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ttp:/ 1绝密*精品文档http:/ 急兴 业 银 行 文 件兴银2010 484 号兴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0 年 6 月修订)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2010 年 6 月修订)的通知各分行: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现将修订后的兴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兴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一、由于国内保理所涉及业务品种较多,此次修订的兴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对市场运用面较广的有追索权明保理、http:/ 3有追索权暗保理、无追索权明保理等三种国内保理业务品种进行了规范。对于非
2、融资型国内保理业务则由各分行自主叙办和管理,但要求各分行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严格控制操作风险。二、各分行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中,如遇管理办法中未涉及的业务品种,可根据业务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报总行审批后执行。三、国内保理业务项下涉及的合同文本将另行印发。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总行企业金融部反馈,联系人:赵恩,联系电话:302227,059188012677。附件:修订说明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公司业务 保理业务 通知抄送:本行行领导,总行办公室、审计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http:/ 2010 年 7 月 27 日印发 http:/ 5兴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0 年
3、6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推动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 ,适用于本行各 级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本行受让国内卖方因向同处于国内的买方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买方信用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四四四 本规定中所引用的术语释义如下:卖方: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
4、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买方: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买方信用风险http:/ 7反索,或抵消(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对于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则视为发生争议。争议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本行不参与争议的处理,也不对其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贷项清单:是指卖方向买方出具的,用于因退货、货物降价、修正差错等原因而调减原应收账款的一种单据。保理特户:保理特户是以本行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应收账款款项的账户。第五条 对于国内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本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
5、账款质押登记与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手续,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和取得优先顺位求偿权。第六条 国内保理项下融资业务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一种,纳入本行对卖方或买方的统一授信管理,适用本行有关信用业务管理的基本规定。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第七条 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国内明保理业务和国内暗保理业务。国内明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转让一经发生,本行和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本行指定的保理特户。国内暗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本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本行的、由本行监ht
6、tp:/ 按照卖方与保理商之间是否有融资行为发生分为非融资型保理和融资型保理。(一)非融资型保理:是指本行受让卖方应收账款,仅为卖方提供保理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业务。(二)融资型保理:本行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向卖方提供融资的保理业务。融资型保理按照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又分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1、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卖方申请,本行受让其与买方因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本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当买方不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本行享有对卖方的追索权,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卖方承担。2、无追
7、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由本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当其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因发生买方信用风险 1而1本办法中所称的买方信用风险,是指除下列以外情形:争议、欺诈、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定或仲裁的原因,买方到期不付款的 风险。http:/ 9到期无法收回时,本行不能够向卖方进行追索,所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买方信用风险完全由本行承担。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 总行企业金融部作为全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职责为:(一)负责拟定并完善国内保理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专业培训工作,并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
8、营销策划和组织推动工作;(三)负责对分行发起的国内保理业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提出业务指导意见和建议,并参与、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重要客户关系维护工作;(四)负责全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分析。第十条 总行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相应负责保理业务的各项支持性工作,包括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法律合规、支付结算和会计核算等工作。第十一条 各分行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辖内国内保理业务的拓展;(二)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有关操作,包括受理卖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办理发票转让、通知买方、保理融资等;(三)负责建立保理台帐和业务统计等。第四章 业务办理的基本条件第十二条 卖方在本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
9、业务应符合以下http:/ 办理融资型国内保理业务的卖方,除应符合第十二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为本行的客户,信誉良好,并持续经营 2 年以上;(二)实力雄厚、在行业中的信誉良好;(三)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四)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五)办理国内暗保理业务时,卖方在本行的信用等级评定须在 A 级(含)以上;(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办理融资型国内保理业务的买方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公用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等;(二)主业突出,持续经营 2 年以上;(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良好;(四)在行业中信誉良好;(五)办理无追索权国内明保理业务时,买方在本行的信用等