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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诉信访与司法权威的确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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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捌 矽 嘉 节贸易 声 学作 本 人完全 了 解 对 外 经 济 贸易 大 学关 于 收集 、保存、使 用学位导 师签 名: 似【 关 键 词】涉诉 信 访 法治 化司法权 威司法改 革 , , ; 甅 琓 : 第 律 嫠咝欧 玫 挠 衫 础 璴 涉诉 信访 对 司法权 威性 的危害 涉诉 信访 的定 义的社会成 员 通 过 写 信、访 问 等 形 式向 社会组 织 及其负 责 人反 映 个 人或 是 集 体 意愿 的社会政 治交 往 活动 。中 义 的信 访 是 指公 民、法人或 者其他 组 织 采 用书 信、电 子邮 件、传 真 、电 话、走 访 等 形 式, 向 国家机 关 反 映 情

2、 况 , 提 出建 议、意见或 者投诉 请求 ,依法由 有关 幽 家机 关 的活动 。中 义 的信 访 不仅包 括 对 国家权 力部 门的信 访 , 还 包括对 行政 部 门和 司法部 门的信 访 活动 。狭义 的信 访 仅仅指对 行政 机 关 的信 访 活动 , 是指公 民、法人或 其他 组 织 采 用书 信、电 子邮 件、传 真 、电 话、走 访 等 形 式, 向 各 级人民政 府 、县 级以上 人民政 府 的工作 部 门反 映 情 况 , 提 出建 议、意见或 者投诉 请求主 , 依法由 有关 行政 机 关 处理的活动 。且 狭义 的信 访 仅指对 于 行政 机 关 的投诉 走 访 。涉

3、诉 信访 , 是 指那些 已 经 或 应当 被司法或 行政 执 法机 关 受理的案 件中 , 有利 害 关 系的当 事 人对 上 述机 关 的作 为 与 不作 为 未 能 如 愿 , 转 而 向 其他 上 级机 关 投诉 , 或 者在法律 程序 之外 的请愿 活动 。反 映 的问 题主 要 涉及司法终 局性 、严肃 性 、廉 洁 性 、公全 心 全 意为 人民谋 福 利 , 人民利 益至上 , 更好 的做 到 司法为 民。同 时它 也体 现 了 广大 参 与 涉诉 信访 者的意识 , 使 人们通 过 涉诉 信访 , 行使 人民当 家作 主 的权 利 。四 、涉诉 信访 法律 关 系是 由 国家

4、强 制 力保障实 施 的社会法律 关 系。国家相关 部 门要 正确 行使 自 己 的权 力, 以强 制 手 段 保障涉诉 信访 法律 关 系的有序 开 展 。在确 保涉诉 信访 人的权 利 得以实 现 , 对 打击报 复 上 访 者给予 处罚 的同 时,对 于 一些 破坏 涉诉 信访 法律 关 系的行为 如 非 法围 堵 政 府 机 关 、司法机 关 或 者以自 杀自 残为 要 挟 ; 在信 访 接待 场 所寻衅滋事 , 故意破坏 公 共财 物 和 公 共设 施 或 者将 无民事 行为 能 力人、限制 民事 行为 能 力人、生活不能 自 理的人弃 留于 信访 接待 场 所的行为 进行打击。是

5、针 对 各 级人民法院 的生效 判 决 , 因 此作 为 行使 审判 权 的各 级人民法院 必然 成 为 涉其中 人民法院 享有的权 利 有 芾砣 、调 查权 ,建 议权 , 炀 倏 馗 嫒 、申诉 权 , 私 庀 喙 爻绦 蚝 鸵 G蟠 鸶 慈 、对 涉诉 涉诉 信访 当 前 发展 的新形 势 痗 甴 程度 较 低, 对 法律 的认识 不多 , 一般多 为 下 岗 工人、农 民 膳 褡 V频木用或 无固 定 收入和 生活来源 者, 一次 法院 裁判 通 常 对 他 们的生活形 成 重 要 的影 响 , 因此他 们容 易 将 上 访 当 作 改 变 生活状 态的最 佳 途径 , 并 将 其视

6、为 精 神 寄 托 。三 是 进京访 、集 体 访 、过 激 访 以及突 发事 件频繁 发生。目 前 地 方上 相当 一部 分 法院 将 涉诉 信访当 作 下 级法院 考 查的一项 重要 指标, 这样 便 造成 下 级法院 在自 身 工作 中 难 免 出现拖 拉 现 象 , 而 对 于 上 级交 办 或 者督办 的案 件则会予 以重 视用更快 或 是 更优 厚 的条 件来加 以结案 , 这便 使 得涉诉 信访人看 到 了 某种联 系, 并 认为 上 访级别 越最 高效 果 越好 , 人越多 越能 增 强 说服力和 加 快 解 决 问 题, 因 此纠 集 群 体 性 上 访 便 被作 为 上 访

7、 的重 要 手 段 , 容 易 形 成 上 京 访 和 集 体 访 影 响 社会稳 定 。同 时, 不少 上 访 者多 数 情 绪 激动 , 对 接访 工作 人员 进行人身 攻 击、侮辱 、威胁 的语 言或 使 用暴 力, 个 别 上 访 者更采 取极端 行为 对 法院 进行施 压 来解 决 信 访 问 题, 加 剧 了 对 抗 性 。四 、恶 意访 增 加 ,在涉诉 信访 中 有相当 一部 分 上 访 者所反 映 的问 题并 不是 涉访 法院 所能 解 决 的问 题,但 他 们抱 着 “大 闹大 解 决 , 小 闹小 解 决 ”的思 想 , 进行无理上 访 , 给法院 以及政 府为 争 取对

8、 亲 人的宽大 处理, 采 取 访 形 式, 对 法院 审判 案 件施 加 影 响 。旧磨 合 的重 要 时期。经 济 社会的快 速 转 型 和 利 益格局的不断 调 整, 使 社会整体 资源结构 分 配、区域结构 划 分 与 重 组 、组 织 结构 变 更、身 份 结构 以及利 益分 配方式都 在做 出了 重 大 的调 整, 伴 随着 这种 调 整必然 涌 现 出大 量新的社会矛 盾 , 再加 上 仲裁、调 解 等 非 诉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没 有得到 充 分 发展 , 政 府 调 控 措施 减弱, 人民维权 意识 的增 强 , 因 此这些 新型 矛盾 都 必将 诉 诸 于 政 法机

9、关 。而 这些 发展 中 产生的矛 盾 , 必须用发展 的方式来解 决 。但 法律 法规的制 定 、修 订 又相对 滞后, 这使 得人民法院 在审理这类 型 案 件时 一方面 面 临 新类 型 的案 件层 出不穷 人民利 益急需 保护, 而 另 一方面法律 法规的空 白 使 得法院 在实 际 判 案 时处于 无法可 依状 态。同 时, 人民法院 作 为 解决 裁判 争 议的司法机 关 , 依靠 自 身 力量是 无法解 决 当 事 人的所有诉 求 , 不可 能 满足当 事 人的全 部 利 益要 求 。但 是 随着 民众 “法律 意识 增 强 ” 和 公 民个 人维权 意识 的提高, 在其合 法权

10、 益受到 侵 害 、权 利 得不到 保护, 或 是 在利 益调 整过 程中 利 益受到 损失 以及利 益无法达 到 自 我 认可 状 态时 , 如 果 通 过 司法途径 不能 正确 加 以解 决 , 往 往会引 发各 种信访 。社会对 司法的倚 重 , 往 往 把 诉 讼被作 为 纠 纷 解 决 的最 终 和 唯 一的途径 , 而 当 该 项 途径 无法满足 其诉 求 时, 随之而 至的涉诉 信访 高发现 象 也就 在所难免 。我 国法律 规定 可 以提 起再审的主 体 有三 种, 首 先 根 掘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民事 诉 埃 骸 睹 袷略 偕 蟪 绦 虻 募 壑等 蛴 肷 昵 朐 偕

11、蟪 绦 虻 耐晟 啤罚 亍斗 萄芯 俊 甑 期。“执 行一审判 决 将 造成 国有资产严重 流 失 ”。同 时, 该 报 告中 还 有“如 果 维持省 高级人民法院 的判 决 , 将 会产生一系列 严重 后果 ”, “对 陕西的稳 定 和 发展 大 局带来较 大 的消 极影 响 ”这样 的表 述。”旧,这被解 读 为 以“地方稳 定 ” 对 最 高法院 进行施 压 。针 对 此函件, 南 丌大 学法学院 副院 长 侯 欣 一教 授 认为 , 用一顶 “影响 陕西省 社会稳 定 ” 的大 帽 子影 响 个 普通 民事案 件的审理工作 , 这是 对 司法权 威的挑 战 , 带来极坏 影 响 。虽然

12、这一事 件并 没 有得到 此案 当 事 人的明确 承 认。但 充 分 证实 了 日 自 仃 我 国行政 机 关 对 于 司法审判 的干预非常 严重 并 已 到 了 通 过 维稳 这一大 标题来向 司法机 关 施 压 以达 到 否认司法效 力结果 。特 别 是 在一些 地 方, 涉诉 上 访 人在长 年 的走 访 中 已 摸 清了 某些 领导 的思 想 , 本 着 “大闹大 解 决 , 小 闹小 解 决 , 不闹不解 决 ”的想 法采 取缠 访 、缠 诉 , 集 体 上 访 等 多 种 手段 , 要 求 领导 给予 关 注 与 批示 , 给法院 施 压 进行改 判 。而 有的单位 为 了 息 事

13、 宁 人,不顾 法律 规定 无条 件妥 协 , 法院 又因 其人事 权 和 财 务权 都 归 属于 政 府 管 理, 这必然机 关 的指示 、重 要 领导 的批示 往 往 强 于 现 行法律 , 而 批示 本 身 具 有的弹 性 很大 , 可操 作 性 又强 不免 使 一部 分 无理缠 访缠 诉人得到 一些 好 处。加 之有些 政 府 机 构 管 理失职未 能 严格依法行政 、通 常 又为 维护某部 分 小 集 团的利 益, 造成 民事 纠 纷 , 而 这类民事 诉 讼在诉 讼中 , 根 据 民事 诉 讼法中 关 于 证据 的规定 , 政 府 部 门出具 的相关 证明材 料其证明力往 往 处于

14、 强 势 地位, 容 易 获 得法院 的支 持, 一旦 他 方当 事 人对 相关 材料提 出质疑 , 则通 常 会告知当 事 人另 行通 过 行政 诉 讼解 决 。而 行政 诉 讼案 的审理中 ,在一些 行政 法律 规定 不明确 , 政 策性 较 强 的领域, 法院 也多 出于 维护社会稳 定 , 法律 效 果 和 社会效 果 统 一的角 度 出发, 秉 持慎重 态度 , 尽可 能 避 免 做出不利 于 政 府 机关 的判 决 , 此类 案 件的处理无法令 败 诉 的当 事 入彻 底信 服, 由 此造成 涉诉 信访 的也不在少 数。结果 与 社会提 倡 的基 本 道 德 和 主 流 价 值取向

15、 相契 吻合 。“理想 的证义 是 形 式要 素与 实体 要 素之和 ”。 ”目 前 我 国正 在处于 社会主 法治 国家的初 级阶段 , 司法机 关 作 为 国家机 构 的组 成 部 分 仍隶 属于 行政 机 关 , 司法机 关 作 为 终 局裁判 者处于 中 立 地 位 还 不够明确 , 我 国司法资源 的分 配也存在着 不合 理化, 致使 法院 执 法活动 中 会因 为 各 种不同 的因 素而 导 致 出现 执 法不公 的现 象 , 这主 要 表 现 在: 在案 件审理过 程中 。立 案 上 :严格原、被告适 格条 件, 对 于 一些 在社会上 有重 大 的影 响 的案 件或 是 在政

16、府 指导 下的一些 案 件有诉 不理或 是 久 拖 不立 。法院 经 费常 与 诉 讼费的收入挂钩 , 诉 讼费经 国务院 年 颁 布 诉 讼费用交 纳 办 法大 幅 降低 , 故为 保障法院 经 费正 常 , 法院 之 譐 常 争 夺 一些 大 标的案 件管 辖, 以便 提 高诉 讼费收入。不适 当 地 采 取或 不采 取诉 前财 产保全 和 先 予 执 行措施 等 损 害 当 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在审理上 : 对 于 证据 的收集 ,不能 确 的执 行证据 规则, 在证据 认定 时带有明显 的倾 向 性 , 易 先 入为 主 的对 案 件害 都 是 百分 之百, 其危害 后果 是 不可

17、 预测 的。有决 定 案 件审理结果 的权 利 , 而 一般能 进入审判 委 员 会的审判 委 员 都 为 法院 党 组 成员 、各 审判 庭 室 负 责 人等 , 实 质上 他 们并 不真 正参 与 审理, 具 有隐 蔽 性 , 却对 案 件的结果 起着 决 定 性 的作 用。这明显 违背 了 公 开审判 原则。有某些 案 件中 , 可 能 存在审判 委 员 会对 案 件的决 定 与 实 际 审理过 程的脱 节的情 况 , 出现 “审者不判 , 判 者不审” 的弊病 。特 别 在实 践 中 , 虽 然规定 审判 委 员 会中 院 长 最 后发言, 但 如 果 同 时存在两 种不同 意见时 ,

18、 往 往 以院 长 的意见为 最 后意见, 容 易 出现 行政 职能 替 代司法职能 的情 况。法官在司法活动 中 受到 外 界的干扰 , 无法按 照自 身 真 正的法律 思 维做 出根 据 法官法的规定 , 我 国法官分 为 十二级, 其法官级别 会随着 相应的工作年 限做 出适 应的调 整, 而 行政 级别 则是 由 政 府 按 一定 比例予 以配备 , 并 非 每 名法官都 能 得到 一定 的行政 职位 。因 此, 在法院 会出现 处于 领导 职位 的干部 有可 能 不具 备有法官资格这一现 象 , 而 实 践 中 , 我 们习 惯 将 法官归 纳 于 某一体 系当 中 , 在这个 体系

19、中 存在等 级制 度 和 差别 待 遇, 卜 一级接受上 级的领导 , 所峭 的审判 独 立 指的是整个 法院 机 构 的独 立 而 并 不是 指法官审判 案 件独 立 。其法院 官阶的设 计 也完全 参 照行政 机 关 使 用的等 级模 式, 而 并 没 有提 出法院 特 殊 性 做到 行政 与 司法相分 离。法院的这种 内 部 管 理的行政 化, 为 司法判 决 的不确 定 性 提 供 了 便 利 , 严重 影 响 了 司法公 男蜗 蠛 腿 浴 ! 篎 因 为 我 国现 行的行政 管 理体 制 使 得司法无法从 行政 管 理体 制现 阶段 , 我 国的司法权 威观 念在普通 百姓 心 中

20、远 未 确 立 , 加 之行政 对 于 司法的目 移 氐我 国几 千 年 来的封 建 统 治, 使 得公 众 心 中 存在一种 “青 天 意识 ”, 把 对 公 平 、正义 的追求 寄 托 在英 雄式的人物 身 上 , 法律 意识 和 法律 知识 都 普遍 落 后。缺 少 对 司法程序 规则及要 求 的认识 和 理解 , 无法对 司法过 程及司法结果 进行理性 的思 维和 正 确评 价 。鉴于 中 国近代社会历 史的变 迁 中 华 法系已 经 遭受到 了 毁 灭 性 的打击, 现 代中国法学主 要 由 西方国家的法律 概念和 法律 理念移 植和 借 鉴而 来。应社会发展 。现 代正 义 的展

21、示 方式往 往 通 过 按 照 特 定 的程序 和 规则运 行的司法活动予 以证明, 公 众 依靠 司法活动 的具 体 运 作 来感知和 认同 司法。在具 体 的民事 诉讼活动 中 , 当 事 人对 自 我 主 张的证实 来源 于 他 对 其主 张提 供 证据 证明的程度 和 对 程序 的公 开 参 与 。而 在具 体 诉 讼案 件中 , 大 多 数 诉 讼当 事 人都 知道 通 过 诉 讼途径 来维护自身 的合 法权 益, 但 对 于 在诉 讼中 应承 担 的义 务却不明确 或 是 明确 却不愿 意承 担 , 具四 、上 访 精 英 人物 的出现 和 个 人偏 执 情 况 的存在 涉诉 信访

22、 对 司法权 威性 的危害涉诉 信访 的存在一定 程度 上 增 加 了 社会负 担 , 浪 费了 司法资源 。涉诉 信访 通 常会对 上 访 的人的经 济 承 受力造成 巨大 的影 响 , 特 别 是 一些 长 期上 访 者因 为 长 期上 访使 得自 身 经 济 状 况 每 况 逾下 , 家庭 生活困 难 。而 正是 由 于 长 期上 访 给上 访 者造成 的沉重 经 济 压 力, 又使 得在解 决 这些 信访 案 件时 , 上 访 者往 往 提 出法院 难 以到 达 的标准 ,形 成 恶性 循环 。时下 处理涉诉 信访要 耗 费很大 的人力、财 力和 物 力, 特 别 是 如 果 出现 进

23、京 访 , 相关 法院 则会被要 求 前 往 北 京 将 上 访 者接回, 其开 支 相当 惊 人, 特 别 是一些 上 访 人将 进京 访 当 作 满足 自 己 提 出的各 项 无理要 求 的要 挟 , 更是 增 加 了 法院 的财 政 负 担 。而 我 国再审制 度 的不完善 又使 得一些 恶 意访 的案 件不断 发回重 审, , 案 件一旦 进入涉诉 信访程序 , 就 可 能 存在改 变 原有判 决 或 裁定 的可 能 性 , 而 如 果 要 改 变原有判 决 或 裁定 就 必须 经 一定 的法律 程序 进行, 我 国法律 规定 案 件发回重 审的都 必须 别 组 合 议庭 进行审理,

24、各 级法院 就 不得不抽 调 一部 分 审判 力量对 案 件进行审判 ,使 得原本 就 紧 张的审判 力量更加 紧 张, 法院 将 相当 一部 分 精 力放 在解 决 涉诉 信访 上面 不但 是 浪 费了 法院 的审判 力量, 同 时是 对 法院 即判 力的是 一种 损 害 , 严重 削 弱了自 年 出台 的 信访 条 例出台 以来, 信访 制 度 被赋 予 了 过 高的权 利 救 济 期靠 法治 渠 道 来对 合 法权 益进行保护、打击违法犯罪 行为 , 涉诉 上 访 案 件层 出不穷 ,相当 一部 分 通 过 涉诉 上 访 的形 式来解 决 本 应在法律 层 面 解 决 的问 题。一个 法

25、治 的国家, 其核 心 的思 想 是 树 立 法律 的权 威, 在法律 的范围 内 对 权 利 进行保护和 救 济 , 而作 为 民情 民意反 映 机 制 的信 访 制 度 是 无需 对 实 体 问 题进行解 决 的。以信 访 的方式来进行权 利 的救 济 和 保护, 强 势 了 信访 弱化了 司法, 是 一种 结构 制 底的错位 。从 近年 来的统 计 数据 可 以明显 看出, 随着 社会的变 革 和 经 济的不断 发展 , 新的州市 零 陵区法院 发生的恶 性 伤人事 件, 造成 三 死三 伤的惨 剧 。 央 政 法委 员 会: 社会主 久 法治 理念教 育 读 本 , 産 痸 甴 。敬畏

26、 和 相信 法律 , 法院 的裁判 具 有终 局性 , 并 能 得到 很好 的执 行。同 时法律 具 有自主 原则, 独 立 存在不受到 任何 机 关 、团体 或 个 人的干涉。法律 是 公 众 行为 的模 式的规律 , 一旦 成 形 必然 独 立 存在并 包 括 所有社会成 员 所必须 遵 守 的行为 方式。它 制 约着 公 共权 力使 其在法律 规定 的范围 内 行使 , 并 保护权 利 不受到 权 力的迫 害 。我 国目 前 法院 的现 状 为 , 不管 是 申诉 还 是 涉诉 信访 , 都 可 归 纳 为 五 个 无限, 即主 体 无限、时 问 无限、次 数 无限、审级无限、条 件无限

27、 , 而 恰 好 是 这五 种无限将 导致 法院 裁判 的不再具 有终 局性 , 法律 威严的丧 失 。任何 人不管 针 对 哪一级法院 的何种判 决 都 可 以提 出申诉 , 不断 进行上 诉 。甚至有些 人当 案 件判 决 后并 不依上 诉 来对原判 决 进行改 判 , 反 而 等 到 上 诉 期满后进行申诉 或 上 访 来要 求 对 案 件进行重 审或 改判 。有一部 分 人认为 涉诉 上 访 是 公 民权 利 的正 当 行使 , 法院 或 司法机 关 应从 司法为民的角 度 出发来保证公 民权 利 。但 这并 不符 合 社会主 义 法治 理念的基 本 要 求 , 这是对 法治 的一种

28、误 解 , 法治 要 求 的是 法律 的至上 性 和 终 局性 , 如 果 任由 以上 访 方式来更改 法律 原本 规定 的程序 一再发生, 人们势 必将 轻 视 法律 , 势 必是 建 设 社会主 义 法治理念这一思 想 相违背 , 涉诉 信访 的大 量发生与 存在, 将 导 致 人们对 于 法治 的理解 ,一再救 助 于 政 府 对 司法进行干预容 易 是 人治 代替 法治 , 这将 是 社会发展 的一种 倒退 。 中 外 涉诉 信访 制 度 的对 比涉诉 信访 做为 中 国社会发展 的必然 产物 , 其存在不但 是 对 我 国司法权 威的挑 战同 时促 进我 国法律 法规进一步 完善 ,

29、 弥 补 了 社会救 济 制 度 。从 目 日 订 的发展 趋势 来看 ,涉诉 信访 证在不断 的被强 化, 而 这种 强 化无疑 是 对 司法权 威性 的严重 损 害 。对 于 同益高涨 的涉诉 信访 浪 潮, 我 们必须 思 考 在保障人民民主 权 利 得到 救 济 的同 时如 何 保护好 司法的权 威性 不受到 冲击。涉诉 信访 存在的必然 性 与 合 理性疑 , 并 没 有得到 完全 的树 立 。而 随着 社会的深 入发展 , 经 济 的高度 活跃, 一些 深 层面 而 言是 必然 的, 具 有一定 的合 理性 , 正是 由 于 我 国是 人民民主 专 政 国家, 人民依 追求 实 体

30、 正义 与 服从 司法权 威的博弈到 各 方的制 约, 在具 体 个 案 中 当 法律 与 币 义 相冲突 时, 当 人们的理想 正义 与 法律 的 【 古 希腊 】亚 里 士 多 德 : 政 治学, 吴 寿基夕 甖 螅 涛裼 楣 臧 妫 页 。 黄 基 泉: 西方宪政 思 想 史略 , 山 东 人民出版社 年 版, 第 页 。正义 , 这将 冲击和 抵 销 司法权 威。在客观 上 减弱了 司法权 威, 并 容 易 吸引 社会目 光,让 民众 将 救 济 的重 心 由 司法救 济 转 移 到 信访 救 济 。涉诉 信访 的强 势 正是 由 于 由 于 司法权 软 弱的传 统 使 然 , 而 正

31、 是 由 于 涉诉 信 记 的强 势 发展 导 致 司法权 威进一步 丧 失 ,形 成 来恶 性 循环 。让 原本 让 正义 得到 实 现 的法律 因 其权 威性 无法让 民众 相信 , 而 做为 民意表 达 机 制 的涉诉 信访 承 受实 现 个 体 正义 的之重 。改 革 涉诉 信访 制 度 , 回归 本 职功能涉诉 信访 是 近二十 年 来新兴 起的一种 信访 制 度 , 它 主 要 是 对 法院 判 决 的不满而进行的一种 权 利 救 济 形 式, 它 己 由 原本 的民意表 达 制 度 变 成 了 一种 权 利 救 治 制 度 ,而 造成 这个 情 况 的出现 主 要 是 由 于 信

32、访 制 度 功能 错位 , 过 分 的夸 大 和 强 调 信访 制 度的权 利 救 济 功能 而 忽视 信访 制 度 的监督功能 , 片 面 地 追求 公 民权 利 保护, 以人治 代替 法治 。因 此完善 涉诉 信 访 制 度 应当 改 革 现 有涉诉 信 访 制 度 , 回归 其监督功能 。回顾 我 国涉诉 信访 制 度 的建 立 和 发展 历 程, 客观 地 说, 它 是 伴 随我 国社会主 义法治 发展 而 发展 起来的, 在法治 建 立 的同 时做为 听 取社会民众 呼 声 和 实 现 社会公 正等 方面 起到 了 重 要 的作 用。但 是 我 国目 前 的情 况 是 , 涉诉 信访

33、 制 度 被赋 予 了 过 高的权 利 救 济 期许 , 由 一种 民意反 映 机 制 完全 转 变 成 了 一种 权 利 救 济 制 度 , 并 丌始渐 渐影 响 司法, 干涉司法, 使 得我 国的司法权 利 救 济 制 度 处于 种尴 尬局面 。社会主 义 法治 发展 的初期, “我 们必须 认识 到 法律 和 作 为 我 们今 天 追求 之理想 的法治或 制 度 化的法律 不是 、也不可 能 是 完美 无缺 的, 它 不能 完全 跟踪 或 满足 我 们的道 德 直觉 。但 也许 正因 为 它 的无情 , 它 才 成 为 一种 制 度 ; 它 的用途也许 正是 它 的短处, 它 的优 点

34、也许 就 是 它 的缺 点 。现 代的、作 为 制 度 化的法律 或 法治, 它 只是 也只能 对 社会的权 利 作 一种 大 致 公 正的配置 , 它 不可 能 保证一切 损 害 都 得到 绝 对 公 正的赔偿 , 它 所能 实 现 的只是 制 度 的公 正, 而 不是 、也从 来不可 能 是 无讼 或 绝 对 地在每 个 案 件中 令 各 方面 都 满意的那种 公 正”。 涉诉 信访 是 具 有中 国特 色 的公 民对 法治建 设 表 达 方式, 无论 过 去 和 现 在都 在发挥 重 要 的作 用我 国目 前 正处于 社会转 型 期,依法治 国的初期阶段 , 作 为 一个 公 民权 利

35、意识 觉 醒的开 始, 开 始认识 到 权 利 保障,社会转 型 时期权 利 与 权 力, 损 害 与 保护严重 冲突 , 使 得大 量的社会矛 盾 集 中 到 司法机 关 , 而 我 国司法机 关 自 身 条 件与 法治 社会的需 要 还不能 适 应、司法机 关 应有的地现 行涉诉 信访 制 度 是 将 行政 权 威临 架于 司法权 威之上 , 用人治 代替 法治 。在我国社会法治 初级阶段 , 这样 依靠 上 级行政 主 体 的干预的确 能 防治 一些 司法腐败 问题,让 部 分 群 众 实 现 实 质证义 , 但 长 此以来容 易 使 广 大 群 众 混 淆 涉诉 信访 的功能 将 其当

36、做权 利 救 济 制 度 而 忘却其本 身 为 民意表 达 机 制 , 这将 不利 于 对 我 国的社会主 义 法治建 设 。现 代国家的治 理基 础是 法治 , 一个 国家最 终 且 最 有效 的救 济 手 段 必定 是 司法手 段 , 其它 只能 做为 司法救 济 的一种 有益补 充 , 而 目 前 我 国涉诉 信访 作 为 一种 权 利救 济 手 段 其发展 趋势 己 越来越大 , 现 行涉诉 信访 制 度 的并 没 有形 成 一种 讵式的程序 ,随意性 大 , 无规范性 可 言, 往 往 取决 于 某个 领导 的个 人观 念, 而 当 领导 变 更后新任领导 又容 易 财 问 题产生新的看 法, 常 会出现 旧问 题没 解 决 新问 题又增 加 的现 象 。涉诉 信访 作 为 一种 民情 上 达 、申冤 维权 的民意表 达 机 制 , 并 不能 替 代司法救 济 , 如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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