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集体资金非现金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做深做细做实清廉乡村建设,进一步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制度,实现资金结算“无现金区”管理目标,根据*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资金非现金结算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实行农村集体资金非现金结算管理,是推动清廉乡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防范和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抓手。第三条农村集体资金非现金结算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公开透明、规范用权”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资金进出要求做到无缝隙联批联审、全过程民主理财、无盲
2、区阳光公开、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集体资金流动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第二章实施对象及范围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非现金结算管理实施对象包括全区各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五条农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统一账户核算,一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当地银行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如因特殊原因需另再开设一般账户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同时报村“三资”监督小组、镇(开发区、度假区)党委。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第六条农村集体资金非现金结算管理范围包括所有集体经济收入和支出,不论收支金额大小,全部采取银行转账、实时缴存或村级公务卡等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全面取消备用金。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七条集体资金收入管理
3、(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上级补助、补偿款、投资收益、专项资金、往来资金、单位捐赠等,与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收入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严禁现金结算或与村干部个人结算。(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一事一议”筹资、资产资源处置(承包、租赁、出让等)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内部往来及其他收入等,与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收入款项,不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则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一码通”,以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实时扫码入账。除此之外收入的现金则由村报账员及时缴入本村基本账户,一般应在当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三)所有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必须开具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外购和自制的收
4、款收据。(四)镇“三资”中心和村报账员要进一步加强收款收据管理,严格收款收据领用手续,及时做好登记、核销等工作。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禁止向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或代开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第八条集体资金支出管理(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的办公费、日常办公用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护)费、广告印刷宣传费、差旅费、会务费用、工作餐(接待费)、专用物资(材料)费、慰问品购买及其他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按照关于印发通知(浔农发201923号)的规定,统一使用村务卡结算。(二)除上述结算项目外,与独立核算单位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统一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下涉及风俗习惯,如白事慰问金可以现金方式
5、支出。(三)涉及村干部报酬补贴、农户补贴补偿款、零时用人用工补贴、误工补贴、慰问、内部往来及其他零星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转账至收款人(经办人)个人银行卡。(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票据,除支付村干部报酬补贴、农户补贴补偿款、临时用人用工补贴、误工补贴、慰问、内部往来及其他零星支出等款项外,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票据,不准“白条”抵库。(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支出凭证均须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或盖章,交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3人及以上审核,由村负责人审批同意,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到镇“三资”中心进行结报。第九条银行存款管理(一)各行政村、镇“三资”中心会计要严
6、格落实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各村报账员必须逐笔逐项记录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与镇“三资”中心、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账目,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二)银行存款实行实时动态监管,开通基本账户交易短信提醒功能,实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村主任、报账员、村监委主任同步接受每笔交易明细短信。第四章工作保障第十条各镇党委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度假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主抓和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并将农村集体资金管理非现金结算工作列入镇对村综合考核重点内容,确保高质量推进该项工作;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形成管理、指导、监督的工作合力。第十一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金管理非现金结算工作的责任主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负总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负责对村集体资金非现金结算工作的日常监督,及时收集、反馈群众意见建议,发现、纠正、上报违规问题。第十二条各镇(开发区、度假区)农业农村部门是实行农村集体资金管理非现金结算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非现金结算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及审核把关等工作,并联合相关部门确实加强日常考核、业务监管和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对违反农村集体资金非现金结算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等制度,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