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1996 年 6 月 25 日国家科委成果司国科成字96033 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和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发布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鉴定规程)中有关检测鉴定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测鉴定是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检测机构,根据鉴定办法和鉴定规程的规定完成的对科技成果检测及综合评价。 第三条 根据鉴定办法第十一条以及鉴定规程规定,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授权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国家级检测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会同本地区
2、有关部门认定并授权科技成果检测鉴定省级检测机构;国务院各部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认定并授权科技成果检测鉴定部级检测机构。授权单位向被认定的检测机构颁发认定授权证书和科技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对新设备、新装置、新仪器仪表、新机具、新材料、新产品等科技成果,均可采用检测鉴定形式进行鉴定。检测机构不得对本机构完成的成果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根据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性质,选择经国家或省(部)认定并授权的检测机构。组织鉴定单位与检测机构根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指技术合同、有关标准等),认真核定要检测的
3、各项指标。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组织鉴定单位工作,要认真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检测项目的介绍,提出填写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检测任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检测内容的建议,报组织鉴定单位批准。组织鉴定单位将正式批准的关于委托承担检测鉴定检测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任务通知和委托书通知检测机构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收到组织鉴定单位的批复后,携带有关材料及成果样品在三个月内送至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本行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有全面广泛的国内外信息来源。 2.熟悉本行业国际先进标准,掌握国家、地方、部门(行业)标准及检验测试方法。
4、 3.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检测仪器设备,并能制订出标准或非标准检测方案。按组织鉴定单位的要求,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并提出评价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 第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提供检测鉴定材料,主要包括: 1.任务通知 和委托书; 2.计划任务书 或者技术合同书; 3.技术研究报告; 4.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 5.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6.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查新资格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7.用户使用报告( 如无使用,应向组织鉴定单位声明原因); 8.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
5、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检测机构收到任务通知、委托书、鉴定材料和成果样品后,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 第十条 检测机构确认可以承担检测鉴定任务后,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工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测时间时,必须向组织鉴定单位申明理由,并经组织鉴定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认真按委托书要求进行检测,如对被检测成果样品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必须事先检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根据检测数据及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
6、材料,首先考虑组织本单位专家对被检测成果的性能、水平作出综合性评价;如检测机构专家难以对被鉴定科技成果作出综合评价时,应商组织鉴定单位,并按照鉴定办法和鉴定规程的规定,聘请 3-5 名同行专家,对被鉴定成果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后,应认真填写完成检测鉴定检测任务的报告(以下简称任务报告)、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加盖“ 科技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应按页加盖齐缝章,报组织鉴定单位审查。检测机构应将成果样品封存,以备复检。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经审查确认无误,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中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科技成
7、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仅限鉴定办法规定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委托经认定授权的检测机构用于检测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始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检测报告 20 天内(法定节假日除外),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复检请求。经组织鉴定单位确认后,检测机构应对封存成果样品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报组织鉴定单位。如异议成立,复检费用由检测机构支付;如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论相同,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请求的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检测机构数据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检报告 20 天内(法定节假日除外),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
8、仲裁检测申请。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重新选择相应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承担仲裁检测的检测机构应该详细、认真地了解和分析前两次检测的情况,提出周密的检测方案,并严肃、认真地进行检测。检测完毕,检测机构应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仲裁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组织鉴定单位经审核无误后,即将其作为最终检测结果通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仲裁结果如证明异议成立,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支付;如仲裁检测结果与复检结果相同,则费用由提出仲裁检测请求的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对被检测成果进行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检测。检测报告应准确可靠,字迹清晰,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公开和泄露,不得剽窃成果。一俟发现,将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收费,并教育其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得接受礼金(含有价券) 。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能认真完成检测任务或有严重违反规定的检测机构,认定授权机构可以撤销其资格,收回“科技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及认定授权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