难民身份进入庇护国前,曾在庇护国以外犯过严重的非政治罪行的人;曾有 违反联合国宗旨的原则和行为并被确认为有罪的人。另外一种情况主要针对已获得难民地位的人。根据难民地位公约第 1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难民
38、不再具有难民地位:自愿重新接受本国保护; 自愿重新取得国籍;取得新的国籍;在过去由于畏惧受迫害的国家自愿重新定居;被承认为难民所依据的情况不复存在而不能拒绝其本国的保护;被承认为难民所依据的情况不复存在,可以返回其以前经常居住国。(2)“或引渡或起 诉”义务所涉及的情况4国际法上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制止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罪行。在这些条约中无一例外地包含了与“或引渡或起诉” 有关的条款,要求缔约国在其境内发现该条约所指称的罪犯如不将其引渡,应毫不例外地将此案提交该国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迄今为止,“或引渡或起诉” 义务所涉及的罪行包括空中劫持罪、劫持人质罪、恐怖主义爆炸罪、资助恐怖主义罪等罪行。凡
39、是这些制止并惩治上述这些罪行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为履行该义务,均不能给予犯了这些罪行的人难民地位。(3)其他不能作为政治性罪行的情况5另有一些国际条约虽然没有规定“或引渡或起诉” 原则,却明确地将相关罪行从政治罪中排除。例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 7条规定:“灭绝 种族罪不得 视为政治罪行,俾便引渡。” 这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罪行包括贩运奴隶罪、灭绝种族罪、种族隔离罪等。 6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当然不能将罪犯作为难民,特别是作为政治难民对待。另外,由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含有对难民逃亡原因的限制,即难民的逃亡原因是因为在国内受到政治或与政治有关的迫害,因与其国籍国的基本政治联系遭到破坏,不能或不
40、愿回家。对这一逃亡原因的限制,难民地位公约难以有效应付大规模难民问题。考虑到在全世界范围内采纳新的难民4白桂梅:国际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 2755同上注,第 275页。页。6参见 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第 3条、1948 年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 7条和 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 11条。4定义一时难以实现,为了弥补这些不足,国际社会出现了一些区域性法律文件以扩大难民定义。其中以非洲统一组织 1969年通过的非统组织关于非洲难民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和拉丁美洲国家 1984年通过的卡塔纳赫宣言的规定最具代表性。这两
41、上公约都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扩大了难民地位公约关于难民的定义,使难民一词还包括由于居住国和国籍国部分或全部遭到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出现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以及大规模侵犯人权而被迫离开自己的习惯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地方寻求避难的任何人。73难民认定的程序对难民认定一般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个别认定。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基于难民地位公约对难民的认定,需要考查难民申请者的主客观因素。第二种是集体认定。这主要是在为了应对大规模难民涌入的情况下采到的方式。该方式只考查难民的客观因素,只要将该申请群体中的一人认定为难民,则其余的人直接取得难民地位。在难民认定上,联合国难民署或庇护国一般都有
42、一套甄别程序。 8联合国难民署的甄别程序包括: (1)合格工作人员应对难民的申请进行公正和适当审查; (2)只要条件许可,应允许申请人当面陈述其案情并填写联合国难民署资格甄别表; (3)对被拒绝申请者应说明拒绝理由并为其上诉提供咨询; (4)上诉案应由另一名人员或另一组人员处理。9(二)难民的分类根据造成难民的原因,国际社会通常将难民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政治难民政治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遭迫害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政治难民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难民类型,这类难民通常能够在庇护国取得难民地位,其难民
43、权利也得到了良好7应该注意的是,上述这些补充定义仅仅适用于相关公约的缔约国或该文件所涉及的国家。8由于考虑到各国行政和司法制度互不相同,难民地位公约并没规定统一的难民地位甄别程序。缔约国一般按照自己的宪法和行政机构,自行确定最适合本国的程序。在不少国家,难民地位是在专门为此目的设立的正式程序中进行甄别。而在另一些国家,难民地位问题是在接纳外国人的一般程序范围内加以考虑。还有一些国家采用非正式安排甄别难民地位,或者为了特殊目的临时安排,例如发放旅行证等。9联合国难民署:甄别难民地位的程序与标准手册,1995年北京,第 18 页。5保障。2战争难民战争难民是指由于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本国内战
44、而致其本国部分或全部领土上的公共秩序被严重扰乱无法生存,从而被迫离开其原住地前往他处或他国避难的人。虽然战争难民历来是难民的主流,却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被纳入难民地位公约保护范围之内。这样迫使部分战争难民以其他理由,向联合国难民署或庇护国申请难民身份而取得难民地位。3经济难民经济难民主要是指为了改善生活而“自愿” 背井离 乡的人。经济难民产生于世界各国贫富两极分化持续加剧,全球大规模人口大迁移的背景下。据估计,经济难民的数量早在 20世纪90年代初就已大于政治难民的数量。经济难民,通常被相关国家视为非法移民,驱逐出境或遣送回国。4环境难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环境难民定义为由于显著的环境破坏有碍其生存
45、并严重影响生活品质,被迫暂时或永远的搬离其原居住地的人。10随着干旱、水土流失、沙漠化、海平面上升和其他与环境恶化有关的问题日益严峻,环境问题的全球化,环境难民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在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环境难民逐渐成为主流难民,其数目开始超过传统难民。据牛津大学研究员诺尔曼、迈尔斯教授进行的一次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全世界约有 2500万环境难民。到目前为止,环境难民仍未纳入国际公约的保护。11(三)难民的特性1难民与人权的联系难民与人权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其普遍性表现在人权是普遍的,它们属于任何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人权不分地域、文化、观念、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制度或社会发展阶段。人权是不可让渡
46、的;是不能被任意加以剥夺或取消。对人权的限制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是为了适应民主社会的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虽然世界各个地区的社会在10许冬琳:“浅谈环 境难民的法律保护” ,甘肃农业,2005年第 10期,第 69 页。11环境难民通常只能通过双边协议予以解决。如在南太平洋岛国图卢瓦,因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消失。岛上居民与新西兰政府达成协议,分批进行移民,成为全球第一个因海平面上升而进行全民迁移的国家。6文化、历史、宗教等方面存有很大差异,但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普遍的尊重。难民作为一个人、一个生命,他理应当保存人的尊严和体面的生活。当一个人离乡背井
47、,流落他乡时候,他作为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并没有随之丧失,无论身在何处,都应该得到承认与保护。这种保护,不仅出自于人对自己同类的怜悯,更是人类对自己本体认知的本能反应,表现为对人的道德个体和伦理共同体的维护。难民不幸处于生命或自由遭受威胁的境地。这种威胁可能来自于自己的国家、外国的侵略者、内战引发的暴力冲突,甚至可能来自于自然灾害。他们无疑应该先受到自己国家的保护,但是如果他们所处的国家丧失或不愿对他们的生命和自由提供保护,作为自力救济他们有权利离开危险之处以寻求安全,无论是从理智还是道德出发,国际社会都应该理解并认可这种基于最基本权利需求的自力救济,尊生进入本国的难民的基本人权。难民与人权的特
48、殊联系表现在,某些人权是只有特殊的主体才能享有的。虽然所有的人在享有人权上毫无差别,但仅仅享有并不能满足主体的要求,主体还需要实际地行使这一权利。现实生活中由于主客观各种因素的存在,主体仅凭自身无充分或正当行使其人权,从而成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特殊主体,赋予人们平等的权能就需要使特殊主体享有人权。当难民逃离了国籍国或惯常居住国,而未被另一国接纳之前,难民的权利往往处于两个国家之间,处在一个人权的“真空地带” 。这时,他们更需要被赋予特殊的权利,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难民身在异国,对当地的语言、文化、法律并不了解,他们不知道采取什么方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因此,为难民提供特殊的保护是国际社会
49、的责任。只有通过国际法和国内法明确了难民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基本权利,才能保护难民的普遍人权。2难民与庇护国的关系在庇护国,难民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边缘地位决定了其主张和要求很难形成一种强势话语为主流所接纳,对社会利益和资源的重新分配又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本国人的利益,在现实难民易受到侵害。而其自身又缺乏相应的保障手段、不具备积极维护、救济自己的力量、条件,更多的会依赖于救济的途径,然而公力救济资源具有稀缺性,需要一定的成本,这又是难民难以具备的条件,难民的生存显得尤其艰难。73小结世界上的大多数居民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可以依靠他们的政府或国家机构来保护,即使这样的政府或国家机构不完善。然而,难民却不能这样做。他们逃离自己的祖国,要么是因为他们国家的政府滥用权力,他们害怕受到迫害;要么是因为他们的国家或政府无力保护他们。与其他需要人道主义援助的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需要国际性保护。因此,难民的特性可以总结为:难民应该享有基本人权,更需要庇护国给予特别的权利。(四)难民的产生从根本上讲,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