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国立台湾艺术大学职员升任评分标准表」.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95075 上传时间:2018-03-2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立台湾艺术大学职员升任评分标准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国立台湾艺术大学职员升任评分标准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国立台湾艺术大学职员升任评分标准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職員陞任評分標準表93.12.21 職員甄審會評審通過97.03.18 96學年度第 4次職員甄審會通過98.03.20 97學年度第 2次職員甄審會通過選項區分(配分比例) 評比項目 評分標準 說明國中(初中、初職)以下畢業 1高中(職)畢業 2專科學校畢業 3大學(獨立學院)畢業 4具碩士學位 5.5學歷具博士學位 7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 7分為限。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初等考試或 5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1普考或 4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2高等考試 3級考試或 3等特考及其

2、相當之考試及格 3.5高等考試 2級考試或 2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4共同選項考試高等考試 1級考試或 1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5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 7分為限。一、84 年 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經甲等特考及格者,評分標準以 6分計。二、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評分標準以 4.5分計;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評分標準以 2.5分計;雇員升委任升等考試及格,評分標準以 0.5分計。三、各類考試等級比照如次:(一)85 年 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丁等特考及格,相當於 5等特考及格。(二)85 年 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丙等

3、特考及格,相當於 4等特考及格。(三)85 年 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 3等特考及格。(四)未分級之高考及 85年 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 2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 3級考試及格。(五)85 年 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 1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 2級考試及格。(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且取得轉任相當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等級計分。(七)檢覈及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各等級調降 1分。(八)國軍上校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

4、評分標準均以4分計。四、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職等考試及格,比照計分標準如下:(一)第 1、2 職等:1 分。(二)第 3職等:2 分。(三)第 5職等:3 分。(四)第 6職等:3.5 分。(五)第 7、8 職等:4 分。(六)第 9職等:5 分。(七)第 10職等:5 分。五、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照上列評分標準再加 1分。六、辦理下列出缺職務之陞任評分時,本項考試不予評分:(一)派用機關之各項職務。(二)一般行政機關內設置之派用職務。(三)各機關(構) 、學校採行證照用人制度或以學歷用人之職務。選項區分(配分比

5、例) 評比項目 評分標準 說明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 1年 1.2年資主管職務年資每滿 1年 2本項目之評分,最高 以 10分為限。一、服務年資之計分,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所稱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指本職 ,不包含代理之職務;同職務列等包括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又所稱現職 ,不包括權理期間在內,惟銓敘審定之職等已達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最低職等之權理年資,不在此限。二、主管職務,指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惟不包含副主管職務。三、尾數未滿半年者,非主管職務核給 0.6分,主管職務 1分;在半年以上,未滿 1年者,以 1年計算;同

6、一年內擔任非主管及主管職務者,以其當年擔任主管或非主管職務時間較長者計分。四、曾任基層服務之同職務列等職務年資,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另酌予加分。但加分後之分數,仍不得超過本項最高 10分之限制。甲等 2考績乙等 1.6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 10分為限。一、年終考績(成) ,以與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之最近5年為限。二、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三、另予考績(成)者,照上列標準減半計分。四、前一年度之考績(成)在機關長官覆核後,如未經銓敘部審定,准先依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結果,據以核計給分。嘉獎(申誡)1 次 0.2記功(記過)1 次 0.6共同選項獎懲記大功(記大過)1 次

7、 1.8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 6分為限。一、平時獎懲,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最近 5年內(以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已核定發布者為限。二、最近 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條規定期間不得陞任外, 申誡比照記過減分, 記過比照記大過減分, 減俸減總分 2分, 降級減總分2.2分, 休職減總分 2.4分。三、按上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時,應倒扣總分。具基層機關服務年資且成績優良者 1.5經歷 2個以上擬任職務之組室同職務列等職務服務 1.5曾任主管職務且具有績效者 1.5職務歷練教育部核定之優秀公教人員或其他獎章者 1.5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 6分為限。一、本項

8、所稱同職務列等職務,指本職不包括代理之職務。二、本項各職務之服務年資,以滿 1年始予計分。三、本項各以使用 1次為限。2週以上未滿 4週 14週以上未滿 6週 1.56週以上未滿 8週 28週以上未滿 20週 3個別選項訓練及進修20週以上 4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 4分為限。在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最近 5年內且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當之訓練及進修始予計分。其計分原則如下:一、訓練及進修領有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者,或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登載之終身學習時數,始予計分。二、選修學分以在大學以上學校修習與職務有關之課程始予計分;獲取學位之進修或肄業期間之學分,不予採計。三、以學分採計者,每 1學分

9、折算 18小時;以天採計者,每5天折算 1週;以小時採計者,每 35小時折算 1週。四、為鼓勵數位學習,如陞任當時已達當年行政院規定之數位學習時數者,另酌加 0.5分。選項區分(配分比例) 評比項目 評分標準 說明發展潛能一、具備業務創新及研究發展能力。二、具有主動與積極之工作態度。三、本職工作品質優良、工作效率高。四、思慮慎密,具有邏輯推演思維能力。五、具備人際關係互動及應對能力。六、對主辦工作有旺盛的工作意願及責任感。七、具有擬升任職務性質相當之研究發展作品,經依規定受獎有案者。八、對所職掌業務研究創新有貢獻,經採行有案。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 8 分為限。由現職(職缺)之單位主管就所列評比

10、項目檢討作綜合評分。一、通過全民英檢初級及格者。 2二、通過全民英檢中級及格者。 4三、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及格者。 5四、通過全民英檢高級及格者。 6英語能力五、通過全民英檢優級及格者。 7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通過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按其相當全民英檢之等級計分。專業能力一、具有本職或相近工作之豐富經驗。二、對本職工作具有創新見解。三、具備擬任職務之專業學識及工作經驗。四、能勤於進修,積極充實其專業能力。五、能在工作崗位上兼顧工作方法、質量、時效、創新等層面,並使之合理可行。7(15)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 7分(15)分為限。一、職務為主管職務者,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 7分為限;職務為

11、非主管職務者,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 15分為限。二、由現職(職缺)之單位主管就所列評比項目檢討作綜合評分。領導能力一、具備業務分工及指導、統籌與貫徹執行能力。二、具備組織能力與溝通、協調、規劃、果斷及說服力。三、具備團隊精神,能融入工作。四、具有服從長官指揮之態度。五、具有寬容和親和同仁之能力。8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 8分為限。一、職務非主管職務者,本項目即不予評分。二、遷調主管職務者,應予評列本項評分,並須敘明相關具體事蹟;或由受考人撰擬專案計劃,提出報告,併同資績評分表提甄審委員會審查。三、由現職(職缺)之單位主管就所列評比項目檢討作綜合評分。綜合考評由機關首長就出缺職務需要、受考人服務情形

12、、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作綜合考評。10至20分一、機關首長作綜合考評後,應併同共同選項 、 個別選項提甄審委員會就各受考人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送由人事單位列冊陳請機關首長圈定升補。二、民國 91年 1月 29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公布前,以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由機關首長於本項目評定分數時,考量上開人員之表現酌予加分。面試或業務測驗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由甄審委員會決定之。百分比計分一、如有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共同選項 、 個別選項 、 綜合考評三大項合計分數占總分百分之八十(即乘以 80) 。二、如無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即不予計分。附註:一、本表係依據公務人員

13、陞遷法第 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條、第 9條、行政院 91年 12月 16日院授人力字第 09100502021號函及行政院 96年 10月 25日院授人力字第 09600640251號函修正之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訂定。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後,其陞遷評分採計評分,由當事人自行就下列兩種方式擇優採計:(一)甲式:考績、獎懲評分均溯前採計。1.是類人員考績、獎懲之評分得溯前採計,惟仍應以採計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考績、獎懲為限,且最多合計 5年。2.至年資採計評分部分,則依現行規定辦理,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包含留職停薪前與復職後之年資) 。(二)乙式: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折半採計評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教育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