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相关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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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 計 法 相 關 條 文 摘錄: 會計法 第四章:內 部 審 核 第九十五條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內部審核分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第九十六條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左: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第九十七條 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實地抽查方式,並應規定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第九十八條 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
2、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覆。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第九十九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第一百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