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姓名:于淑坤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指导教师:黄学贤201110论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的 有 效控制 年 伊 始, 中共中央发 布 一号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 于加 快水利 改革 发 展 的 决定 , 这是 新 中国成 立 年 来 中央首次以一号文件 的 形式 对 水利 工 作进行 全面部 署 , 文件 的 发 布 对 水利 发 展 具 有 重要的 里 程碑 意义 。决定 中提 出进一步 推 进依 法治水的 战略 要求, 这是 强 化水利 基础产业 地位 , 推 进水利 可持续 发展 的 根 本保 证 。加 强 与 发
2、展 水行 政执法工 作, 实 现 依 法治水, 也是 水利 行 政工 作的 根 本方 向 。随 着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 国家 依 法治国、 依 法行政进程的 加 快, 水行政执法必 将 面临 着一些 新 的 趋势, 因而对 水行 政执法工 作也提 出了 新 的 和 更 高 的要求。如 何 正 确 认 识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 意识 到其 被 滥 用 的 种 种 表现 和 危害,对 其 进行 深入 的 原因分 析 , 从 而实 施 有 效的 控制 , 防 止 其 被 滥 用 , 对 水行 政机关依 法行政, 落实 好 一号文件 精 神 , 推 进水利 法治化进程具 有 十
3、分 重要的 意义 。本文通过 对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的 概 述 和 现 状进行 探 讨和 研 究 , 分 析 了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被 滥 用 的 一些 深层 次原因, 提 出了 控制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的 对策 措 施 。全文共分 三 个 章 节, 具 体 如 下:第一章 首先论述 了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的概 念, 分 析 了 其 含义 和 特点 ;第二 章 阐述 了 当 前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现 状, 通过 对 典 型案 例 深入 剖 析 和 滥 用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原因分 析 , 指出其 严 重危害;第三 章 针
4、对 存在问 题 , 提 出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的 社 会 、 内部 、 司 法控制措 施及如 何 合 理 制定 裁 量 权 基准。关 键词: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水利 ;控制 琣 论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的 有 效控制言第 一章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概 述论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的 有 效控制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概 述二 、 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的 特点第 一章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概 述妨 碍行洪 的 建筑 物 、 构筑 物 , 或者 从 事影 响 河 势 稳 定 、 危 害 河 岸 堤防 安 全和其 他妨 碍河 道 行洪 的 活
5、动 的 , 由县 级以 上 人 民政府水 行政主 管 部门或者 流域 管 理机 构依 据 职 权 ,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为, 限 期 拆除 违 法 建筑 物 、 构筑 物 , 恢 复 原 状; 逾 期不拆除 、 不恢 复 原 状的 , 强行拆除 , 所 需 费 用由违 法 单 位或者 个 人 负担 , 并 处 一万 元 以上 十万 元 以下的 罚款 。本 条例 规 定 , 在湖 泊 禁 采区 内 采石 、 取 土的 , 由县 级以 上 水 行政主 管 部门责 令 其第 一章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概 述论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的 有 效控制二 是 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6、行使 的 频率较 高 。 由于 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的“灵 活 性 ”, 它 己 成为水 政执 法 人 员在实 施监 管 和执 法 职 能 时 , 一项经常 使 用的 行政权 力方 式, 绝 大部分的 水 行政执 法 案 件都能 使 用到自由裁量 权 。 以 淮 安 市 为例 ,经调 查 年 间 , 淮 安 市 水 行政部门办 理各 类行政处 罚案 件涉及 自由裁量 权 行使 情况 如下:第 一章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概 述四 是 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行使 的 影 响 较 大。 水 行政执 法 对 象 涉及 各 个 经济实 体和社会 阶 层 , 小 到个 别 公民, 大到
7、拥 有 上 万 员工的 企 业, 直 至 机 关 事业单 位。自由裁量 权 的 行使 直 接 影 响 到行政相对 人 的 权 益, 水 行政处 罚机 关 在实 施行政处罚时 , 不同 程 度的 裁量 对 行政相对 人 造成的 后 果 和社会 影 响 各 不相同 , 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 的 行使 极 易 受 到社会 关 注。第 二章 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现 状论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的 有 效控制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现 状间。 第 二类: 对事 实 性 质 认 定的 自由裁量 。 水 行政处 罚机 关 有 权 对行政相 对人的行为 性 质 进行认 定,并 裁量 ,确认
8、 其 行为 是 否 违 反水 法 律 、 法 规 要求 ,并 经过调查 取 证 ,决定是 否 作 出适 宜 的 行政行为 。 如 水 法 第 七 十 条 规 定,“ 拒不 缴纳 、拖 延 缴纳 或 者 拖 欠 水 资 源 费 的 ,由县 级 以 上人民政府 水 行政主管 部门 或 者 流域 管理机 构 依 据 职 权 ,责 令 限 期 缴纳 ; 逾 期 不 缴纳 的 ,从滞纳 之 同起 按 日 加收 滞纳 部第 二章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现 状水行 政执 法过 程中 拥 有 广 泛 的 自由 裁 量 权 ,包括 外 部行 政行 为和 内 部行 政行为,抽 象 行 政行 为和 具 体
9、行 政行 为,这 些 权 力 都 是 水行 政执 法所依 赖 和 必 需 的 一种基本 权 力 。 然 而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的 广 泛 使用 及 其 可 能 导 致的 不良 后果,对 法治 的 理念 和 制 度无 疑是 一种威胁。 归 结 自由 裁 量 带来的 “非正 义 ”或 “不合理性 ”的 表 现 ,主要有 “ 十不” ,即 :不正 当目 的 、 不善 良 动 机 、 不相 关考 虑 、 不应有 的 疏忽 、 不正 确 的 认 定、 不适当的 迟 延 、 不寻 常 的 背 离 、 不一致的 解释 、 不合 理的 决 定和 不得 体 的 方 式 等 形 式 。 从 目 前水
10、行 政处罚的 现 状 看 ,上 述 “非正 义 ”执 法随 意性 太大第 二章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现 状思考 :本 案 中 反 映出 水行政执 法人 员 办 案 随 意性 太大 的 严重 问 题 ,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 办 法 第 五 条 应当依 法从 轻或 者减 轻水行 政处罚的 情 形 有 :“案 例 :葛 双 龙 等 人 在 长 江 南 京 段太平 圩水域 违 法采砂 案 一执 法程序 不规 范案 情 :常 州 市 红 星 灯 具 厂原 有 米 浅水井 一眼 ,因 该井 出 水量 不能 满 足该厂论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的 有 效控制第 二章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11、 权 现 状案 情 :泗 洪县半 城 镇 史 洪科 、 孙 加 功、 孙 家 劲 、 孙 家 山 、 胡 兆 荣 、 王芝 玉 、元 。 年日 行 政处罚的 项 目 均履 行 完毕 。第 二章 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现 状论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的 有 效控制别给 予 水 行政处 罚。”史 洪 科 、 孙 加 功 、 孙 家 劲 、 孙 家 山 、 王 芝 玉 五 人因暴 力 抗 法受到公 安机 关 的 行政拘 留 处罚, 但 这并不 能代替因违 法圈 圩 而 应受水 行政机 关 给予 的 行政处 罚。上 述 五 人因违 法圈 圩 受到查 处时围攻水 行政执 法人员 , 其 违 法
12、行为 是 严重的 , 而 将违 法行为 轻 微 的 胡 兆 荣 、 刘 其 德与 上 述 五 人不 加 区 别的 予 以 相同数 额的 罚款 , 显失 公 平 。第 二章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现 状第 一, “自由 度 一是 导致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容易 滥用的 内在原 因。 “自由况 相 同 对 待 , 相 同 情况 不 同 对 待 , 会 使 相 对 人产 生 对 立 情绪和逆 反 心 理 , 不 愿配 论工商 行 政自由 权 的 行 使 及其 运 用 , 年 安 徽 大学学位论文。第 二章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现 状论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的 有 效
13、控制响社 会 的 和谐 稳 定 。大程度 上 与 赋 权 的 行 政自由 裁 量 权 有 关。 ” 由 于 一些水行 政执法 人滥用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办金钱 案 、 关系 案 、 人情案 , 并 且 都 是 以 水行 政处罚机 关的 名 义 做出的 , 这 些“抹 黑” 行 为 , 必 然 会 败 坏 水利 部门及水政执法 人员在人民群众 心 目中的 形 象 和地 位; 深 受滥用自由 裁 量 权 之 害 的 人, 也必 然 会 因此 产 生 对 水行 政处罚机 关及水政执法 人员的 不 满 情绪与 抵 触心 理 。函 刘 冰: 论海 事行 政执法 中 的 自由 裁 量 权 , 年
14、大连海 事大学学位论文。 论海 事行 政执法 中 的 自由 裁 量 权 , 年 大连海 事大学学位论文。第 三章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控制 对 策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控制 对 策量 基 准 , 以 谋求 行 政裁 量 的 正当 化和理性 化。在实 践 中, 提 到 控制 行 政处罚自由裁 量 权 问 题 , 人 们 往 往 比较 倾 向 于 制 定 “细 化、 量 化” 自由 裁 量 权 标准 的 办 法 ,这个 办 法 有 一 定 的 科学性 和合 理性 , 但 也存在一 些不 足 , 如 没有 考虑地 区 经 济 发展不 平 衡 和个 别 地 区 特 殊 情 况 , 整
15、 齐划 一 , 控制 过 死等 。所 以 , 本人 认为首 先应合 理制 定 裁 量 基 准 ,同时要 发挥 社 会、 内 部 和司 法 等 其 它 措 施的 控制 作 用 。所 谓 裁 量 基 准 , 是 指 行 政机关 在法 律 规定 的 裁 量 空 间 内 , 依据立法 者 意图 以及比例 原则等 要 求 并 结 合 执法 经 验的 总 结 ,按 照 裁 量 涉 及的 各 种 不 同事 实 情 节,将 法 律 规范预 先规定 的 裁 量 范围 加 以 细 化, 并 设 以 相对 固 定 的 具 体判断标准 。“ 由于 行 政处罚自身 的 性 质 、 特 点 及其 对 行 政相对 人 的
16、影 响等 原 因, 全面推行 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基 准 制度不 可 避 免 。第 一 , 裁 量 基 准 的 制 定 机关 和行 政执法 人 员 应当 正确 认识 裁 量 权 和载 量 基 准的 目 的 和作 用 。“ 自由 裁 量 范围 太 宽 固 然 容易 造 成滥用 , 但 是 , 裁 量 基 准 越 细 化,则自由 裁 量 本身 所 具 有 的 功能将 会越 丧失 , 这也是 很 明 显不 过 的 。但 如 果按 照 上述 基 准 执法 , 无疑 会造 成另 一 种 情 形 的 合 法 但 不 合 理。目 前我国行政机关 和执法 人 员 对 裁 量 权 的 认识 常常处于 两 个
17、 极 端 , 要 么 认为裁 量 权 是 毫无限制 的 , 可 以 周佑勇: 裁 量 基 准 的 毙晕侍 庋 芯 俊 罚 亍吨 泄 甑 期 。第 三章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控制 对 策论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的 有 效控制放 任 行 使, 要 么 认为裁 量 权 应当 丁 是 丁 、 卯 是 卯 , 精 确 到 点 。如 淮 安 市 政府 要 求水行 政处罚全部 实 行 网 上 运 行 , 预 先设 定 违 法 类 型 , 对 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进 行固 化, 这些认识 和做法 都 会使裁 量 基 准 的 制 定 出 现偏 差 。因此 , 应当 使行 政机关和执法
18、人 员 认识 到 裁 量 基 准 的 目 的 是 既 要 使裁 量 权 规范地 使用 , 又 要 给 裁 量 权 留有 一 定 的 余 地 。“ 裁 量 基 准 在任 何 情 下 都 不 能完 全抹 杀自由 裁 量 权 , 它 只 能在一 定 籰 二。第 三章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控制 对 策二 、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的 社 会 控制社 会 控制 指 社 会 组织利 用 社 会 规范 对 其成 员的 社 会 行 为实 施 约 束的 过 程。 有广 义和 狭 义之 分 ,广 义的 社 会 控制 ,泛 指 对 一切 社 会 行 为的 控制 ; 狭 义的 社 会 控制 ,特 指
19、 对 偏离行 为或越轨 行 为的 控制 。 它 可以 协 调 社 会 运 行 的 各 个系统之 间 的关系, 修 正 他 们的 运 行轨 道,控制 他 们的 运 行方 向 和 运 行速 率 ,使 之 功能耦合 、结构 协 调 、 相互 配 套 、 尽 量 使 各 社 会 运 行 系统同 步 运 行 ,促 进 社 会 的 良 性 运 行 和协 调 发 展 。 “针对 上 文 提 到 的 由 于 公民 维 权 意识 缺 乏 和 监 督政府 意识 淡 薄 ,给 自由 裁 量 权 的 滥 用 起 了 推波助澜的 作 用 的 问 题, 我 们在 提 高公务 员素 质 的 同 时, 应当 进 行 多 种
20、形式 的 法 制 宣传 和 教育 ,不 断 提 高公民 的 法 律意识 和 维 权 意识 ,使 他们能拿起 法 律武器 维 护 自己 的 权 利 和 尊 严, 从 而成 为一支 制 衡 行 政自由 裁 量 权 的函 李 庆钧 :第 三章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控制 对 策论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的 有 效控制一是 建 立 说明理 由 制 度 ,实 现 主动 开 放 行 政。 说明理 由 是 指 水行 政处罚机 关行 使 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时应 当 对 行 政处罚决 定 进 行 解释和 说明的 制 度 。 它 包 括解释行 政处罚决 定 的 事实 根 据和 法 律依 据
21、, 说明行政决 定 的 合法 性 理 由 和 正 当 性理 由 两部 分 内容 。 说明理 由 是 现 代 行政法 要 求 行政机 关“善良 行政”、 行政权 要 “ 以理 服 人”的 客 观 反 映 ,同 时也 是 行 政相对 人接 受 行 政决 定 ,执行 行 政决 定 的 重 要处罚行 为之 前、 之 中 、 之 后 要 了 解行 政相对 人享有 哪 些 权 利 、 承 担哪 些 义务 ,如何 行 使 有 关权 利 、 履 行 有 关义务 以 及与行 政行 为有 关的 其他 事项 。 若水行 政处罚机 关没 有 依 法 履 行 告 知、 指 导等 义务 导致 相对 人因丧失 权 利 或履
22、 行 有 关义务 而遭受 损害 ,则 应 承 担相应 的 法 律责任 。 说明理 由 制 度 的 建 立 要 求 水行 政处罚机 关主动 引 导相对 人参与执法 过 程, 增 强了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行 使 的 透 明度 ,有 利于 提 高相对 人的 法 律意识 和 法 律素 养 ,监 督行 政主体 的 具 体 行 政行 为, 从 而有 效减少 自由 裁 量 权 错位 现 象的 发 生 。行 政行 为说明理 由 判 解 ,武汉大 学 出 版 社 年 版 ,第 页 。第 三章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控制 对 策第 三章 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控 制 对 策义 : 公开
23、可 以 实 现 公民 的 知情 权 , 满足 公民 对 信息 的 需 要; 促 进 公民 对 行政的 参与, 增 强 公民 对 行政机关 的 信赖; 加强 对 行政机关 的 监督, 防止 行政腐败。信息公开 对 于我 国 来 说 具 有 尤 为 特殊 的 意 义 , 我 国 是一 个 有 着 两千 多 年 封建历 史的 国家, 缺 乏 民 主 的 传 统, 而要 真 正 地实 现 人 民 当 家作 主 , 人 民 必须 有 知情 权 、了 解权 , 知道 政府 的 活动, 了 解 国 家的 事 务 。设 想 如果 人 民 不 了 解 情 况 , 那 么所 谓 的实 现 人 民 当 家作 主 治
24、 理 国 家和 社 会事 务 就 如同 盲 人 摸象、瞎 子 过 河 , 所 谓 的 人 民主 权 也 就 无从 谈起 。对 于防治 腐败来 说 , 套 用 一 句俗 语“阳 光 是最 好的 防腐剂 ,公开 是最 好的 消 毒 剂 ”, 公开 一 方 面限制 腐败, 另 一 方 面也 为 人 民 对 政府 进 行监督创 造 了 条 件。 因 此, 我 们 应 当 严格 履 行信息 公开 有 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的 义 务 , 通过增 加水 行政处 罚机关 执 法的 透 明 度 , 实 现 对 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的 有 效规 制 。控 制 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 离 不 开
25、水 行政机关 内 部 的 制 度 约束 。水 行政处罚机关 要围 绕水 行政处 罚的 公开 、自由裁量 行为 的 监督以 及 行政责 任 追 究等方 面抓 好配 套 制 度 的 建立、完 善 和 执 行。严格 执 行相 关 实 施办 法和 标 准, 如江 苏省 水利 厅 江 苏省 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实 施办 法 和 江 苏省 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 参 照 执 行标 准 孕 , 着 力做 好以 下几点 :论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的 有 效控 制第 三章 水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控 制 对 策滥 用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行为 长期以 来 得不 到 有 效遏制 , 责 任
26、 追 究机制 的 缺位 是重要 原因 之一 。应 按照 国 务 院 全 面推进 依 法行政实 施纲 要 和 推行行政执法责 任 制 的 要求 , 依 法界定 执 法职 责 , 科学 设 定 执 法岗 位 , 规 范执 法程 序 , 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 的 行政执 法评 议考 核 和 执 法过 错 责 任 追 究机制 。过 错 责 任 追 究应 略 持“四 管 齐 下” : 一 是行政执 法部 门 内 部 的 追 究; 二是上级 机关 的 追 究; 三是监察 机关 的 追 究: 四 是司 法机关 的 追 究。责 任 追 究要 责 任 到 部 门 、到 领 导 、到 个人 , 通过 责 任
27、追 究强 化 对 执 法部 门 和 执 法人 员的 约束 。可 以 建立案 件责 任 倒查 机制 , 从 经 行政复 议、行政诉 讼 程 序 被 撤 销、变更、确 认违法的 涉 及 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 权 的 案 件入 手, 严格 追 查 有 关 执 法人 员是否 存 在 滥 用 职 权 的 行为 , 一 经 查 实 ,依 据 水 法 、 水 政监察 工 作 章 程 等有 关 规 定 , 严肃 追 究相 关 水 政执 法人 员的责 任 , 切 实 提 高滥 用 自由裁量 权 的 违法成本 。合 , 与国 家的 整 体目 标 相 吻合 。” 正 当 程 序 成为 一 种重要 的 法治 观 念 ,
28、 在 国 外 也早有 体现 , 如在 英国 最 早表 现 为 自然 正 义 原则, 而在 美 国 则表 现 为 正 当 程 序 条 款 。到 世 纪 中 期以 后 , 随着 各国 行政程 序 立法的 不 断 发展 , 正 当 程 序 理 念 在 许 多 国家逐渐得到 认可 并被 广泛 适 用 。水 行政处 罚中 正 当 程 序 理 念 的 体现 主 要是通过 在 水 行政处 罚实 施办 法 中 简易 程 序 、一 般 程 序 、听证 程 序 、回 避 制 度 、告 知制第 三章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控制 对 策度 、 救 济 制 度 及时效制 度 等 一整 套 程 序制 度 而表 现
29、 出 来 的 。 我国 应 当 加 快 完善 行政程 序的 立法 , 规定自由 裁 量 权 行 使的 步 骤 、 规则 与 方式, 严 格 规范行 政行 为的四 、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的 司 法 控制 具 体 行 政行 为证 据第 三章 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控制 对 策论水行 政处罚自由 裁 量 权 的 有 效控制社 会 公众 监 督 就目前现 状 而言, 其 对 行 政处罚裁 量 基 准 的 监 督 缺 乏经 常 性 和法 院 也逐 渐积 累了 丰富 的 经 验, 故在法 律 适用和实 践操 作上 也有 着 明 显的 优势 。可见 , 对 行 政处罚裁 量 基 准 的
30、司 法 审查有 着 其 他 监 督 机制 所不 可替 代 的 作用。但 是, 基 于 司 法 权 对 行 政权 必要 的 谦 抑 性 , 司 法 审查对 行 政处罚裁 量 基 准 制定权 应 保 持 应 有 的 尊 重 。 我国 行 政诉讼 法 第 条 在对 行 政诉讼 受案范围 的 否定列 举中 , 明 确 规定人 民 法 院 不 受理公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行政机关制 定、发布 的 具 有 普遍约 束力 的 决 定、 命令; 法 律 规定由 行 政机关最 终 裁 决 的 具 体 行 政行 为” 提 起 的 诉讼 , 这 就将 行 政处罚裁 量 基 准 明 确 地 排
31、 除在司 法 审查的 范围 之外 。虽 然 根 据我国 行 政诉讼 法 的 规定, 法 院 对 行 政处罚裁 量 基 准 具 有 一定程 度 的审查权 , 即 对 被 诉具 体 行 政处罚行 为所依 据的 裁 量 基 准 是否 合 法 有 效的 审查、 认定和适用。 但 是, 这 种审查毕 竟只 是一种间 接的 审查监 督 , 而并不 是直 接予以 撤销、 变 更 或 者 废止 。 也就是说 , 当 行 政处罚裁 量 基 准 违法 时, 法 院 仅能在其 审理的 个案中 将 依 据违 法 的 行 政处罚裁 量 基 准 所作出 的 行 政处罚决 定予以 撤销, 而不能直 接宣 告 该裁 量 基
32、准 无效。 因 此 , 在我国 目前的 制 度 设 计 下 , 行 政处罚裁 量 基准司 法 审查的 作用非 常 有 限 。从 域外 的 法 制 来 看, 有 些国 家 已 经 通过一定的 方式承 认 了 行 政裁 量 基 准 等 行政规则 的 可诉性 。 个人 认 为, 我国 也必须 看到 扩 大 司 法 审查范围 已 经 成为一个必然 的 趋 势 。 近 年 来 , 我国 行 政诉讼 法 学 界 “扩大 行 政诉讼 受案范围 ”的 呼 声越来越高 , 因 此 , 我们 可以 以 此 为契机, 修改 行 政诉讼 法 第 二 章 关于 行 政诉讼 受案范围 的 规定, 赋予人 民 法 院 对 抽象 行 政行 为的 内 容与 程 序进 行 合 法 性 审查的 权 力 ,实 现 人 民 法 院 对 行 政处罚裁 量 基 准 的 司 法 审查, 充 分 发挥行 政处罚裁 量 基 准 司 法审查所应 有 的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