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地税税费优惠政策汇编来源:杭州市财税网站 发布时间:2010-07-12 引言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形成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新格局。当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于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两创”总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政策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调节手段,在以生态省建设为抓手、以发展生态经济为中心任务、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建设生态文化为支撑的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将发挥应有的政策保障作
2、用。 为用足用好用活税费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我们编印了本手册。手册收集整理了企业转型升级、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最新地税税费优惠政策。手册中的税费政策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如有关内容与正式规定不一致的,以正式规定为准。 一、转型升级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 1.对产业集聚区内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 2.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
3、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40 号)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对高尔夫球项目适用 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 5%税率。 4.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 5.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以及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对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劳务,在
5、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暂减按 3%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1.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营业税。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6、2010 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 3 年。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4.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
7、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8、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二)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 (十三)鼓励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
9、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或为 2 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10、 3 年。8.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
11、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 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四)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日止,在上述 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
12、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 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科技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六)对个人获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积极支持科研体制改革,鼓励科研机构转制。对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
13、产税 7 年。 二、生态文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扶持农业及涉农服务业发展 1.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 6 种商品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取得的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暂免征收营业税。 4.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
14、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5.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 月 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 月 1 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 月 1 日,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
15、业税。 6.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7.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8.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9.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
16、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0.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的,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1.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2.农产品流通企业
17、,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3.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4.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节约资源、环境保护 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其处理污水、垃圾取得的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
18、税。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处理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5.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
19、建设专项资金。 6.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7.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8.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9.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
20、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0.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1.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21、(以下简称 CDM 项目) 1.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2.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65%上缴给国家的 HFC 和 PFC 类 CDM 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30%上缴给国家的 N2O 类 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 CDM 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经地税机关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