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电三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镇平段施工一标项目部反习惯性违章违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控制和消除违章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违章违规的分类、登记、统计、分析与处理等相关管理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项目部所属。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本项目部的违章违规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 违章违规的分类第四条 违章违规按其属性分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按其发生的原因分为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和故意违章;按其发生的层面分为指挥人员违章和操作人员违章。第五条 违章违规行为按其违章
2、违规行为人、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共分为项目部、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 、 最常见的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等十大类。 第三章 违章违规的检查与登记第六条 项目部各级检查所发现的违章违规,均应及时登记,填写违章违规人员登记表 ,主要内容包括:(一) 违章违规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工种、岗位等;(二) 违章违规基本情况:违章违规时间、地点、类型和违章违规事实描述等;(三) 作业项目名称、作业项目部和作业班组名称等。第七条 项目部、基层项目部(作业队、车间、班组等,以下同) 、现场安全监督应随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填写违章违规人员登记表 。第
3、八条 项目部所属项目部、项目部应按照项目部安全检查规定,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发现并制止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填写违章违规人员登记表 。第九条 项目部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组织的突击抽查,发现并制止各类违章违规行为,责成被检查项目部填写违章违规人员登记表 。第四章 违章违规的上报与统计第十条 应建立本项目部违章违规人员档案和违章违规管理台帐,每月向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上报违章违规统计报表。第十一条 应建立本项目部违章违规管理台帐,每月定期向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上报违章违规统计分析报表,不得漏报、少报或重复统计。第十二条 项目部每季度对上报的违章违规统计报表进行一次综合统计分析,并在项目部安全简
4、报中进行统计分析。第五章 违章违规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 项目部对查部违章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之中,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年度先进评比资格:1.一年内累计两个月不上报违章违规统计分析报表或弄虚做假的;2.该项目部月度报表中,违章违规统计为零,但当月项目部上报有违章违规事例的;3.没有按项目部规定逐级建立违章违规管理制度,未形成逐级查部违章违规的机制,违章违规行为查部不力的。第十四条 项目部查部违章违规行为总数的 20%低于项目部对该项目部检查发现的违章违规总数时,项目部将视该项目部为“施工作业现场存在严重三违现象的” ,将按项目部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高限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
5、全违章违规下岗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对于各类违章违规行为,除按照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对违章违规人员实行强制性离岗培训。第十六条 应严格执行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及处罚原则 。第十七条 项目部对习惯性违章违规实施累计扣分制管理。每发生一起“项目部、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记 2 分;每发生一起除“项目部、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以外的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记 1 分。违章违规累积分数在年终考核总得分中减扣。第六章 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及处罚原则第十八条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1.没有建立健全本项目部(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没有按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安全监督人员,对安全专
6、职人员和安全工作支持不足,领导不力,对不称职人员不及时更换的。2.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嫁祸他人的。3.未依照项目部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致使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未依照项目部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工作存在死角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安全技术资料严重缺项的。
7、6.未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技术措施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7.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8.未依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致使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的。9.非专业资质队伍实施对大型机械设备拆、安作业的,或对已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设施未经专业资质机构进行检测验收的,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10.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8、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及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1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12.进行土石方开挖爆破、吊装作业、交叉作业、安拆作业、高部作业、脚手架搭设及拆除等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的。13.分包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主体责任,或未与分包队伍、承租项目部签订安全协议的,或未在分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的,或未对分包队伍、承租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14.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未
9、按进度、季节等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的。15.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机具、材料及设备布置不符合施工现场平面图要求,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的。16.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17.未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各类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18.对上级安全检查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未认真组织落实的。19.对安全管理工作只布置,不检查、不落实的。20.对本项目部存在的重要危险因素未能全面掌握的。21.对上级安全管理文件未提出具体部置意
10、见的。22.发生各类事故不及时上报、不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23.不组织对各级、各层次安全责任制履责情况的检查、考核的。24.未按季度组织对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的。25.未经安全教育、安全考试的人员进入现场施工。26.对违章违规行为置若罔闻,不按照规定严肃查部的。27.不按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基础档案的。28.安全技术措施未能得以有效落实的。处罚原则:、项目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所在项目部、项目经理部的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 200-5000 元的罚款。第十九条 最常见的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者不系好安全帽带以
11、及把安全帽做其他使用。2.高部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3.施工作业平台不规范铺设脚手板、不规范搭设防护栏杆。4.违反持证上岗规定,无证操作各类设备,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或未携带有效证件山岗作业。5.操作旋转设备戴手套。6.工作中随意穿越、移动防护遮拦。7.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攀爬脚手架,跨越沟道、孔洞等。8.在脚手架、边坡底部、吊装作业区域休息。9.作业现场供电线路乱拉乱扯。10.揭开沟道、孔洞盖板作业时不挂警示标志,作业结束后不将盖板及时恢复原样。11.安全网、配电箱、施工通道损坏未及时组织修补、更换。12.作业过程中抛扔传递工具、材料、设备等。13.仓库、工作间乱接
12、乱拉电线,使用电炉,堆放易燃杂物。14.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裙子(裙裤) 、拖鞋、背心、短裤、露趾凉鞋。15.将无帽芯、帽带、变形、开裂的安全帽戴入现场。16.酒后作业、酒后驾驶。处罚原则:、项目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责任人进行现场教育,并对行为人处以 100-500 元罚款;对中队(班组)负责人处以 200-1000 罚款,同步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处以 200 元罚款。第二十条 可能产生触电事故的违章违规行为: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2.电工作业一人操作,未安排监护人的。3.电气设备检修,不按规定进行警示标识;装设地线前,不验电。4.线路停电检修,
13、未按规定接好地线就开始工作。5.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6.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7.私拉乱扯低压供电线路,供电线路高度不够、随地敷设。8.任意将导线开皮挂线。9.简易式碘钨灯用作移动照明。10.配电柜离地面高度不够。11.不停电移动配电柜。12.配电柜未装设安全警示牌。13.电力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 。14.用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15.用漏洞保护器代替隔离开关。16.地线、零线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联接方法。17.设备外壳或构架未装设接地线或接零保护。18.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外露。19.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进行处理。20.直接将线头搭挂在线路上。21
14、.将电动工具的导线、照明线的线头直接悬挂在刀闸上或插入插座内。22.配电箱、开关箱无门、无锁,或门、锁损坏未更换。23.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设施。24.配电箱未规范接地。25.用电设备(设施)未按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26.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不使用漏电保护器。27.施工现场电动工器具、照明设备的电源线未使用软橡胶电缆。28.作业现场使用木质配电(箱)盘。29.雨天未加防护进行焊接作业。30.电工作业未规范使用防护用品。处罚原则:、项目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具体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并对具体管理人员处以 100 元罚款;对中队(班组)负责人处以 500 元罚款,同步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处以 100 元
15、罚款。第二十一条 可能产生高空坠落事故的违章违规行为:1.高部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扎在牢固的构架上。2.安全带低挂高用,或安全带拽拉长度超长。3.酒后登高作业.4.登高作业不走规定的通道。5.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6.在高部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7.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上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8.吊栏未经负荷试验即投入使用。9.吊栏内施工未设二次保护绳;吊栏内施工不挂安全带或将安全带挂在吊栏上。10.吊栏内电焊作业无防止灼伤钢丝绳的措施。11.吊栏内使用的电源或电动工具无防止人员触电的保护设施。12.梯子档距过大,梯子底端未采取防滑措施。13.在梯子
16、上作业时,下方未设监护人。14.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工作,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钩子等。15.临空面没有安装栏杆,或栏杆高度不够、没有档脚板,未规范悬挂安全网。16.施工作业平台马道板没有铺满、没有固定,或有翘头版。17.高部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18.夜间高部作业或孔洞内作业照明不足。19.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示红灯。20.超过 3以上的建筑物外侧没有分层搭挂防护平网。21.在高部作业平台倒退着行走。22.在未封闭的临边及孔洞口逗留、休息。23.进行脚手架搭设脚下无脚手板,不系安全绳。24.混凝土浇筑仓号作业人员骑跨在模板上。25.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
17、起吊物件。26.用安全带作溜绳或吊绳。27.在施工通道上堆放物料影响正常的施工、通行。28.搭设临时通道没有设置防护栏杆。处罚原则:、项目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具体行为人进行现场教育,并对具体行为人处以 100 元罚款;对中队(班组)负责人处以 200 元罚款,同步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处以 100 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事故的违章违规行为:1.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2.高空割除铁件作业不采取防坠落措施。3.高部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未采取防坠落措施。4.凭借栏杆、脚手架起吊物件。5.
18、在安拆作业现场等悬挂警示标识的危险区域休息。6.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7.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8.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9.卷扬机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吃力不匀。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在起吊物件的下方实施指挥。11.在施工的洞挖交叉口,以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下方通过或停留、或休息。12.机械设备在运转中,进行维修、加油、保养润滑、紧固、清扫等工作。13.卷扬机滚筒预留钢丝绳不足三圈。14.卷扬机无操作手柄,使用扳手或其它用具操作。15.卷扬机操作人员无证操作。16.吊装作业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17.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械设备。18
19、.非起重工指挥吊装、吊运。19.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以及气割作业时不戴护目眼镜等) 。20.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21.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22.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无明确指示。23.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检验或记录不规范。24.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未装防护罩。25.车床、钻床和钢、木加工机械无保安装置。26.起重机械运转时不鸣放警笛、警铃。27.起重工发出指挥信号后,工作环节没有结束就走开。28.吊车司机靠自己的判断操作(无人指挥) 。29.机械设备带病工作。30.特种设备无安全使用证。31
20、.机械设备安装不稳固。32.起重机械主、副钩同时运行。33.起重机作业时回转平台上站人。34.汽车吊行走时台板上站人、上下人。35.运输车辆驾驶室超员。36.施工运输车辆客货混装。37.农用机动车载人。38.场内机动车辆载人。39.场内机动车辆作为运输、起吊设备使用。40.机械设备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41.吊运物件时不使用卡扣,而用绳鼻子钩或用杠子别。42.大件吊装时人随吊物上下。43.塔式起重机大负荷作业时起落趴杆。44.起吊埋在土地中的物件。45.使用千斤顶时,千斤顶不与荷重面趋于垂直。46.使用千斤顶,随意加长手柄。47.在轨道上运行的设备无防闯墩、无行走警示,或行走限位失灵。48.在
21、轨道上运行的设备无电缆卷筒。49.用砂轮侧面打磨物件。50.用砂轮锯代替砂轮磨物件。51.链条葫芦的起重链双链拆成单链使用。52.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无专人值守。53.机械设备无定置安全操作规程。处罚原则:、项目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具体行为人、作业中队(班组)负责人进行现场教育,并对具体行为人处以 100 元罚款;对中队(班组)负责人处以 200元罚款,同步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处以 100 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焊接与切割作业时的违章违规行为:1.电焊工作业时无焊条回收桶或不使用回收桶。2.拖拉焊把线时不切断电源,不检查能否刮掉物件。3.电焊机工作时,焊机上缠绕电源线、焊把线
22、。4.焊机作业结束后不切断电源。5.焊工停止作业时,电焊钳夹有焊条。6.电焊机工作时,将工具或其他重物放在电焊机上。7.电焊机的一、二次线接线部无罩壳。8.电焊机的一、二次接线头不使用接线鼻子。9.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 5 米。10.用非多股电线做电焊机地线。11.焊把接头裸露。12.电焊把破损。13.电焊把过热用水降温。14.用焊把线、氧乙炔带做物料提升绳。15.将焊枪、割枪挂在乙炔气瓶上。16.氧、乙炔带与电焊线、电源线、钢丝绳缠绕一起。17.在压力气瓶上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18.压力气瓶无防震圈、安全帽。19.乙炔瓶使用时躺放在地。20.压力气瓶在地面上滚动搬运。21.
23、作业人员骑坐在气瓶上装卸压力表。22.氧、乙炔表的螺母在气瓶上的拧扣数少于 5 扣。23.氧、乙炔气瓶同车摆放使用或同库存放。24.氧、乙炔气瓶摆放距离不够 5 米。25.氧、乙炔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够 10 米。26.氧、乙炔气带未分色或有破损。27.在使用中把焊枪、割枪嘴头与地面或钢板表面摩擦,并用此办法消除嘴头堵塞物。28.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或与其他电气设备共用一个电源回路。29.一台单用电焊机接用 2 个焊把或 2 台电焊机使用 1 根地线。30.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进行焊接或切割。31.将点燃的割矩、焊矩挂在工件或放在地上。32.用电焊弧光点燃焊(割)枪。33.电焊作业时不
24、穿防护服或不带面罩。34.电焊作业现场无灭火设施。35.高温季节氧气瓶、乙炔瓶直接曝晒。36.电气焊作业人员无证操作。处罚原则:、项目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具体行为人、作业中队(班组)负责人进行现场教育,并对具体行为人处以 100 元罚款;对中队(班组)负责人处以 100元罚款,同步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处以 50 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爆破作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违章违规行为:1.未接受爆破作业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2.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3.在未进行钻孔验收之前,火工材料进入钻爆现场。4.炸药、雷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5.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6
25、.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无警示标志。7.消防器未定期检查试验。8.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9.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10.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11.仓库灭火器放在库内。12.生产工作场所随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13.危险物品仓库未按规定实现“三防” 。处罚原则:、项目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具体行为人、作业中队(班组)负责人进行现场教育,并对具体行为人处以 100 元罚款;对中队(班组)负责人处以 100元罚款,同步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物资部门管理人员)处以 50-1
26、00 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场内机动车辆(运输车辆)作业时的违章违规行为:1.驾驶人员在行驶、作业中使用手机或驾驶人员在行驶中与人谈天说笑。2.酒后驾驶或驾驶员疲劳驾驶。3.在施工区超速行驶或违章强行超车。4.不按载货、载人等规定用车。5.自卸翻斗车载人。6.机动车辆的刹车、灯光、喇叭、后视镜、刮雨器等不齐全或失效。7.站立在行驶的汽车脚踏板上。8.站在车箱档板上指挥装卸。9.卸车时人未离开,就指挥吊车抽拉钢丝绳。10.场内机动车辆不停机,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11.站在推土机或装载机前、挖掘机回转半径内指挥作业。12.站在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上指挥作业。13.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刹车失灵,
27、利用斗铲拖地行走。14.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施工作业时无人现场安全监护。15.内燃机没有熄火,斗、铲没有放下或垫稳,就在机下进行检修。16.场内机动车辆未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17.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无证操作。18.场内机动车辆未配备定置安全操作规程。19.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未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0.场内机动车辆防护装置缺失。处罚原则:、项目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具体行为人、作业中队(班组)负责人进行现场教育,并对具体行为人处以 100 元罚款;对中队(班组)负责人处以 100元罚款,同步对设备管理人员处以 100 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时的违章违规行为:1.脚手架
28、搭设未经过承载计算,或搭设(拆除)方案未经审批。2.脚手架搭设作业指导书未进行交底或交底记录不规范。3.脚手架钢、木混绑。4.钢脚手架使用铁丝绑扎。5.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未对关卡进行抽检,或抽检记录不规范,6.钢脚手架上直接悬挂照明线。7.脚手架无上人的梯子、通道。8.脚手架上人的梯子、通道未封闭,或未挂安全网。9.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10.临时拆除搭设的部分脚手架没有封闭,或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牌。11.脚手架搭(拆)作业时无专人进行监护。 处罚原则:、项目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具体行为人、作业中队(班组)负责人及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并对具体行为人处以 100 元罚款;
29、对中队(班组)负责人处以 200 元罚款,同步对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处以 100 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安装作业时的违章违规行为:1.射线探伤禁入区未设明显标志或射线探伤区无人监护。2.进行热处理作业周围无明显警告标志和隔离措施。3.容器内作业无人监护。4.金属容器内使用 36V 以上电源照明。5.金属容器内使用焊火照明。6.在金属容器内作业使用氧气通风。7.起重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8.切削工件、打磨作业不戴防护镜。9.使用冲击性手动工具时对面站人。10.戴手套抡大锤或打大锤时锤头对人。11.使用不带手柄的锉刀作业或锉刀代替手锤敲打物件。处罚原则:、项目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具体行为人、作业中队(班组)负责人及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并对具体行为人处以 100 元罚款;对中队(班组)负责人处以 200 元罚款,同步对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处以 100 元罚款。水电三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镇平一标项目部二 O 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