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患方出现故意殴打医务人员、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的医疗纠纷。 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是指因重大医疗纠纷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
2、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内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的处理工作。组织机构第四条 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由医院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医院党支部书记兼院长 副组长:*医院业务副院长 副组长:*医院行政副院长 成员:*办公室主任 *医务科长 *护理部主任 *总务科长 *医患关系办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按照分配的工作岗位,各司其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负责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等日常
3、工作。职责第五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制定防范、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事件的预案,预防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事件的发生,及时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 第六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医院立即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小组,下设工作组,由医务科(包括投诉中心)、护理部、涉及医疗纠纷科室、保卫科和医院办公室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卫生局和公安局,由卫生局、公安局向区政府报告。对一般医疗纠纷事件要以书面形式或电话2小时内报卫生局备案。 第七条 医院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
4、作,在接待投诉人时进行实时录像和同步录音,并妥善保存录像录音资料。 第八条 在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时发现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应立即在职责范围内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在医疗机构内或大门口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
5、导报告,单位领导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出现本预案第八条所列情况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区人民政府报告。患者及其家属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第十条 投诉中心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或确定专人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处理,如达成和解协议,处理即告终止。对投诉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纠纷,医院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工作。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可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 第十二条 为查明医疗纠纷案件的原因,医院和死者家属均可以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如因拒绝或拖延尸体检验而影响对死因的判
6、定,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尸体检验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应敦促死者家属将检查后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 第十三条 收到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后,医患双方应当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清责任,划分责任大小,确定医方存在责任的,医患双方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规定,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诉讼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等方式,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 因医疗过失或医疗并发症致残但不需继续治疗的住院患者,其家属应及办理出院手续。对于无理纠缠,拒绝出院的,经劝说无效,医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以医疗事故为借口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以及其他行为扰乱医院工作秩序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